浅析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原因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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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劳动仲裁裁决执行工作的调研报告

涉劳动仲裁裁决执行工作的调研报告

涉劳动仲裁裁决执行工作的调研报告一、引言1. 选题背景涉劳动仲裁裁决执行工作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一环。

然而,当前在涉劳动仲裁裁决执行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难、时效性差等,亟待解决和改进。

因此,本文将对涉劳动仲裁裁决执行工作进行调研,旨在深入了解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 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是就涉劳动仲裁裁决执行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方案,以进一步提高涉劳动仲裁裁决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问题分析1. 执行难问题涉劳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裁决被拒不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但一些用人单位或个别雇主存在拒绝执行的情况,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裁决执行周期长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如申请执行、公告期、执行拍卖等,造成执行周期长,影响劳动者权益的及时实现。

2. 时效性差问题涉劳动仲裁裁决执行工作的时效性差,存在以下方面问题:•裁决执行周期长在裁决执行工作中,由于各个环节的繁琐流程和司法资源争夺,导致裁决执行周期相对较长,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改进方案1. 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涉劳动仲裁裁决执行的效果和效率,我们需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使其能够主动维权,并知晓涉劳动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增加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意识通过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教育,使其认识到拒绝执行涉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倒逼其合法合规经营,提高涉劳动仲裁裁决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2. 优化执行流程为了提高涉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我们需要进行执行流程的优化和简化,具体包括以下方面:•规范执行环节对涉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环节进行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时限,并加强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执行工作的及时高效。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在民事案件判决或裁定产生后,被执行人或有执行能力的人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明知无法履行而又不履行造成执行困难的情况。

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给受益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又应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入分析一下。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1.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的我国《执行法》虽然有了很多的修订和完善,但仍旧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导致了执行难问题的出现。

一些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是一些法律的执行标准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了执行难的产生。

2. 司法体制的不健全我国的司法体制尚需改革完善。

一些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成本高昂,也成为了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的法院资源不足,执行难问题愈演愈烈。

3. 执行主体的不合作一些被执行人有意扰乱司法执行秩序,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执行,或者是借助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隐藏真实财产,使得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恶化。

4. 执行手续的繁琐执行手续的繁琐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一些执行程序繁琐复杂,程序不尽合理,使得执行难度加大。

5. 法律意识的淡薄一些尚未执法的人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法律不会将执行难问题真正落实到自己头上,因而会故意逃避执行。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解决执行难问题并落实到实际中。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1. 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加大对《执行法》的修订和完善力度,以确定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堵塞法律的漏洞。

也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2. 加强司法力量我们应当加强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和资源,提高对执行难问题的维护力度。

鼓励地方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合作,形成合力,以解决执行难问题。

3. 加强对执行主体的监管对一些被执行人和有执行能力的人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并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以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

执行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执行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执行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执行难是指在执行法律、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执行无法顺利进行的现象。

这一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并对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产生了负面影响。

以下将介绍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一、复杂繁琐的执行程序当前我国执行程序相对复杂,包括立案、审查、财产保全、拍卖等多个环节,而且规定繁多,程序繁琐。

这给债权人申请执行增加了难度,使得诉讼周期变长,并最终导致大量无法追回债权的情况发生。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当推进改革,简化执行程序,并整合相关环节。

通过减少手续和文件的数量,加强事前调查,优化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等措施来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二、阻碍司法裁决实施的力量干扰当前社会上存在大量恶意债务人或反对方通过暴力威胁、口头挑衅等手段干扰司法裁决的执行过程。

这一现象直接导致执行难问题的严重加剧,并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该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维护司法权威和执行力度。

例如,可以增加对干扰执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同时提升法院和相关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和技术手段,确保执行活动得到顺利进行。

三、监督和制衡机制不完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督和制衡机制存在不足之处。

目前的监督主要依赖于被执行人自觉配合以及债权人发起申诉等方式,但这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

这包括设立独立第三方监察机构,并引入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其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此外,在注重司法规范化的同时,债权人也应具备相应的自我约束意识。

四、相关部门沟通协作不畅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之间存在沟通协作不畅、信息共享不足的问题,导致执行工作效率降低。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将相关部门的信息进行整合和交流。

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形成高效协同的联动机制。

这将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五、执法力量不足在面对一些涉及到大额资金或复杂案情的执行难问题时,执法力量明显不足。

关于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关于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关于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执行难一: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也因此,它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以及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发展,所以,执行部门在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部门中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但是,长期以来,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就存在着些许多问题:(1)执行权被执行人员简单地认为是司法裁判权,而忽视了执行权的特殊性和规律性,一味的按照审判业务的管理方式管理执行机构,使得上下级法院执行部门之间就如同其它业务审判庭一样,仅仅是审判监督及业务指导关系而忽略了相互之间的管理,使之无法把执行力量集合起来而造成执行力量分散执行难度增加。

(2)执行机构对于执行权力分配不清,造成其它业务审判庭也加入执行工作中,这样重复的劳作,既吃力不讨好又增加了诉讼成本。

(3)执行人员对其自身约束力不够,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甚至于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娱乐、财物,导致执行权力的滥用,并且又缺乏有效的执行途径和手段,使得无法从实体和程序上对相关人的权利进行保护而且还让人民群众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满意和信任的程度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4)执行人员有时为盲目追求成绩为完成业务指标随意地把案件中止,不顾方法是否得当、实效,或是只着眼于执行标的而不顾其他法律后果,执行投入大,负面影响也相应的扩大了。

因此,在今年"全国部分高级法院执行队伍建设调研会"上就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全面的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这一项法院队伍建设的头号重点任务,因为法院执行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执行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此,人民法院一定要站在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高度上,围绕着"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全面的整改执行队伍:(1)应全面加强执行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导言
仲裁作为一种独立、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对于国际社会以及经济活动至关重要。

然而,仲裁并非完美无缺,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解决和改进。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仲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仲裁过程中的诉讼化
1.庭审过程冗长
1.1 举证负担过重
1.2 手续复杂
2.法律适用不确定性
2.1 合同条款模糊
2.2 同一问题不同仲裁庭判决不一致司法化倾向的问题
1.仲裁员偏向
1.1 仲裁员的选择和任命
1.2 仲裁员素质和培训
2.程序公开度不足
2.1 审理不透明
2.2 机构运作不透明
强制执行问题
1.裁决无效的情况
1.1 对裁决不服
1.2 资产隐藏和转移
2.强制执行难度大
2.1 法律法规限制
2.2 地域壁垒
对策
1.提高仲裁的效率
1.1 推广电子化仲裁
1.2 采取简易程序
2.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监督
2.1 建立专业的仲裁员管制机构2.2 加强仲裁员的培训和素质要求
3.增加仲裁的透明度
3.1 公开审理程序
3.2 机构财务和运营信息公开
4.加强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
4.1 改革执行程序
4.2 加强国际合作
结论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具有很大的优势和潜力。

然而,仲裁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改进和解决。

通过提高效率、加强管理、增加透明度和加强执行力度等对策,可以不断完善仲裁机制,提高其公正、高效和可信度,为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简析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

简析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

简析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一、对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熟悉二、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适用问题(一)双重救济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我国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供应救济制度的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在当事人权利在仲裁程序中受到侵害时供应双重救济权利,同时也通过仲裁法解释来到达限制恶意拖延的目的,但是正是由于解释的规定,使双重救济的并不能到达预期的效果,一方面制止以一样的理由行使两种救济的规定就促使了其名存实亡,另一方面,这项制度也可能被滥用,当事人先申请不予执行②,在被法院驳回后,也可以提出看似不同的理由再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结果还是造成仲裁的高效性无法保证。

由于公正性、效率性等是仲裁具有的有别于其他司法程序的特殊之处,而重复设置两种司法监视方式,将导致仲裁进入了反复的司法审查程序中,仲裁的以上优势也无从表达。

并且,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这通常是基层法院,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这就会导致不同的法院做出不同的判决,从而导致仲裁的公信力下降。

(二)仲裁裁决效力的不确定性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身并未对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产生后果,法院仅仅是对于仲裁裁决不执行,并未对裁决本身做出评价,裁决是有效的,但却不能执行,法律规定只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现实中,当事人之间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会向法院起诉,而正如上面所述,法院假如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只是不能执行,假如法院或者仲裁庭重新受理,做出的新的裁决或者判决与之前的裁决的关系陷入混乱,而对仲裁的作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功能将渐渐的弱化。

三、关于不予执行和撤销程序的建议正如上面所述的缘由,自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第237条修改后,不予执行程序与撤销程序的设置有相像或重合之处,并且造成了仲裁裁决的效率和公信力在下降,因此应当取消考虑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方式,仅保存撤销仲裁裁决为唯一的司法审查方式③。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问题一:执行难问题存在的具体问题1.债务人资产隐藏2.债务人财产转移3.法院执行力度不够4.司法资源不足建议1.完善财产调查机制,提高债务人资产追溯能力2.加强对债务人财产转移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3.提高法院执行效率,加大对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4.加强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执行力度问题二:执行成本高问题存在的具体问题1.执行程序繁琐2.长时间诉讼导致成本增加3.法院执行费用高昂建议1.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2.加强调解、调查能力,减少诉讼时间3.合理规定法院执行费用标准,降低执行成本问题三:执行公信力不足问题存在的具体问题1.法院执行信息公开不透明2.司法裁判质量参差不齐3.执行结果难以执行建议1.加强法院执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2.提升法官专业水平和裁判质量3.加强对执行结果的监督和执行力度问题四: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问题存在的具体问题1.缺少有效的强制措施2.执行仲裁裁决困难3.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建议1.完善执行强制措施,提高执行效果2.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3.建立完善的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大打击力度总结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执行难问题、执行成本高问题、执行公信力不足问题和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资产追溯、打击财产转移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和司法资源配置,简化执行程序,降低执行成本,加强法院执行信息公开,提升法官专业水平,加强对执行结果的监督和执行力度,完善执行强制措施,加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建立完善的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才能有效解决目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高执行效果,增强执行公信力,保障司法正义的实现。

劳动仲裁整顿工作总结

劳动仲裁整顿工作总结

劳动仲裁整顿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国劳动仲裁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也不可忽视的是,劳动仲裁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此,经过一段时间的整顿工作,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问题分析在劳动仲裁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工作效率低下。

由于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劳动仲裁机构的工作压力增大,导致办案速度缓慢,仲裁结果的及时性和公正性受到一定影响。

2.仲裁裁决执行难。

一些劳动仲裁裁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造成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影响了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仲裁员素质不高。

劳动仲裁员队伍中存在一些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的人员,影响了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整顿工作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1.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劳动仲裁机构的管理,优化工作流程,完善案件分流机制,合理调配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采用信息化手段,建设劳动仲裁案件管理系统,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2.加强执行力度。

建立健全劳动仲裁裁决执行机制,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协作,提高裁决的执行率。

对拒不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惩,维护仲裁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提升仲裁员素质。

制定严格的仲裁员选拔和培训制度,确保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加强对仲裁员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仲裁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整顿工作成果通过整顿工作,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劳动仲裁案件办结率明显提高,办案速度得到了有效提升。

2.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率明显提高,裁决结果得到了更好的落实和执行。

3.仲裁员队伍的素质得到了提升,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得到了明显改善。

四、展望未来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劳动仲裁工作仍面临一些挑战。

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制度,提高劳动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积极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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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原因及建议——陶建成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由于其具有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等特点,越来越受到纠纷当事人的青睐。

尤其是在这样一个被人们称为“诉讼爆炸”的社会里,传统司法体制下的诉讼负荷难以满足人们的纠纷解决需要,仲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重要作用。

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却常常面临各种各样的障碍和困境,使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快捷解决纠纷的愿望成为泡影,严重削弱仲裁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仲裁裁决执行难的表现(一)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我国对仲裁裁决实行的司法监督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是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因此,在仲裁裁决实际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往往会以仲裁裁决在实体或程序上违反法律为由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如果法院同意被申请人的申请,将导致申请人的仲裁裁决执行愿望落空。

(二)仲裁裁决执行期限拖得太长被申请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时会利用法律的规定,既可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使被法院驳回申请后,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再次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尽量拖延履行仲裁裁决的期限。

这样造成的直接后果往往是申请执行人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重复参与听证、举证、辩论等程序,无疑等于参与第二次诉讼,一方面造成诉累,另一方面拖延了时间,使一部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时间上的拖延而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仲裁裁决在某些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尽管知道自己没有任何理由,但仍然不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特别是一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为方面的仲裁裁决,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有可能法院又要考虑其他社会因素等方面的问题。

比如贵州移动公司曾发生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贵州移动作为出租方将某房屋一楼门面租赁给某公司作商场使用,后租赁期满出租方欲收回门面,但承租方不同意交还,后出租方根据租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承租方限期交还租赁门面,但承租方仍不履行,并且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擅自撕掉封条继续使用租赁门面,导致该仲裁裁决执行时间长达半年之久,最后才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原因(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我国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主要采取两种司法审查制度,一是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是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律赋予被申请人对生效的仲裁裁决有权提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客观上为被申请人拖延仲裁裁决执行时间提供了法律上的合法依据。

同时,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不仅审查程序性问题,而且也审查“事实认定”、“证据评价”等实质性问题,往往使“一裁终局”的法律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法律赋予被申请人的阻碍仲裁裁决执行的权利过多,而申请人对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既不能上诉又不能申请再审,权利的不对等导致申请人处于劣势,申请人又不能按照原仲裁协议向法院起诉,只能选择向原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救济。

(二)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尺度不统一在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实践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关于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规范的操作规程。

由于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既要进行程序性审查,又要进行实体性审查,特别是对事实认定、证据评价等的实体性审查,基本上依靠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主观判断和自由裁量,从而导致一些并无“瑕疵”的仲裁裁决被作出不予执行或撤销的裁定。

还有些审判员、执行员受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执法不严,草率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

另外,即使是同一份生效的仲裁裁决,由于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分散在不同所在地,申请人可能会向不同的法院申请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地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而乙地法院予以执行,这必然导致司法管辖权的冲突。

(三)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没有时间限制尽管我国《仲裁法》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有期限限制,但对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却没有时间要求和限制,往往被恶意的当事人尽情利用,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被申请人面对法院的执行,必然在心理上产生消极抵触现象,想方设法阻却法院的执行。

于是被申请人尽量利用法律的规定和空挡,最为典型的是被申请人“充分”利用法律规定,“找出”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各类证据,在形式上使法院对其申请的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并通过法院的裁定中止执行尽量拖延法院执行时间。

若被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恢复执行程序时,被申请人仍然可以找出不同的理由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千方百计使执行人员作出不予执行裁定,阻止法院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四)部分仲裁裁决书质量不高有些仲裁裁决书只注重裁决结果,却对事实认定、证据评价及适用法律条款等方面未进行全面、准确的表述,这往往使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被法院采纳。

有些仲裁裁决书虽然注重了事实认定、证据评价及适用法律条款等方面内容,但对裁决结果却出现表述不完全准确、责任不完全清晰等情形。

比如贵州移动发生的一起房屋施工质量纠纷案件,贵州移动作为业主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裁决两家施工单位共同负责房屋屋顶漏水的免费维修,但在裁决书中未具体明确两家施工单位各自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划分,最后在执行过程中两家施工单位互相推诿责任,致使房屋维修事宜迟迟不能完成,最后拖了很长一段时间才在三方的协商一致下解决该纠纷。

三、改善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建议(一)完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我国的《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即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这两种制度存在重复,因为从《仲裁法》的立法结构来看,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具体表现在:一是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对生效的仲裁裁决进行监督,使违反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失去法律效力;二是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事由也基本一致;三是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引起的后果也是一致的,不论是撤销仲裁裁决还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都使得仲裁裁决失去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比较而言,撤销仲裁裁决不仅在申请主体上可以吸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主体,而且撤销仲裁裁决所适用的审判程序要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执行程序更为严谨和规范。

因此,笔者建议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归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一并进行审查,能更为有效地避免双重监督引起的问题,可以更好地发挥司法审查的作用。

(二)适当缩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而我国《仲裁法》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远远大于民事判决上诉期限。

其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不符合仲裁一裁终局本质特征的要求,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处理结果就已确定。

如果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个很长的期限内对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事实上将使仲裁裁决长期处于一种法律效力不确定的状态,仲裁裁决并未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二是不符合仲裁快捷高效特点的要求,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特别是商事纠纷,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尽快得到一个裁决结果,以便稳定经济秩序,保障正常的经营生产。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民事判决上诉的期限,适当缩短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合理的期限既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保护当事人利益。

(三)增加仲裁裁决撤销裁定不当的司法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定大都允许上诉,对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允许上诉,使《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裁定上诉制度丧失了统一性,容易给法官在审查仲裁裁决时的随意性,对法院作出的错误的司法审查裁定也就丧失了相应的挽救措施。

更为重要的一点,一旦某些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而无论这一纠纷是否经过了仲裁。

否则,赋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却没有设置因裁定不当申请人如何救济的相应途径,造成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不对等,也就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程序的正当性。

因此,笔者建议增加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撤销不当的救济途径,允许申请人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作出的裁定可以上诉,既保障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作用,又能有效的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四)提高仲裁裁决书的质量和水平仲裁裁决书的质量和水平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和是否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因此,应加强对仲裁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严格甄选专业知识丰富、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律专业人员担任仲裁员,并要通过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对仲裁裁决文书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制作规范、表述严谨,从而树立仲裁机构的威信,提高仲裁裁决的公信力,真正使仲裁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其快捷、方便的优势和特点,而不是使仲裁成为一个冗长繁琐的纠纷解决方式。

总之,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的执行本身就已存在种种执行困难的情形,无论是专家学者、当事人、法院等都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和研究。

而仲裁裁决的执行难更加明显,如何解决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困境,这不仅需要对相关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完善,而且也要规范司法审查程序的可操作性。

并且要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当事人的知法、守法意识,自觉履行各类法律文书的裁决。

只有这样,才能使仲裁真正成为当事人愿意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既有利于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有效监督,又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真正的树立仲裁裁决的权威和公信力,促进和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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