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
什么是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

什么是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什么是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简称商标撤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制度是为了鼓励人们积极使用已注册商标,对占用着商标资源却不进行使用的情况,商标法鼓励有使用需要的申请人通过撤三争取商标权,盘活商标资源。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商标撤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公司宝】提醒您撤销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有:1、须注册后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
若间断使用而其间隔未满三年者,仍不得撤销。
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实,但在被申请撤销之前,已经恢复使用者,亦不得撤销;2、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3、须无正当事由:此处“正当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者。
如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认为有正当事由;4、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视为使用,如果商标被许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证明者,则视为有使用,无论商标是否有办理许可登记,不影响使用事实;5、对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提供使用的证据应该是和注册商标一致或视觉无差异。
二、怎样对别人的商标进行“撤三”?《商标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但实际情况中,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及个人在提出商标“撤三”申请时应向商标局说明该商标的有关情况,提交“撤三”申请后等待商标局的受理通知即可,对他人提出商标撤三是扫清商标申请障碍的有效手段。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和无效宣告的区别是什么?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和无效宣告的区别是什么?导读: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不使用的商标进行注销处理,但商标无效宣告一般是指不法分子非法利用商标的情况下,向公民进行无效宣告的行为,其实可以认定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两者显然是不同的。
一、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和无效宣告的区别是什么?很多人不明白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的区别,其实两者的区别是很大的。
商标撤销,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注销,是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终止。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无需缴纳规费。
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商标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局依申请撤销。
3.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依申请撤销。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三年不使用待审中”什么意思

“撤销三年不使⽤待审中”什么意思商标的建⽴⼀般是需要经过审核审核的,待审核通过的情况下才可以获得商标的使⽤权,否则将视为不合法的⾏为。
那么,“撤销三年不使⽤待审中”什么意思?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撤销三年不使⽤待审中”什么意思“撤销三年不使⽤待审中”是指对于连续三年未使⽤的商标进⾏撤销,以免占⽤资源。
如果别⼈想注册那个商标,可能会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的请求。
撤销是否被批准,要视情况⽽定。
但结果不是绝对的,若想不被撤销,就要在连续的三年内出现使⽤的证明材料,如签定的合同,名⽚等等,商标局会视情况进⾏审查,只要证据充⾜,不⼀定会被撤销。
《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四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使⽤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异议应在哪个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
因为,商标注册是为商品⽣产和流通服务的,⽆限异议拖延期限,影响对商标权利的及时确认,影响商品⽣产和流通。
所以《商标法》第30条规定异议必须在初步审定之⽇起3个⽉内提出,超过这⼀期限提出的商标异议,商标局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
任何⼈对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从本质上讲,商标异议是双⽅当事⼈就商标确权发⽣纠纷,请求商标局作出⾏政裁定的⾏为。
初步审定的商标被异议之后,权利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要等到⽣效的异议裁定或者司法判决作出之后才能确定其是否被核准注册。
同时,对商标异议期限的规定还涉及到各⽅当事⼈在⼀系列后续程序中的利益,如注册商标专⽤权能否⽣效及⽣效的起始⽇期,注册商标续展后的专⽤权起⽌⽇期等等。
因此,确定商标异议期限的起算⽇对商标注册审查⼯作意义重⼤。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此问题所进⾏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撤销三年不使⽤待审中”是指对于连续三年未使⽤的商标进⾏撤销,以免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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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3 .一、立法沿革与规范意旨(一)立法沿革《商标法》a (82)第30条第(四)项中即规定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张 鹏内容提要: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识进行商标性使用,以及无正当理由。
作为弥补注册主义弊端的制度设计,出于公益目的考量,任何主体均可提起该程序。
在法律效果上,撤销决定将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构成要件、撤销程序与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
关 键 词:商标使用 撤销程序 连续三年不使用 真实使用 正当理由Abstract: In order to encourage the proprietors of the trademarks to actively use their registered trademarks, to fully play the functions of trademarks, and to avoid the idleness and waste of trademark resources, Article 49, paragraph 2 of the Trademark Law provides for revocation proceedings on three-year continuous non-use of trademarks. There are three constituent elements: continuous three-year period; non-use of the same or substantially the same mark as the registered mark on the goods or services approved; and no justified reasons. As an institutional design to make up for the drawbacks of first to register principle, any subject can raise the proceedings for public interest purposes. With regard to legal effect, the rights of the proprietor of the trademark would be revoked from the date of the publication by the trademark office. This article combines the theory and jurisprudence and comment o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s. The author analyzes systemic relationship of the provision with its normative intention through discussions on its constituent elements, revocation proceedings and legal effects.Key words: trademark use; revocation proceedings of trademark rights; continuous three-year non-use; genuine use; proper reason作者简介:张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本文的写作承蒙中华商标协会臧宝清副秘书长、德国慕尼黑大学魏立舟博士的指点与启发,在此特致感谢。
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中“实际使用”的认定

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中“实际使用”的认定【摘要】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是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对于保护商标品牌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使用的认定中,定义了实际使用的概念,并与委托他人使用商标进行了区分。
商标使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并要求符合一定的频率和地域要求。
实际使用的界定是关键,确保商标持有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维护了其商标权益。
在商标管理中,对实际使用的认定需要高度重视,以免触发三年不使用的抗辩制度,导致商标权益受到损害。
【关键词】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实际使用、委托他人使用商标、商标使用证据、商标使用频率、商标使用地域、界定。
1. 引言1.1 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简介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是一种维护商标注册制度有效性的重要机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商标在注册后连续三年内未被使用,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抗辩,要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商标被滥用、滞销及“僵尸商标”的问题,促进商标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市场秩序。
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是商标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实施对商标注册人来说是一种警示和督促。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的了解和应对,对商标注册人来说尤为重要。
必须对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的规定和实践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提高商标的经营和管理水平。
在下文中,将对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中“实际使用”的认定进行详细探讨,包括实际使用的定义、与委托他人使用商标的区别、商标使用的证据要求、商标使用的频率要求及商标使用的地域要求等方面,以便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应对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
2. 正文2.1 实际使用的定义实际使用是商标法中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其定义直接影响到商标权利的认定和保护。
根据相关法规和裁判实践,实际使用指的是商标所有人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中将商标作为标识使用,以区别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证明。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内容提要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识进行商标性使用,以及无正当理由。
作为弥补注册主义弊端的制度设计,出于公益目的考量,任何主体均可提起该程序。
在法律效果上,撤销决定将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构成要件、撤销程序与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
一、立法沿革与规范意旨(一)立法沿革《商标法》(82)第30条第(四)项中即规定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撤三程序或撤三制度)。
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83)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仅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在《细则第29条中将其修改为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法(93)与法(01)对撤三程序并未进行任何修改,仅在《细则第29条中允许商标注册人提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细则(95);《条例》(02)(14)同]。
法(13)第49条第2款对撤三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体现为将实施细则中已体现的实践纳入了法条之中:即一是将该类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改为商标局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商标局不再主动撤销该类商标。
二是明确了申请撤销的商标限于“没有正当理由”而不使用的商标,即对有正当理由而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特别是在救济方式上,删除了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改为在满足撤销程序的要件时直接撤销注册商标。
在旧法下对此问题曾存在不少争议。
在“康王”案中,依据《条例》(02)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撤三程序中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并不适用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办法。
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中“实际使用”的认定

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中“实际使用”的认定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是指在商标注册后,如果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后连续三年未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他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三年不使用抗辩申请,请求宣告商标注册无效。
在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中,关键的问题就是“实际使用”的认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中的“实际使用”问题进行探讨。
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后的实际使用做出了限定,即商标所有人应在注册后三年内对商标进行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那么,什么样的使用才可以被认定为“实际使用”呢?商标的实际使用应具备商品或服务的实质性连接。
这意味着商标的使用应与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有直接的联系。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其使用应与其表示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等有一定的关联性。
商标所有人注册的是服装类商品的商标,那么他应该在注册后三年内将该商标用于相应的服装产品上,而不是仅仅将其用于其他无关商品上。
如果商标的使用与商品或服务没有实质性连接,可能会被认定为未进行实际使用。
商标的实际使用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持续性。
商标的实际使用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即商标的使用不应是零星、孤立的行为,而应有一定的商业活动支撑。
商标的实际使用还应具备一定的持续性,即商标的使用应是持续进行的,而不是一时的、短暂的使用。
商标的实际使用的规模和持续性可以从销售额、市场份额、推广力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商标所有人注册的是电子产品的商标,那么他应该在注册后三年内将该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进行大规模销售和宣传,保持商标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如果商标的使用规模和持续性不够,可能会被认定为未进行实际使用。
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中的“实际使用”是一个相对灵活的概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判。
在评判商标的实际使用时,需要考虑商标的使用与商品或服务的实质性连接、商业目的和经济效益、规模和持续性,以及合理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方式。
只有具备这些要素,商标的使用才能被认定为“实际使用”,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进行实际使用,从而导致商标注册的无效。
商标的撤三

商标撤三商标提交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简称撤三)(1)什么是“撤三”?我国商标法第49条2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条所规定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即我们俗称的“撤三”。
其立法目的在于撤销闲置商标,将其重新放回公有领域,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申请撤三的依据①看商标是否使用。
使用了,就看是否规范,比如是否使用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②看注册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如果是自然人,受自身主观因素影响,商标可能会出现闲置;③看注册地址是否一致。
比对商标注册的地址和实际经营的地址是否一致。
如不一致,那就有可能不能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通知,不能及时回应,从而被撤销;④看是否有经营资质。
有些商品或服务涉及特定的行业,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才能正常经营。
如食品、药品。
如没有相关资质,也等于无法正常使用商标;⑤是核心商标还是保护性商标。
如果拟申请撤销的商标是注册人主营业务所在类别上的商标,则撤销可能性较低;如果是注册人在非营业范围上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则撤销可能性相对较高;⑥注册时间长还是短,老商标还是新商标。
一般而言,注册时间越长,商标获得有效管理和使用的可能性越低;注册时间越短,商标得到重视和使用的可能性相对越高。
(3)申请撤三的技巧①以谁的名义申请。
一般不将实际需求者作为撤销申请人,也就是说,他的商标妨碍你家商标申请了,你不要亲自出马。
而是找一个跟你方没有关联的第三者作为申请人。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淡化我方的需求和目标,有利于提升撤销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如果撤销失败了,还可以谈转让和收购的问题;②申请撤销的商品项目。
如果争议商标的申请人在申请的时候,是针对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了申请注册,那我们在撤销申请时,必须撤得干净全面,如果在后续的复审程序中,注册人不能提供全面有效的使用证据,那你的胜算就又大了一点;③撤三申请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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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什么是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简称商标撤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制度是为了鼓励人们积极使用已注册商标,对占用着商标资源却不进行使用的情况,商标法鼓励有使用需要的申请人通过撤三争取商标权,盘活商标资源。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商标撤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公司宝】提醒您撤销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有:1、须注册后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
若间断使用而其间隔未满三年者,仍不得撤销。
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实,但在被申请撤销之前,已经恢复使用者,亦不得撤销;2、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3、须无正当事由:此处“正当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者。
如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认为有正当事由;4、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视为使用,如果商标被许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证明者,则视为有使用,无论商标是否有办理许可登记,不影响使用事实;5、对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提供使用的证据应该是和注册商标一致或视觉无差异。
二、怎样对别人的商标进行“撤三”?《商标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但实际情况中,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及个人在提出商标“撤三”申请时应向商标局说明该商标的有关情况,提交“撤三”申请后等待商标局的受理通知即可,对他人提出商标撤三是扫清商标申请障碍的有效手段。
1、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材料清单(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委托【公司宝】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公司宝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材料要求(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公司宝】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公司宝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宝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
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3、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
如果是委托【公司宝】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公司宝。
三、商标被别人“撤三”怎么办?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局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便会向商标持有人下发《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商标持有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无效的,商标局将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您的商标遭遇撤三,收到《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的时候,不要慌,【公司宝】给您支几招:1、首先保留好答辩通知书及信封,信封在这里特别重要哦!因为信封是核算最后答辩日期的重要凭证,如果没有这个信封,很难证明你提交答辩的日期是否已经错过最后的答辩日期。
2、最终的答辩期限是从收到日(即信封上收到章戳日期)起开始算起,千万不要错过最后的答辩日期哦。
3、确定提交使用证据的日期。
在答辩通知书中,明确有说明是具体某年月日至某年月日的商标使用证明,提交的使用证据早了或晚了,都是不予采纳的,必须在商标局要求的这个日期之内,请一定确认需要提交使用证据的日期。
以上问题都确认无误后,接下来就是认真准备提交使用证据的具体事宜了。
四、什么是反击“撤三”的有效使用证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定义,即“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还应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公司宝】总结了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为: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1)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2、服务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1)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入住表格、挂号卡、奖券、贸易标志、汇款单据、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包括发票、发货单、纪念品、提供服务协议等。
3、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1)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邮寄广告等媒体或广告方式中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报刊杂志应为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的)。
(2)在展览会、展示会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展示会上提供使用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照片等(展览会、展示会应为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
(3)在《商标公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公布、新闻媒体报道中有关商标的使用不视为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公司宝】小贴士:商标的变更、转让和续展注册以及其他不具有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都不能视为实际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注册商标撤销三年停止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证据的要求也是相当严格的,在准备使用证据时,只有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才可能确保注册商标不被撤销。
4、【公司宝】以一家企业在第25类服装被提出撤三为例,需要提交的使用证据日期是:2012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具体举例部分使用证据的组织:(1)贴有该商标的服装的照片,品牌的介绍手册,服装的包装袋,品牌的店面图片等等。
(2)组织在2012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期间的印刷品(包括但不限于标签,包装袋,宣传册,其他宣传品等),印制合同,配套的印刷品(图片格式即可),发票(印刷品上通常没有具体的日期,但是合同与发票都是有具体日期的,很好的成为一个使用证据链条,互相印证商标的使用)。
(3)组织在2012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期间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如果涉及进出口,则可以提供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4)该商标在2012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期间参加展会,博览会的图片,以及与主办方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5)该商标在2012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期间在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宣传广告或者图片,以及与广告商签订的合同发票。
(6)以上证据需要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则提交经过公正的复印件。
如果企业本身并未使用该商标,而是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则提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同时提交以上所述的被许可人实际使用商标的使用证据,亦会被采纳。
商标使用证据最好是多样的,例如:商品、包装、发票、交易凭证等等,多种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才能被采纳。
【公司宝】小贴士:为了保护您商标的合法权益,不要闲置不用,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注意保留自己的商标使用证据,类似发票、印有商标的商品外包装盒(袋)等。
五、商标撤三如何答辩?商标撤三答辩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同时需要交回的还有《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由国家商标总局进行裁定。
1、商标撤销答辩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是被他人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撤销答辩被称为“商标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提供使用证据”。
答辩人需要列举出近三年对于该商标的使用的证明材料。
(2)如果是被他人以“商标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为由提出的撤销,就需要针对商标在本商品或服务上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
2、商标撤销三年使用答辩所需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能够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答辩人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商标印刷情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等。
证据材料清单,公司宝提供)。
撤销商标申请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公司宝提供),答辩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答辩书》、《商标代理委托书》(公司宝提供)3、商标撤三答辩办理手续流程:答辩人与【公司宝】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付款——答辩人提交相关资料并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公司宝制作标准书件——报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4、收到商标撤三通知后,一定要做答辩吗?通常来说,如果不做答辩的话,撤销结果必然是对被撤销方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