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转让终止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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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篇1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一、案例背景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当事人可能会面临需要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在经济法学的框架下,合同可变更与撤销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分析小明与某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合同,约定小明购买公司的产品1000台,总价为10万元。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希望能够与公司进行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公司认为小明应当履行合同,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需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1. 小明申请变更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 公司拒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如何?3. 小明申请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4. 公司拒绝撤销合同的合法性如何?三、分析与解答1. 小明申请变更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原因,致使合同履行的交易性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在本案中,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有权请求变更合同。

2. 公司拒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如何?公司拒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应当在于变更请求的合理性。

在本案中,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是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具有客观合理性,公司应当根据双方的协商和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同意变更合同。

3. 小明申请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合同未生效或者有其他合法理由时,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一)抗辩合同效力的法定情形;(二)合同的成立、变更或者履行,违反法定的意思表示形式、程序或者有违背事实情况隐瞒的。

在本案中,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4. 公司拒绝撤销合同的合法性如何?公司拒绝撤销合同的合法性应当在于撤销请求的合理性。

合同变更转让终止案例分析8篇

合同变更转让终止案例分析8篇

合同变更转让终止案例分析8篇篇1一、案例介绍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另一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4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一定数量的产品以特定的价格出售给乙方。

合同中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技术更新等原因,甲方需要对该合同进行变更、转让或终止。

二、合同变更1. 变更原因: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甲方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乙方提供产品。

经过双方协商,决定对合同中的产品价格进行调整。

2. 变更内容:将原合同中的产品价格降低10%,同时调整交货时间,将原本约定的交货时间推迟一个月。

方权利义务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三、合同转让1. 转让原因:甲方因业务调整,需要将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 转让内容:将原合同中的甲方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包括产品供应、价格、付款方式等。

3. 转让程序:甲方与丙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让内容、生效时间、双方权利义务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同时,甲方需将原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方的相关情况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四、合同终止1. 终止原因:由于市场变化和技术更新,甲方决定停止生产原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并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2. 终止内容:双方同意终止原合同,甲方需将已收取的款项退还给乙方,并赔偿乙方因合同终止所造成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和退款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方权利义务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同时,甲方需将终止合同的相关情况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退款和赔偿手续。

五、案例分析总结1.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2. 在进行合同变更时,应明确变更内容、生效时间、双方权利义务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以免产生纠纷。

3. 在进行合同转让时,应注意转让程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确保转让过程中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变更案例分析

合同的变更案例分析

第一种观点:信用社等达成变更合 同的协议,不能因此而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信用社和李某之间已经达成了延期 还款的协议,应认为双方已变更了合同关于履行 期限的规定,因此如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 人不应再负保证责任。
本案可能涉及三种连带责任: 第一,共同保证人之间因为债务人作保而对债权 人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二,债务人与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第三,债务人是由李某等人兴办的合伙企业,如 果一旦确定债务人应承担责任,则李某等人应对 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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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的 变 更
李某、张某、王某于1994年12月5日为创办“美食娱
乐中心”欲向某信用社借款20万元,借期为1年。李某等 找到了该市某纺织品批发中心和某物资供应站共同为其借 款作保。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书上已签字盖章。1995年4月 初,张某提出退伙,李某等同意。4月底,张某退伙。当 年12月6日,信用社催告李某等还款,李某提出因一些欠 账没有收回,希望暂缓几天,信用社表示同意。12月底, 信用社再次催李某等还款,李某表示确实无力还款。信用 社遂以李某、张某、王某、纺织品批发中心、物资供应站 共同作为被告,请求承担还本付息、支付迟延利息的责任。 而纺织品批发中心等提出,信用社同意李某等迟延还款, 未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不再负保证责任,而张某提 出早已退伙,不应再对该中心的债务负责。

施工合同转让案例分析模板

施工合同转让案例分析模板

施工合同转让案例分析模板施工合同转让是指施工单位因各种原因需要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合同转让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变更方式,但是由于其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因此需要进行详细的案例分析来明确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法。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对施工合同转让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一:某施工公司A承包了一项大型房地产开发工程的施工合同,由于公司内部发生了人员变动,并且出现了资金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需要将合同转让给其他施工单位。

该公司与施工公司B达成协议,将合同转让给B,并支付一定的转让费用。

针对这一案例,需要对合同转让的程序和效力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原合同各方的协商一致,并且转让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合同各方。

在本案中,施工公司A与施工公司B达成了转让协议,并进行了书面通知,因此合同转让的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转让方还支付了一定的转让费用,这是合法的,因为转让费用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一种交易对价。

然而,在合同转让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需要明确合同转让是否得到了建设单位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合同转让应当得到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在本案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决定,因此需要进一步核实和确认。

其次,还需要明确转让后施工公司B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因为在施工合同转让中,承包方的履约能力和合同条件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也是合同转让的目的之一。

如果施工公司B没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实力,那么合同转让可能会带来风险和影响工程质量。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明确其对合同转让的态度和要求。

如果建设单位同意合同转让,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书面通知的送达。

如果建设单位不同意合同转让,应当考虑其他解决方案,比如与建设单位重新洽谈合同变更事项,或者与其他施工单位合作承接合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案例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案例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例题】1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ABD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故选项C所述为合法转让。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过合营各方同意。

本题选项A中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成立,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故该转让不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本题选项D中丁虽然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但不享有所有权,丁无权处分该房屋,其将该抵押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2甲对乙享有l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D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解析]在本题中,乙对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而且这l0万元债权不属于不可转让的债权,所以乙对丙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

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债权让与,即乙对于丙的债权让与给了甲所有,而且在三方进行书面约定时这种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了丙,对丙发生了效力。

丙应当对新债权人甲承担履行债务。

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二课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二课
2、无效合同当然无效,国家机关也应主动 干预;而合同解除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当事 人可以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不能干涉。
3、法律后果:合同无效可能依法追缴违法 所得。合同解除则不涉及公共利益。
课堂练习
• 案例1: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 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 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 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 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4月15日,
A.马上通知念某解除合同
B.等到合同履行期届满后,通知念某解除合同
C.等到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若念某不履行合同 ,则给以一定的催告期,在催告期内还不履行 合同的,则通知念某解除合同
D.要求念某提出履约担保
• 答案:C
4.甲小学为了“六一”儿童节学生表演节目 的需要,向乙服装厂订购了100套童装 ,约定在“六一”儿童节前一周交付。5 月28日,甲小学向乙服装厂催要童装, 却被告知,因布匹供应问题6月3日才能 交付童装,甲小学因此欲解除合同。下 列关于该合同解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 B协商抵消
形式要件:互负债务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
生效形式:友好协商
课堂练习3
1.李某于2000年1月向张某借款1 000元,约定 2001年1月偿还,嗣后张某于2001年1月又向 李某借款1 000元,约定2年后偿还。2003年1 月,李某向张某表示,各自都不用偿还债务 了,张某表示同意,这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课堂练习4
1.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甲公司为债权人,乙公司为债务人。 在尚未届至债务履行期时,甲公司吸 收合并了乙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此时会发生()。
• A解除
• B免除
• C抗辩
• D混同
• 2.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 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 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 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
3、提存的期限和费用承担 提存期限为5年,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
合同解除:指合同还没到期 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 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 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也就 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消灭。 或简单的说是合同到期了
三金问题: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
当选择违约金时,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定金。
应用举例:乙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 的定金4万元。这是选择了违约金,没有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 原数返还不是定金罚则的适用)。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 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例: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 万千克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 给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中,既 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 求是什么?( )
与违约金选择适用
(四)定金——定金罚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 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2)本案应吸取什么教训(债权转让要注意什么)?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 ——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 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 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023年法考 民法 官方指导案例

2023年法考 民法 官方指导案例

2023年法考民法官方指导案例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民法领域的指导案例对于备考法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备战2023年法考,本文将梳理近年来民法领域的官方指导案例,以供参考。

一、合同纠纷案例1.案例要旨: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

在合同纠纷中,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案例解析: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考生需要掌握合同法相关规定,如合同的生效要件、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

二、侵权责任案例1.案例要旨: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2.案例解析:侵权责任案件涉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抗辩事由等方面,考生需要掌握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如损害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

三、物权纠纷案例1.案例要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未经登记,物权不生效。

物权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案例解析:物权纠纷案件涉及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等方面,考生需要掌握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登记制度等。

四、婚姻家庭纠纷案例1.案例要旨: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案例解析: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考生需要掌握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原则、子女抚养权等。

五、继承纠纷案例1.案例要旨:继承纠纷的处理,应当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遗产的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遗产分割等问题,应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案例解析:继承纠纷案件涉及遗产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遗产分割等方面,考生需要掌握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如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遗产分割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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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合同的履行承担转移还是合同的债务转移1、甲与乙在2000年5月8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大米的合同,合同约定:乙供给甲一级大米3000吨,2000年9月31日以前交货,货到后付款,每吨 1500元。

合同签订后,乙又与某粮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由粮站将3000吨一级大米于2000年9月底以前送至甲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乙向该粮站按每吨1200元支付货款。

该粮站在合同订立以后,四处筹集大米,于2000年9月21日将3000吨大米送至甲处,经验收因品质不合格甲拒绝收货。

2000年11月甲以乙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但乙认为他已将债务移转给粮站,此系粮站违约所致,与己无关。

请问:(l)乙的理由成立吗?(2)法院应如何认定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答:(l)乙的理由不成立。

乙的理由是否成立关键在于乙是否已将其债务移转给某粮站。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即债务承担合同中必须具有明确的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内容,且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具体到本案,乙与某粮站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债务移转之规定,且也未经债权人同意,因而不能据此认为乙对甲的债务已经发生了移转。

(2)乙与某粮站之间的合同,实为履行承担,而非债务承担。

所谓履行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

履行承担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与债权人无关,债务人仍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同时得请求该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处于债的关系之外,对债权人并不负担债务,债权人也不得向第三人请求履行。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自己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的债务也归于消灭。

第三人不履行或违约履行时,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因此。

本案中,法院应判定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乙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依法再追究某粮站的违约责任。

案例2、当事人于订立合同后发生分立的,如何承担合同责任?【案情介绍】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与某市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4份,工商银行贷款给海龙针织有限公司1400万元,海龙针织有限公司以其房产作为抵押。

合同规定借款期限为2年,到期本金和利息一次性付清。

合同生效后,工商银行依约提供了贷款1400万元。

借款期限届至后,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却仅仅归还本金100万元。

工商银行多次催讨其余本金和利息,均无结果。

自1997年1月至1999年3月,海龙针织有限公司为盘活企业资产,经市经委同意,实行了“剥离分立”的改制,先后开办了三家公司。

金龙制衣公司由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出资27.5万元,职工集资5万元注册成立;佳达制衣公司由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出资30万元注册成立;益安衣料贸易公司由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出资30万元,职工集资4万元注册成立。

1999年8月,工商银行向法院起诉,以海龙针织有限公司欠贷不还,又将企业部分资产分出成立法人企业,新的法人企业拒不承担原先的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及其开办的3家公司共4个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海龙针织有限公司答辩称,其开办三家公司是按照市经委的决定,剥离分立,盘活企业资产,并未损害银行利益。

问:谁承担责任?A、海龙公司;B、新开办的三家公司;C、海龙公司和新开办的三家公司【法律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发生分立的,应当如何确定合同责任的承担?所谓分立,又称为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新设分立,是指随新法人的成立,原法人资格消灭;派生分立,是指当一个法人分出一个或几个法人后,原法人资格继续存在。

本案中海龙针织有限公司的分立即属派生分立,当金龙制衣公司等三个公司成立后,原来的海龙针织有限公司的法人资格还依然存在,并不受影响。

法人的分立,并不意味着法人所有业务活动的停止,更不意味着该法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这就是说,在法人发生分立的情况下,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法人的分立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应无影响。

因此,我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所谓连带债权,是指债权人分立后,若干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全部债务;所谓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分立后,若干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的债务。

因此,当作为债务人的当事人分立后,每个新分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法定义务。

法律并不允许原当事人的债务仅由部分分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而另一部分却不予承担。

应当指出的是,按我国(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公司的分立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该条规定与(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有所不同。

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分立似乎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否则就不能分立,这实际上并不利于公司资产的流动和重新配置。

但若完全置债权人利益于不顾,则极易发生借分立而逃避债务的现象。

如何在这二者之间保持一个动态的平衡、兼顾双方的利益,正是法律的难题。

具体到本案而言,一海龙针织有限公司的分立改制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存在和实现,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及其分立的另三家公司对工商银行的债权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不能仅仅由海龙针织有限公司负担所有的债务。

由于逾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该四家企业就应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还应指出的是,所谓的“剥离分立”,也就是通常所称的“金蝉脱壳”,是指从原企业就其一部分有效资产‘“剥离”出去,成为一个新的企业,新企业不再负担原企业的债务,可以“轻装上阵”。

这种所谓的“改制”,实质上对债权人的债权危害极大,而且也明显有悖于《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当为非法。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案例1、合同的解除及后果兴达公司与山川厂于某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兴达公司租用山川厂5台翻斗车拉运土方,租赁期为1年,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次年2月1日兴达公司接车后。

未付租金。

山川厂两次书面通知兴达公司按约付租金,并言明逾期将依约解除合同。

但兴达公司仍未付。

同年6月10日,山川厂单方通知解除与兴达公司的合同,并向兴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12000元。

问:1.山川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山川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答:1、山川厂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兴达公司1992年2月1日起接车后,未付租金,山川厂两次通知其给付租金,并言明逾期将依约解除合同,兴达公司仍未付,至1992年6月10日长达四个月时间,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故山川厂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山川厂通知兴达公司解除合同的做法也是合同的。

2、山川厂的损失应由兴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山川厂有权要求兴达公司赔偿损失。

兴达公司应承担山川厂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例2、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1993年2月,重庆建兴房地产公司与重庆九龙坡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危房改造开发建设协议书。

双方约定,由九龙坡公司负责整个危房改造工程施工的一切手续,实施危房拆迁,”建兴公司负责危房改造工程的资金筹措。

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赔偿对方损失费5万元。

协议签订后,1993年2月15日,建兴公司即向九龙坡公司支付费用5万元,后又分5次支付费用42万元。

九龙坡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即开始办理拆迁手续,至6月7日方办完拆迁许可证。

建兴公司对九龙坡公司的工作进展缓慢不满,双方于12月6日又约定,九龙坡公司须于1994年春节前完成拆迁工作。

1994年3月,九龙坡公司通知建兴公司其拆迁工作即将展开。

要求保证资金到位,建兴公司口头承诺再支付20万元拆迁费并要求在6月底完成拆迁工作。

事实上,建兴公司未再付款,九龙坡公司自筹资金65万元于1994年5月底完成拆迁工作。

之后,建兴公司要求双方再签一份补充合同,。

但后又因故未签。

1994年6月,九龙坡公司一向建兴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建兴公可对此明确表示反对。

但九龙坡公司仍然另与四川涪陵建设工程公司签然了工程联建合同。

建兴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九龙坡公司答辩称,建兴公司未按时支付拆迁费用,建兴公司违约在先。

问:1、解除合同需要怎样的程序要求?2、法院支不支持建兴公司的主张?【法律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合同法上解除合同的通知问题。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我国法律并没有采取合同的当然解除主义。

也就是说,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自动、当然地解除。

而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非经一定的程序,合同不能解除。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合同法关于约定解除的规定。

在约定解除的情形下,当事人须就合同的解除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其法律性质为一种合同,因此,该协议的达成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它的内容是消灭原合同关系,它必须向原合同当事人发出。

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

是合同当事人完全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与普通的合同一样,解除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要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否则,合同不能解除。

这就要求,解除合同的要约必须由原合同当事人发出,它在到达另一方当事人时生效。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那么,就应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或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这时。

解除合同的协议成立,原合同被解除。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不能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那么,原合同则继续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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