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新旧衔接规定答记者问
如何解读《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一)

如何解读《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一)摘要:本文主要对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衔接以及主要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如何进行新旧账务处理进行解析,使会计人员对此变化部分引起关注。
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如何正确解读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处理规定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随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发布,从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的事业单位将执行新制度,新旧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如何更好地适应新制度需要从出台形式、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报表等方面进行深入理解,从而达到学习领会,掌握运用之目的。
笔者结合自身的学习经验,对新旧事业会计制度差异进行了分析比较,权作抛砖引玉,以飨读者。
将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1.旧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就是将“现金”变为“库存现金”,这与企业一致,其他科目不变,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2. 旧制度设置了“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新制度取消了“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但设置了“存货”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原账中“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
存货的核算方法与企业几乎一致。
3.旧制度设置了“对外投资”科目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
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2.19•【文号】财预字[1998]57号•【施行日期】1998.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57号1998年2月19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1998年2月6日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行政单位原执行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鉴于新制度下发较晚,单位已按原制度建立1998年新账,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新旧账务衔接问题做如下规定:一、凡是1998年账务核算内容不多的单位,可以重新办理建立新账工作。
具体方法为:(一)根据年终决算转账的“资金活动情况表”结合账簿记录编制年终结算转账的“资产负债表”(附件一)。
(二)行政单位年终结账后有关科目内容调整如下:1、货币资金的结转将原“经费现金”、“库存现金”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中的“现金”科目。
将原“经费存款”、“其他存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银行存款”总账科目,总账科目下可按资金的种类分设明细科目。
将原“有价证券(预算内)”、“有价证券(预算外)”合并转入“有价证券”总账科目。
2、往来款项的结转将原“经费暂存”、“暂存款”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暂存款”科目。
将原“经费暂付”、“暂付款”、“应返还限额”、“合同预付款”、“借出款”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暂付款”科目。
3、其他资产的结转将原“经费材料”、“库存材料”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材料”科目。
将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
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11.28
•【文号】财会〔2017〕29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
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修订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
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7年11月28日。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核稿后

附件: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旳处理规定修订后旳《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23〕192号,如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新旧制度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规定(一)2023年年终止账采用按原制度办理年终转账和结账,按新制度记入新账旳措施。
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二)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旳衔接。
有关工作包括如下几种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23年年终转账后旳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置2016年1月1日旳新账。
3. 2023年年度终了后,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旳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旳期初余额。
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旳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旳有关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旳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产、债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5年12月20日前向财政总预算会计提供核算反应股权、债权、债务等所需旳有关资料。
(四)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调整,对旳实现数据转换,保证新旧账务旳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旳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国库存款”科目中旳存款余额按与否实行国库现金管理辨别,属于实行国库现金管理旳,转入“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其他旳转入“国库存款”科目。
将原“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中旳存款余额转入“其他财政存款”科目。
采用原“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核算国库现金管理存款旳,应将原“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国库现金管理存款旳部分,转入“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
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比较与分析

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比较与分析摘要: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提高及科学技术的进步,财政部及时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文章对修订后《办法》与2005版的《办法》进行比较和分析,对一些规定尚不明确的条款提出相关建议供大家讨论。
关键词:新《办法》增加删除改动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096-03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改的原则一是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二是为了保持好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应法规的修改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之间的关系。
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提高及科学技术的进步,财政部及时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顺应了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新《办法》较旧《办法》而言更加与时俱进,与当前的相关法律、准则等联系的更加紧密,修改的体现了从严管理、科学管理和人性管理的管理理念。
现就新旧办法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并加以分析。
二、关于总则的微调新《办法》第三条将“工资”改为了“职工薪酬”,这一修改是新《办法》与目前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紧密结合。
第三条增加了第十款“其他会计工作”,此条款的增加扩大了新《办法》的管理范围。
在修改过程中对一些专业性用词更加规范,如:第四条中将旧《办法》中的“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改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取得的变动(一)增加条款1.新《办法》增加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财政部负责人就注会新旧制度相关事宜答记者问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事宜答记者问原制度考试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即将于8月28日至30日举行,新制度考试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将于9月19日至20日举行。
就此,记者采访了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
1.记者:今年是新旧两种考试制度的过渡年,请问过渡期两次考试的总体安排情况如何?负责人:今年初,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决定实施考试制度改革,并决定2009分别举行两次考试。
具体安排是8月28日至8月30日举行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为5科;9月19日至9月20日举行新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考试科目为6科。
具有原考试制度下有效期内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原考试制度下考试。
不符合前述条件的考生,均参加新考试制度下专业阶段考试。
根据统计,报名参加原考试制度考试的考生为6.6万人,合计报考科次为17万人科次;报名参加新考试制度的考生为49万余人,合计报考科次为112万人科次。
财政部王军副部长和中注协刘仲藜会长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多次强调各级考试组织机构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今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万无一失。
各地方考办按照“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肃纪律”的原则,高效周密地做好了考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目前,原考试制度下100多个考点和1700多个考场,以及新考试制度下600多个考点和10000多个考场已经全部安排到位。
2.记者:我们注意到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今日发布公告,决定在新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对指定试题可以选用英文作答,请介绍一下原考试制度下考试与新考试制度下考试有关英文测试的差异。
负责人:8月28日至8月30日举行的考试,是原考试制度下的最后一次考试,继续沿用了英文附加题制度,即在会计、审计、财务管理3科试题中,每科在必答题满分为100分的基础上,各增加10分的英文附加题,其题干用英文命题,要求使用英文解答,考生可根据英文水平选择作答。
关于印发《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文号:财会[2014]3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发文日期:2014年1月23日关于印发《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我部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进行了修订,于2013年12月30日印发了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2014年1月23日1附件: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对1997年12月印发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460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了新《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4年1月1日起,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第六部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新旧比较讲诉

第三节 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 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 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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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管理办法》的创新规定与举措
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特定信息需要会计管 理机构核实后进行办理外,会计人员的其他信息更新可以 登陆有关网站自行办理。 4.在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方面,会计人员所属会计管理机构 在同一省级会计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直接到 调入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二、完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新规定 1.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2.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注销情形,建立了会计从业 资格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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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是指 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 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 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 绩合格有效期或长期有效政策的地区(部门、系统),可 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过渡政策,允许已取得单科合格 成绩的考生有不超过1次机会只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 但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应晚于2014年12月31日。 取消了免试制度,但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 计从业资格要求,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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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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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新旧衔接规定答记者问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令)同时废止。
为确保73号令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2013年3月11日,财政部印发了《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财会〔2013〕3号,以下简称《新旧衔接规定》)。
日前,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制定发布《新旧衔接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谈一谈《新旧衔接规定》的出台背景和制定过程?答:对26号令进行修订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应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面临新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采取的重要举措。
修订后发布的73号令结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实践创新,在许多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完善。
例如,考试各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各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适当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等。
其中的部分内容,有的涉及到会计从业资格考生或会计人员,有的涉及会计管理机构。
因此,通过制定发布《新旧衔接规定》,对有关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是贯彻“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务实举措,体现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工作理念,能够指导会计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更好地维护会计从业资格考生或会计人员的利益。
财政部高度重视《新旧衔接规定》的制定工作。
在修订26号令的过程中,就开始着手研究有关问题,寻求妥善解决新旧政策衔接的方案。
73号令发布后,我们及时印发征求意见稿,就新旧政策衔接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对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随后邀请部分省市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一线工作人员,召开座谈会,逐字逐条对新旧政策衔接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达成了共识,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
问: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方面,73号令的部分规定不同于26号令。
在从26号令过渡到73号令的过程中,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从业资格考生应当着重掌握哪些方面内容?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73号令主要是在两个方面对26号令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一是强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二是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在从26号令过渡到73号令的过程中,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从业资格考生应当分别着重掌握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抓紧建设完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
在前期开展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过程中,绝大多数会计管理机构已经开发建设了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组织开展了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或进行了试点,仅有极少数会计管理机构尚未进行试点。
为此,已经开发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的,应当认真总结建设经验,科学完善系统设计,不断优化系统功能;尚未开发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的,应当及时启动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建设,安排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倒排建设工期。
《新旧衔接规定》要求有关地区(部门、系统)应当在2013年7月1日前完成本地区(部门、系统)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的验收工作和全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的接收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制定会计从业资格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期。
26号令未明确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的通过方式,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地区(部门、系统)结合实际情况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例如,有的地区规定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长达2年。
73号令强调的“一次性通过”,是指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
因此,73号令开始实施后,对于尚处于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就需要妥善研究解决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考虑到部分地区持有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人数较多,需要有一定的过渡时间。
基于这种考虑,《新旧衔接规定》明确指出,有关地区(部门、系统)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过渡政策,允许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有不超过1次机会只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但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应晚于2014年12月31日。
对于持有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来说,应当在所在地区(部门、系统)规定的过渡政策期限内,及时报名参加相关科目的考试。
问:73号令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方面,适当简化了26号令的部分规定。
对此,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如何理解?答: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方面,73号令主要是在三个方面对26号令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一是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领取时间;二是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三是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年定期换证制度。
因此,在从26号令过渡到73号令的过程中,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着重掌握以下三方面内容:(一)26号令未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人员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的会计管理机构规定了领取时间,有的没有规定领取时间。
73号令开始实施后,对于已通过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就需要妥善研究解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领取问题。
基于现行实务作法不同的客观现实,《新旧衔接规定》明确指出,有关地区(部门、系统)如果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期限的,考试通过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如果没有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期限的,考试通过人员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
(二)73号令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贯彻“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适当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不再要求考试通过人员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而是要求考试通过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为了保证会计人员相关信息的准确无误,《新旧衔接规定》明确指出,有关地区(部门、系统)可以通过要求考试通过人员填写《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等方式,记载、更新领取证书人员的从业档案信息。
考试通过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区(部门、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等内容,记载、更新从业档案信息。
(三)由于会计人员流动频繁,有关信息需要更新,以便于管理,73号令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并对定期换证的时间、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当履行的手续等做出明确要求。
在此之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定期换证以及换证的周期等内容,26号令均未予以明确,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地区(部门、系统)的作法不尽相同。
基于这种客观现实,《新旧衔接规定》明确有关地区(部门、系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3年7月1日前已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日期,但是最迟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2013年7月1日以后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则应当按照73号令的规定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地区(部门、系统)规定的换证日期,换领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问:在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方面,73号令突出强调应当建设完善相关的信息系统。
在从26号令过渡到73号令的过程中,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着重把握哪些方面的内容?答:在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方面,73号令突出强调会计从业资格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同时建立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
在从26号令过渡到73号令的过程中,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着重把握以下三方面内容:(一)加快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为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工作,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从传统纸质方式向信息化方式平稳过渡,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各地区(部门、系统)相继组织开发建设了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转的信息化。
73号令发布后,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总结经验,完善系统,抓紧建设,在2013年7月1日前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建设。
73号令对会计从业人员档案信息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建设,并在2013年7月1日前将所管理的会计人员信息上传至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更新,确保上传会计人员信息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同时,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信息项的确定办法。
通常情况下,“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应不早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且不得随意变更。
(三)加快会计人员服务网站建设。
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会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73号令有关规定,在2013年7月1日前开通本地区(部门、系统)会计人员服务网站,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变更、业务预约等功能;会计人员网上信息查询条件应当至少同时录入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两项内容,查询显示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姓名、性别、照片、首次发证日期、换证日期、会计从业资格归属管理机构、继续教育以及奖惩信息等内容;已办理调出手续的持证人员信息,应当继续保留在调出地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直至其完成调入手续后方可删除或转入备查库。
问:73号令第36条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做出规定。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会计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应当如何理解?答: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人员长期从事会计工作,能力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此,73号令为妥善解决实际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有效衔接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会计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应当着重掌握以下内容:(一)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其本人提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时,会计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由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会计管理机构在核实无误后,才能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其本人提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时,会计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会计管理机构在核实无误后,才能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其本人提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时,会计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单位证明,同时由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的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进行核实后,才能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