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耕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5〕1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30日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补偿,主要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承担重要生态保护区域及其他生态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的补偿活动。
第三条本市生态保护补偿坚持谁受益、谁补偿,按照统筹分配、统一拨付、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建立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统筹、协调和指导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建立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农业、绿化园林、水务、国土、环保、城管等部门组成的市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具体问题,提出全市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方案,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推进和落实。
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对本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负总责,逐步建立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第二章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类型和范围第五条完善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补偿机制,以重要生态保护区域作为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区域。
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

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已经2021年9月1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夏心旻2021年9月12日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生态文明战略,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保护效益,推进美丽古都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生态保护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者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因履行生态保护责任所增加的支出和付出的成本,予以适当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生态保护补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公平合理,统筹兼顾、均衡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配套制度,完善生态保护补偿考核评价体系。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对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负总责。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市建立市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提出全市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方案,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推进和落实,协调解决生态保护补偿中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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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提 出 全 市 综 合 性 生 态 保 护 补 偿政 策 方 案 组 织开 展 政 策 实 施 效 果评 估 加 强 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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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 保 护补 偿 工 作 推进 和 落 实
。
区 人 民 政府 负 责 做 好 本 辖 区 内 生 态 保护 补 偿 工 作 对 本 区 生 态 保 护 补 偿 资 金 使
第三 条
本 市 生 态 保 护 补 偿坚 持 谁 受 益 谁 补 偿 按 照 统 筹 分 配 统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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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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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管 理 的 原 则 实 施 建 立 受 益 者 付 费 保 护者 得 到 合 理补 偿 的 运 行 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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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条
市 区 人 民 政 府应 加 强 对 生态 保 护补 偿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明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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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护补偿的重 点 区域
第 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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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 生 态 保护 区 域 是 指 依 据 国 家 省 和 市 主 体 功 能 区 和 生 态 保 护 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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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对 维 护 生 态安 全 改 善生 态 环 境 提供 优质 生 态 产 品 具 有 重要 意 义 的 生 态 功 能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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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 包括
定 结 合本 市实 际 制 定 本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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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 办 法所 称 生态保 护 补偿 主 要 指 对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因 承 担 重要 生 态
,
一
保 护 区 域 及 其 他 生态 保 护 责 任 使 经 济 发 展 受 到
补偿 活 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7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本市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1.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
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3.其他补助费(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09•【字号】宁政办发[2002]80号•【施行日期】200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五月九日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
为认真贯彻《办法》精神,依法办理征地批准后各项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利益,保证各项建设顺利实施,保障社会稳定,现就切实做好我市当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制定意见如下: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加强征地管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方面;是确保我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富民强市、加快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的客观要求;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务必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加快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有效地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我市已被列入全国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紧密联系、加强合作、大胆尝试,积极探索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安置途径,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二、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制度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凡本市范围内因建设需征用土地的,均应按《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实行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书面公告制度。
江苏省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

江苏省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作者:王少杰来源:《安徽农业科学》2020年第13期摘要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能充分激发耕地保护内生动力,对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人地矛盾突出,为缓解矛盾,进一步保护耕地资源,健全耕地保护政策体系,构建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从江苏省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形成过程、机制现状出发,总结江苏省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建设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最后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江苏省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517-6611(2020)13-0232-03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ompensation incentive mechanism for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can fully stimulate the endogenous power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protecting cultivated land resources and ensuring national food security.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human and land is prominent in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in Jiangsu Province. In order to alleviate the contradiction, further protect the cultivated land resources, improve the policy system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build and improve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compensation, starting from the formation process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compens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summarize the experience and practi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compensation, and analy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After that, we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Key words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Compensation incentive;Jiangsu Province耕地保護补偿激励机制对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调整原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调整原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宁人社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调整原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宁人社规〔2022〕3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原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对象和办法(一)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被征地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养老年龄段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的1.2%增发后再增加48元。
(二)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养老年龄段人员,以及按照《南京市关于解决失地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指导意见》(宁征保组〔2011〕1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262号)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5%增发。
(三)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被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二、实施范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三、调整资金列支渠道调整增发的征地社会保障待遇从原支付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本次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其他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和江北新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2022年7月29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宁政办发[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005年26号令)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办发〔2007〕4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7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各业各类项目用地涉及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报批工作。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主体及预存征地补偿款缴纳主体今后,市本级需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中,规划为工业用途,用地位于新港、高新、化工园、仙林大学城四开发园区的,由其相应的管委会(或其直属全资子公司)作为报批主体;四园区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作为报批主体;工业项目用地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征地报批的主体。
不需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项目以及符合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项目仍按原要求报批,即由相应的项目建设用地单位作为报批主体。
按上述要求明确的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主体,同时为预存征地补偿款缴纳主体。
市国土资源局开设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建设用地报批前,各报批主体必须将征地补偿款足额缴纳至专户(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向省政府申请实施方案前缴纳),否则不予上报。
根据江南八区现行实际情况,今年征地补偿款暂按11.5万元/亩的标准预存,今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及补偿安置政策由市国土资源局适时调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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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耕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
宁政规字〔2015〕18号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耕地保护任务,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78号)、《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14〕252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保护补贴范围为南京市域实际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具体根据农业农经部门牵头组织认定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确定。
第三条耕地保护补贴对象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本村农户。
农户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补贴对象仍为原农户,耕地保护责任仍由原农户承担。
第四条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补贴的具体发放工作。
市、区农业农经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认定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市、区国土部门负责牵头核实耕地保护责任书执行、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补贴资金筹措和安排。
第五条补贴标准全市统一按300 元/亩·年执行。
第六条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原则上自行负担,市适当补助,其中,江宁区市补助30%,浦口区市补助40% ,六合、溧水、高淳区市补助50%。
对浦口、六合区的市级补助,由市财政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各承担50% ;其余区的市级补助,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条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每年 10 月,市、区国土部门牵头,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依据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年度耕地保护责任书执行情况、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信息,确认补贴面积,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的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预算。
第八条区国土部门于每年3月,会同区农业农经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编制补贴资金发放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于每年4月上报市国土部门,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市农业和财政部门审核。
各区上报的补贴发放方案经市国土、农业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市级补贴资金,区财政同步落实配套资金。
各区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到户工作。
第九条补贴资金由各区政府通过“一折通”系统发放到农户,并由农户自行支配。
第十条区国土、农业农经部门可按实将每年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其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用于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支出。
第十一条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在恢复原状之前不再核发新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二)破坏耕作层致使耕地生产能力降低或造成耕地永久性破坏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耕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 1 年的。
第十二条市政府定期组织市国土、农业、财政、审计、督查等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的,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建立补贴资金专账管理、村级公示、“一折通”发放、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