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渝办发[2008]297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规范核算行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第二章家庭收入计算第三条申请对象家庭收入以货币形式体现,包括申请对象家庭人员的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折价收入。
第四条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
(二)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抚恤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
(三)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四)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和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
(五)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投资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与收入。
(七)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五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退伍安置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重庆市是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城市之一。
在城市化进程中,重庆市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与此同时,城市中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低收入人群,他们面临着基本生活保障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重庆市政府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重庆市政府发布的文件,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市和农村分别执行。
在城市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住房补贴两部分。
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将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对于无住房或住房条件较差的低收入家庭,还将发放住房补贴,帮助他们改善居住条件。
在农村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助和住房补贴两部分,旨在帮助农村低收入家庭改善生活条件。
重庆市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根据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以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政府还将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帮扶力度,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提供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他们度过难关,渡过困难时期。
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出台无疑是一项利好政策。
它不仅为他们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更重要的是,它给予了他们希望和信心,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同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公正,缩小贫富差距,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出台,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更多的希望和机会,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希望在政府的倡导下,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共同分享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重庆市最低生活费标准

重庆市最低生活费标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成本逐渐上涨,许多人对于如何应对高昂
的生活费用感到困惑和焦虑。
在这样的背景下,重庆市最低生活费标准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重庆市最低生活费标准为每月1500元。
这一标准
是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居民消费水平和生活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的。
然而,1500元的生活费标准是否足够让人们在重庆市过上体面的生活呢?这无疑是一个
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对于许多人来说,1500元的生活费标准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在重庆这样一个大都市,房租、食品、交通等生活成本都相对较高,尤其是在市中心地区。
因此,许多人不得不进行严格的生活节约,甚至选择在生活条件较差的地方居住,以求能够勉强维持生计。
然而,1500元的生活费标准对于一些人来说可能是足够的。
尤其是对于一些低收入家庭、学生和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他们可能能够通过精打细算,勉强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
重庆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制定,无疑是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
监管和保障。
然而,对于普通居民来说,生活费用的高昂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等措施,让更多的人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
总的来说,重庆市最低生活费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指导标准,但在实际生活中,
仍然需要更多的努力和措施来改善人们的生活状况,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民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渝委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效能,结合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职责划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社会组织、慈善事业、殡葬管理、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社会救助、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界线管理、福利彩票等领域民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之间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的合理划分。
第三条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坚持严格依法、边界明确、权责一致、权限下移、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民政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区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所属行政处罚机构负责市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工作,所属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各自领域内市级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监管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划分内部管理权限。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一节社会组织第六条法律依据:(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基金会管理条例》;(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五)《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政府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重庆市相关政策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的。
首先,根据《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两部分。
生活补助根据家庭人口数和当地物价水平确定,以保障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生活费用为标准,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补助。
医疗补助则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
其次,根据《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救助,确保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旨在帮助他们度过难关,过上基本的生活。
政府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不断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其具有实际的保障效果。
重庆市政府也将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及时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红利。
在未来,重庆市政府将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得到更好的帮助。
同时,也将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希望通过这些努力,能够让更多低收入家庭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规范核算行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及《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北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第二章家庭收入计算第三条申请对象家庭收入以货币形式体现,包括申请对象家庭人员的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折价收入。
第四条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
(二)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抚恤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
(三)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四)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和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
(五)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投资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它偶得收入。
(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与收入。
(七)因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获得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偿,自获得次月起六个月以内未用于购房的,应计入家庭收入。
如所购房款低于货币安置补偿的,差额部分扣除房屋装修费用后,应计入家庭收入。
(八)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五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退伍安置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二)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
(四)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五)城乡医疗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六)生产性补助资金。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生活成本也随之上升。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文将以《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例,探讨其意义、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一、意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一种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旨在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在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重庆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820元。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多种救助措施,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二、实施情况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情况如何呢?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市共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约20万人,救助资金总额超过16亿元。
其中,生活补助是最主要的救助方式,占救助资金的60%以上。
此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值得一提的是,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通过救助措施的落实,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也得到了一定促进。
同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了一种保障机制,增强了他们的社会信心和归属感。
三、存在问题然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救助资金的投入仍然不足,无法满足所有低收入家庭的需求。
其次,救助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低收入家庭仍然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救助措施。
此外,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漏洞,进行骗取救助金等违法行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重庆市政府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方面,加大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增加救助标准和范围,缩小贫困人口的差距。
另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完善救助标准和流程,防范和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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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市、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财政部门应按时足额拨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二)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负责职工工资(最低工资)、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有关单位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具真实、准确、有效的收入证明,并出具申请对象的劳动就业状况证明;(三)统计、物价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算工作;(四)教育、卫生、土地房屋、工商行政、公安、市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市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必需的商品与服务价格变化及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进行测算,按照地区有别的原则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保障标准的调整,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年度资金计划,由同级人民玫府财政部门审查列入财政预算,按月拨付发放,年终据实结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
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七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及饲养宠物观赏的;(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经就业服务机构1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四)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五)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六)外地来渝就读的在校学生。
赌博、吸毒、嫖娼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待其改正后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家庭收入的核定)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个月核定的家庭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一)各类工资、劳务收入、奖金、津贴、补贴、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其中,不能提供劳务收入证明的,应按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二)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按规定应扣除部分后,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三)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房屋等家庭财产出租、交易所得收入,各类博彩所得收入;(四)养老金、救济金、各类保险金;(五)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其中,申请享受城市居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农业户口人员的,其农业户口人员应当计算一定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六)继承的财产和接收的赠与收入;(七)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中:(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或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四)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享受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确定为暂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九条(家庭人口的核定)申请对象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身份证核定。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
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与其父母分户计算。
与离、退休人父母居住在一起的成年已婚子女,因特殊原因未另立户口的,可分户计算。
第十条(户口登记地)申请对象的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以户口登记地为准。
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跨行政区域居住的,由户口所在地向居住地发函调查家庭人口和收入。
第十一条(户主申请)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应由街道、乡镇劳动力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6.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7.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8.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9.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应深入申请对象家庭,采用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或其他有效形式调查核实其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申请对象必须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在调查表上签名确认。
申请对象被反映存款等申报不实的,申请对象应当配合民政部门查证。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乡镇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机构应将调查核实的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救助金额等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公民对张榜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再调查核实并公布。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乡镇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机构应将初步确认的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收入状况、救助金额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将复核情况报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确定救助金额,并填发《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有关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对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救助金额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并发放;(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家庭,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二)对有收入的家庭,按照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发放,也可以委托当地银行分支机构或邮政储蓄分支机构代发。
委托代发的具体办法,由民政、财政部门与代发机构协商。
第十六条最低保障金必须以当月的货币形式发放到享受对象。
自发放之日起,享受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不领取的,属自动放弃,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办理停发手续。
第十七条享受对象因户口登记地发生变化,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同户口迁移证转移到新的户口登记地,并按新的户口登记地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于每季末月份内,对享受对象上一个月的家庭人口和收入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应当按季审核,未经审核的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当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或销毁。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要分级次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按月逐级填报,并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享受对象持与本人身份的有效的《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享受以下优惠;(一)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应优先介绍就业,并免收求职登记费、现场招聘入场费、介绍成交费,减免岗前培训费;(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三)对在市、区县、乡镇医院及社区卫生站(点)就诊的,免收门诊挂号费、住院诊疗费,手术费每次降低30收费(材料、血液、氧气、药品费除外);(四)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在相应的学校就读的,学校应免收杂费,减半收取代收费;在高中、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就读的应当部分或适当减免当期学费;在本市范围就读普通高等院校的,学校适当减免当期学费;(五)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应督促住房出租单位减免租金。
第二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社会救济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开设专户核算,实行专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与市民政部门制定。
采取虚报、虚列等方法,套取上级财政补助的,由市财政从当年的转移支付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使用应接受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民政部门应采取方式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人数、资金支付情况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接受公民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投诉并负责办理。
第二十四条对民政部门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人事、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解聘或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居故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四)收受贿赂的;(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的;(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单位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停止或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故意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组织,继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三)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