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的君_臣_法思想及启蒙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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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批启蒙思想家。

基于当时中国的具体条件,在这批启蒙思想家中,与法律思想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有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和唐甄,而以黄宗羲最为突出。

黄宗羲(1610-1695) ,字太冲,号南雷,人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

其父黄遵素是“东林党”的重要人物,后被宦官杀害。

黄宗羲知识渊博,既是思想家又是史学家,对数学、天文、地理等也很有研究。

他的著作很多,不下数十种,主要有《南雷文定》、《明儒学案》、《宋元学案》、《明夷待访录》等。

《明夷待访录》不但是他,也是当时所有启蒙思想家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最有代表性的著作。

学术界曾将其与17、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的同类著作相提并论。

但《明夷待访录》成书于1662年(一说1663年),比孟德斯鸠的《法意》(《论法的精神》1748年)、卢梭的《民约论》(《社会契约论》1762年)要早几十年或上百年,比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更要早得多,比洛克的《政府论》(1690年)也早二十多年。

黄宗羲是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

他的法律思想是当时启蒙思想家法律思想的集中表现。

(一)反对君主专制,主张限制君权黄宗羲认为政治之所以腐败,人民之所以受难,最大的祸根就是专制君主。

他说:“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这里指的不是君主个人的好坏问题,而是制度问题。

在他看来,“人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并没有君主。

但到后来,各人只顾各人,天下有“公利”无人去兴,有“公害”无人去除。

为了兴“公利”、除“公害”,于是才产生“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的君主。

他认为唐、虞、三代(夏、商、周)的君主就是这样。

黄宗羲肯定三代以上的君主,正是为了否定三代以下的君主。

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不是兴公利、除公害,反而“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

明末清初四大启蒙思想家思想主张

明末清初四大启蒙思想家思想主张

明末清初四大启蒙思想家思想主张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的进步思想主张有:一、政治上:反对君主专制独裁,提倡“人民为主”.黄宗羲认为君主专制是天下之大害,提倡“法治”,改革君主专制,强调衡量治理天下成功的标准应当是看广大百姓快乐与否.顾炎武也激烈反对君主专制,主张限制君权,提出亡国与亡天下的区别,认为,保卫一家一姓的国家,是君主及其大臣的事,而保卫天下是所有人的事,这段话后来被后人提炼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鼓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王夫之认为天下的土地不能被君主一人所有,而应当是从事农业的老百姓都有份.二、经济上,重视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强调经世致用.黄宗羲驳斥轻视工商业的传统思想,指出工商业和农业一样,都是“民生之本”,应该受到保护.顾炎武、王夫之主张文人多研究一些有关国计民生的现实问题,反对空谈.三、思想上,批判继承传统儒学,构筑具有时代特色的新思想体系.黄宗羲批判旧儒学的“君为臣纲”的思想,继承先秦儒家的民本思想,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新思想命题.顾炎武批判道学脱离实际的学风,主张发挥孔子的“博学于文,行已有耻”的积极思想,提倡走出门户,到实践中求真知.王夫之批判理学先前宣扬的“天命论”和“生知论”,建立了超越前人的唯物主义体系.唐甄的思想主张如下:1、贵实是唐甄思想的基础,讲求实事、实行、实治和实功是其先进的思想,更是其毕生的追求。

在唐甄看来,实治实功落实到政治上,就是要凡是为民,而为民的首要标准就是实现富民。

2、唐甄把富民提高到惟-正确的立国之道竭力宣扬,他认为民富才能国强,立国之道,惟在富民,为政首在富民,他从根本上强调统治者要以富民为执政宗旨。

同时,他明确指出:富民不是富在府库,富极少数为政者,而是富在编户,要让占社会绝大多数的人民都富裕起来。

这一认识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的愿望,正是他思想的进步性所在。

3、明清之际,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萌芽,新兴市民阶层逐步壮大,唐甄从中汲取政治营养,并在继承儒家传统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思想体系,涵盖哲学、政治、经济、教育、军事等思想。

黄宗羲

黄宗羲
不惜剥夺天下人之利尽归于天子,而将天下之害推
予他人。“一家之法”使本末倒置的君民关系合法
化,从而造成了中国近两千年的君主独裁统治。
批判君主专制
首先,君主专制是造成天下苦乐不均的根源。

黄宗羲认为,君主无不“视天下为莫大产业”,“以为天下
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
二、“天下为主,君为客”

“天下为主,君为客”的观点是黄宗羲 “法治”思想的政治理论基础,也是黄宗羲
要求“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的政
治原因。
三、对“一家之法”的批判

黄宗羲认为“一家之法”违背了君民关系的准 则,其对君主的利益无微不至地予以维护,而视天
下为草芥。为了维护一家一姓的利益,“一家之法”
皇帝更加独裁,更加专制。他主张恢复宰相制,并加重
相权,使皇帝与宰相形成相互制约之势。
限权措施
(二)君臣共治,以弱君权

黄宗羲认为“天下之大,非臣之间“名异而实同”,没有主仆关系。
因此,作为臣来说,“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为一姓也”。 作为君来说应视臣为“师友”。君臣关系如此,君则失去了独断 之权。君臣在共同治理国家时,须以天下人为重,互相协商,各 司其职。
的口号,其标志着正统法律思想遭到了彻底的否定。“天
下之法”为核心的“法治”观也宣告了传统“人治”与
“法治”之争的结束。黄宗羲将帝王服务的法律转而为天
下人服务,将“法治”与民主相结合。把执法的平等深入
到立法领域,把对帝王的保护变为限制,这些都是在他以
前的思想家从未做过,甚至从未想过的事情。变更传统法 律观,使其透露出近代的气息,改革传统法律制度的格局, 逐渐削弱君主之权,变君主为民主,这便是黄宗羲对中国

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的思想主张

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的思想主张

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的思想主张
黄宗羲:
1、黄宗羲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民主思想,提出了维护百姓的利益,君主是为百姓服务的,著作《明夷待访录》。

2、他主张以“天下之法”取代皇帝的“一家之法”,要求限制皇帝的权力,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

顾炎武:
1、他提出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一口号,鼓励百姓关心国家大事。

2、提出了“经世致用”的治学思想,开一代朴实学风的先河。

著作《日知录》、《天下郡国利病书》。

王夫之:
1、提出“天理即在人欲”,反对禁欲主义。

著作《宋论》、《读通鉴论》、《张子正蒙注》。

2、他的思想属于唯心主义思想,“动而成象则静”,“静者静动,非不动也”,“动而趋行者动,动而赴止者静”。

他们的思想强调了“人”的重要性,解放了人民的思想,为以后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思想道德基础。

此三人还提出“经世致用”的思想,又被称为“经世致用之学”。

这个思想的特点就是以史为鉴,学术研究和现实相结合,全方位诠释了古代典故为手段,从中发挥出自己的社会和政治见解,并用在对社会的改革上面。

生活在明末清初时期的这三位伟大的思想家,他们继承了明朝晚期进步的思想传统,反对民族压迫和封建专制主义,重视手工业和商业,批评了继承传统儒学,构建具有当代特色的新体系思想。

这些主张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萌芽时代的要求,具有解放思想的跨历史意义。

论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

论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

论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摘要】黄宗羲作为明代著名思想家,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思想,寓意天下共主,君臣关系互为依存。

他批判传统儒家道德观念,主张以天地人为本,追求人性真理。

黄宗羲对中央集权提出批判,认为政治权力应分散于地方,以实现民众自治。

他建议建立学府,培养人才,推动政治改革。

黄宗羲的思想影响深远,为后人思想提供了重要启示。

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黄宗羲的思想具有独特价值,对后世思想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关键词:黄宗羲,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内涵,传统儒家道德观念,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建议,影响,独特价值,时代背景,深远影响。

1. 引言1.1 黄宗羲的生平黄宗羲(1610-1695),字伯嗣,又字為仁,號嵩山。

浙江绍兴人。

明末清初思想家、文史学家、政治家、教育家。

黄宗羲出生于一个世代文人的家庭,自幼聪敏好学,博览群书。

年轻时即以文章才情著称,广结良朋,结识王国维、顾炎武等一批文人学士。

曾游学南京,与汤若望及黄韬亲交,探讨历史、经学、诗文等诸多领域。

后来,黄宗羲被明朝多次嘉奖,深得朝廷宠信。

明末宦官专权,朝纲日衰,社会动荡不安,黄宗羲深感时事危机,开始思考国家兴衰之道。

明亡后,黄宗羲深居简出,著书立说,致力于复兴儒学、整顿风俗。

他提倡“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政治理念,主张君臣之道、礼义道德,对传统儒家思想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与批评。

其思想对后世的影响深远,被誉为明清之际的“闵学德先生”。

2. 正文2.1 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的内涵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是其政治理念的核心。

这一思想体现了他对政治秩序的独特理解和主张。

黄宗羲认为,天下是广大人民的共同生活空间,君主只是其中一员,应当为人民的利益而管理国家。

他主张君臣关系应该建立在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基础上,君主应当以人民的利益为主,执政为民,为民而治。

君主应当具备谦虚和谨慎的态度,虚心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国家政治稳定和民生安康。

论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

论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

论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黄宗羲是明代末年至清代初年的思想家、历史学家、政治家和教育家,他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是他对中国传统政治观念的一次重要创新。

本文将从黄宗羲的背景出发,阐述他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的缘由和内涵,以及对后世影响。

黄宗羲生于明末时期,正逢朝政腐败,社会动荡,国力衰退。

这一时期中国的传统政治观念遭到了严重的挑战,民间呼声渐高,思想界迫切需要一个新的思想体系来解决这些问题。

而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正是他对于中国政治体制的一种创新。

“天下为主,君为客”一词,可以理解为天下万民共同构成的社会整体,而君主只是这个整体中的一员。

黄宗羲的思想是基于儒家的“仁政”理念,认为天下的治理应该以人为本,以民为主。

他主张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来自于人民的支持和认可,君主只是人民的代表,是为人民服务的。

他同时也认为君主的权力是有限的,必须受到约束,而且应该接受人民的监督。

黄宗羲将人民和君主的关系比喻为主仆关系,强调君主应该以一种谦虚的态度对待人民。

君主不能滥用权力,应该积极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谋福祉。

他认为君主应该注重民生,国家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黄宗羲在思想上的创新引起了当时知识分子的广泛关注,他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成为了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的一种重要修正。

他的思想强调天下人民的主权和君主权力的合理性,把君主的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为后世政治思想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

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对后世的民主思潮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为中国社会政治观念的变革提供了一个新的思想框架,对后来的政治改革运动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催化作用。

黄宗羲的思想改变了人们对于君主的认识,从神权到人权的转变,使得政治权力转向了民众,推动了人权意识的觉醒。

黄宗羲的思想对于今天中国政府的行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中包括权力受制约、官员为民众服务等方面。

对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几点认识

对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几点认识

对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几点认识作者:晋龙涛来源:《商情》2009年第03期【摘要】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对于“君”、“一家之法”进行最为猛烈抨击的,典型代表人物当属黄宗羲,批判的同时,他对于未来社会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构想。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他仍然没有脱离“士大夫”立场,而是固守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原则。

因此,其构想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关键词】黄宗羲明夷待访录法律思想一、《明夷待访录》所体现的法律思想《明夷待访录》是明清之际思想家、史学家黄宗羲法律思想的代表作。

其法律思想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一为对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律的批判;二为对大同社会下法律制度的构想。

(一)对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律的批判1.对于“君”及“一家之法”的批判。

在清王朝覆灭之前,中国一直是中央集权的父权制家长式的统治,也既是“家天下”。

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是维护帝王统治的合法性。

这种法律和西方那种分权制衡的情况有着根本的差别,因此,往往会导致帝王本人的权力极度膨胀,并使其滥用手中的各种权力,而葬送自己的“家业”,遂被另一姓氏王朝所代替的可悲结局。

黄宗羲经历了明、清两个王朝的交替,在总结明王朝及以前历代王朝覆灭原因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末然以为之法。

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即是说“君”为天下之大害,“君”所立之法为“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

在黄宗羲看来,最初的君是为天下服务的,一心为公,法也如此;而后世之“君”却拿天下服务自己,立“一家之法”,导致生灵涂炭,祸害天下,而且与此同时,也往往葬送了自己的王朝。

所以说,“君”为天下之大害,“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

黄宗羲没有对“君”作出分类说明,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在他那里,为天下之大害的“君”为“后世之君”,也即是君主专制体制下的“君”。

论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

论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

论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黄宗羲是明末清初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历史学家和文化名人,他的思想对中国古代政治哲学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他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思想,这一思想深刻地反映了黄宗羲的政治理想和伦理观念,是中国政治哲学史上的一座丰碑。

从政治制度方面看,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是对传统君主专制制度的一种批判和反思。

在传统君主专制社会中,君主被视为天下的主宰,绝对的权力和统治地位使得君主可以肆意妄为,无视民众的利益,造成了天下百姓的疾苦和血泪。

黄宗羲认为,君主应当在天下人民之上,为天下人民服务,君主应当成为天下人民的仆人,而不是主宰天下人民的统治者。

在黄宗羲看来,君主应当尊重天下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尊重天下人民的意愿和诉求,从而建立一种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制度。

他主张通过平等法治来调整统治与管制的关系。

这在当时几乎是与众不同的观点,也是著名的政治思想之一。

虽然这一思想没有在当时得到足够的重视,但它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却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后来中国的政治制度改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从伦理观念方面看,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体现了一种民主和平等的伦理观念。

在传统君主专制社会中,君主被认为是皇权至上的神圣存在,他的命令和意志具有绝对的权威,天下百姓只能顺从和服从。

而在黄宗羲的思想中,天下人民应当是主体和主人,而君主应当是客人和仆人。

这种伦理观念反映了黄宗羲对平等和自由的追求,是对传统等级制度的一种根本批判。

他主张通过平等之道,来彻底改变绝对性的支配压迫的等级关系,建立一个以平等和自由为基础的社会。

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对后来中国政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清末民初时期,新式的公民观念开花结果,思想家们开始以民主和平等为中心思想,推动中国社会和政治的变革。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展开和深化,成为一种新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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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 952010年 第7期黄宗羲的君、臣、法思想及启蒙意义文/赵玉摘 要:中国早期的启蒙思潮始于16—17世纪,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制度日趋衰落、资本主义开始萌芽的时代。

作为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对三代前后的君、臣、法思想进行了对比,揭露出现有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对理想的君臣关系和法律制度进行了初步的设想,并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君道思想,“为天下,非为君”的臣道思想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律思想,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和空想成分,但其中所体现的民主启蒙精神可以说是划时代的觉醒。

关键词:黄宗羲;君;臣;法中图分类号:G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0)07-0095-02一、“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君道观黄宗羲在论述自己理想的政治制度之前,假定了一个人类社会产生之初的自然状态“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

……好逸恶劳,亦犹夫人之情也。

”[1]他认为在人类产生之初,人们都是自私自利,好逸恶劳、趋乐避苦的,而这就会使天下的公利没有人去兴办,天下的公害没有人去除掉。

此时就需要“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

”[2]因此,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并无所谓的君主,君主只是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其根本职责是为天下万民排忧解难,兴利除害。

黄宗羲认为这种以“天下为主,君为客”的理念是三代之前设立君主的本意。

然而,三代以后情况就有所不同了。

后世的君主与三代时期为人民谋利的君主不同,他们的地位逐渐的发生了变化,君主和天下的关系也就渐渐地被颠倒了,变成了“今也以君为主,天下为客,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

”[3]后世的君主认为天下百姓的受利或蒙害,都是由自己所掌握,把君主的利益看作是首要的,把天下人民的利益看作是次要的,他们为了一己之私和一己之利又不惜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从而使天下的人都不敢自私,不敢自利。

并且,进一步把天下视为自己的产业,传给后世子孙,让子孙也受用无穷。

因此,黄宗羲得出结论说君是天下之大害。

不过,黄宗羲对现有君主专制制度的批判,并不是说他真的要回到太古无君的社会,而是表明他主张实现人的私利以满足人性的需要。

黄宗羲所认同并努力构建的是一种“民主君客”的理想社会,这就必须恢复君主原本的职责,扭转几千年来君与民不合理的主客地位,要求君主视天下为万民而存在,并以人民的苦乐为第一要义,使君主成为为天下之民服务的公仆,这就类似于当今执政为民的政治理念。

君民主客地位的这一转变,打破了自秦汉以来社会政治由“君”到“民”的自上而下单线垂直模式,使一元君主的专制权力变得空洞化,预示着治世的原点由“君”转向了“民”,依此建立的新型君民关系,构成了以“民”为原点的向周围辐射型的政治格局。

二、“为天下,非为君”的臣道观既然天下与君主是主客关系,那么君臣之间也应是平等关系,遵此原则黄宗羲提出了怎样做臣以及什么样的人才是真正谈古论今受访者认为自己属于中产阶级。

有研究者指出,大部分美国人将自己定位为中产阶级,部分上与美国对“中产阶级”的文化定义有关,是美国人的心理建构。

在美国,“中产阶级”就是“普通族”的同义词,相当于中国人说的“老百姓”或“收入一般的人”,是富豪和穷人之间的一个庞大的“中间阶层”。

同样,在马来西亚,认为自己在中产阶级之列的占总人口的60%,而这部分人人均年收入约在1万美元;同样在韩国,人均年收入约1万美元,尽管其中有很多人没有房子,尽管韩国工人人均负债1万美元以上,但大部分人都自认为是中产阶级看到这些数据,我们不禁想起伏尔泰的名言:即使上帝是不存在的,我们也是造一个出来。

这是否也是“美国梦”得以实现的合适注脚呢?(二)“美国梦”的启示。

通过分析我们知道,在中国中产阶层的主观建构与客观实在之间不一致。

这意味着社会阶层研究不能停留在根据客观指标进行分层的层面,也不能仅仅依照所谓的“普遍”性标准和原则进行,必须关照当今中国人的主观建构层面。

因为根据职业及相关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组织资本等客观变量提出的客观阶层体系与人们主观上的阶层建构之所以存在差别,是因为人们在阶层主观建构上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即使是文化资本、组织资本和经济资本对个人的主观建构的影响,也是通过他们身临其境的具体社会情景和场所、以及他们不同的参照群体而发生作用。

目前中国中产阶级认同的滞后与局限势必会影响中产阶级的健康发展。

由此,我们必须审慎地对待中产阶级的社会认同与自我认同,因此,重新建构中国中产阶级认同已是当务之急。

首先,在意识领域上引导社会正确认识“中产阶级”。

社会学者刘玉能认为要让人们认识到中国的中产阶级应该是一个社会学概念,不再指马克思主义所有制关系意义上的阶级,而是指社会上具有相近的自我评价、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心理特征的一个群体或一个社会阶层。

一方面,要倡导积极向上、勤勉爱国的精神风貌与高尚、诚信的社会道德。

强调中产阶级负有促进社会公正、民主和进步的责任,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在富有之后更多地回报社会。

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和广告媒体不可过度宣扬其经济财富和生活方式,以免将人们对中产阶级的认识引向歧路。

其次,中产阶级也应该是社会普通一员。

他们不应该认为自己有比别人更多的权利,但也绝不应该放弃自己拥有的平等权利。

他们应该主动来维护社会秩序,平时参与公共生活和社区建设,如打义工,为各种民间事业捐款等。

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多了,社会就会稳定。

如果我们只以金钱来衡量中产阶级,不讲公民的权利、品格、责任,那么我们培养的,就只能是个庸俗的阶级。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作者简介:张虹(1987— ),女,湖南常德人,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文化社会学。

参考文献:[1]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54—256.[2]李培林等.中国社会分层[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萧新煌主编.变迁中台湾社会的中产阶层[M].巨流论文公司,1989:82—83.[4]周晓红主编.中国中产阶层调查[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96 2010.072010年 第7期的臣的问题。

“有人焉,视于无形,听于无声,以事其君,可谓之臣乎?曰:否!杀其身以事其君,可谓之臣乎?曰:否。

”[4]他认为看君的眼色行事,乃至杀身以报其君的人不能称之为臣,真正的臣应该是“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

”[5]如此说来,臣真正的职责就是以天下万民为己任,因此他对后世“君为臣纲”的观念进行了深刻的批判。

在黄宗羲看来君臣关系不同于父子之间的血缘命定关系,将两者联系到一起的是他们共同治理天下的职责。

臣可以选择是否出仕,君主也可以选择臣,君臣之间是可以互相选择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天下万民的公利。

这样,君臣和父子就不能相提并论。

此外,他还进一步提出了君臣可以为陌生人的观点。

“吾无天下之责,则吾在君为路人。

”[6]就是说如果君臣有共同治理天下的目标的之时臣出仕,二者才具有政治关系。

而如果没有共同目标,臣无天下之责的时候,那么臣与君主就可以成为陌路人。

黄宗羲的这些观点打破了传统社会“君臣父子,天下之定理”的泛政治化倾向,将父与君,孝与忠相分离,使君臣关系可以随时变化,不再是天然的或者宿命般的关系,这隐约透显了君臣关系从命定身份到契约的转向。

在批判了君臣父子关系的观念后,黄宗羲对君臣关系做出了精辟的论述。

他认为,君臣关系是建立在双方分工共治天下以造福万民的基础之上的,是一种相对松弛的平等协作关系,而非是具有严格等级绝对服从的主奴关系。

君主与臣虽然名分不同,但职责都是为天下万民提供服务。

他对共治天下的君臣关系做出这样的比喻“夫治天下犹曳大木然,前者唱邪,后者唱许。

君与臣,共曳木之人也。

”[7]就是说君臣都是抬天下这根大木头的,只有分工不同,并无高下之分,大家只有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才能完成任务,说明了君与臣的地位实际上应该是平等协作的师友关系。

黄宗羲以“为天下”、“为万民”的正义替代了为君独尊的理念,目的是要把至高无上的君主拉回到与臣等同的地位上,可以说是对“君为臣纲”观念的有力回击。

三、“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律观除了抨击封建君主专制,黄宗羲还对维护封建君权的法进行了批判。

他推崇的是夏、商、周三代的法,“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

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末尝为一己而立也。

”[8]由此可见,三代之法是从天下本位的原则出发,为满足百姓的衣食、婚姻家庭、文化教育、安全防卫等各方面的需要而设立的,其根本精神是以天下治天下。

按照这样的法律,在朝为官者不一定高贵,在草莽为民者也不见得低贱,也就是说三代之法没有阶级界限,在它面前人人平等。

因此,三代之法是“无法之法”,是真正的天下之法。

但是,三代以后的法却背离其道,“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

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唯筐箧之是虞,向其法不得不密。

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9]黄宗羲认为后世之法发生这一变化的原因在于三代以后的君主得到天下后,视天下为自己的私产,并且为了维护其统治并使子孙后代能永享其统治特权,便制定各种各样的法律条文来确保其统治。

由此出发而制定的所谓“王法”,只是代表着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维护封建特权的护身符。

因此,这种“法”说到底不过是君主的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

通过对古今之法的考察,黄宗羲提出要想拯救病态的社会,改变天下的混乱局面,必须用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用法治代替人治。

他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认为在“天下之法”的约束下,如果统治者仁慈爱民,就可无不行之意而大有作为,从而造福社会;如果统治者昏庸愚劣,也不会对天下造成太大的灾难。

黄宗羲想借用夏、商、周三代之法来改革后期封建社会的腐朽统治,他所讲的立天下之法实质上是全面恢复三代以前的井田、封建、学校、军队等制度。

但黄宗羲所津津乐道的“天下之法”仅仅是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因为在剥削阶级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里,要想让剥削阶级自动放弃其剥削权利是不可能的。

不过,他认识到了法律对治国的重要作用,相对于重人轻法,将法治作为辅助手段而片面强调人治的传统儒家思想来说具有可贵的超越性。

四、启蒙价值及其局限性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君主是至高无上的主宰者,臣民只能绝对听命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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