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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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图解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图解

室内设计
室内色彩设计
室内色彩设计应根据室内环境和 氛围的需求,选择适当的色彩搭 配,以营造舒适、美观和和谐的
室内环境。
室内照明设计
室内照明设计应根据室内环境和 功能的需求,选择适当的照明方 式和灯具,以营造舒适、美观和
健康的照明环境。
室内家具与陈设
室内家具与陈设应根据室内环境 和功能的需求,选择适当的家具 和陈设品,以营造舒适、美观和
建筑布局的方法
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建筑布局,如空间组合、立面处理、材料选择等, 以满足不同项目的需求。
建筑布局的评估
对建筑布局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空间感受、功能效率、视觉效果等方 面,确保建筑景观设计的原则
根据项目的定位、风格、文 化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景观 设计原则,确保景观与建筑 和环境的和谐统一。
优先选用可再生资源制成 的建筑材料,如木材、竹 材等。
环保材料
选用无毒、低毒的环保材 料,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 危害。
长寿命材料
选用耐久性好、易于维护 的材料,降低建筑物的维 修成本。
水资源利用
雨水收集
通过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收集起来用于冲刷马 桶、浇灌植物等。
中水回用
将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冲刷厕所、浇灌植物等, 减少对新鲜水源的消耗。
象。
设计标准
建筑模数
采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确保建 筑尺寸符合标准模数,便于建筑工业 化生产和施工。
建筑节能
遵循国家节能设计标准,采用适宜的 节能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耗。
绿色建筑
鼓励采用绿色建筑理念和技术,提高 建筑环境质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 响。
无障碍设计
注重无障碍设计,为残障人士提供便 利的通行和使用条件。
节水器具

民用设计通则

民用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制 、
4.1.5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 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 ; 2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 (包括引道、引桥 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包括引道、 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包括引道 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 3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 距地铁出人口、 于15m; ;
2.0.10、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 、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 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11、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 、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 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2、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 、绿地率:一定地区内, 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4.1 建筑基地 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 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 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 积小于或等于3000平米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 平米时, 积小于或等于 平米时 应小于4米 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米且 应小于 米,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 平米且 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 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 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米 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米,若有两条以上不应小于 4米。 米
3、基本规定 、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居住和公 共建筑两大类。 共建筑两大类。 3.2 设计使用年限 别类 1 2 3 4 设计使用年限 5 25 50 100 示 例 临时建筑 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 普通建筑和构筑物 纪念建筑和特别重要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ppt64页)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ppt64页)
第二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一、术 语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建1、筑民基用供地建与人筑相按们邻使基居用地功住的能关和可系分进2为:行居住公建共筑和活公动共建的筑建两大筑类的。 总称。 ((21)基)地建•居沿筑城布住市局建道应路与筑的建长筑re度基s应地id按的e建形nt筑状ia规相l模协b或调ui疏,ld散因in人地g数制确宜定,,与场地的地形起伏相 适应; (1 )基地供应人至少们有居一面住直使接临用接的城市建道筑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
无方障便碍 残•设疾无施人障、ac老碍ce年s设s人ib等施ilit行y f动aacc不ilict便iees或s有s视ib力il障it碍y者fa使c用il的it安ie全s设施。 层高 s方tore便y h残eig疾ht 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 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建筑设计规范—
1.建筑基地与相邻基地的关系2:
—建筑设计规范—
2.基地与道路的关系 (1) 设专门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
—建筑设计规范—
(2)
—建筑设计规范—
(3)
—建筑设计规范—
(4)
—建筑设计规范—
(二)基地通路 1.出入口的位置1
—建筑设计规范—
1.出入口的位置2
—建筑设计规范—
贺州、泉州、厦门、广州、深圳、湛江、汕头、海口
南宁、北海、梧 州
—建筑设计规范—
三、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一)一般要求
—建筑设计规范—
1.建筑基地与相邻基地的关系1: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南京、蚌埠、盐城、南通、合肥、安庆、九江、武汉 (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 (2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达县、万州、涪陵、南充、宜宾、成都、贵阳、遵义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南京、蚌埠、盐城、南通、合肥、安庆、九江、武汉 (1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3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引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设计活动,保障建筑结构健康、安全、环保的设计准则。

本通则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设计的编制和审核,为建筑设计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

2. 设计原则2.1 安全性原则民用建筑设计应以人身安全为首要原则,确保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倒塌、坍塌等灾害性事故。

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布局建筑结构,确保其抗震性能和防火性能。

2.2 空间功能原则民用建筑设计应充分满足建筑使用者的功能需求。

设计人员应按照建筑功能布局的原则,合理划分不同功能区域,使其各功能之间具有良好的互动性和便利性。

2.3 美观性原则民用建筑设计应追求建筑外观的美观与和谐,使其能够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设计人员应注意建筑色彩、材质、形状等方面的搭配,使建筑更具艺术性和观赏性。

3. 设计要求3.1 结构设计要求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应依据工程力学原理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保证建筑结构稳定可靠。

设计人员应合理选取结构材料、截面形状、连接方式等,提高建筑的抗震性和承载能力。

3.2 环境保护要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设计人员应在材料选择、能源利用和废弃物处理等方面采取环保措施,降低建筑对环境的影响。

3.3 使用安全要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考虑到使用者的安全和舒适性。

设计人员应关注建筑的通风、采光、防滑等问题,合理布置安全出口和防火设施,确保建筑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3.4 自然灾害防护要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考虑到当地的自然灾害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设计人员应注重防洪、防风、防雨等方面的设计,保障建筑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安全性。

4. 设计流程4.1 前期调研设计人员应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包括土地利用条件、规划要求、环境气候特点等。

同时,还应与业主充分沟通,了解其功能需求和设计意向。

4.2 方案设计设计人员应根据前期调研的结果,编制出多个方案设计方案,并与业主讨论,最终确定最佳方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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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 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 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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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3、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4、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 不宜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 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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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8、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6.7.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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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十三、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
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 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
7 、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 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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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十五、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2、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
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七、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
不应小于7.50m; 2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
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 3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缓
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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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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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
二、基本规定
(一)民用建筑分类 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2、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
1~3层为低层住宅; 4~6层为多层住宅; 7~9层为中高层住宅; 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 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郑 州洛 阳、宝 鸡、徐 州
•夏 热冬冷地区: 南京、蚌埠、盐城、南通、合肥、安庆、九江、武汉
黄石、岳阳、汉中、安康、上海、杭州、宁波、宜昌
长沙、南昌、株洲、零陵、赣州、韶关、桂林、重庆
达县、万州、涪陵、南充、宜宾、成都、贵阳、遵义
凯里、绵阳
•夏热冬暖地区: 福州、莆田、龙岩、梅州、兴宁、英德、河池、柳州
•建筑基地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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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容积率 plot ratio •在一定范来自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贺州、泉州、厦门、广州、深圳、湛江、汕头、海口
南宁、北海、梧 州
—建筑设计规范—
三、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一)一般要求
—建筑设计规范—
1.建筑基地与相邻基地的关系1:
—建筑设计规范—
1.建筑基地与相邻基地的关系2:
—建筑设计规范—
2.基地与道路的关系 (1) 设专门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一)建筑布局
1.建筑布局原则: (2)要充分结合总体的功能分区和交通流线组织; (3)建筑组合的整体观念,在统一中求变化,变化中求统一,有主有从,从 主分明; (4)注意建筑群的性格要求; (5)注意对比与和谐手法的运用,以及建筑组群整体轮廓线的层次与变化节 奏。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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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一、术 语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四、建筑总平面设计要求 •建筑布局 •交通组织
—建筑设计规范—
(一)建筑布局
1.建筑布局原则: (1)建筑布局应与建筑基地的形状相协调,因地制宜,与场地的地形起伏相 适应;
—建筑设计规范—
(一)建筑布局
1.建筑布局原则: (1)建筑布局应与建筑基地的形状相协调,因地制宜,与场地的地形起伏相 适应;
(2)
—建筑设计规范—
(3)
—建筑设计规范—
(4)
—建筑设计规范—
(二)基地通路 1.出入口的位置1
—建筑设计规范—
1.出入口的位置2
—建筑设计规范—
1.出入口的位置3
—建筑设计规范—
2.人员密集建筑通路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 )
(1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 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
克拉玛依佳木斯、安达
•严寒地区B区: 长春、 乌鲁木齐、 延吉、 通辽、 通化、 四平
呼和浩特、抚顺、大柴旦、沈阳、大同、 本溪阜新、 哈密、 鞍山、 张家口、 酒
泉、 伊 宁
吐鲁番、西宁、银川、丹东
•寒冷地区: 兰 州、太 原、唐 山、阿 坝、喀 什、北 京、天 津大 连、阳 泉、平 凉、
石家庄、德 州、晋 城、天 水 西 安、拉 萨、康 定、济 南、青 岛、安 阳、
(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 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建筑设计规范—
(3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 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 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二)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
—建筑设计规范—
(三)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建筑设计规范—
•严寒地区A区: 海伦、博克图、伊春、呼玛、海拉尔、满洲里齐齐哈尔、富锦、哈尔滨、牡丹江、
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 日照标准 、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
—建筑设计规范—
2.日照标准: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应获得日照,当居室超过4个时,宜有二个居室能获得日照 日照标准未冬至日满窗不少于1h日照 ;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1h的日照标准 ;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 (4 )托儿所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 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 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 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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