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法之公司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09年自考“公司法”第九章笔记

09年自考“公司法”第九章笔记第九章:公司破产一、知识点:1、明确几个概念:破产法的基本理论取回权(所有权人行使):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如他人寄存、寄售物品,其所有权属于他人,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
追回权(清算组行使):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
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销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销权。
2、破产债权四个特征:(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
(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
(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3、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干预原则。
(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
(3)破产与和解、整顿结合原则。
(4)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4、清偿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构成要件:(1)欠缺清偿能力。
(2)对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欠缺清偿能力。
(3)全面地欠缺清偿能力。
(4)长期地欠缺清偿能力。
5、《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民诉法中的破产程序适用企业法人。
6、破产程序中清算组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7、企业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
整顿期限不超过2年。
8、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9、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
10刑法之刑罚的体系(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我国刑罚体系的内容具有合理性:整个刑罚体系的内容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的需要;各个刑罚都包含惩罚与教育改造的机制;一些刑种的内容(如管制)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做斗争的方针;以自由刑为中心,同时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这反映了世界立法趋势;刑种由轻到重的排列也符合刑罚的发展方向。我国刑罚方法具有社会主义人道性:任何刑罚方法都能使犯罪人感受相当的剥夺性痛苦,但又不以造成剧烈痛苦为目的;任何刑种都不包含侮辱人格、损害尊严、摧残肉体、折磨精神、牵连亲属的内容;除死刑立即执行以外,刑罚内容都在于促使犯罪人弃恶从善,改过自新。
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可谓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与内容:
1.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这种不剥夺自由性与执行的开放性,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固有弊害。将罪犯仍然留在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得以保持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继续履行社会义务,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与社会的稳定。
其次,刑罚体系是由刑法规定的。组成刑罚体系的刑种,是由刑事立法选择确定的,因此,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方法,就不能作为刑种。不仅如此,刑种的排列也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排列的方法不同,反映出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最后,刑罚体系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如果没有一定的目标与指导原则,各有关事物便无从互相联系成为整体而失去体系的意义。刑罚体系理所当然地必须明确展示刑法规定刑罚的选择、分类与排列时所确立的目标和遵循的指导原则。而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便是建立刑罚体系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刑罚体系,只有在刑种的选择、分类和排列方面,都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才有其合理存在的根据,才符合社会的需要。
21刑法之危害国防利益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一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6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质量管理规定,因为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十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地方武装部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也包括部队派出的征兵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3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9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辅导之公司法练习题及答案

⼀、选择题 1.甲⼄设⽴⼀有限公司,甲出资著作权作价5万,⼄出资下列财产合法的是() A.货币3万,实物2万; B.货币2万,实物2万; C.货币2.7万,实物1.3万; D.货币10万,实物5万; 答案:ACD 解析:货币出资⽐例。
2.甲、⼄、丙共同出资设⽴了⼀有限责任公司,⼀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由⼄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B.⼄和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C.章程规定股权只能内部转让,则不得向外转让 D.⼄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转让其出资。
下列关于甲转让出资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表述是()。
A.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须通知和经其他股东同意 B.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但须通知其他股东 C.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但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D.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但须经全体股东的2/3以上同意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4.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为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公司在股市上收购本公司股票⼀批共3%,作为奖励派发给贡献突出的员⼯ B.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依法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另⼀公司 C.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D.公司成⽴3年后,某发起⼈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卖给另⼀发起⼈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09年自考“公司法”第四章笔记

09年自考“公司法”第四章笔记第四章:公司本钱一、知识点:1、公司本钱制度类型:(1)法定本钱制:大陆法系国家首创。
称确定本钱制。
确定本钱制(2)授权本钱制:英美法系国家创立。
章程所载本钱数额分次发行,公司董事会在授权额度下按需要发行,相应产生多次认购。
(3)折衷本钱制,章程所载本钱数额首次发行不低于必然比例,其余数额授权公司董事会在需要时发行,相应产生多次认购。
2、有关概念的区别:公司本钱:也称股本,是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
公司资产: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公司全部财产。
股本:就是公司资产。
全称股份本钱。
是经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认购所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注册本钱:在我国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实缴出资或股本总额。
发行本钱:指公司依法律或章程规定,在注资额度内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本钱总额。
实缴(收)本钱:指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公司实际收到的本钱总额。
催缴本钱:又称未收本钱,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本钱。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本钱的30%.4、我国公司法允许的公司本钱构成形式中不包罗劳务、信用、办理技能等。
二、记忆:(一)简述我国公司本钱制度的特点:我国法律对公司本钱问题的规定,比力接近法定本钱制,但又与大陆法系的法定本钱制不完全相同。
(1)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本钱制度不同:法定的注册本钱概念不同。
内资的注资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之和;外资注资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股东出资的方式不同。
内资必需在公司正式成立前将其认缴的出资一次缴足;外资可按合资协议或章程规定,在公司成立前后分期分批缴纳各自的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本钱制度也有差异:股份公司本钱制度比有限公司本钱制度更严格。
(二)简述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2)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本钱作出决议。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商法之公司法(1)共39页文档

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商法之公司法(1)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
09年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第4章

09年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第4章第四章公司本钱一、公司本钱制度概述1.公司本钱又称股本,全称股份本钱。
它“是经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认购股份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与公司本钱相关的几个概念:公司资产: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公司全部财产,既包罗公司本钱,也包罗公司对外发行的债券、向银行贷款等形成的公司负债及其他股东权益。
股本:股本就是公司资产。
全称股份本钱。
是经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认购所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注册本钱:在我国,注册本钱为在本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或股本总额。
发行本钱: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本钱额度内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本钱总额。
实缴(收)本钱:是指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本钱总额。
催缴本钱:又称未收本钱,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本钱。
公司本钱的意义:a公司本钱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b 公司本钱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
2.公司本钱制度的类型:A法定本钱制,又称确定本钱制,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一种本钱制度。
其核心内容是:本钱确定原则、本钱维持原则、本钱不变原则。
(1)本钱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需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本钱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且由章程规定的本钱总额必需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不然,公司即不能成立。
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本钱于公司成立后2年内,(投资公司可以在成立5年内)必需全部募足并全部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方能成立,可见实行的是并非严格的本钱确定原则。
(2)本钱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本钱额相当的财产。
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偿债能力、庇护债权人利益。
故又被称为本钱充实原则。
新《公司法》中的表现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担保责任;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股票不得折价发行;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
[商法经济法]09年司法考试真题评析
![[商法经济法]09年司法考试真题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4f7d001010a6f524ccbf859a.png)
[商法经济法]09年司法考试真题评析一、2009年分值分布特点二、对2009年试题的分析(一)商经总分值和考点分布商经(除海商法外)总分值为72分,其中商法37分、经济法35分。
1.商法的具体分值和考点分布情况。
公司法(13分):卷三第3题(公司分立)、卷三第25题(股东资格)、卷三26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卷三7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卷三72(公司合并)、卷三73(司法解散公司之诉、股权回购)、卷三94(企业形态)、卷三95(一人公司)。
合伙企业法(5分):卷三第2题(合伙人的认定)、卷三27(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有限合伙人份额的质押和转让、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交易)、卷三28(合伙份额的继承)、卷三74(有限合伙)。
个人独资企业法(2分):卷三96(个人独资企业)。
三资企业法(2分):卷三7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破产法(4分):卷三29(债务人财产)、卷三30(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的申请人)、卷三76(破产管理人)。
票据法(4分):卷三31(票据的抗辩、票据的记载事项)、卷三77(票据追索权)、卷一35(涉外票据)证券法(3分):卷三34(证劵交易所)、卷三78(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保险法(4分):卷三32(保险代位求偿权)、卷三33(保险代位求偿权)、卷三79(保险利益)。
2.经济法的具体分值和考点分布情况。
反垄断法(3分):卷一24(反垄断委员会)、卷一66(垄断协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分):卷一25(经营者的义务)。
食品安全法(2分):卷一67(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商业银行法(4分):卷一95(银行的接管)、卷一97(银行破产)。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分):卷一96(银监会的监管措施)。
税法(4分):卷一26(增值税)、卷一27(企业所得税法)、卷一68(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权利)。
审计法(2分):卷一69(国家审计范围)。
劳动法(4分):卷一70(劳动关系)、卷一72(违反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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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公司法的涵义和调整对象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为: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12月,1999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有:(1)公司内部财产关系。
如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设立、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公司外部财产关系。
主要指公司从事与公司组织特征密切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与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如发行公司债券或公司股票。
(3)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
主要指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公司同公司职员之间发生的管理或合同关系。
(4)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
主要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解散过程中与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形成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
如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股份与公司债的发行审批、交易管理,公司财务会计的检查监督等。
(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私法。
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是关于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
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
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
同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
如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要式主义、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名称的要求、股份转让的规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等规定,无不反映国家公权对公司法中股东私权的限制和干预。
这表明,尽管公司法是私法。
但是其中包含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这些强行性规范是公司和公司股东必须遵守的,如此,使得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性质由此发生了改变,公司法仍然是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
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的私法属性,体现了放松管制、尊重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
例如,公司法强调公司私权利的保护,删除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的表述,国家宏观调控不应当对公司本身直接发生影响,不应当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
又如,新修改的公司法强调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中的地位,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的比例限制,将公司转投资的决定权交给了股东,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再如,公司法突出了公司章程作为自治法在调整公司内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10处公司章程可以另行作出规定的规则,大大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
类似的修改还有很多,如公司对外担保方面的放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等。
这些修改彰显了公司法的私法自治理念。
2.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我国公司法着重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和范围,这属于实体法规定。
如关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定了公司中各方当事人在实施公司行为时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同时,公司法为确保这些实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还规定了取得、行使实体权利,履行实体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
当然,公司法以实体法内容规定为主,程序法的内容是第二位的。
3.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
一般而言,公司法首先是一种商事组织法,它通过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了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人格,以便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
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与公司组织具有直接关系的公司行为,如公司设立行为、募集资本行为、股份转让行为、对外交易行为等。
所以,公司法又具有行为法的特征,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二、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类型,体现了法人的最本质特征。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公司的依法设立主要是指设立程序而言,即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有的公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的设立还需经审批程序。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必须依照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称之为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由设备、材料、工具等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也包括企业名称、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但就公司成立时的财产而言,主要是指有形财产。
公司成立时的原始财产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出资,其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第27条第2款、第83条)。
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
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为了确保公司具备必要的财产,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成立时的法定资本制,即公司财产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否则不能成立公司。
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公司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可以自由选用,但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公司名称属于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公司法第25、82条),也为公司登记事项之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
公司必须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
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公司法人不同于很多其他法人组织的重要标志之一。
公司作为法人并无自然实体,必须设立公司机关以决定和实施公司的意志。
公司健全的组织机构是其公司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组织保障,它包括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依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大体相同而略有差异,主要表现为前者有较多的灵活性而后者有更强的规范性。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
公司要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它是公司实现其设立目的所实施经营的地方;公司还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可与其场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但住所是公司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凡涉及公司债务之清偿、诉讼之管辖、书状之送达均以此为标准。
依我国公司法第10条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公司的独立权利。
原则上,对于公司的合法目的而言,公司几乎是与自然人一样的独立实体。
公司若要与自然人一样,就必须拥有权利。
这些权利是非常广泛的,如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包括不动产的权利、起诉和应诉的权利以及在公司目的范围内从事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的权利。
但是,基于公司本身固有的性质和某些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如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婚姻权、继承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又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权利应依照公司法的要求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
(2)公司的独立责任。
公司必须在依法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
这也是公司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形态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的本质区别之一。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独立责任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
但如果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得否认其有限责任,而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这在公司法理论和制度上称之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或股东的直索责任,英美法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即: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