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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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荆政办发[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39号)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和纸质档案数字化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电子档案移交接收与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重要性。

电子档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是信息时代国家和社会各项活动的重要记录,做好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对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纸质档案数字化是电子档案重要组成部分,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和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计划,作出安排,为开展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和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积极开展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两套制”进馆准备工作。

按照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凡属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单位,要抓紧做好1994年以来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确保2014年满20年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套制”同时进馆。

三、牢固树立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意识。

各单位电子档案应由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做好多套备份,一般满5年后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电子档案存储应使用JVC国际档案级专用光盘。

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外包应遵守国家规定,严格审核外包单位的保密、档案资质,不得泄密、失密。

四、继续深化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和规范移交试点工作。

国家档案局印发《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印发《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印发《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档案局
•【公布日期】2024.11.01
•【分类】其他
正文
国家档案局印发《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日前,国家档案局令第22号公布《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对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提出规范要求。

《办法》出台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确保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迈入新阶段。

对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实现档案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

明确了电子档案的定义及“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具体要求和全过程管理原则。

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电子档案形成单位、档案馆的职责。

对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电子档案开放与利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对档案馆和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规范开展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电子档案移交的内容和方式
1. 移交单位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电子档案:电子文件、元数据、检索工具、文件格式说明等。

2. 移交单位应将电子档案按照规定格式整理和打包,并在移交清单中详细列明档案名称、数量、大小、存放位置等信息。

3. 移交单位应将电子档案以数据传输或移动存储设备的方式进行传递,确保数据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性。

三、电子档案接收的验收和管理
1. 接收单位应在接收到电子档案后,及时进行验证,确认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2. 接收单位应将验证的结果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并及时通知移交单位,要求移交单位对存在问题的电子档案进行整改。

3. 接收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接收到的电子档案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保障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的监督和评估
1. 相关部门应当对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定期对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推动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三条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五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范围,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第七条属于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第二章电子档案的移交第八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目录文件应与电子档案一并移交,并与电子档案建立关联关系,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1。

(二)电子档案有纸质等异质载体的,应当在目录文件中记录相关信息,异质载体的移交时间、整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现有的档案移交规定执行。

(三)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一般应当解压缩后移交。

(四)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备份保存至少5年。

第九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十条电子档案的移交类型和格式要求:(一)文书类。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2012年8月2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v 为此: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
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 存。所以,在填写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时,必须注 明文件版本,以便今后对电子文件进行读取。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文件格式
v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中要 求:1、文字型电子文件以XML、RTF、TXT为通用格式。而 我们大多采用微软办公软件WORD来处理文字,所以其格式 为DOC。而采用金山公司WPS文字处理软件的,其格式为 WPS。2、扫描型电子文件以JPEG、TIFF为通用格式。我们 要求采用JPEG格式。JPEG也就是通常的JPG格式。3、视频 和多媒体电子文件以MPEG、AVI为通用格式。我们要求采 用AVI格式,较清晰。4、音频电子文件以WAV、MP3为通 用格式。我们要求采用MP3格式。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四、注意事项
v 一是文件版本。 v 二是文件格式。 v 三是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 v 四是DVD光盘的日常维护。 v 五是归档后的电子公文的保存。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文件版本
v 这里所讲的文件版本,通俗点讲是指移交的归档电 子文件是用什么年代,什么公司生产的处理系统形 成的。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DVD光盘的日常维护。
v 归档载体应作防写处理。避免擦、划、触摸记录涂层。 v 单片载体应装盒,竖立存放,且避免挤压,每隔几个月就转
动一下盘片,防止盘片变形。 v 存放时应远离强磁场、强热源,并与有害气体隔离。 v 环境温度选定范围:17度至20度;相对湿度选定范围:百
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v 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百分之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移交

上海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确保电子档案,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制定本办法。

,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第二条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第三条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第四条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第五条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安全可用;全的要求。

..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范围,参照国家和第六条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本市有关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年内5第七条属于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可以适当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延长移交时间。

电子档案的移交第二章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第八条(一)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目录文件应与电子档案一并移。

1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交,并与电子档案建立关联关系,应当在目录文件中记电子档案有纸质等异质载体的,(二)整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现异质载体的移交时间、录相关信息,有的档案移交规定执行。

压缩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三)的电子档案一般应当解压缩后移交。

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备份保存(四)年。

5至少..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第九条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电子档案的移交类型和格式要求:第十条(一)文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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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2012年8月2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
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
(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
(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
(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
(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
(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
(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
(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

第十一条在线移交电子档案的单位应当通过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网络传输电子档案,传输的数据应当包含符合要求的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数据结构一般为一张或多张光盘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组合,单张光盘的数据量小于光盘的实际容量。

第十二条档案移交单位在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之前,应当对电子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三章电子档案接收
第十三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接收平台,进行电子档案数据的接收、检验、迁移、转换、存储等工作。

第十四条电子档案接收的主要流程是:检验电子档案数据、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电子档案数据、著录保存交接信息、迁移和转换电子档案数据、存储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十五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

第十六条电子档案检验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见附件3),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各自留存一份;《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可采用电子形式并以电子签名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将电子档案交接、迁移、转换、存储等信息补充到电子档案元数据中。

第十八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电子档案数据迁移和转换前后的一致性进行校验。

第十九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载体保存5年以上。

第二十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电子档案载体应当按照DA/T 38《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和DA/T 15《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其他单位和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电子档案载体标注内容
载体标识:全宗号—年度—载体顺序号。

载体盒标注:全宗号、年度、载体顺序号、数据量、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运行环境、套别等。

1. 全宗号是档案馆分配给立档单位的编号;
2. 年度是该载体内档案起止年度如2001年至2006年即标定为2001/2006;
3. 载体顺序号是电子档案载体排列的顺序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
4. 数据量是载体内档案存储容量;
5. 密级按存储在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密级标注,保管期限按存储在载体内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标注;
6、存入日期是将电子档案拷贝至载体的日期,格式为年月日,如2011年2月8日即写为20110208;
7. 运行环境即识别或操作电子档案的软、硬件平台;
8. 套别是指档案馆存储电子档案载体的套号,用大写英文字母
A、B、C表示。

A表示封存保管,B表示查阅利用,C表示异地备份。

附件2
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
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如下图所示:
(一)说明文件命名为“说明文件.TXT”,一个载体只有一个说明文件,存放本载体有关信息,包括载体参数(如载体容量、载体类型等)、载体编号、载体保管单位、载体制作单位、载体检查单位、读取本载体内档案所需要的软硬件环境及其他各种有助于说明本载体的信息。

(二)目录文件命名为“文件目录.XML”及“案卷目录.XML”,
存放有关档案的目录信息,目录文件与每份电子档案相对应,根据电子档案具体归档方式进行文件级描述或案卷级描述(将标识中的“文件”二字改为“案卷”),每个条目中包括载体内电子档案顺序号、档号、责任者、题名、日期、密级、电子档案名称、备注等内容。

目录文件XML信息格式如下(encoding属性值可以是“GB18030”、“GB2312”、“UTF—8”):
<?xml version="1.0" encoding="GB18030"?>
<文件目录>
<文件>
<顺序号> </顺序号>
<档号> </档号>
<责任者> </责任者>
<题名> </题名>
<日期> </日期>
<密级> </密级>
<电子档案名称> </电子档案名称>
<备注> </备注>
</文件>
………
<文件>
………
</文件>
</文件目录>
(三)电子档案文件夹命名为“电子档案”,存放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一般按年度—类别—文件的层次设置文件夹。

根据档案整理和分类方法以及实际情况可对存储结构中的类别、案卷、文件等层级进行取舍。

(四)其他文件夹命名为“其他”,存放各种其他存入载体的文件,主要包括:所采用的元数据规范、数据封装规范、分类编号规则、文件命名规则、XML模式及交接信息(包含交接、迁移、转换、保存等元数据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的扫描件或电子签名件)等等,这些文件应采用TXT、XML和符合长期保存要求的格式。

附件3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
填写说明:
1.交接工作名称:按移交单位或全宗号、移交档案的年度、批次等内容描述本次交接工作。

2.内容描述:交接档案内容、类别、数据类型、格式、交接方式、过程等说明事项。

3.移交电子档案数量:交接档案的文件总数和案卷总数。

4.移交数据量:一般以GB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5.载体起止顺序号:在线移交时,按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组织数据,并标其顺序号。

6.移交载体类型、规格:在线移交时,填写“在线”。

7.准确性检验:检验移交档案的内容、范围的正确性及交接前后数据的一致性,可填写检验方法。

8.完整性检验:移交的档案和档案数据的完整性检验
9.可用性检验:检验电子档案的可读性等。

10.安全性检验:对计算机病毒等进行检测。

11.载体外观检验:检查载体标识、有无划痕、是否清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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