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新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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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

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

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介绍]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的法律程序,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审判存在许多困境和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从我国行政审判的困境与出路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困境]1.审判矛盾突出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审判标准不一、裁判结果不一致、法律适用不规范等问题,使得行政审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确保权利的统一和公正,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抗议。

2.制度不完善我国行政审判制度落后,缺乏科学的运转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容易出现错判案件和滋生腐败现象。

3.许多案件没有及时解决由于我国行政审判的工作量巨大,而人员和资源又有限,导致很多行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影响了正常的司法工作。

4.行政审判存在外部压力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审判不仅受到司法独立的限制,还容易受到政治和利益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使得审判结果不够公正,法律适用不规范。

[第二部分:我国行政审判应当走出困境的出路]1.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制度建立行政审判的法律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加强对行政裁判员的法律培训和人员选拔,加强对审判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司法透明度与公正性。

2.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行政审判的结果展开严格的评估,并建立行政审判的应急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审判的监督机制,严厉打击不法行政裁判员的利益勾当,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3.保护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建立独立的行政审判机构,保证行政裁判员的独立性。

防止司法机关受到外部因素影响,自主裁判,保障司法案件的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4.加强制度创新在行政审判领域推进制度创新,实行纠错机制,对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进行纠正和改正。

同时加强行政审判透明度建设,提高公众对行政审判的信任和满意度。

[总结]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审判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很多,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解决。

行政裁决制度

行政裁决制度

行政裁决制度行政裁决制度是指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行政案件做出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决定。

它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快速、高效和简便的特点,被广泛运用于各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

首先,行政裁决制度充分体现了行政公正和专业性。

行政裁决机关具备高度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和行政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

行政裁决机关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公正的裁决结果,为当事人提供了信心和保障。

其次,行政裁决制度具有便捷和高效的特点。

相对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简单明了,可以迅速解决行政争议。

这对于当事人来说,节省了时间和精力,提高了行政纠纷解决的效率。

同时,行政裁决机关的决定具有最终法律效力,不需要再经过上诉程序,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再次,行政裁决制度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当事人的权益,还要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

这样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确保行政裁决结果的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最后,行政裁决制度有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作用。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制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行政决策的效果和公信力。

同时,行政裁决机关还可以通过对相关案件的裁决和解释,完善和补充行政法规,推动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总之,行政裁决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它既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解决行政纠纷,又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在今后的行政诉讼改革中,应该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高行政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确保行政裁决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摘要】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执法方式和措施的权力。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自由裁量权常常受到滥用和不当行使的问题,容易导致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等情况。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监督和约束,以及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变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

未来,应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向更加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确保执法活动更加合理、公正、透明。

【关键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问题、合理性、监督、约束、素质培养、规范、重要性、发展方向、我国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完善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约束,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必要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存在的问题、合理性探讨,以及如何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监督和约束,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讨论,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2. 正文2.1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为或措施的权利。

这种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的权力。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范围包括选择执法方式、执法程序、执法措施和执法结果等方面。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核心在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合理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滥用、执法不规范、执法主观随意等现象。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形象和权威。

行政裁决权案例引发的思考和解决方案

行政裁决权案例引发的思考和解决方案

行政裁决案的思考和解决方案原告:X县X镇A村村民小组。

被告:X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X县X镇B村民小组。

第三人:张某本案争议山林座落于原告A村区域内,原属下给组村民烈士陈某所有,陈某牺牲后,由陈某的长子继承祖籍山场。

之后陈某的妻子携子迁至B村。

从80年代以来,A村与B村一直对此山林权的归属存在纠纷争议。

2008年5月27日,xx县政府给张某颁发了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不服该颁证行为,向Y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09年1月14日,Y市人民政府经实地调查、勘验四至后,作出Y府复决字(2008)第26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遂于2009年2月12日向xx中院提起诉讼,认为xx县政府发放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47号林权证行为程序违法,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Y市中院行政庭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X县政府和第三人B村、张某不服上述行政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Y市中院重审后以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为由撤销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由X县人民政府对B村、张某与A村关于两处山场的界址争议进行调处。

双方当事人上不服上诉后,省高院维持了重审判决。

X县政府按照程序重新颁发了争议地块的林权证,A村组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Y市审理。

思考:目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行政裁决。

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的确权处理属于行政裁决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只对政府的行政裁决行为作合法性审查,不对案件作实体上的判决,同时行政诉讼又不能适用调解。

所以,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的判决结果无外乎二种:⑴维持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⑵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在行政法的研究领域,有许多具有热点性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并对每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讨论。

一、行政决策的透明度问题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决策透明度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透明度要求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应当公开,市民可以获得相关信息,以进一步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透明度还有助于减少腐败风险,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

二、行政裁量权的界定问题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对具体事务做出判断和决策的能力。

然而,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一直是一个复杂而争议的问题。

如何准确定义行政裁量权的边界,以保证公正和合法性,是一个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三、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合法问题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行政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公正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遵守正当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合法程序则要求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何平衡公正和合法,实现行政程序的高效性和公正性,是行政法研究中的难题。

四、行政责任的界定和追究问题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过错或不当行为,从而导致损害或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时,如何界定行政机关的责任,并进行追究,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研究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制和标准,能够有效维护公众的权益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五、行政监督与权力制约问题行政监督是一种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的制度安排。

行政监督有助于预防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公众的利益。

在行政法研究中,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平衡,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六、行政诉讼的问题与改革行政诉讼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审判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等。

因此,研究如何改革行政诉讼制度,提高其效率和公正性,是行政法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

七、行政监管的有效性问题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裁决制度的现实困境与立法突破

行政裁决制度的现实困境与立法突破

行政裁决制度的现实困境与立法突破闫志开钱饪锦田原[摘要]行政裁决制度在我国已实施多年,但在法律用语、理论学说上均有分歧,导致其在制度定位上含混不清,在实践中运行效果不彰,这主要表现在认知度不高、适用范围不广、化解纠纷功能不强等方面。

究其原因,客观方面有相关概念不统一、适用范围不确定、制度衔接不顺畅、执行救济制度不明确等;主观方面则在于行政人员及当事人缺乏选择行政裁决的动力&在中央提出“建立健全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背景下,仍应依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论证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当前,既要着眼长远,为制定《行政裁决法》进行系统谋划,明确其立法体例、程序模式、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救济制度等;又要立足当前,开展行政裁决试点,尤其是在试点单位、试点内容、试点步骤等方面合理规划,为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积累实践经验。

[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法;行政裁决试点[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行政裁决制度在我国已实施多年,但效果并不理想。

随着行政裁决工作自身式微,学界也逐渐缺乏激情,一些理论问题争而未决就搁置下来。

2018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我国开展行政裁决工作指明了方向,但制约行政裁决制度的现实障碍尚需深入剖析并有针对性地解决。

本文从我国行政裁决制度检视入手,分析其现实困境及其原因,进而从理论上对行政裁决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证立,最后结合中央文件精神,对将来行政裁决统一立法及当前开展行政裁决试点提出构想。

一、行政裁决制度的功能检视制度价值的实现,从深层次上说,主要依赖两个方面。

一个是高质量的制度创设,另一个是高效的[文章编号"1672-1071(2021)02-0068-07制度运转[1]o作为一种不同于行政与司法的新设制度,行政裁决设置的功能基本是明确的,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行政裁决制度完善

行政裁决制度完善

行政裁决制度完善我认为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效能、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优化行政裁决机构的设置,提高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效率,加强行政裁决的监督和评估。

首先,优化行政裁决机构的设置是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关键。

行政裁决机构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行政效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应当根据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定,分设不同级别的行政裁决机构。

这些机构应当由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法律、政策和行政实务知识,并且具备一定的行政经验。

此外,行政裁决机构应当设立统一的案例数据库,以便于裁决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借鉴,提高裁决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其次,提高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障裁决的公正,行政裁决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程序规范和案件管理制度,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够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此外,行政裁决机构还应当提高公众参与的透明度,接受公众的监督,并积极回应公众的关切和意见。

为了提高裁决的效率,行政裁决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处理。

同时,行政裁决机构还应当建立和完善异议处理机制,对于有异议的裁决进行复审,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程序的公正。

最后,加强行政裁决的监督和评估是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关键环节。

对于行政裁决机构的工作应当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检查,以确保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行政裁决的裁决结果也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查和监督,保障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裁决案例的公开和信息公开应当得到加强,以便公众和权益受损方能够及时了解和监督。

总的来说,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优化行政裁决机构的设置,提高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效率,加强行政裁决的监督和评估,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提高其适应性和灵活性,以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和法治要求。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的新征程开始了。

行政诉讼制度在监督公权、保护平等、私权和实质纠纷的基础上得到加强。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回应,盘活存量的制度,增加系统的增量。

《民法典》中行政规范性条款的执行,将会引发行政不作为、行政登记、行政介入等新的纠纷,所以,行政案件的数量仍有增长的空间。

《民法典》对我国的司法复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行政审判应当从间接审查与直接参考的方式演变为一种双重结构的行政审判模式。

关键词:民法典行政诉讼;制度;新发展《民法典》是一部“百科全书”,它是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它可以有效地解决民事法律中的法律冲突。

民法既包括了实体权利和行政程序,也包括了更广泛的范围和影响。

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或区域的管理都离不开民法的支持,不然的话,社会阶级就会出现混乱。

只要对《民法典》有所了解,就能对民事纠纷的内容、时效、请求权等方面有所认识,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实体规范与程序。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定的主体和程序范围都将与公共管理相结合,而这一点对规范的影响更为深刻[1]。

一、《民法典》引发新型行政争议(一)行政不作为争议行政不作为是《民法典》所依据的行政责任条款提出的。

《民法典》最直接地影响了行政法的发展,是对行政机构的一些职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使“法”从“依法行政”扩展到“民法典”,促进了行政法与民法学的结合。

《民法典》[1]中的特定行为类型,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硬性的行政行为,例如《民法典》第1008条中所述,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新型的防治措施,必须经过相关机关的“批准”;第二种是《民法典》第1105条5款中的中性行政行为,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收养评定”的职责;第三,《民法典》第34条第4款等有利的行政行为,对被监护人居住地民政部门作出紧急反应,要求其“为其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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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新探析
作者:董晓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4期
摘要行政裁决愈来愈多的被应用到国家行政管理中,为了构建科学完善的行政裁决体系,本文从行政裁决定义、特点开始分析,总结了行政裁决的问题,探讨完善构建新型行政裁决法律理论,提出建设性的几点具体意见,希望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的法律理论建设和实践操作制度。

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管理行政机关
作者简介:董晓文,辽宁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036-02
按照传统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的原理,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二者之间是互相独立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效率的追求促使传统的司法理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由于行政裁决具有技术性强、程序简化、操作快捷的优势,在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彰显了行政裁决的独特管理手段。

所以,国家为了最大效能的实现管理职能,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行政机关处理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权力,行政裁决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

关于行政裁决的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还很薄弱,有关行政裁决的概念,性质,特征等基本问题还没有理论上的统一和完善,而相关的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也尚未行之有效的建立,致使行政裁决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当前行政裁决概念
(一)当前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产生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由行政机关解决特定的民事领域纠纷。

因而行政裁决是在不应损害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即纠纷之前的合意),或只能是涉及维权性很强个人不易得到救济的民事领域前提下,法定行政主体实践的一些列具体行政行为。

总之,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当前行政裁决的性质
关于行政裁决的独特性质,目前理论界的研究主要包括:
1.行政裁决实施的主体是依法成立、授权委托成立的行政机关。

只有合法的行政主体才能实施行政裁决行为,才能用行政裁决的管理方式履行行政职责。

2.行政裁决实施的基本前提是平等主体间民事纠纷与行政行为的实施有一定关系。

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裁决以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为特定条件,只有民事纠纷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行政裁决行为。

3.行政裁决的首要程序是先行申请。

在行政裁决的过程中,当事人的申请程序是裁决行为存在的必要程序和先决条件。

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未向行政裁决主体主动申请,行政裁决主体无法实施受理、裁决等行为。

4.行政裁决具有一定的司法特性。

行政裁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出现的,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仲裁性,突出了绝对的法律效力。

此外,这种行政裁决行为中有“不告不理”等典型的司法程序,所以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

5.行政裁决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对特定范围的民事纠纷进行仲裁,这种仲裁的行为是具体的、特定的;而且行政裁决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行政裁决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我国行政裁决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1.对行政裁决的概念界定模糊:我国行政裁决这一行为并没有在法律中进行独立、明确的规定。

对行政裁决的概念多来自于单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

这就使得我国对于如何界定行政裁决,如何对行政裁决进行行为的归类产生了分歧,目前我国比较认可的是上文中对行政裁决的概念定义,但同时也存在着其他的理论学说。

将行政纠纷、行政机关内部决定也纳入行政裁决的概念中,且没有形成统一认可的理论。

行政裁决的概念这一最基本的理论没有成形,使得行政裁决的其他理论和制度建设举步维艰。

2.对行政裁决的性质认识矛盾:对于行政裁决的性质,我国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行政裁决是一种“居间性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其同时具备了四个特点:平等性,强制性,被动性和法定性。

但行政裁决的性质不论是对司法方面还是对行政方面而言都是矛盾的。

(1)行政裁决与司法矛盾。

行政裁决作为一种仲裁行为,对特定的民事领域纠纷进行司法性活动,而这本来是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其法律授权与司法的独立性天然冲突(如房屋拆迁问题本属行政诉讼管辖,却由行政机关以行政裁决代为决定)。

(2)行政裁决与具体行政行为矛盾。

我国的行政法理论明确: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主动性,强制性”等特点,这与行政裁决中“居中平等,依申请”原则是明显不符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行政裁决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后的一种新型行政行为,其性质的认知处于司法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二者的夹缝之中,使得行政裁决的追求价值、目的、标准、行政救济都没有准确合理的界定,导致行政裁决具体制度的构建难以开展。

3.行政裁决的范围模糊不清。

目前,我国只是依据单行法律,将行政裁决大致分为民事确权,损害赔偿纠纷,补偿纠纷和民间纠纷四类。

但法律并未具体的明确行政裁决涉及的纠纷范围,上述四种特定民事纠纷包含了公共资源确权,土地纠纷,环境污染损害,食药安全损害和拆迁补偿以及民间组织调解纠纷等多个方面,这些方面的纠纷一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属于行政裁决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其解决方式已有明确规定(如食药安全损害由行政机关处罚由法院判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属于公益诉讼等)。

行政裁决范围的模糊不仅使得行政裁决的权限过大干预正常司法,也使得行政裁决的适用不具有确定性,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4.行政裁决的主体缺陷。

行政裁决的主体在法律中并没有单独做出明确规定,只是根据相关具体法律的规定或惯例设置行政裁决主体。

从总体上看,我国行政裁决机构大都隶属于某一行政机关,不具备法律意义完整的独立性,中立裁判在实践中很难执行,行政裁决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的实现。

显而易见地,我国行政裁决主体存在一定的缺陷。

5.行政裁决的外延纷杂、不准确。

由于我国行政裁决的概念的界定没有统一的理论,使得实践中行政机关对行政裁决外延的理解各不相同,且名称适用缺乏严谨性和规范性。

行政裁决法定名称不尽相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处理;(2)停止侵害,赔偿损失;(3)裁决赔偿损失;(4)责令恢复;(5)责令采取补救措施;(6)裁决;(7)裁定。

诸多概念的混用,使行政裁决概念的外延模糊不清,使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时的权责制度混乱,不利于理论上的归纳和制度上的规范。

6.行政裁决的程序规定缺乏。

现阶段,行政法律法规没有统一地规定行政裁决的所有程序,行政机关主体根据具体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依一般行政程序进行裁决活动,也可以自行制定一套行政裁决程序进行裁决活动,行政裁决的时效、程序、公示、监督、救济等程序没有明确规范。

程序上的混乱和缺乏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实施效力和实体正义。

7.行政裁决的救济缺失: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救济制度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行政裁决作为一项行政行为,代表国家的公权力,更应该有充分的救济制度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但我国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行政裁决的救济属性有很大偏差。

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行政裁决却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4条和《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6条和第21条等等都将该领域的行政裁决明确列入民事诉讼的范围。

这与行政裁决的属性相悖。

三、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建议
结合我国行政裁决的现状和笔者对行政裁决理论的研究分析,对我国行政裁决制度提出以下的建议。

1.缩减行政裁决的范围。

改变以类别对行政裁决进行范围界定的模糊做法,明确具体地规定行政裁决的范围,删去与司法诉讼相重叠的部分,只保留公共资源的民事确权,劳务合同工资,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等方面作为行政裁决的受理范围。

2.独立设立行政裁决的主体。

成立相对独立的裁决机构,依法在管辖范围、管辖级别、管辖职能内设立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

使行政裁决兼具体专业性和技术性。

3.规范行政裁决的外延和程序立法。

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制定统一的《行政裁决法》是大势所趋,非常有必要的。

用一部详尽的专业法典来明晰行政裁决的范围、裁决程序、救济途径公示制度和监督体制,使行政裁决行为纳入有法可依的执法环境中。

4.完善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

救济制度的完善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方面是增加救济途径。

把行政裁决均纳入行政复议之中,行政裁决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是其应有之义,同时也有利于便于相对人快速维权。

另一方面明确行政诉讼属性:行政裁决不应纳入民事诉讼领域,尽管行政裁决的所涉领域是特殊的民事纠纷,但行政裁决的做出本身是以行政权干预民事,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因而对行政裁决的救济也就应该采用行政诉讼来进行,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内在逻辑。

行政裁决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只有不断完善和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社会发展的行政裁决法律体系,才能充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才能不断促进法治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兰青.行政裁决制度完善论.长春理工大学论文集.2009.
[2]陈恩.浅议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经济与发展.2007(10).
[3]http:///view/01a2eb41a8956bec0975e3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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