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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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的民主思想述评

黄宗羲的民主思想述评

黄宗羲的民主思想述评(提纲)提纲:1.黄宗羲思想产生的背景(1)明清时期,沿海地区出现资本主义萌芽。

(2)君主专制的进一步加强和社会矛盾空前恶化,黄的思想有和传统民本思想不同地方是黄主张限制君主的权力,指出君主的绝对权力是一切伤害百姓的根源,主张废除专制,建立平等的人权,这同西方的某些哲学家的观点有相近之处,而中国传统民本思想强调的是为百姓作事作个好官就是目的了,这将直接导致官僚体制的加强和膨胀,而要求官僚本身提高道德修养来更好的为民作主更是空想。

道德治国是这种思想的直接说明。

没有平等自由人权的实施和作为治国的理念,治标不治本没有权力制衡机制的权力监督机制,国家官僚腐败是必然的,人民也不能真正获得民主权力而改善地位2.黄宗羲的主要政治主张(1)揭露君主专制是天下之大害“君已矣”和“君为天下之大害”(2)反对重农抑商,提出“工商皆本”(3)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民主思想(4)批判旧儒学的封建“君为臣纲”的思想3.黄宗羲思想与伏尔泰思想的简单对比伏尔泰思想(1)强调天赋人权,大胆揭露旧制度的弊端。

(2)宣扬人身自由、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批判天主教会和专制制度,反对等级(3)特权和不平等现象。

(4)他还认为私有财产是神圣的。

4.黄宗羲思想的评价、历史地位以及对后世的影响(1)他抨击了君主专制制度,对以后的反专制斗争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2)他的主张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要求,客观上反映了当时封建制度的衰落。

黄宗羲的民主思想述评华中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杨韬黄宗羲是一个拓荒者,他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民主启蒙思想,为资产阶级改良主义和旧民主主义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

这不仅是中国思想史上的骄傲,而且也是世界思想史上的瑰宝。

黄宗羲思想中最重要的就是他的非君的民本思想。

无论是在西方还是东方,传统的封建理论都认为国家是君主的个人财产,是上天赐予君主的。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君主可以“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

黄宗羲

黄宗羲
不惜剥夺天下人之利尽归于天子,而将天下之害推
予他人。“一家之法”使本末倒置的君民关系合法
化,从而造成了中国近两千年的君主独裁统治。
批判君主专制
首先,君主专制是造成天下苦乐不均的根源。

黄宗羲认为,君主无不“视天下为莫大产业”,“以为天下
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
二、“天下为主,君为客”

“天下为主,君为客”的观点是黄宗羲 “法治”思想的政治理论基础,也是黄宗羲
要求“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的政
治原因。
三、对“一家之法”的批判

黄宗羲认为“一家之法”违背了君民关系的准 则,其对君主的利益无微不至地予以维护,而视天
下为草芥。为了维护一家一姓的利益,“一家之法”
皇帝更加独裁,更加专制。他主张恢复宰相制,并加重
相权,使皇帝与宰相形成相互制约之势。
限权措施
(二)君臣共治,以弱君权

黄宗羲认为“天下之大,非臣之间“名异而实同”,没有主仆关系。
因此,作为臣来说,“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为一姓也”。 作为君来说应视臣为“师友”。君臣关系如此,君则失去了独断 之权。君臣在共同治理国家时,须以天下人为重,互相协商,各 司其职。
的口号,其标志着正统法律思想遭到了彻底的否定。“天
下之法”为核心的“法治”观也宣告了传统“人治”与
“法治”之争的结束。黄宗羲将帝王服务的法律转而为天
下人服务,将“法治”与民主相结合。把执法的平等深入
到立法领域,把对帝王的保护变为限制,这些都是在他以
前的思想家从未做过,甚至从未想过的事情。变更传统法 律观,使其透露出近代的气息,改革传统法律制度的格局, 逐渐削弱君主之权,变君主为民主,这便是黄宗羲对中国

浅论黄宗羲的《原法》篇思想

浅论黄宗羲的《原法》篇思想

从百姓的实际利益 出发 ,树立天下之法 :同时尖锐地指 出,君权专制下的一家之法是祸害天下的非法 之法 。在他看来 ,法是治 国的根基 ,有 治法而后有治人 。但他 的这些论述都只是法的 内容 ,对于法治 的客观化形式还有待进一步落实 。 关键词 ;黄宗羲 ;原法;法治 中图分类号 :DF 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0 (0 60 —0 60 0 8392 0 )6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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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卷第 6 9 期
Vo 9 No6 l1 ,

州 大

学 报
20 0 6年 1 2月
收 稿 日期 :2 0 —61 0 60 —6
作者简介:陈圣彬(9 1) 18 .,男 ,广 东兴 宁人 ,硕士研究生 ,研 究方 向:明清宗羲的 原法 篇思想
婚姻之礼 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 ”
3 1
《 原法》是黄宗羲 《 明夷待访录》中的第三篇文章。黄宗羲 (6019 ) 字太冲 ,号南雷, 11-65 , 别号梨洲,浙江余姚人。他的政治思想代表作 《 明夷待访录》以深刻批判封建君主专制、提倡民 本思想而著称。该书分为十三个专题,共写 了二十一篇文章 ( 下引此书,只注篇名 )…。其 中的 《 原君》 原臣》 原法 》等篇代表了黄宗羲对传统政治制度的反思,现在看来也还有相当的思 、《 、《 想力度,可谓是中国政治思想史中的奇作。不过,以前的众多研究都是以 《 明夷待访录》全书为 文本 ,论述虽然全面,却也有失之宽泛的地方 。本文试图只就 《 原法》篇来作剖析 ,加深对黄宗 羲法律思想的了解 。 在这篇文章里 ,黄宗羲推究了封建国家的立法之道。总的来看,他所讲的那种理想之法是一 种宽泛的治国之道,与我们今天所讲 的在于规范社会行为 的现代法相去甚远 。《 原法》全文仅有 八百来字 ,大概可 以分为以下的三层意思:

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

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

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摘要:《原法》是《明夷待访录》中重要的一篇,集中体现了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在黄宗羲所处的动荡、变革的时代,他凭借自己的睿智提出了一系列超前的法律主张。

他认为应树立“天下之法”,同时指出“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最终认为要实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黄宗羲关于法律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我国近代民主思想的形成,对民主革命运动产生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黄宗羲原法背景意义黄宗羲,字太冲,号南雷,世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生于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卒于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

黄宗羲一生著作颇丰,重要的有《孟子师说》、《金水经》、还编了《明儒学案》、《宋元学案》等。

除此之外还有《明夷待访录》,这部书对三代以后尤其是明代的政治文化和政治制度进行了深刻反思,并提出了自己的新的构想。

该书分为十三个专题,本文只对《原法》篇进行简单剖析,以加深对其法律思想的了解。

一、黄宗羲的法律思想黄宗羲法律思想的核心是用“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进而形成“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局面,围绕这一核心他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一)天下之法黄宗羲在《原法》开篇就写到:“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他为什么这样说呢?接下来他自己给出了原因——“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了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了卒乘之赋以防其乱。

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

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①。

从这可以看出,黄宗羲认为三代以上的法是从百姓的实际需要出发而制定的,其实这里的“法”已经不仅仅是法律,还包括国家制度和各种政令和国家设施。

这种考虑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是“天下之法”,是真正的法。

(二)“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黄宗羲通过对比认为三代以上的法为人民利益着想,而三代以下的法是为统治者服务的,为了君主一人利益,因此三代以下的法是“一家之法”。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之——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之——
• 君主应定期亲临太学,体察民情、听 从劝谏
分封制不利于中央政教通达与地方;郡县 制易造成天下征伐不息 倘若在边境重地设立地方分镇,可以克服 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弊病,对内可以促进发展, 对外足以抵御防患,而且有利于防止君权的 过度膨胀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加强地方的 独立性和自主性
天下之大,非君子一人所能治理君臣 应当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为己 任 黄宗羲反对将君臣关系等同于父子关 系,反对君主独断专行,强调君与臣 应当相互协作,共同向天下人负责。 大臣不可以只向君主个人效忠
恢复宰相,以分君权 学校议政,以分君权 地方分治,以治集权 君臣共治,以弱集权
封建社会里,充斥着崇拜上帝和皇帝的迷 信,维系宗法、强行族权、重视血缘的偏 私,讲出身、凭门第、定尊卑的特权 君权是罪恶之源,是祸乱之本。君主自私 自利,将天下视为自己的私产,无情的剥 削的
重构“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政治体制
黄宗羲简介:
字太冲,号南雷,浙江余姚人,又称梨洲 先生。
其父为东林名士,因弹劾魏宗贤下狱致死。 因此,黄宗羲自幼为东林党人不畏权势的 反抗精神所感染。19岁赴京为父伸冤,闻 名当世 参加“复社”,从事反对“阉党”活动。 清军入关后,积极参加武装斗争。
著有《明夷待访录》、《明儒学 案》、《南雷文选》、《宋儒学案》 主要贡献:对君主专制政体进行 深刻批判,对于明代的学术史做出 了系统的整理。
恢复宰相,以分君权
贤明的宰相,倘若天子之子不贤, 尚能以之补救。明太祖废除在想的 制度是腐败的开始,宦官控制了入 阁大臣,入阁大臣无法起到宰相的 作用,宦官攫取了宰相的实权,导 致了朝廷黑暗。所以,只有加重相 权,才能避免朝廷的黑暗,是国家 更加的安定。
学校议政,以限君权
• 学校不仅是培养人才的场所,也应当 是表达民意、议论朝政、帮助天子治 理天下的机构。 • 应当继承东汉、北宋时期太学生议论 和干预国事的传统,提高学校的政治 地位。

黄宗羲法律思想简介

黄宗羲法律思想简介

经济法思想
有学者用公式表示如下 唐建中▪两税法=租庸调+杂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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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庆历▪王安石役钱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
明嘉靖▪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 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 明天启▪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王安石税法+杂派+杂 派=两税法+杂派+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 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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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思想
结论
3
“是故明乎为君之职分,则唐、虞之世, 人人能让,许由、务光非绝尘也;不明 乎为君之职分,则市井之间,人人可欲, 许由、务光所以旷后世而不闻也。然君 之职分难明,以俄顷淫乐不易无穷之悲, 虽愚者亦明之矣。”
政治法思想
君权分而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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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君臣共治】 “天下之大,非一人之所能治,而分治之以群工。”
王夫之法律思想
天下士,非一乡之士 人伦师,亦百世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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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情治罪】 “原情定罪,而罪有差等,饰法明伦,而法有轻重,委之鬼 诛,则神所弗佑,待之人祸,则众难方兴。”
6
【法贵责上】
“法先自治以治人,先治近以及远” “严之于上官”,对特权者绳之以法 法贵责上,法贵责亲
谢谢
经济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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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恢复井田制
春秋以前的土地制度,这 种制度把土地划分为方田 ,每块方田阡陌纵横,分 为九块,外围的八块分别 由八户耕种,收货归己, 中间一块为公田,有八户 共同耕种,收货归封邑贵 族所有。春秋战国时,井 田制已经遭到破坏,秦孝 公任用商鞅改革,废井田 、开阡陌,正式废除井田 制度,随着秦统一中国, 井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不 复存在。

黄宗羲的思想主张影响

黄宗羲的思想主张影响

黄宗羲的思想主张影响
黄宗羲的思想主张有⼒的批判清朝的封建专制统治,提出经世致⽤等思想,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批判了重农抑商思想。

主张从理学的教条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追求社会的变⾰,在当时具有⾮常明显的进步意义。

黄宗羲的主要思想主张
黄宗羲激烈反对君主专制制度。

进⼀步批判了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制。

他指出,专制帝王的袭法,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统治⽽制定的,因⽽是⾮法的。

黄宗羲认为,在法治的原则下,可以不废除君主。

但“天下不能⼀⼈⽽治”。

同时黄宗羲还驳斥了轻视⼯商业的传统思想,指出⼯商业和农业⼀样,“盖皆本也”。

他认为有关国计民⽣的⼯商业应该受到保护。

黄宗羲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批判和他所提出的⼯商皆本的思想,反映了⼯商业发展后市民的⼀些政治要求,带有初期的民主思想的⾊彩,在当时是进步的。

论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论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论黄宗羲的法律思想【摘要】黄宗羲是明末清初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他在《明夷待访录》中提出了一个系统批判君主专制制度的理论,对明代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批判,他倡导民主、民治、法治。

强调从政治法律制度上解决社会治安乱的问题。

本文从介绍黄宗羲的生平入手,主要对其在《明夷待访录》中的法律思想进行论述。

【关键词】黄宗羲法律思想民主法治一、黄宗羲黄宗羲,字太冲,号南雷,人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

明清之际的文化巨人,我国早期伟大的启蒙主义思想家,17 世纪具有先进法律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

黄宗羲知识渊博,既是思想家又是史学家,对数学、天文、地理等也很有研究。

他一生的著作很多,主要有《南雷文定》、《明儒学案》、《明夷待访录》等。

其中《明夷待访录》是其最具代表性的著作。

在《明夷待访录》中他总结了明朝灭亡的教训并对封建制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体现出一定民主思想,也体现出他进步的政治法律思想。

二、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一)民主君客思想。

黄宗羲认为政治之所以腐败,人民之所以受难,最大的原因就是君主专制。

他说:“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黄宗羲认为,“人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即自私自利是人的本性,并没有君主。

但到后来,各人只顾各人,天下有“公利”无人去兴,有“公害”无人去除。

为了兴“公利”除“公害”,于是才产生了“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的君主。

由此可以看出,君主的产生也是要保障人们私人的权利,君主原来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压迫者。

黄宗羲明确指出君主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一人与天下之人的利益一致,这是天下大公。

黄宗羲认为君主与人民的关系应是客与主的关系,君主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君主的首要任务是为人民服务。

他否定三代以后的君主,批判自秦王朝以来两千多年的专制君主。

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思想变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君权神授”为“君权民授”,超越传统儒家重民、爱民、为民请命的民本思想,逐渐向民主、民治、民主监督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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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批启蒙思想家。

基于当时中国的具体条件,在这批启蒙思想家中,与法律思想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有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和唐甄,而以黄宗羲最为突出。

黄宗羲(1610-1695) ,字太冲,号南雷,人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

其父黄遵素是“东林党”的重要人物,后被宦官杀害。

黄宗羲知识渊博,既是思想家又是史学家,对数学、天文、地理等也很有研究。

他的著作很多,不下数十种,主要有《南雷文定》、《明儒学案》、《宋元学案》、《明夷待访录》等。

《明夷待访录》不但是他,也是当时所有启蒙思想家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最有代表性的著作。

学术界曾将其与17、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的同类著作相提并论。

但《明夷待访录》成书于1662年(一说1663年),比孟德斯鸠的《法意》(《论法的精神》1748年)、卢梭的《民约论》(《社会契约论》1762年)要早几十年或上百年,比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更要早得多,比洛克的《政府论》(1690年)也早二十多年。

黄宗羲是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

他的法律思想是当时启蒙思想家法律思想的集中表现。

(一)反对君主专制,主张限制君权黄宗羲认为政治之所以腐败,人民之所以受难,最大的祸根就是专制君主。

他说:“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这里指的不是君主个人的好坏问题,而是制度问题。

在他看来,“人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并没有君主。

但到后来,各人只顾各人,天下有“公利”无人去兴,有“公害”无人去除。

为了兴“公利”、除“公害”,于是才产生“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的君主。

他认为唐、虞、三代(夏、商、周)的君主就是这样。

黄宗羲肯定三代以上的君主,正是为了否定三代以下的君主。

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不是兴公利、除公害,反而“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

所以黄宗羲所否定的,是秦汉以来的专制君主。

三代以前与三代以后的君主有这样大的差别,关键就在于三代以前是“以天下为主,君为客”。

三代以后是“以君为主,天下为客”。

这样一来,人们为了争当君主,便使得天下不能安宁。

在其未当上君主以前,不惜“涂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在其当上君主以后,又不惜“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

黄宗羲还对三代以前和三代以后人民对待君主的态度进行了比较:“古者天下之人爱戴其君,比之如父,拟之如天,诚不为过也。

今也,天下之人,怨恶其君,视之如寇仇,名之为独夫,固其所也。

”他提出了一个包含有君臣平等意义的新命题,即“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官者,分身之君也”,所谓“名异”,指君臣的名位不同;所谓“实同”,指君臣都在为万民治理天下,只是分工不同。

所以他说:“缘夫天下之大,非一人所能治而分治之以群工。

故我(指臣)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

”他认为过去的臣子唯君主的马首是瞻,是一种宦官、宫妾思想,是“视天下人民为人君囊中之私物”,视自己为君主的“仆妾”。

而君主也把臣子看成是供其“奔走服役之人”。

在黄宗羲看来,臣子应该以“万民之忧乐”为念,而不应以“一姓之兴亡”为念。

君臣关系不是主仆关系,也不是父子关系;如果君臣都“以天下为事”,那么臣就不是“君之仆妾”,而是“君之师友”。

黄的这些说法,显然是对“君为臣纲”的封建正统思想的冲击,是从君臣关系这一侧面反对君主专制。

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和“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不但从君民、君臣两个方面比较全面地抨击了君主专制制度,而且又都把反对君主专制同反对君主“视天下为莫大的产业”的封建所有权观念联系了起来。

这就大大丰富了他的反专制思想的内容,使其既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又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黄宗羲限制君权的主张,主要有以下三点。

1“置相”和提高相权他认为在古代,君臣的差距不大,“伊尹、周公之摄政,以宰相而摄天子”,并没有引起什么非议。

但“后世君骄臣谄”,“天子之位过高”。

天子死后,如无适龄的“长君”,只能“委之母后”,宰相不能也不敢摄代。

秦汉以后,特别是罢相以后,作为与天子共治天下的百官,便变成了唯命是从的工具。

天子对待他们的态度不外是“能事我者,我贤之;不能事我者,我去之”。

在宰相尚未废除前,“天子传子,宰相不传子;天子之子不皆贤,尚赖宰相传贤足相补救,则天子亦不失传贤之意。

宰相既罢,天子之子一不贤,更无与为贤者矣,不亦并传子之意而失者乎”!因此,他主张恢复宰相制度,使宰相有职有权,能与天子“同议可否”。

2主张学校议政黄宗羲很重视学校的作用,认为学校不但是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且应当成为“公其非是”的议政机关。

并且要求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

黄宗羲从东汉太学生议论朝政那里找到依据,进一步把学校发展成含有近代意义的议会机关,要求将决定是非的最高权力从天子手中转移到学校。

明确提出:“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

”在中央,他要求从天子到公卿都要在太学祭酒(相当于校长)的面前就弟子之列,祭酒有权批评政治的得失。

在地方,郡县官都要在学官的面前就弟子之列,学官对地方政事之缺失,“小则纠绳,大则伐鼓号于众”。

黄宗羲的学校议政,虽然远非什么议会政治,但可以说是由封建专制向近代议会制迈出的小小一步。

3提倡地方分治为了限制君权,黄宗羲和其他启蒙思想家都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谈论过古代分封制和后来郡县制的得失。

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二者各有利弊。

封建制(分封制)地方权力太大,郡县制地方权力太小。

如黄宗羲就说:“封建之弊,强弱兼并,天子之政教有所不加;郡县之弊,疆场之害苦无己时(指郡县无力御外)”,他主张将二者结合起来,加强地方的独立性和自立性。

(二)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同时,也反对维护君主专制的法制,而要求立法为“公”,要求兼顾城市市民的利益。

从这一思想出发,他们都主张变法,反对死守祖宗成法。

黄宗羲尖锐地批判了那些主张“子孙以法祖为孝”的“俗儒”,认为当今的一切制度,都应“远思深览,一一变通”。

以黄宗羲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正是在这一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含有一定进步和民主因素的新的法律观点。

其中最富有时代特色、并对后世最有启蒙意义的,就是反对“一家之法”,主张代之以“天下之法”。

这种与反对“以君为主,天下为客”,主张“以天下为主,君为客”相呼应的思想,也是他从对比三代以上和三代以下的历史中得出的结论。

其论点主要有二。

1“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黄宗羲认为“三代以上”的“二帝”(尧、舜)、“三王”(禹、商汤、周文王、武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卒伍、车乘,指军队)之赋以防其乱,此三代以上之法也”。

可见三代以上之法是从“为天下”出发的,“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

但是,“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

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

他列举了秦汉以来的一些措施,秦废封建(封疆土,建诸侯)为郡县,汉封诸子为王等,都是皇帝为一己之私利所立的法,这种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根本不能称之为“法”,所以他说“三代以下无法”。

2肯定“无法之法”,否定“非法之法”黄宗羲进一步指出“三代之法”是“藏天下于天下”,天子不把“山泽之利”、“刑赏之权”据为己有而与天下之人分享,“贵不在朝庭”、“贱不在草莽”。

因此,“法愈疏而乱愈不作”,可以算是“无法之法”。

而“后世之法”则藏天下于筐箧,皇帝把一切福利据为己有,“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提心吊胆,疑神疑鬼,唯恐他人染指”、“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政其法不得不密”,其结果必然是“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所以这种“藏天下于筐箧”没有一点为天下之心的法,是“非法之法”。

为了反对“非法之法”,黄宗羲批判了当时两种替其辩护的观点。

一种是“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

意思是一个朝代有一个朝代的法制,明朝的开国者创立了法度,子孙便应遵循。

他驳斥说,这种“非法之法”,不管是“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还是“后王或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坏之”,都一样。

因为“坏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创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

另一种是“有治人,无治法”,想借用荀子的话来反对变法。

黄宗羲针锋相对地答复说,他的看法是“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因为不改变“桎梏天下人之手足”的“非法之法”、“一家之法”,即使有“能治之人”,也处处掣肘,不能有所作为。

反之,如果有“天下之法”在,即使不得其人,“亦不至深刻罗网”,为害天下。

黄宗羲要求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的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漫漫长夜中的一线光明,是走向近代的先驱。

他所谓的“天下之法”,也就是使天下之人都能“自私”、“自利”,或都能“各得自私、各得自利”之法。

这正是近代,以个人为本位和以自由、平等为号召的资产阶级法律观的萌芽形态。

(三)反对重农抑商,主张工商皆本“重农抑商”或“崇本抑末”是我国古代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

先秦儒、法两家在很多方面是对立的,却一致赞成以农为本、以商(包括手工业)为末,并长期成为封建统治者制定政策、法律的指导思想。

黄宗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把以农为本、以工商为末的传统思想,改为工商皆本的思想家。

他说:“今夫通都之市肆,十室而九,有为佛而货者,有为巫而货者,皆不切于民用。

一概痛绝之,亦庶乎救弊之一端也。

此圣王崇本抑末之道。

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

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

”本来,在先秦儒家与法家的重农抑商思想中,主要是反对“奇技淫巧”,的确没有把切于民用的手工业加以抑止。

但他们的抑商思想和政策,却不利于商品流通,因而也不利于手工业的发展。

特别是秦汉以后,封建国家与民争利,对民间工商业设置各种限制并从思想上加以鄙视,更加束缚了工商业者的手足。

工商始终位居末业,从未取得与农业平起平坐的地位。

另一方面,封建统治者为了满足其腐化享乐生活,反而不禁不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只禁有利于民用的工商业。

所以黄宗羲首先提出分清是否切于民用的问题,然后才将切于民用的工商业提到本的位置,是很有倾向性的。

他是站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立场上来谈工商皆本,来替工商业和工商业者说话的。

黄宗羲没有针锋相对地提出“重商抑农”的口号,没有想到资本的原始积累,也不可能知道行将到来的新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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