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新的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

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实施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抓实抓细,使《条例》真正落地,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特别是在考察总局时强调,“要以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条例》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题研讨和征求意见座谈会。

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虑是什么?《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

《实施细则》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考虑:一是细化《条例》规定。

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
XX市科技局行政执法根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XX市科学技术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根据:
《XX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

《XX省促进科技企业进展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科技企业的扶持与服务工作,促进科技企业快速、健康的进展。

《XX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县以上各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行政执法根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科技企业确认(原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法律根据:
《XX省促进科技企业进展条例》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到所在地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申
1请,确认为科技企业:
(一)在XX省辖区内注册的企业;
(二)以技术创新为主旨,以新产品研制、开发、生产与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要紧业务。

2.技术合同认定
法律根据:《XX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各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管理技术市场的要紧职责是:
(三)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市场的统计与分析。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法律根据:
《XX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七条。

高新技术研究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协调管理。

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don't give up and don't give i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第四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当遵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以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六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发布采取以下方式:(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以下简称《重点实施技术》)。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选择技术成熟可靠,使用范围广,对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定期发布。

《重点实施技术》主要发布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名称。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根据《重点实施技术》确定的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定期发布。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速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云政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8日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部署和《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总结了全省“十三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分析了“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提出“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思路和目标、发展重点和方向、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为全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指引,为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依据。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环境一、“十三五”发展回顾“十三五”时期,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以及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落实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政策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激发企业活力,推动全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一)经济规模和社会效益持续增长。

全省民营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总量突破352万户,其中企业70.2万家。

民营经济增加值跨越式发展,从2015年的6389.7亿元跃升至2020年的11411.3亿元,五年跨越5个千亿级台阶,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增速达到8.1%,高于全省GDP增速0.3个百分点。

民营经济社会效益持续提升,贡献了全省近50%的地区生产总值和税收、60%以上的进出口总额、70%以上的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就业、90%以上的企业户数。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八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5件地方性法规,修改下列11件地方性法规:一、废止下列5件地方性法规(一)《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二)《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三)《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四)《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五)《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二、修改下列11件地方性法规(一)删去《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中的“并经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室内外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涉及安全的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发包方,是指发包建设工程并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承包方,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和造价咨询以及招标代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省、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及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二)依照法定权限拟订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和标准,制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三)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管理,开展培训,帮助提高业务素质;(四)管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备案、发包、承包及中介服务工作;(五)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定额、质量监督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六)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一视同仁,搞好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发包方具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机构或人员的,必须向项目立项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方能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创新创业技术管理条例

创新创业技术管理条例

创新创业技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制定本条例。

为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创新创业活动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创新创业活动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创新创业技术管理,是指对创新创业活动中的技术研发、技术应用、技术转移等环节进行管理和推动。

本条例所称创新创业技术管理,是指对创新创业活动中的技术研发、技术应用、技术转移等环节进行管理和推动。

第二章技术创新第四条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管理机制,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管理机制,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第五条技术创新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评审、资金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

技术创新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评审、资金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

第六条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积极开展技术研发,拓宽技术创新渠道。

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积极开展技术研发,拓宽技术创新渠道。

第七条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技术共享和协同创新。

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技术共享和协同创新。

第三章技术应用第八条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注重技术应用,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注重技术应用,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第九条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开展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保护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

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开展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保护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加强市场调研,了解技术应用的需求和趋势。

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加强市场调研,了解技术应用的需求和趋势。

第十一条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拓展技术应用渠道,与行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拓展技术应用渠道,与行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禁 止 以 外 的 在职 人 员 在完
成 本 职工 作 和 不 侵犯 本单位 技 术权 益 经 济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利 用 业余 时 间从 事 技 术贸 易

。 , 、
,
公 正 的 原 则进 行
《 条例》 规定
:

执行 国家
或者上 级部 门 的计划而 研 究 开 发 的成果 上 级 主 管 部
商 品 化 在技 术 贸 易活 动中 和维护 技术市 场 秩序 中有显 著成 绩 的单 位 和 个 人 对 技
,


不 受地 区 行业 隶 属关 系和
所 有制 的 限制




,
《 条例》 鼓励 和 大 力发展
《 条 例》 指出
,
, “
科 技计 划
、 、
术 出让 方 技 术 受 让 方 分 别 规定 了 奖励 的 办 法
、 , 。
技 术 经 纪 业 务 建 立 技术 经
纪 人 队 伍 提 出 除 国 家规定

,
项 目 均 可 进入 市 场 公 开 招 标


《 条例》

招 标 应 按 公平 择 优



鼓 励 向边 远 贫 困 少数 民族
地 区 出让 技 术 其 投 资 比 例 可 以 高 于 技术 贸 易纯 收 益 的 0 % 5


供 虚 假技 术 以 虚 假 技 术 信 息 牟 利 的 分 别 作 出处 罚 的 规定

为 提 高 技术 经 纪 人 的
:
,
素质 之 条例》 还规 定 专 门从
,
入 归研 究开发 单位


技术 经 济 信息 月 刊 9
4
.
,
(总 第
12 7
期)Βιβλιοθήκη 型 缨乌 卜 卜 一~ 一 一 一 二 之乏乏卜 卜 刁 一 l 些兰三到尸一




t
l l l

,

卜 l `
_ 一
广州 积 极 拓展 国 际 市 场
兄 弟 省 市
最 近 广 州市政 府提 出 了

,
企业 和 广 州 商 贸 中 心
“ ”

:
,
为 了 全 力支持 方好 境外
云 南 出 台 新 的 技 术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 云 南 省技

术管 理 条
事 技术经 纪 活 动 的技 术 经 纪 人 应 当 经过 技 术 市 场 主 管 部门培训 考核 取得 技术 经
纪 人资 格证
。 、 ,
《 条 例》 对 促 进技术 成果
明 确 规 定 技 术 贸易 活 动 例》
, 、 、 ,
二是 积 极沟通 与 我
,
把境 外 办 企 业 的重 点 由港 澳 转 向 海 外 发 展 包括 美 洲 欧
洲 澳 洲 非 洲等
、 、 。 、
国 驻 外 使馆 的 关 系 为 企 业 在 海外 办 商 贸 中 心 创 造 良 好 的条 件
, .


并 决定在

三 是 在企业 符 合

世 界 不 同 地 区 的 一 些 大城市

,
广
” 对 牵头 办 商 贸 中 心 以 及 加

巩 固 港 澳 搞活 周 边 拓

,
,
州 市外 经 贸 委提 出 了 大 经
入 商 贸 中心 企 业 的 审 批 优
先办理

,
展 远 洋 的 多 元 化战 略 目标
,
贸 的 思路 即参 加商 贸 中 心
的 企业 可 以 是 外 贸专 业 公 司 商 贸 公 司 工程 承 包与 劳 务 公 司 还 可 以 是 全 民 所有
制 集 体所 有制 或合 资经营



外经 贸 部有 关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尽 量 简 化报 批手续 四 是 常驻 人 员指 标安 排上 给 予适
当 的照 顾

兴 办若 干 个 规 模 较 大 的 广
州商 贸中 心


合作 经 营企 业 此 外 广 州 市 外 经 贸委将 采取 四 项 措 施 扶 持 企 业 拓 展 国 际 市 场 一是
门在 成果 鉴 定半年后 尚未 组 织 实施 的 研究开发单位可 以 自行 转 让 或 者 实 施 其 收
, , 、
同时《 条 例办 还对 那 些
,
制 造 假 技 术合 同骗 取 优 惠 待
遇 的 侵 犯 他人 技 术 权 益 提
、 、 、
《 条例 》 规定


术 经 纪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受 法 律 保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