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厦府办[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7〕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收缴与使用,加强租金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市直各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市区两级财政体制结算及配合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区属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与监督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缴、收支预(决)算编制执行等具体工作。
市人事局、各区人劳局、各区民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租金补助金的预算编制、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实行租金财政补助制度。
财政补助标准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和租金计算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8月7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2022年户籍政策_2022年厦门户籍政

2022年户籍政策_2022年厦门户籍政一、五取消1、2022年1月1日起,厦门取消购房落户政策。
2、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3、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4、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5、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落户。
二、四限制1、夫妻投靠增加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
(岛内5年,岛外3年)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增加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
(岛内5年,岛外3年)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增加年龄、住房、计生审核、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
(岛内5年,岛外3年)4、岛外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移入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的,与市外迁入的年龄、住房、计生审核、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一致。
积分落户制积分落户制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一定值后即可申请落户,利于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
积分落户制度已经在北京、天津、广东等诸多省市实行。
落户者的分值计算分别包括其文化程度、技术能力、职业工种、服务年限、纳税额度等诸多指标。
毕业生落户一、毕业生落户需注意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厦已落实接收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毕业生;2、专业对口,且所学专业属厦门市急需。
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3、厦门岛外企业接收的,专业与厦门市产业发展方向相对应且与单位主营业务对口,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三年以上就业合同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9月30日前报批);4、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成果或者获得省、部级综合性奖励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5、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6、厦门知青的子女。
注意:厦门市每年都会制定《长短线专业对照表》,短线专业即为急需、紧缺专业,详情可登陆“厦门人事网”查看。
二、从2022年7月1日起,毕业生落户厦门更方便了办理准迁手续的不需要再出示市人社局签章的《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委托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单位接收的毕业生也无需出示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就业介绍信。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_条例_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重新修改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收购等途径筹集。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第三项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删除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七、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八、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删除第二款。
将第三款调整为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九、删除第十九条。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厦房住保〔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厦房住保〔2022〕2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现予以印发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7月14日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申请配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一)按批次轮候配售1.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面向符合条件的我市骨干人才申请家庭,人才名单已经市委人才办会议研究确定,由市人社部门提供《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厦门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住房优惠政策人员名单的函》(厦人社函〔2022〕13号)。
2.厦人社函〔2022〕13号中意向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311户骨干人才名单已于2022年2月16日至2月22日在市住房局官网进行公示,并按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完成意向登记。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厦房房政〔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厦房房政〔2021〕1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直管公房住宅租赁管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变更户名适用于执行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住宅。
二、拟承租直管公房住宅的人员为变更户名的申请人。
申请变更户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无多头占房的情形。
(三)承租人名下直管公房无欠缴租金。
三、变更户名的情形及对应条件:(一)承租人死亡,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按变更户名顺序确定,变更户名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孙子女、外孙子女。
申请人应当取得前顺序以及同顺序中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直系亲属的同意。
(二)承租人离婚,原配偶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四)承租人在世,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但承租人名下仅有一套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不予变更户名。
(五)房屋被征收安置承租两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其共同安置对象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实际居住在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承租人及其共同安置对象应当就变更户名方案达成一致。
承租人应当至少继续承租其中一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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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09施行日期2010.08.01文号厦府[2010]214号主题类别户籍、身份证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六月九日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 7人。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㈠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㈡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厦府办[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1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物价、公安、税务、侨务、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和社会捐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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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txt再过几十年,我们来相会,送到火葬场,全部烧成灰,你一堆,我一堆,谁也不认识谁,全部送到农村做化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28日 16时02分 277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公安安全
“住房”
“户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和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的户籍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
第三条各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公共户,办理特殊情况下的户口迁移落户。
公共户地址不属于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申请人的户口应当迁入其所取得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共同申请人可按本市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思明区、湖里区的申请家庭选择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房源的,在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原属思明区、湖里区的家庭成员户口可迁回思明区、湖里区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
第五条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在下列住房的,在办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前,必须将户口从原址迁出:
(一)公有住房;
(二)已退管的侨房、信托房、代管房;
(三)经鉴定的危房;
(四)单位自管房;
(五)其它按规定应退出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是户主的,同一户口本的其他成员户口必须同时迁出。
第六条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将户口迁入所承租或购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立户,户主应是申请人。
第七条每套社会保障性住房只能设立一户,立户时应在户口本首页上注明“社会保障性住房”。
非申请家庭成员不得在社会保障性住房挂户。
第八条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满足下列条件的,其亲属可按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一)入住社会保障性住房满一年;
(二)无违规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行为;
(三)无违反小区管理制度和拖欠物业管理费行为;
(四)属承租的,无拖欠租金行为。
第九条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亲属投靠落户申请办理程序: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向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社区居委会
初审、公示后报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核。
(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属承租的,按《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
(三)有关部门出具《社会保障性住房户口投靠落户联系单》。
(四)申请人持《社会保障性住房户口投靠落户联系单》、《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或《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投靠落户手续。
第十条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必须将本户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迁出社会保障性住房。
家庭成员无合法固定住所可落户的,可暂时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落户。
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后超过二个月不迁出户口的,户籍管理部门应按市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迁移协办函》将其户口迁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
第十一条住户将户口迁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的,在其有合法固定住所后,应按本市户籍管理规定将户口迁移到其合法固定住所。
第十二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情形,户口必须从原地址迁出但暂无合法固定住所可落户的,可将户口迁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第十四条 2006年之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立户和迁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