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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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思想探析

黄宗羲思想探析

摘要:黄宗羲是明清之际的思想家、政治家,他的《明夷待访录》对传统思想中的民本思想有着较为重大的突破。

将民本思想之中,尊重民意的思想上升到了尊重民众权益的层面。

“以民为本”就是认为君为民而设,君为民之仆。

君和臣都是为了天下人而服务的。

与此同时,黄宗羲提出“先有法制后有人制”的政治学思想。

黄宗羲所处的时代独具特色,独特的生活和成长历程,对其学术思想影响深远。

黄宗羲曾自云一生有三变:“初锢之为党人,继指之为游侠,终厕之于儒林,”这正是黄宗羲一生的写照。

关键词:黄宗羲;学校议政;气外无理;心即是气一、明清之际的社会现实明朝末年,宦官专权,党争不断,朝政荒废,北满入侵,农民起义,天下大乱,民不聊生。

在社会政治方面,明末清初社会大动乱,阉党与东林党相互争权。

李自成的农民起义和清兵入关等历史事件相继发生,使得社会矛盾被激化。

在社会经济方面,明末清初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货币的发展起到了积累原始资本的作用,雇佣关系继而发生与发展,在江南地区手工业资本化活动日益扩大,史称为资本主义萌芽。

另一方面,在文化层面上,儒学的世俗化发展极大地冲击了以程朱理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体系。

到后来王阳明心学的诞生,使儒家思想具有了新的生机与活力,同时这也是黄宗羲思想诞生的源泉。

二、东林党的兴起对黄宗羲思想的影响黄宗羲其父黄尊素,万历年进士,天启中官御史,是当时著名的东林党人,后来在东林党的政治活动中因弹劾魏忠贤而被削职归籍,不久后下狱,遭受酷刑而死。

崇祯元年(1628年)魏忠贤、崔呈秀被除,天启朝冤案将黄尊素平反。

黄宗羲上书恳请诛灭阉党余孽许显纯、崔应元等。

五月刑部会审,出庭对证,黄宗羲从袖中拿出锥子刺许显纯,并当众痛击崔应元,拔其须归祭父灵。

这件事后黄宗羲被人称为“姚江黄孝子”,明思宗叹称其为“忠臣孤子”。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黄宗羲对其父的孝顺。

同时作为东林党重要人物的黄尊素,其政治思想也深深的影响了黄宗羲。

东林学派的兴起,以标榜气节,崇尚实学为目的,对于扭转当时的士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批启蒙思想家。

基于当时中国的具体条件,在这批启蒙思想家中,与法律思想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有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和唐甄,而以黄宗羲最为突出。

黄宗羲(1610-1695) ,字太冲,号南雷,人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

其父黄遵素是“东林党”的重要人物,后被宦官杀害。

黄宗羲知识渊博,既是思想家又是史学家,对数学、天文、地理等也很有研究。

他的著作很多,不下数十种,主要有《南雷文定》、《明儒学案》、《宋元学案》、《明夷待访录》等。

《明夷待访录》不但是他,也是当时所有启蒙思想家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最有代表性的著作。

学术界曾将其与17、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的同类著作相提并论。

但《明夷待访录》成书于1662年(一说1663年),比孟德斯鸠的《法意》(《论法的精神》1748年)、卢梭的《民约论》(《社会契约论》1762年)要早几十年或上百年,比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更要早得多,比洛克的《政府论》(1690年)也早二十多年。

黄宗羲是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

他的法律思想是当时启蒙思想家法律思想的集中表现。

(一)反对君主专制,主张限制君权黄宗羲认为政治之所以腐败,人民之所以受难,最大的祸根就是专制君主。

他说:“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这里指的不是君主个人的好坏问题,而是制度问题。

在他看来,“人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并没有君主。

但到后来,各人只顾各人,天下有“公利”无人去兴,有“公害”无人去除。

为了兴“公利”、除“公害”,于是才产生“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的君主。

他认为唐、虞、三代(夏、商、周)的君主就是这样。

黄宗羲肯定三代以上的君主,正是为了否定三代以下的君主。

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不是兴公利、除公害,反而“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

黄宗羲的民主思想述评

黄宗羲的民主思想述评

黄宗羲的民主思想述评(提纲)提纲:1.黄宗羲思想产生的背景(1)明清时期,沿海地区出现资本主义萌芽。

(2)君主专制的进一步加强和社会矛盾空前恶化,黄的思想有和传统民本思想不同地方是黄主张限制君主的权力,指出君主的绝对权力是一切伤害百姓的根源,主张废除专制,建立平等的人权,这同西方的某些哲学家的观点有相近之处,而中国传统民本思想强调的是为百姓作事作个好官就是目的了,这将直接导致官僚体制的加强和膨胀,而要求官僚本身提高道德修养来更好的为民作主更是空想。

道德治国是这种思想的直接说明。

没有平等自由人权的实施和作为治国的理念,治标不治本没有权力制衡机制的权力监督机制,国家官僚腐败是必然的,人民也不能真正获得民主权力而改善地位2.黄宗羲的主要政治主张(1)揭露君主专制是天下之大害“君已矣”和“君为天下之大害”(2)反对重农抑商,提出“工商皆本”(3)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民主思想(4)批判旧儒学的封建“君为臣纲”的思想3.黄宗羲思想与伏尔泰思想的简单对比伏尔泰思想(1)强调天赋人权,大胆揭露旧制度的弊端。

(2)宣扬人身自由、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批判天主教会和专制制度,反对等级(3)特权和不平等现象。

(4)他还认为私有财产是神圣的。

4.黄宗羲思想的评价、历史地位以及对后世的影响(1)他抨击了君主专制制度,对以后的反专制斗争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2)他的主张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要求,客观上反映了当时封建制度的衰落。

黄宗羲的民主思想述评华中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杨韬黄宗羲是一个拓荒者,他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民主启蒙思想,为资产阶级改良主义和旧民主主义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

这不仅是中国思想史上的骄傲,而且也是世界思想史上的瑰宝。

黄宗羲思想中最重要的就是他的非君的民本思想。

无论是在西方还是东方,传统的封建理论都认为国家是君主的个人财产,是上天赐予君主的。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君主可以“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

浅论《明夷待访录》中的法律思想

浅论《明夷待访录》中的法律思想

浅论《明夷待访录》中的法律思想【摘要】《明夷待访录》是明清之际思想家黄宗羲关于政治理想和法律思想的代表作。

在这部书中,黄宗羲对于三千年专制政治思想作了大胆的反抗,并提出了自己的政治法律构想。

【关键词】明夷待访录;法律思想黄宗羲“初锢之为党人,继指之为游侠,终厕之于儒林。

”他在作为东林名士的父亲被魏忠贤阉党所害之后思报父仇。

在明亡后,他追随鲁王反抗清廷统治多年,并在此过程中写下《明夷待访录》。

在停止反抗清廷后,他就隐居著述,清廷几欲召证,他力辞不往。

他的《明夷待访录》与他的亡国之痛是分不开的,在亲历明的灭亡后,他或者已经感到君“视天下为莫大产业”的政治权利系统只能带来天下的不安定,然而他一生的著作和活动,仍不能脱儒家和儒学的范围。

《明夷待访录》开卷是《原君》篇,黄宗羲从社会的起源说起。

在他看来,最初的君是为天下服务的,一心为公,法也如此;然而“后之为君者不然。

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

”“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诸子孙,受享无穷。

”在这样的权力系统下为了维护其统治的合法性,其法律也只能是“一家之法”。

“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

今也以君为主,天下为客,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

”君视天下为巨大的产业,他是要为自己也为子孙保有这份产业,由此看来,君已经站在了民的对立面上。

“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也。

”“君”的所作所为是导致社会不安定以致王朝覆灭的主要原因,所以黄宗羲在其这本书的开首就提出了改造这种封建体制下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在黄宗羲看来,封建的君权是应当受到抑制的。

在《原臣》篇里,黄宗羲所谓的“臣道”,已经不再是只忠于君主一人而置天下人民生计于不顾的”臣道”。

他认为天下之大非一人之力所能治,君应当分治天下之权与臣共治。

即“岂知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耶?”臣者不应当是君的“仆妾”,只为一家一姓的兴亡;天下也不是君橐中的私有物。

浅论黄宗羲的《原法》篇思想

浅论黄宗羲的《原法》篇思想

从百姓的实际利益 出发 ,树立天下之法 :同时尖锐地指 出,君权专制下的一家之法是祸害天下的非法 之法 。在他看来 ,法是治 国的根基 ,有 治法而后有治人 。但他 的这些论述都只是法的 内容 ,对于法治 的客观化形式还有待进一步落实 。 关键词 ;黄宗羲 ;原法;法治 中图分类号 :DF 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0 (0 60 —0 60 0 8392 0 )6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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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卷第 6 9 期
Vo 9 No6 l1 ,

州 大

学 报
20 0 6年 1 2月
收 稿 日期 :2 0 —61 0 60 —6
作者简介:陈圣彬(9 1) 18 .,男 ,广 东兴 宁人 ,硕士研究生 ,研 究方 向:明清宗羲的 原法 篇思想
婚姻之礼 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 ”
3 1
《 原法》是黄宗羲 《 明夷待访录》中的第三篇文章。黄宗羲 (6019 ) 字太冲 ,号南雷, 11-65 , 别号梨洲,浙江余姚人。他的政治思想代表作 《 明夷待访录》以深刻批判封建君主专制、提倡民 本思想而著称。该书分为十三个专题,共写 了二十一篇文章 ( 下引此书,只注篇名 )…。其 中的 《 原君》 原臣》 原法 》等篇代表了黄宗羲对传统政治制度的反思,现在看来也还有相当的思 、《 、《 想力度,可谓是中国政治思想史中的奇作。不过,以前的众多研究都是以 《 明夷待访录》全书为 文本 ,论述虽然全面,却也有失之宽泛的地方 。本文试图只就 《 原法》篇来作剖析 ,加深对黄宗 羲法律思想的了解 。 在这篇文章里 ,黄宗羲推究了封建国家的立法之道。总的来看,他所讲的那种理想之法是一 种宽泛的治国之道,与我们今天所讲 的在于规范社会行为 的现代法相去甚远 。《 原法》全文仅有 八百来字 ,大概可 以分为以下的三层意思:

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

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

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摘要:《原法》是《明夷待访录》中重要的一篇,集中体现了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在黄宗羲所处的动荡、变革的时代,他凭借自己的睿智提出了一系列超前的法律主张。

他认为应树立“天下之法”,同时指出“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最终认为要实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黄宗羲关于法律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我国近代民主思想的形成,对民主革命运动产生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黄宗羲原法背景意义黄宗羲,字太冲,号南雷,世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生于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卒于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

黄宗羲一生著作颇丰,重要的有《孟子师说》、《金水经》、还编了《明儒学案》、《宋元学案》等。

除此之外还有《明夷待访录》,这部书对三代以后尤其是明代的政治文化和政治制度进行了深刻反思,并提出了自己的新的构想。

该书分为十三个专题,本文只对《原法》篇进行简单剖析,以加深对其法律思想的了解。

一、黄宗羲的法律思想黄宗羲法律思想的核心是用“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进而形成“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局面,围绕这一核心他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一)天下之法黄宗羲在《原法》开篇就写到:“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他为什么这样说呢?接下来他自己给出了原因——“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了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了卒乘之赋以防其乱。

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

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①。

从这可以看出,黄宗羲认为三代以上的法是从百姓的实际需要出发而制定的,其实这里的“法”已经不仅仅是法律,还包括国家制度和各种政令和国家设施。

这种考虑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是“天下之法”,是真正的法。

(二)“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黄宗羲通过对比认为三代以上的法为人民利益着想,而三代以下的法是为统治者服务的,为了君主一人利益,因此三代以下的法是“一家之法”。

自由至上论在古代中国:大哲学家黄宗羲

自由至上论在古代中国:大哲学家黄宗羲

自由至上论在古代中国:大哲学家黄宗羲自由至上论在古代中国:大哲学家黄宗羲——原标题:所有自由至上论者都应该知道的中国哲学家文丨保罗·米尼>PAUL MEANY<<译:禅心云起编:瑞秋的春天许多自由至上论者推崇欧洲的启蒙运动。

他们认为早期自由主义者在启蒙运动时代为繁荣的现代世界奠定了智识基础。

有时候,这会让一些自由至上论者误以为,强调自由企业、宪政和个人自由的制度,只能靠通常所谓之“西方价值观”来实现。

然而,真相更加复杂。

个人和政治自由的概念,并不是启蒙时期的欧洲所独有的。

来自全球不同地区、不同宗教、跨越许多时代的人们,都对自由的价值以及如何最好保留其益处进行了理论探讨。

属于这一长串非西方文化实践者的思想家之一,便是中国大哲学家黄宗羲。

他主张建立一种旨在使所有人而不仅仅是统治者受益,并强调尊重私有产权重要性的宪治模式。

黄宗羲的生平黄宗羲1610年生于中国浙江。

他的父亲黄遵素是明朝高官。

由于父亲的地位,黄宗羲能够广泛地学习历史和哲学。

他经人引荐,师从学者刘宗周,潜心学习了多年。

黄宗羲的作品表明,他精通哲学问题,并不完全信奉某一学派的教条。

相反,他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不同的传统中汲取营养。

其父黄尊素反对中国宫廷中无法无天的宦官权威,并于1626年遭政治对手囚禁,后死于狱中。

对于父亲之死,黄宗羲在帝国的都城勇敢地奋起抗议,之后他归还故里,致力于学术研究。

到了1644年,崛起的满清王朝已经控制了前明领土。

黄宗羲作为反清复明组织的成员,多年来一直在抵抗满清王朝。

他视满清为外国侵略者。

最终,他放弃了对清朝的斗争,但他拒绝合作或接受高官厚禄。

相反,黄宗羲将其余生用于研究历史、政治和哲学。

在退出公共生活期间,黄宗羲在1663年创作了可以说是他最好的作品《明夷待访录》(英文译名:Waiting for the Dawn:A Plan for the Prince),对明朝政权进行了广泛批评,并提出了一套全面的改革建议。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之——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之——
• 君主应定期亲临太学,体察民情、听 从劝谏
分封制不利于中央政教通达与地方;郡县 制易造成天下征伐不息 倘若在边境重地设立地方分镇,可以克服 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弊病,对内可以促进发展, 对外足以抵御防患,而且有利于防止君权的 过度膨胀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加强地方的 独立性和自主性
天下之大,非君子一人所能治理君臣 应当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为己 任 黄宗羲反对将君臣关系等同于父子关 系,反对君主独断专行,强调君与臣 应当相互协作,共同向天下人负责。 大臣不可以只向君主个人效忠
恢复宰相,以分君权 学校议政,以分君权 地方分治,以治集权 君臣共治,以弱集权
封建社会里,充斥着崇拜上帝和皇帝的迷 信,维系宗法、强行族权、重视血缘的偏 私,讲出身、凭门第、定尊卑的特权 君权是罪恶之源,是祸乱之本。君主自私 自利,将天下视为自己的私产,无情的剥 削的
重构“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政治体制
黄宗羲简介:
字太冲,号南雷,浙江余姚人,又称梨洲 先生。
其父为东林名士,因弹劾魏宗贤下狱致死。 因此,黄宗羲自幼为东林党人不畏权势的 反抗精神所感染。19岁赴京为父伸冤,闻 名当世 参加“复社”,从事反对“阉党”活动。 清军入关后,积极参加武装斗争。
著有《明夷待访录》、《明儒学 案》、《南雷文选》、《宋儒学案》 主要贡献:对君主专制政体进行 深刻批判,对于明代的学术史做出 了系统的整理。
恢复宰相,以分君权
贤明的宰相,倘若天子之子不贤, 尚能以之补救。明太祖废除在想的 制度是腐败的开始,宦官控制了入 阁大臣,入阁大臣无法起到宰相的 作用,宦官攫取了宰相的实权,导 致了朝廷黑暗。所以,只有加重相 权,才能避免朝廷的黑暗,是国家 更加的安定。
学校议政,以限君权
• 学校不仅是培养人才的场所,也应当 是表达民意、议论朝政、帮助天子治 理天下的机构。 • 应当继承东汉、北宋时期太学生议论 和干预国事的传统,提高学校的政治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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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黄宗羲的法律思想【摘要】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伟大启蒙思想家。

他抨击和批判封建专制主义的君主制,提倡限制君主权力,从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提出了带有近代资本主义民主色彩的改革方案。

研究他的法律思想,对于我们今天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黄宗羲;限制君权;人民主权;法律;思想黄宗羲,浙江绍兴府余姚县人。

字太冲,一字德冰,号南雷,别号梨洲老人、梨洲山人、蓝水渔人、鱼澄洞主、双瀑院长、古藏室史臣等,学者称梨洲先生。

是明末清初著名的经学家、史学家、思想家、地理学家、天文历算学家、教育家。

黄宗羲思想深邃,学识丰富,著作等身,与顾炎武、王夫之并称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

黄宗羲一生著述颇多,主要有《明夷待访录》、《明儒学案》、《南雷文定》等。

《明夷待访录》是明清时期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最为杰出的代表作。

该书首先从思想上总结了明朝灭亡的教训,以前所未有的笔调发出了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强烈批判;接着又从政、经、法等方面提出了带有近代资本主义民主色彩的改革方案,与以往批判封建专制主义的著述有着鲜明的不同之处,被学者称为十七世纪的中国版民权宣言。

黄宗羲经历了明王朝灭亡、明末农民起义失败、清王朝在血腥镇压南方人民抗清斗争之后重新确立君主专制等政治大变动。

这使他不仅对明清两个政权的更替而且对整个中国历史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明末清初,具备近代资本主义萌芽特征的商品经济出现在中国的大地上,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猛烈地冲击着封建的腐朽生产关系,促进封建经济的蜕变,也促进了新的观念和新的理论的产生。

先贤们通过对传统的思想文化进行反思和总结,批判和否定落后的封建政治理论和法治制度,形成了一种反封建的激进思想,这种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近代意义的民主法律启蒙色彩。

黄宗羲受此影响,也提出了一些进步的法律主张。

一、批判君主专制制度,提倡限制君权在《明夷待访录》的《原君》一篇中,黄宗羲对君主专制的极端不合理性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进行了大胆的揭露和鞭挞。

书中指出:上古时期天下本无君主,君主乃是人们共同推举而出,为人们治理社会的,他必须全身心地为大家服务。

而后世的君主则反其道而行之,变“天下为主”为“天下为客,君为主”,成为极端自私的自利者。

他们把天下看做是自己的产业,将之传于子孙,世代享用。

为夺取天下大可“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

”夺取提天下后“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

黄宗羲由此得出“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的结论。

矛头直指封建专制君主。

这在当时以及后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有无异于思想界的一次大地震。

(一)黄宗羲提出若想限制君主的权利首先必须明辨君臣之间的关系,实行“君臣共治”“原夫做君之意,所以知天下也。

天下不能一人而治,则设官以治之。

是官者,分身之君也。

”从本质讲“君之与臣,名异而实同”,君主和臣子都是治理社会国家的人。

君主本不应该高高在上,养尊处优,而应该尽自己所能为天下兴利除害。

如若不然则应该逊位让贤,而不应该“唯恐后之有天下者不出于其子孙”。

而作为臣子,则应该明确自己乃是君之友,而非仆妾。

“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

”万万不可认为臣为君设,自己的职责仅仅是为君主当好看家狗,而不顾万民之忧苦。

黄宗羲提出“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的君臣观。

他主张“君臣共治”来限制君权这样的理念无疑是对传统的“君为臣纲”式的封建纲常的有力冲击,从君臣关系的角度对君主专制制度进行了猛烈抨击。

在当时封建君主专制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的明清时期无异于一声春雷,振聋发聩,振彻人心,对后世的民主革命活动也起到了重要的启迪效果。

(二)提出建立具有近代资本主义特征的“政事堂”,设置宰相,增加宰相的权利黄宗羲首先指出“又明之无善政,自皇帝罢丞相始也。

”继而分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一、古时君臣关系是平等的,“古者君之待臣也,臣拜,君必答拜”,“秦汉以后废而不讲。

然丞相进,天子御座,在舆为下”此时尚且保持着主客似的关系存在。

然而自明代废除宰相之后,百官成为完全意义上的皇帝手中的工具,听任皇帝摆布,于是就彻底失去了君臣共治天下的意义。

二、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天子传子而宰相传贤,天子贤宰相贤则天下大治,但天子之子则不一定就是贤明,在这种情况下,宰相依然是传贤不传子,于是乎便“足相补救”。

然而在废除宰相制度后,一旦出现天子不贤则无任何补救之处,于是乎便会给国家百姓造成无法估计的灾难。

三、明朝废除宰相之后设立的内阁大学士仅仅有顾问之责以及根据皇帝意志批答奏章,内阁权力轻微且无实权,天子或不能或不愿处理国事,于是大权旁落,形成了明代危害极大的宦官专权。

根据以上三个原因,黄宗羲提出重新设置宰相,以便限制君权。

具体来说即是设宰相一人,参加政事若干人,每日与其他大臣一起,在便殿与天子共同议政。

奏章由天子答复,“天子不能尽,则宰相批之,下六部施行。

更不用呈之御前,转发阁中票拟”;“阁中又缴之御前而后下该衙门如故事往返,防止大权自宫奴出也”。

宰相可设“政事堂”,设五部于其下,“分曹以主众务”。

由此而建立一个以宰相为主体的国家行政机构。

这样的设想已经具备了近代资本主义政体意义上的“责任内阁制”,因为它不仅仅是限制君权,更是在一定程度上架空君主的权利,使君主成为一种国家象征,而实际权力则归属于宰相所有。

后来清末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谭嗣同等人的“虚君共和制”可在此看出其来源。

(三)提出限制君权的另外一种形式——学校议政,使学校成为舆论、议政的场所,成为政事堂之外的监督和咨询机构黄宗羲在《学校》一篇中指出,学校不应该仅仅是培养人才和为科举服务的场所,而应“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而后设学校之意始备”简单来说就是要在学校里面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使官场和社会都倡导文化风尚,另外还要在学校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力量去影响和监督政治的局势。

这样做就可以达到社会安定的效果。

而为了使学校成为他在《学校》里面描述的议政机关,他还要求士大夫和知识分子积极议政,并且还把决定是非曲直的最高权力由天子手里转到学校。

他甚至还拿来东汉的太学清议作关于民主主义的附会解说,并将其解释为近代的议会政治。

以此来推动学校成为议政参政的机关。

他的这一设想与之前的“政事堂”一样,反映了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批判和不满,表现出朦胧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色彩。

(四)主张下放权力,扩大地方的自主权,分割中央与地方的权利黄宗羲经历了明王朝灭亡、明末农民起义失败、清王朝在血腥镇压南方人民抗清斗争之后重新确立君主专制等政治大变动。

这促使他不仅对明清两个政权的更替而且对整个中国历史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深刻的反思,通过反思黄宗羲得出避免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种种弊端的措施——即建立“方镇”。

这也是他提出的限制君权的另一项措施。

在《方镇》中,黄宗羲说:“唐之所以亡,由方镇之弱,非由方镇之强也。

是故封建之弊,强弱并吞,天子之政教有所不加;郡县之弊,疆之害苦无己时。

欲去两者之弊,使其并行不悖,则沿边之方镇乎!”他要求扩大地方自治,实行地方分治,这样的话就是要达到削弱和限制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也就实现了君主专制整体的改变。

这样的设想在今日看来似乎有鼓吹分裂国家之嫌,但是在当时的封建专制政体下则主要是为了削弱中央集权从而达到限制君权的效果,因此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待这一问题,这一设想算是进步的。

综述以上,黄宗羲的这些限制君权的设想主张具体来讲尚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在有些方面甚至显露出些许的不成熟之处,但其法律思想是以反君权为核心的,这些设想和主张也是他其他法律思想的基础和前提。

从整个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来看,它们亦属于尚在萌芽之中的市民阶级的幼稚思想,也影响了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二、提出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的法制观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篇中提出的法制观念不是对封建法制观的小修小补,而是彻底的变革,是要以“天下之法”取代维护君权的“一家之法”。

这样的设想在当时万马齐喑的明清法律思想界无异于是一场海啸般的创举。

在当时可谓是前无古人的。

(一)“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黄宗羲在著述中提出区别“天下之法”和“一家之法”的标准在于法是为谁服务的。

为广大的百姓民众服务是“天下之法”,为帝王一人服务则是“一家之法”。

换句话说就是前者为公,后者为私。

《原法》中他是这样解释的:“二帝(尧舜)、三王(夏、商、周)知天下之不可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此三代以上之法也”。

而三代以下的法则却与此背道而驰,所有法则的出发点不再是为百姓的衣食住行教养安全出发而是从帝王君主的个人利益出发,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服务,“后人之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

”他在书中还举例秦汉以来的一些措施方针来佐证三代以下这些所谓的“法”均是帝王为一己之私利而立之法,从根本上来讲没有一丝一毫为天下黎民百姓着想。

所以,这些都不能将之称为“法”。

(二)否定“非法之法”,肯定“无法之法”黄宗羲对“无法之法”和“非法之法”的认识是在对三代以上之法和三代以下之法的分析梳理之后得出的。

他认为三代以上法是“无法之法”。

因为这时的法律是为公,为天下,为百姓苍生服务的,“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天子与天下所有的人一起共同享有“山泽之利”、“刑赏之权”即所谓的“贵不在朝廷,贱不在草莽”。

这样的法越是没有具体规章越是疏漏百出越是能达到安定社会之效,因此而成为“无法之法”。

与此相比,三代以下的法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是为巩固封建专制集权制定的。

其制定实施的目的与三代以上之法是正好相反的。

因此“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中”。

因此说三代以下之法是“非法之法”。

从上面这些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黄宗羲已经在当时认识到“无法之法”的好处和“无法之法”的弊端。

“无法之法”形似无法,实为有法,可达法疏、防乱之目的,起到约束调解人们关系的目的。

(三)“有法治而后有治人”的法治思想针对历史上人治与法治的争论,黄宗羲也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

《礼记》上关于这一争论有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就是说政之存亡全在于人,并不在于法,即“为政在人”。

孟子在《孟子?离娄》中有了进一步发展“徙法不足自行”,“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这样的话就比孔子更进一步把“法”和“人”联系在一起,换句话说就是法是不会自己实行的,必须依靠人的力量才行。

而荀子在这一点上则提出了比二圣人均明确的说法,荀子说:“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上面三位儒家的代表人物的观点共同之处在于都在强调“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认为没有能单独运作的“法”,“法”必须依靠于“人”,只承认“治人”,不认为存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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