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海长兴石灰石矿调整矿区范围扩大生产规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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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矿产勘查项目督察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5〕2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矿产勘查项目督察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5〕2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矿产勘查项目督察工作的通

正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矿产勘查项目督察工作的通知
厅办函〔2015〕2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矿产督察员: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2号)和省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7号)要求,现将全省2015年度矿产勘查项目督察工作计划(详见附表)印发给你们。

请督察组组长组织督察组成员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督察任务,并按有关要求提交督察成果。

请各相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督察项目做好组织、联系和落实工作,为督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便利。

督察员在督察工作期间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从严要求,改进作风,不给基层、企业增添负担。

附表:浙江省2015年度矿产勘查督察项目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结束——。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

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

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设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设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设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浙土资厅函〔2018〕170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设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8〕17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调查院、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新设采矿权论证工作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基础环节,是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源头管控的重要措施,对统筹矿产开发、矿地利用、生态保护,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具有重要作用。

多年来,全省各地对新设采矿权论证工作高度重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审批权限下放后,个别地方在新设采矿权时论证研究不充分、不严谨,矿区范围划定时不认真、不严肃,给矿山后续开采和治理带来一系列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新设采矿权(以下简称“新设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7〕1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新设采矿权论证工作要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本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开采区块基础上,提出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初步划定方案,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环保、水利、林业、旅游、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可邀请采矿、治理等经验丰富的有关方面专家以及省地质调查院复核工作专家,召开新设采矿权专题论证会。

专题论证会要从生态保护、资源保障、矿地利用等多角度出发,充分考虑矿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条件,对新设采矿权的必要性和矿区范围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采矿权设置有关制约因素和解决措施等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提出拟划定新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

二、进一步加强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复核工作(一)复核对象。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5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我省实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以一个采矿权为单元编制一份合并方案。

方案名称统一为: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仍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的情形包括:1.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2.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3.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4.重新修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方案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等规定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矿区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矿区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矿区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浙矿整合办[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矿区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矿整合办〔2010〕2号)各有关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小组):你市上报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

为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矿区的整合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1、抓紧论证确定整合矿区的矿区范围。

要综合考虑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矿山安全生产和矿山开采终止后矿区土地综合利用等因素,科学合理规划矿区范围,并做好整合矿区地质测绘工作,图幅比例尺不小于1:2000。

在此基础上,召集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矿区范围的划定方案进行论证,省、市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派员参与指导。

矿区范围的划定工作要求在5 月15 日前完成,各地要将整合矿区的矿区范围图件及论证意见等相关资料报省整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2、根据论证审查划定的矿区范围,抓紧组织编制整合矿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备案。

3、整合矿区的采矿权设置指标不再单独上报,由整合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直接编制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并按采矿登记发证权限报批。

出让实施方案报批时,须同时报省、市、县(市、区)整合工作协调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符合行政授予条件的,由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局通知采矿权人在6 月底前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4、要立即制定拟整合矿区整合实施工作计划进度表,并在5 月15 日前报省整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地要严格按照整合实施工作计划进度表的安排整体推进整合工作,确保在2010 年10 月底前完成整合工作任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
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浙土资规[2018]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8.02.22
【实施日期】2018.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浙土资规[2018]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
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矿区范围,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其立体空间区域由拐点坐标、开采标高、资源储量估算边坡角等参数综合构成。

采矿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副本应载明并备注矿区资源储量估算边坡角参数,矿区开采最终边坡角不得大于资源储量估算的边坡角。

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除缩减矿区范围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更或置换矿区范围。

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类采矿许可证已纳入自行废止名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7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7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7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提高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质量,按照简政放权、提速增效、加强中介服务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对矿产资源储量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评估,评审结果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矿业权价款评估和制定矿产资源政策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关系到矿业权人切身利益,关系到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全面履职到位,有效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但也存在地质勘查工作不规范、评审机构把关不严等问题,导致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下降,出现了资源储量估算不合理、归类不正确,原始资料不实的情况,给矿产资源管理、矿业权市场建设带来不良影响。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地质勘查单位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切实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评审,提高评审质量,提升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一)明确分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3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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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海长兴石灰石矿调整矿区范围扩大
生产规模的批复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勘查
【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2009]96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09.25
【实施日期】2009.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海长兴石灰石矿调整矿区范围扩大生产规模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963号)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上海长兴石灰石矿要求变更矿区范围及生产规模的请示》(长土资〔2009〕7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上海长兴石灰石矿与其毗邻两矿区(原采矿权已注销)进行合并整合,同意调整上海长兴石灰石矿矿区范围(矿区坐标见附件),生产规模扩大为150万吨/年。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同意将调整范围后新增部分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上海长兴石灰石矿。

你局应做好调整范围后新增部分资源储量核算、采矿权评估等工作,并按照《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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