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所有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子档案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传输、处理和使用的档案,包括电子文件、电子图表、电子图像、电子音频、电子视频等。
第四条电子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电子档案应真实反映档案内容,不得篡改、伪造;(二)完整性原则:电子档案应完整保存,不得缺失、损毁;(三)安全性原则:电子档案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保密;(四)可利用性原则:电子档案应便于查询、检索和利用。
第二章电子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电子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二)上级机关、其他单位发送给本单位的电子文件;(三)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中接收的电子文件;(四)其他需要归档的电子文件。
第六条电子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收集相关电子文件;(二)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对收集到的电子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整理。
第七条电子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电子档案进行分类;(二)对电子档案进行编号,并建立电子档案目录;(三)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电子档案的存储与保管第八条电子档案的存储介质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足够的存储容量,能够满足电子档案存储需求;(二)具有较好的兼容性,能够适应不同类型的电子档案;(三)具有较好的可靠性,能够保证电子档案的长期存储;(四)具有较好的安全性,能够防止电子档案的丢失、损坏和泄露。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存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档案存储设备;(二)对电子档案进行加密,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三)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对电子档案存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电子档案移交的内容和方式
1. 移交单位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电子档案:电子文件、元数据、检索工具、文件格式说明等。
2. 移交单位应将电子档案按照规定格式整理和打包,并在移交清单中详细列明档案名称、数量、大小、存放位置等信息。
3. 移交单位应将电子档案以数据传输或移动存储设备的方式进行传递,确保数据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性。
三、电子档案接收的验收和管理
1. 接收单位应在接收到电子档案后,及时进行验证,确认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2. 接收单位应将验证的结果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并及时通知移交单位,要求移交单位对存在问题的电子档案进行整改。
3. 接收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接收到的电子档案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保障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的监督和评估
1. 相关部门应当对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定期对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推动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档案工作移交实施方案

档案工作移交实施方案一、背景。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档案资料,确保档案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单位决定对档案工作进行移交,并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二、移交范围。
本次档案工作移交范围涵盖了我单位所有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以及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
三、移交流程。
1.准备工作。
移交方需对档案进行整理、清点、登记,并制定详细的档案目录和清单。
接收方需提前做好接收准备工作,包括档案接收区域的准备、相关人员的培训等。
2.移交方式。
纸质档案的移交采用人工搬运的方式,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电子档案的移交通过网络传输或光盘、U盘等载体的方式进行。
3.移交验收。
移交方需按照档案目录和清单逐项进行验收,接收方需对接收到的档案进行核对和确认。
移交方和接收方共同签署《档案移交验收单》,确认移交工作的完成。
四、移交责任。
1.移交方责任。
移交方需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档案进行清点和整理,并提供详细的档案目录和清单;同时需对档案进行保密处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2.接收方责任。
接收方需按照移交方提供的档案目录和清单进行验收,对接收到的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和管理;同时需对档案进行备份和安全保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五、移交时间。
本次档案工作移交计划于XX年XX月XX日完成,移交工作需在工作日内进行,确保档案移交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六、移交效果评估。
移交工作完成后,将进行移交效果评估,对移交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评估和总结,为今后的档案工作提供经验和参考。
七、总结。
本实施方案对档案工作的移交进行了详细的规划和安排,确保了档案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移交双方需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档案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
同时,移交双方需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档案工作的顺利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
上海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确保电子档案,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制定本办法。
,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第二条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第三条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第四条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第五条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安全可用;全的要求。
..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范围,参照国家和第六条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本市有关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年内5第七条属于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可以适当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延长移交时间。
电子档案的移交第二章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第八条(一)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目录文件应与电子档案一并移。
1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交,并与电子档案建立关联关系,应当在目录文件中记电子档案有纸质等异质载体的,(二)整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现异质载体的移交时间、录相关信息,有的档案移交规定执行。
压缩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三)的电子档案一般应当解压缩后移交。
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备份保存(四)年。
5至少..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第九条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电子档案的移交类型和格式要求:第十条(一)文书类。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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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2012年8月2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
贵州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贵州省电子档案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及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四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贵州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六条移交单位范围:属于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
第七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可延长移交时间;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移交的内容:(一)凡属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电子档案;(二)描述产生电子档案及运行过程的元数据;(三)保证电子档案属性的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四)按规定需向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的其他电子资料。
第九条移交前的准备工作:移交单位按照同级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计划要求,填报需移交电子档案的基本情况,同时对需移交电子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十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对本单位办公自动化(OA)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应按该(OA)系统有关操作及时归档,归档后的数据包含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移交单位对本单位非办公自动化(OA)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及时归档;数据移交时,有封装工具的,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没有封装工具的,电子档案目录可以MDB、DBF、XLS文件格式描述,电子档案全文可以JPEG、TIFF、PDF文件格式描述;其他格式的电子档案移交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2012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2012年8月2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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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
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
(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
(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
(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
(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
(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
第十一条在线移交电子档案的单位应当通过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网络传输电子档案,传输的数据应当包含符合要求的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数据结构一般为一张或多张光盘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组合,单张光盘的数据量小于光盘的实际容量。
第十二条档案移交单位在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之前,应当对电子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三章电子档案接收
第十三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接收平台,进行电子档案数据的接收、检验、迁移、转换、存储等工作。
第十四条电子档案接收的主要流程是:检验电子档案数据、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电子档案数据、著录保存交接信息、迁移和转换电子档案数据、存储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十五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
第十六条电子档案检验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见附件),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各自留存一份;《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可采用电子形式并以电子签名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将电子档案交接、迁移、转换、存储等信息补充到电子档案元数据中。
第十八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电子档案数据迁移和转换前后的一致性进行校验。
第十九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载体保存年以上。
第二十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电子档案载体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和《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其他单位和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电子档案载体标注内容
载体标识:全宗号—年度—载体顺序号。
载体盒标注:全宗号、年度、载体顺序号、数据量、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运行环境、套别等。
. 全宗号是档案馆分配给立档单位的编号;
. 年度是该载体内档案起止年度如年至年即标定为;
. 载体顺序号是电子档案载体排列的顺序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
. 数据量是载体内档案存储容量;
. 密级按存储在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密级标注,保管期限按存储在载体内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标注;
、存入日期是将电子档案拷贝至载体的日期,格式为年月日,如年月日即写为;
. 运行环境即识别或操作电子档案的软、硬件平台;
. 套别是指档案馆存储电子档案载体的套号,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表示封存保管,表示查阅利用,表示异地备份。
附件
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
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