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会〔2019〕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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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的思考

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的思考

C OMMERCIALA CCOUNTING实务与操作随着全球气候问题的日益严峻,碳排放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为督促企业节能减排,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应运而生。

我国自2011年开始试点进行碳排放权交易,2017年12月正式启动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为规范我国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碳排放权的确认《暂行规定》适用于重点排放企业。

重点排放企业应将交易取得的配额单独确认为一项流动资产(“碳排放权资产”)。

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配额不做账务处理,仅在备查账簿中登记。

1.无偿取得配额的确认。

关于企业无偿取得配额的会计处理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有学者认为,免费取得的配额是政府把控企业碳排放量的一种手段,且该部分占比较大,如不加以确认,会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造成影响。

高建来、文晔(2015)认为碳排放权满足无形资产的三个特征,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邸利芳、陈毓敏(2012)认为建立碳排放权制度的目的在于改善环境、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环境资产。

王钰(2011)认为政府无偿授予企业的配额属于政府补助,且配额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获取时,应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

《暂行规定》对企业无偿取得的配额不做账务处理,不需要确认,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第一,政府分配的配额不满足资产确认的条件。

资产确认的其中一个条件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当实际碳排放量与政府分配的配额相等时,企业不会得到任何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当企业实现减排、实际排放量低于政府分配的配额时,企业可以在交易市场上出售未消耗的配额,从而获取经济利益,此时才能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二,简化会计核算。

碳排放配额机制是为了监督企业的碳排放情况,政府分配的配额是企业可排放的限度,是用来衡量企业能否实现节能减排的一个尺度。

浅析完善“双碳”目标下财会监督的重要性

浅析完善“双碳”目标下财会监督的重要性

浅析完善“双碳”目标下财会监督的重要性摘要: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率先承诺在2030年“碳达峰”,在2060年“碳中和”目标。

而会计监督作为企业管理、国家监督的重要基石,为企业发展、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发挥着重要作用,发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碳排放交易会计处理制度、碳排放交易会计信息披露发展等方面出发,分析如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监督,并给出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会计制度;信息披露;会计监督一、碳排放交易会计监督的重要性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

建设全国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政策工具。

首年履约周期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覆盖约4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在这样的发展大背景下,会给企业管理带来一定挑战,而会计监督作为企业发展管理、国家监督的重要手段,更需要在“双碳”背景下积极完善法规与制度,更好地将会计监督融入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过程中,为企业、政府相关部门、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决策提供有效支撑。

二、现行碳排放交易会计制度的优劣势从国内碳排放会计监督发展趋势来看,我国财政部于2016年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2月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并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关规定从适用范围、会计处理原则、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等方面对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规范,使相关核算更加简化,在实务阶段更具有操作性。

(一)我国现行碳排放会计处理准则优势。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碳排放交易会计监督制度体系具有一定优势。

一方面,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巨大,已建成的碳市场上线交易是全球最大规模的,在“双碳”背景下形成的企业绿色转型为我国碳排放交易会计监督提供了机遇和挑战,有利于在大量实践中发现问题,完善会计制度,进一步制定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碳排放会计监督制度。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及对策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及对策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及对策作者:崔也光苏婧妍来源:《财会月刊·上半月》2019年第01期[摘要]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高速发展,但碳排放权会计准则尚未出台,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差异性大。

通过分析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北京JN集团的模拟测试结果,认为财政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存在若干可完善之处,并提出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优化建议:将免费的碳排放权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调整碳排放权负债的确认时点、出台规定明确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调整并明确碳排放权及其变动的列报项目、编制碳排放权履约情况表。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会计计量;碳信息披露[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9)01-0172-5十九大报告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2018年5月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再次强调“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由高碳排放带来的温室效应与气候变化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治理与国际能源博弈中的关键问题。

在党中央和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下,对企业碳排放权会计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于2011年开始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自2013年起九省市碳排放权交易所相继开市,2017年开始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相比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高速发展,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缺位问题越发明显,建立一套完善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规范已刻不容缓。

2017年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依据《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碳会计征求意见稿》),选取北京JN集团进行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模拟测试。

据此,本文针对北京JN集团模拟测试情况,对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提出优化建议。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会计现状我国于2011年开始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实现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控制。

【致同解读】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致同解读】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致同解读】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作者]致同中国[发布日期]2019.12.302019年12月23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 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2 号)(点击阅读原文,获知详情),就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 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 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 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相关概要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按照《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

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致同解读根据发改委《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全]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

[全]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一、2020年1月1日之后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一)核算原则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参照外购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科目增加“1489010100碳排放权资产-外购”“1489010200碳排放权资产-核证减排”会计科目,分别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和经核证减排量(CCERs)获取的碳排放权配额,按量、价进行明细核算;增加“5301240000营业外收入-碳排放权”“4200710032营业外支出-碳排放权”会计科目,核算碳排放权资产交易损益。

(三)碳排放权配额的会计处理1.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借:碳排放权资产贷: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2.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冲减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

借:营业外支出贷:碳排放权资产3.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与所售配额的账面余额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支出贷:碳排放权资产营业外收入4.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确认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贷:碳排放权资产5.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或无偿等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取得、使用和自愿注销相关的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确认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贷:营业外收入(四)经核证减排量(CCERs)的会计处理1.企业自行开发CDM项目产生的CCERs。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可以结合碳排放权的取得方式和计量属性分别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初始分配时政府无偿取得碳排放权,暂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或象征性账务处理。

在使用期结束后,如果存在剩余,而且暂时没有出售意向的情况下,按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贴”。

如果打算近期出售,则可以直接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助”;如果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无法满足自身需要,需要从外部购买时,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

例如:某市政府于201×年初给某企业进行碳排放权配额无偿发放,该企业获得三年碳排放权配额数量为5,000个单位。

第一年末,该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转化为配额后约为1,500个单位,第二年末,该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转化为配额后约为2,500个单位,第三年,该企业预计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转化为配额后还要消耗1,500个单位。

因此,该企业在第三年从市场上以8欧元的价格购买了500个单位的碳排放权配额。

则会计处理如下:企业收到政府无偿发放的碳排放权配额时,暂不进行账务处理或进行象征性账务处理,并在附注中进行登记,记载相应的数量及其发生的变化。

第一年末,记录本年度碳排放权配额的消耗数量及剩余数量。

第二年末,记录本年度碳排放权配额的消耗数量及剩余数量。

第三年,由于排放超标需要购入配额时:借:无形资产――碳排放权4000贷:银行存款4000消耗结束,首先应将政府分配的剩余1000个单位的碳排放权配额抵消,然后再将购入的配额抵消,进行如下的会计处理:借:制造费用――碳排放权4000贷:累计摊销――碳排放权4000假设如果该企业三年结束时,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还有500个单位的剩余,当时市场价格是每单位配额的价格为8欧元,且暂时不打算售出。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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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 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 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 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 账务处理。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 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 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 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 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 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 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 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 入”科目。
2
(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 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源自出”科目,贷记“碳 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 账务处理。
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 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 息: 1. 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 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 “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 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 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 3. 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 度、用途、结转原因等。 4. 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 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 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 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将“有章可循”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将“有章可循”

财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将“有章可循” ◇ 宫莹近日,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以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企业以及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企业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业内人士纷纷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我国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系列会计行为,并为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提供了全方位支持。

解决了现实中的核算困惑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的加剧,温室气体排放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由此,碳排放权交易、二氧化碳排放许可、核证减排量等手段应运而生,成为约束企业节能减排的有效措施。

截至目前,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7 个试点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相关工作,并都已建立了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据悉,自2014 年以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湖北、天津等试点地区进行调研,与国家和有关试点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试点企业等进行座谈,并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联合开展“我国企业碳排放会计体系研究”课题,起草形成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此后,财政部在积极征求了7 个试点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修改完善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对此,一直致力于碳会计发展研究的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张彩平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需要一系列的基础制度提供支持,而会计法规就是其中的重要制度之一。

因为碳排放权的分配、持有、交易与履约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要的财务影响,而如何确认、计量和报告这些财务影响则需要相关的会计法规提供指导。

”曾担任四川中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董事的陈彬,在几年前就已经在包括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此项服务工作。

他认为,征求意见稿解决了现实中新型交易品种在会计信息披露时面临的核算困惑,提供了相对应的核算规则,对推进碳会计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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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

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原则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四、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 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 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

3. 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结转原因等。

4. 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 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目
本年度上年度
数量
(单位:吨)
金额
(单位:元)
数量
(单位:吨)
金额
(单位:元)
1.本期期初碳排放配额
2.本期增加的碳排放配额
(1)免费分配取得的配额
(2)购入取得的配额
(3)其他方式增加的配额
3.本期减少的碳排放配额
(1)履约使用的配额
(2)出售的配额
(3)其他方式减少的配额
4.本期期末碳排放配额
六、附则
(一)重点排放企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碳排放权资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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