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2 .对权利义务的消灭 (1)剥夺权利 (2)消灭全能 (3)免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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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权利义务的变更 对权利义务的变更,即行政行为的内容 表现为行政主体依法改变相对人原有的权 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增减、法 律地位的变化及对行为能力的限制。 4.对权利义务的确认或证明 (1)对权利义务的确认 (2)对权利义务的证明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和羁束行政行为 1.分类标准:以行政主体对规范的适用有无灵 活性为标准。 羁束性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 照行政法规范的规定实施,不能作灵活处理 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 法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 根据合理判断,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实施的行 政行为。
(5)通知 (6)通报 (7)报告、请示 (8)批复、批转 (9)函 (10)会议纪要
【实例】下列项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并说明 理由。( ) A.某县民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 B.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法的行为 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约的建筑公司的 行为 D.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 行为
(三)主动行政行为和被动行政行为 1.分类标准:以是否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 标准 主动行政行为又称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 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应当主动 实施的行政行为。 被动行政行为又称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 只有在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情况下,行政主体 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分类意义:启动程序和举证责任不同。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1.分类标准:以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 律状态为标准 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 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维持或 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 2.分类意义:加强对不同方式行为的监督 与救济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新修正)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新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政令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关,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备案机关。
第七条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应对本机关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之相抵触的文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应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书面报告接受备案的机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一)是否建立和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二)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三)是否越权设置强制措施、许可制度或处罚、收费、集资等项目;(四)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行为论

作出行政行为; • 第三、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
身份。
(二)行为权限合法
• 第一、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 的行为,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包括事务权限、 地域权限与级别权限。
• 第二、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案例一:乔占祥诉铁道部案
• 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报送的 《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 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 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2000〗1960号),批准对铁路部分旅 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 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 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 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 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 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 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 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
申请行政复议,尔后,在铁道部作出维持涨价通知的复议决定后,并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
决;乔占祥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
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 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 该说认为: • 行政行为包括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全部
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 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立法行
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执法监督,促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执法过错行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海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执法责任。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国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负责所辖关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海关人事、监察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海关其他业务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纠正执法过错行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将有关情况向人事、监察部门通报。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与执法行为过错相适应,防止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畸轻或者畸重。
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与过错行为或者责任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责任人员确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海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四)具体行政行为经执法过错纠正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五)通过其他途径依法确认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一)因执行上级海关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过错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海关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除外;(二)因有关执法依据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规定不一致,导致执法人员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三)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三)项所列情形,但经上级海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执法过错的;(四)其他不予追究执法责任的情形。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等方面。
这些原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完善法治体系等方面。
这些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
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包括加强党的领导、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司法保障、推进依法治军等方面。
这些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本章介绍了法的本体问题,包括法的定义、法的属性、法的本质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理解法的本质和特点的关键。
第二章法的运行本章介绍了法的运行问题,包括法的效力、法的适用、法的解释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的实际运作和适用的关键。
第三章法的演进本章介绍了法的演进问题,包括法的历史演变、法的现代演进、法的未来发展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的演进和发展的关键。
第四章法与社会本章介绍了法与社会问题,包括法与社会关系、法的社会功能、法的社会影响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关键。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本章介绍了宪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宪法的定义、宪法的性质、宪法的地位等方面。
这些内容是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和概念的关键。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本章介绍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机构的组成、国家权力的分立、国家的决策程序等方面。
行政行为概述

• (1)有限公定力:行政行为一般具有公定 力,但有重大切实明显瑕疵的无效行政行为 除外。(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无视 其存在) • (2)完全公定力:只要是行政行为,不论 存在着什么样的瑕疵,在被依法消灭前都具 有公定力。(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加以判 断、否定)
• 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 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 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行政行为依法 被改变的情况主要是: • (1)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予以撤销。 • (2)经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予以变更和撤销。 • (3)由上级行政主体行使监督权予以变更和撤销。 • (4)经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和变更。 • (5)因发现确有错误,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 体自己变更和撤销。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 第一,从属法律性。我国的行政机关从属于法律,从 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就 是行政执法行为,即执行国家法律的行为。 • 第二,单方性(前提)。由于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根 据法律或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来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 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故一般情况 下,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在行政机关与相 对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行为具有单 方性。 • 但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相对人越来越广泛地参政议政, 而最终意志仍然是由行政主体表示出来,行政行为的 作出仍然具有单方性。例如:(软行政行为)行政合 同、行政指导具有双方性的特征,但仍然以单方性为 前提。
区分标准有四个: 1、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抽 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2、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抽象 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3、是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而抽象行政 行为可以重复适用; 4、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前,抽象行政 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后。 划分的意义是什么?
行政总务-第三章行政行为 精品

4、法律效果条件
• 行政行为作出后能够产生一定直接或间接的法律 效果,使某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受到影响。
上述四项是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即行政 行为已经确实存在,但并不意味着该存在 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只有具备合法要件, 才能认定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 3.确认法律地位(往往成为其他行政行为作出的 前提)。
• 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 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次责任)(接下来就是作 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 房管局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产权登记),抵押 登记、身份登记、船舶登记,这类事项是对民事 财产权利或民事关系的确认行为,目的是为了确 认其法律效力,以对抗第三人。例如因权属问题 引起纠纷,法院法官就会支持有因登记而取得相 应权属证件的一方的主张。
行政法
行
第 三 章
政 行
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和社 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法律行为。
四层涵义:
第一,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
为。
第二,职权、职责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
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第四,目的要素→实现国家行政管理。
• 4.确认法律事实(往往成为其他行政行为作出的 前提)。
• 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 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
• 如交通事故中受伤者伤残等级的确认(接下来就 是民事赔偿),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 任认定。
• 上述确认并没有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处 分,只是对相对人作出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前提, 实质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环节。
行政总务-第三章行政法 精品

3、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各种行政处罚
不可设置行政拘留
不可设置行政拘留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仅可设置警告、罚款
多选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有(
A.犯罪与刑罚 B.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剥夺 C.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D.外贸的一般制度
)。
BD
单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单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 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这主要体现了依法行政中的哪 一项要求?( ) A. 合法行政 B. 合理行政 C. 程序正当 D. 诚实守信
A
律加以设定.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限制人身自由 D.没收非法时产
)的行致处罚只能由法
C
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与管辖
(1)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管辖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单选 住在甲县的王某,在乙县生产伪劣商品经过丙县运输到
D
二、行政行为分类
以调整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1.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
对象不确定 反复适用 不可诉 准立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事项
作出的处理决定。
多选 下列选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
A.交通局发布《桥道收费管理办法》 B.教育局向李某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C.农业局与张某签订《粮食收购合同》 D.税务局向孙某送达《个人所得税缴费通知》
(三)非行政主体: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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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 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 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 权利或义务。
1、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2、具体行政行为仅针对某次事项进行具体处理,
不可反复适用。 3、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公定力 确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
对相对人产生效力
行政行为生效 合法有效 无效 可撤销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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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是指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基本要求,才能是合法 的行政行为。
符合生效要件的行政行为不一定是合法的。行政 行为具有先定性(公定力),一经成立、生效就产生 法律效力。但若其不合法,将面临着被撤销的风险。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种类、幅 度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数量、方式等留给 行政主体自行决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
如:《政府采购法》82条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
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 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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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如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要件缺失;
(2)行政行为不适当。 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不适
当: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决策、不合时
宜、不合乎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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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
(1)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 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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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的生效
(一)概念
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能否对相对人发生 效力。行政行为生效的基本条件:
1、使相对人知悉。 2、付款条件实现。
行政行为的成立,仅仅是对行政主体产生拘束力, 对行政相对人还不能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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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效方式
1、即时生效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多表现为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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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 作为行政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
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等。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 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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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 (一)概念
行政行为:开始→实施→完成=过程+经历许多步骤
何时行政行为才算完成?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行政行为才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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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行政行为特性
突出 特征
处分性
特定性
具体 含义
依行政主体的意 志建立、变更或 消灭行政法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
是针对特定事 项与特定人做 出的行为
单方性 外部性
基于行 政主体 单方意 志便可
成立
行政主体 对外而非 对内实施
职权
区别 对象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狭义立法行为 行政合 抽象行政行为 同行为
的义务,不得任意改变或者撤销。 2、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相对人对生效的行政行为
所确定的内容必须遵守。
(四)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 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是一种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
人的双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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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对行政机关产生效力
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成立
推定为合法有效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 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如: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对方处以罚款,必须依法 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才能有效。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 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如:公安机关对酗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 区分意义:《教材》90页
在行政法上,将此类行政行为称为——有瑕疵的行政行 为。其中包括两类:
无效的行政行为、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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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一)概念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政自 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无效的条件 如果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方可视之为无效
行政行为,有权国家机关可宣布该行为无效: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 行 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相抵触;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 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 会 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 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制、行政处罚。
2、公告生效 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内容采取公告或者宣告等有效形 式,足以使相对人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 为对相对人才开始产生效力。一般针对的对象是相对人难以具体确 定的情况。
3、送达生效 行政行为采用行政决定或者书面形式做出时,应当是送达
给相对人才发生效力。
4、附条件生效 行政行为本身附有生效日期或者条件,一旦该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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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一)概念
是指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 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1、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可撤销行政行为只有在撤销之后才失去效力,尽管这种失效通 常可以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但行政相对人却在撤销决 定做出之前一直要受到该行为的约束。
2、可撤销行为并不一定被撤销(并不当然被撤销) 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内部行政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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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标准、方式、 程序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 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
如:税务机关征税,只能根据法定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以及税种、税目、 税率来进行税收征管,税务机关没有选择、裁量的余地。
法,可以依法予以改变,但对受损害的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
法定国家机关请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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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
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 相对人双方而言的,对他人不具有拘束效力。 1、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行政主体要履行行政主体所确定
3、 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的 真正合法。
4、当然公定力并非绝对,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不具 有公定力。对于明显无效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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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区分的意义:《教材》P98 #
(三)根据行政行为是否为相对人的权益而设立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为相对人创立、确认 权利或法律上利益的行政行为。
如:许可某人从事某种职业;发放救助金等。
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对相对人予以不利益或 侵犯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
如:营业执照的吊销,行政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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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合法 (二)内容合法
有确凿的证据、有明确的依据、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三)程序合法 (四) 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 (五)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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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依据行政法治原则,一切行政行为都应当是合法的、符 合公共利益的。
但在现实行政管理中,由于行政行为是具体个人去完成 的,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错误,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或 者不当。
授益与负担并非截然分开,同一个行政行为,对同一个相对人或对不 同相对人而言,可能既是受益的,又是负担的。
如A向行政机关申请1万元,行政机关只发给5000元,另外5000元驳 回。对于申请人而言,发给的5000元为授益行政行为,而驳回的5000元 为负担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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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
(2)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行政主体的原因引 起的,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 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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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引起的—— (4)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 起的—— A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 B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 C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 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 适当赔偿; D 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的过错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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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一)概念
是指因形势或者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原合法、 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符合法律、政策的变化,原合 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经不符合法律、政策或者行政 行为已经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 继续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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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即不得随
意废止,只在具有某些法定情形的条件下,才 能依法定程序废止。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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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 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可撤销行为只有在撤销之后才失去法律效力,而无效行政行 为的后果是自始无效)。 (2)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 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 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哪些要件,才能构 成行政行为,才能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
(二)研究意义
1、行政行为的成立意味着对行政机关产生效力,行政机关不 能随意改变所做行为;
2、同时,行政行为的成立是该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