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鲁卫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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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关于鼓励和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关于鼓励和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关于鼓励和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励和加快民间投资参与医疗行业,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促进多元化办医条件下的有序竞争,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价廉和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结合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特点,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区域卫生规划为基础,以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建立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坚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方便群众就医的原则,引导民间投资理性进入我市医疗市场;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坚持严格准入标准,加强监督指导原则,提高民营医疗机构服务水平。

三、总体目标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有序竞争的多元办医格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四、主要内容(一)放开市场,引入竞争,促进医疗服务有序发展一是根据《黄石市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鼓励民营资本在我市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逐步提高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资源中所占比重。

积极引导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民营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在团城山开发区医疗机构设置中大力鼓励和加快民营资本的进入,引入竞争机制,兴建1-2所医疗技术雄厚,管理先进的综合医院,满足开发区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鲁卫政法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有关单位,省属卫生健康有关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提升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能力,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12月17日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力量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四章依法执业第五章普法宣传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促进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服务、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是指在一定医疗机构范围内,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开展决策运行、执业管理、纠纷调处、普法教育、风险防控等涉法事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第四条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47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47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47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医保函〔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472号建议的答复方剑乔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营医院监管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一直将民营医院监管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坚持多管齐下,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促进民营医院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2014年以来,完成《执业医师法》等7部法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17部行政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严厉整治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共查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案件5800多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260件,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11家医疗机构给予了吊销诊疗科目的行政处罚。

三是严肃查处民营医院违法执业行为。

2013年以来,联合中央综治办、网信办、公安、工商总局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医托”诈骗等专项行动,指导地方办理了多起民营医院违法违规重大案件。

5年来,全国共查处医疗机构违法执业案件约15万件,罚没款5亿元。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2019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8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6号),在全行业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特别是在民营医院集中的医疗美容、生殖、泌尿、皮肤、妇产、肿瘤、眼科等领域。

要求整治实现民营医院全覆盖,以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耗材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耗材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耗材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鲁医保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耗材目录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13号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原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耗材目录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16号)将于2019年3月14日到期,该文件印发以来,对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和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25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10项可收费耗材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附件中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方便患者比对和社会监督。

三、医疗服务项目涉及的医保支付政策和标准,执行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2019年3月15日至3月31日,附件所列25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次性耗材目录及支付政策和标准等规定,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

附件:1.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2.部分可收费一次性耗材目录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2月2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鲁政办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6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卫生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口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残联、省红十字会)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善后处理工作,切实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以下简称“病例”)的补偿、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问题,给予病例及家庭更多的关爱和救助,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是妥善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解决病例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确保免疫规划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经济补偿、伤残救治、生活救助、精神关爱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使病例及家庭充分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二、完善措施,分级负责,依法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中“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考虑病例的诊疗、护理、康复、伤残鉴定、残疾生活补助、残疾生活辅助器具以及家长误工补助等费用,对《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补偿办法》)中,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的一级至三级伤残病例伤残系数进行调整,即:一级乙等病例伤残系数调整为1.6;二级甲等至二级丁等病例伤残系数依次调整为1.3、1.2、1.1、1.0;三级甲等至三级戊等病例伤残系数依次调整为0.7、0.6、0.5、0.3、0.2。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有关医疗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委对《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鲁卫办字〔2018〕234 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第三章职责第四章运行第五章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质控中心)建设及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提升全省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质控中心是指由省卫生健康委设立,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针对特定专业领域,协助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

省级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二章设置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级质控中心)设立情况和我省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省级质控中心。

同一专业只设一个质控中心,分支较多、覆盖专业范围较广的省级质控中心可结合专业实际下设质控学组。

省级质控中心所在挂靠单位,在推荐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专科类别)、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时优先考虑。

关于扶持民营医院发展的建议

关于扶持民营医院发展的建议

关于扶持民营医院发展的建议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大力推动下,我区民营医疗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其规模和数量都发生很大的变化,对满足我区群众不同层次的需求具有重大意义。

但与国家提出的至2015年卫生改革目标以及宁波其他县(市)区相比,我区的民营医院总体还停留在初级发展阶段。

因此,在我区扶持一批信誉好、有一定影响力的民营医院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民营医院现状(一)总体处在小、散、乱的初级发展阶段,缺乏竞争力。

目前,我区民营医疗机构共有52家,其中诊所34家,门诊部13家,医院5家。

在医院层面,有专科医院3家,综合性医院1家,中西医结合医院1家。

医院总体规模较小,床位共计才264张。

中级以上职称医生占医生比例不足20%,总体管理比较混乱。

而宁波其他县(市)区,如鄞州区的明州医院、鄞州口腔医院,海曙区的宁波皮肤病专科医院,奉化市的爱伊美医院,慈溪市的协和医院、华阳口腔医院,北仑区的开发区综合医院等民营医院不仅在当地有一定规模,而且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人才队伍建设不足。

主要表现在缺乏梯队建设和长远培养计划,由于政策环境因素,医务人才流动频繁,当前民营医院基本以年轻医生和退休医生为主。

(三)相关政策尚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

在国家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存在推诿、漠视甚至掩盖的现象。

(四)行业监管乏力。

二、发展建议(一)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民营医疗在国家医改中的重要意义。

1、扶持一批信誉好,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民营医院做大做强,尤其是有特色的专科医院,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2、在卫生资源配置时,严格控制一些规模小的门诊和诊所准入,避免恶性竞争,并有利于人才集聚。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与民营专科医院重复科室的发展规模,避免不公平竞争,留出民营医院做大做强的发展空间。

(二)支持民营医院人才建设。

1、支持引进和培养人才。

将民营医院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区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江东区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36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36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快构建公开、公正、透明、规范的药品购销市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按照放管服结合的原则,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健康发展,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现就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医药机构范围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民营医疗机构、连锁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协议医药机构),可以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

二、扩展采购平台功能在采购平台为协议医药机构开发采购模块,并开通网上药品采购业务办理功能,为协议医药机构网上采购提供服务。

(一)采购平台开户。

自2019年6月1日起,申请参加网上采购的协议医药机构可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所需材料清单,申请开户。

采购平台开户原则上每月集中办理一次。

(二)提供采购信息和流程培训支持。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采购模块向协议医药机构提供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范围的挂网药品相关信息和操作指南或培训手册,指导协议医药机构熟练掌握药品采购操作流程。

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网上采购工作。

(三)信息互联共享。

已开户的协议医药机构的信息系统、医保结算系统、采购平台分别进行功能对接,实现网上采购的药品价格信息数据共享。

采购平台为协议医药机构和医保部门提供必要的药品采购信息服务。

三、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申请参加网上采购的协议医药机构通过网上采购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品规总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使用(销售)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品规总量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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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鲁卫医发[2010] 1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民营医疗机构是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是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努力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现制定《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尊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通过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公平、有序竞争,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效率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发展原则
㈠坚持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原则。

在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前提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依法申办民营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㈡坚持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原则。

民营医疗机构应把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安全放在首位,并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㈢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应依法监管,和公立医院一视同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发展措施
㈠宏观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到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手抓发展促进,一手抓依法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又快又好发展。

㈡依法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民营医疗机构,并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对民营医疗机构申报的审批事项要热情服务,提高效率。

要加强与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为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服务环境。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审批医疗机构,严禁借管理之名乱收费、乱摊派。

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民营资本兴办康复、中医、民族医、护理、老年病等医疗机构,鼓励在大城市设立上规模、上档次的专科医院和特需医疗服务医院,在中小城市设立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设立
综合和有专科特色的综合医院。

㈢公平待遇。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机构规划设置、医院评审、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教学科研、政策知情、参加学术组织等方面,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标准、同等条件、同样监管。

㈣资源利用。

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民营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或其中的相应专业,以及消毒供应可采取委托有资质的医院承担,采取签定协议、结果认可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㈤人事管理。

制订相关政策,创造条件,鼓励公立医院与民营医疗机构人才流动。

民营医疗机构要保障其聘用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待遇。

㈥医师执业。

医疗、护理人员执业管理要一视同仁。

对于退休医师和离职医师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手续的,原聘用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并依法保障其权利和待遇。

㈦公益补偿。

民营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时,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对无主病人、贫困病人等民营医疗机构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治,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给予相应补偿。

㈧价格政策。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74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

民营医疗机构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的,为参合、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㈨设备配置。

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应将民营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纳入所在市统筹规划。

㈩加强自律。

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民营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增强规范执业、诚信服务意识,调动行业力量,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实行自我管理,全面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

(十一)规范服务。

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服务。

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等医疗服务信息。

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等信息。

(十二)强化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要建立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评价结果要与民营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新农合定点和各种优惠政策挂钩,促进民营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十三)营造环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深入民营医疗机构,沟通政务信息和社会反映,帮助民营医疗机构做好发展定位,宣传正面典型,树立正面形象,同时要协助解决或呼吁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促进民营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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