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交通部关于2001年调整交通部所属海上救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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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海上搜救体系刻不容缓

完善我国海上搜救体系刻不容缓
成救 助失 败 。 目前 在 各 救 助 局 拥 有 的 3 2艘 船 舶 中 , 均 船 龄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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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编 辑 : 黄

1. 83 9年 , 均 航 速 1. k , 论 从 数 量上 、 能 上 和 配 置上 平 23 m 无 5 性 都 不 符 合 现 代 救 生 要 求 。 同样 , 救 助 飞机 的 管 理 模 式 也 不 对 能 适应 海上 复杂 环 境 的要 求 。救 助 飞 机 在 执行 紧 急 的救 助任 务 时 , 能恰 恰 要 在 民航 总 局 规 定 不 能 飞 行 的 商 业 民用 标 准 可
粤东 、 西 海域 平均 距 离为 10海 里 , 9 小 时 。以上 平 均 粤 1 为 个
距离 和平 均 到 达 时 间 是 按 正 常 海 况 条 件 下 统 计 的 , 遇 恶 劣 如
天气 , 结 果 是不 言而 喻 的 。 其 2专 业 救 助 力 量 薄 弱 , 少 先 进 的 装备 和设 施 . 缺
来 建 造 船 舶 和 舾 装 配 置 。拥有 和租 用 的救 助 飞 机 全部 持有 民 目前 , 国 海 上 搜 救 体 制 由 经 国务 院 、 央 军 委 批 准 的 我 中 海 上 搜 救 中 心 , 及 9个 省 、 辖 市 海 上 搜 救 中 心 及 其 以 直 分 中 心 和浙 江 、 西 北 海 港 航 监 督 组 成 。我 国海 上 搜 救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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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 搜救直 接 关系到 人命 、 财产 的安全 和社 会 的稳定 。中国海上 搜救 中心及各 级 ( ) 水 上搜 救机 构在 国务 院 、 交通 部及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政 府 的领 导下 , 认真 履 行

我国海事和救捞体系发展情况

我国海事和救捞体系发展情况

我国海事和救捞体系发展情况——原交通部安监局局长、救捞局局长林玉乃1965年,我大连海事学院毕业就准备分到中波,但是由于当年中远开始筹备,所以我们那届学生都分到广州-广远,没有去成中波。

我是1987年从青岛远洋调到交通部里,担任海监局的局长,1997年调到救捞局当局长,一共在海事救捞工作了14年。

1987年调到部里时正好赶上体制改革,所以我想介绍海事、救捞随着体制的变革带来的功能完善和兴旺发达。

刚到交通部的时候,部长是钱永昌,当时还兼任党委书记。

钱部长提出“三主一支持”方针,其中的“一支持”就是指支持保障系统。

我认为这是政策上的转变。

支持保障系统包括海监、救捞、船检三部分,而第一次的海事体制改革是非常艰苦的,过去的港监是在各个港务局里面的,不是系统的。

那么如何把港监拿出来成立一个海事安全局,这事党组下了很大决心去解决。

当时跟国外相比,我们的差距还是很大的。

例如航标灯,在国外过了英吉利海峡,晚上都是灯火通明,航标灯很多的,但是到国内航标灯很暗,导航很困难。

所以我们必须把港监体制改革,成立海上安全监管局,形成整个体系。

我们当时成立了4个航灯区,加大导航的力量,各个局每年要造一个大型的灯塔。

当时我们没有合适的灯梯,我们就进口。

总之我们通过港监局的改革,整合了整个体系,形成了安监局,建立监管系统。

“绿色和平号”事件96年,海监局成立,如何发挥它应发挥的价值是我们当时的问题。

处理“绿色和平号”事件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

当时我们国际核试验进行到关键时刻,国际上有个组织“绿色和平组织”,基本是个中性的环保组织,跑到各个国家核试验基地去示威,这个组织有条船叫“绿色和平号”,它把船开到上海港抗议。

当时李鹏总理的意思是,将船控制在境外。

但是当时船上有一个可视系统,全世界可以看到。

经过中央的确认,决定把“绿色和平号”阻截到长江口。

海事安监局接到任务后,以上海为主,安排了三道防线。

然后发报文,先礼后兵。

“绿色和平号”就在长江口基线外的公海溜达,不进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06•【文号】交规划发[2001]368号•【施行日期】2001.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01]3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沿海各港口,南通、张家港、镇江、南京港务局,长江、珠江、黄河、黑龙江水系办,部海事局、救捞局: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8号)的原则,按照国家“十五”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部编制了《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

本计划是国家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和组织2001年至2005年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现将《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一年七月六日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交通部2001年7月)前言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环节正常运转和协调发展的先决条件,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九五”时期是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最快、最好的时期,建设速度明显加快,基础设施总量迅速扩大,交通结构得到改善,运输生产持续增长,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作用明显增强,为新世纪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2001年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进一步加快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是今后五到十年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结合交通行业自身发展规律,特编制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作为指导“十五”交通建设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交通部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30•【文号】厅人劳字[2006]326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厅人劳字[2006]326号2006年9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有关司局:现将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它对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促进交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积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有关工作。

二、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维护行业利益,为交通事业单位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征得人事部同意,我部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交通行业特有专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研究。

各专业组织单位及研究内容是:(一)部公路司:公路管理(运政、路政);(二)部水运司:水运管理(港口和水路运输管理,不含地方海事、航道、船检);(三)部质监总站: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四)部海事局:海事管理(含地方海事);(五)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含地方船检);(六)部救捞局:救助打捞(含地方救捞);(七)长江航道局:航道管理(含地方航道)。

请各专业组织单位按照部的要求,明确任务,落实研究力量,充分调动地方各有关单位的积极性,密切配合,圆满完成有关研究工作。

三、部人事劳动司是交通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性意见研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专业组间的沟通、协调和交流工作。

交通部关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生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7.03
•【文号】交函外[1996]275号文
•【施行日期】1996.07.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事救捞
正文
关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生效的通知
(1996年7月3日交通部交函外
[1996]275号文发布)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各海事法院,上海、烟台、广州救助打捞局,中远(集团)总公司,外运总公司,广州、上海、大连海运(集团)总公司,长江轮船总公司,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各海运院校:根据国际海事组织SALVAGE/Circ.18号通函,《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将于今年7月14日生效。

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我国于1994年3月30日向该公约保存人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加入书,同时声明,我国根据该公约第30条第1款的规定,保留该条第1款(a)项、(b)项、(d)项不适用该公约的权利。

公约生效后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公约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1.12.14•【文号】[91]交财字859号•【施行日期】199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91]交财字859号1991年12月1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海上救助打捞收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部专业救助打捞机构(以下简称救助人)在我国沿海水域对国内航线的船舶实施的各类救助,打捞工程以及出租船舶、浮吊、机具设备或提供劳务等业务,按本办法和所附国内航线救助打捞费率表(以下简称费率表)收取费用和报酬。

第三条签订“无效果--无报酬”契约的救助,救助无效果的、救助人无权取得救助报酬;救助有效果的,除按本办法和费率表计算各项费用外,确定救助费用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救助的效果;(二)被救船舶、旅客、船员、船上的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三)救助人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所做的努力;(四)救助人消耗的时间,支付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五)救助人承担的风险;(六)救助工作的及时性;(七)救助船舶和设备的有效性,处于准备使用的状态和价值;(八)获救财产的价值。

除强制救助和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的救助外,救助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总价值。

救助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被救船舶收取合理的特别补偿。

第四条救助人在执行下列任务时,除按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加收风险费;(一)港航监督部门责令强制打捞,并要求委托救捞机构迅速施工的打捞工程;(二)险恶海区,海况下的打捞工程;(三)打捞油轮和其他载有危险品的船舶;(四)搜寻和打捞危险品的工程;(五)其他有风险的特殊工程。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6]41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6]41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劳人薪〔1986〕41号)
农牧渔业部:
关于你部要求调整海上水产捕捞人员的伙食津贴标准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调整海江船员伙食津贴标准的指标,通知如下:
1.你部所属水产捕捞人员的伙食津贴标准,在现行津贴标准(黄、渤海区1.7元,东海区1.8元,南海区2.1元)的基础上各提高0.5元。

调整后的标准为:黄、渤海区2.2元,东海区2.3元,南海区2.6元。

水产其他海上船轮作业人员的伙食津贴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办理。

2.调整后的伙食津贴标准,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所需费用列入工资总额,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所需费用可列行政事业费开支。

上述经费在财政核定的财务包干、预算包干指标中自行调剂解决。

3.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结合现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送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c60187--010921fjk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海上救助打捞收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部专业救助打捞机构(以下简称救助人)在我国沿海水域对国内航线的船舶实施的各类救助、打捞工程以及出租船舶、浮吊、机具设备或提供劳务等业务,按本办法和所附国内航线救助打捞费率表(以下简称费率表)收取费用和报酬。

第三条签订“无效果-无报酬”契约的救助。

救助无效果的,救助人无权取得救助报酬;救助有效果的,除按本办法和费率表计算各项费用外,确定救助费用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救助的效果;(二)被救船舶、旅客、船员、船上的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三)救助人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所做的努力;(四)救助人消耗的时间,支付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五)救助人承担的风险;(六)救助工作的及时性;(七)救助船舶和设备有效性,处于准备使用的状态和价值;(八)获救财产的价值。

除强制救助和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的救助外,救助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总价值。

救助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被救船舶收取合理的特别补偿。

第四条救助人在执行下列任务时,除按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加收风险费:(一)港航监督部门责令强制打捞,并要求委托救捞机构迅速施工的打捞工程;(二)险恶海区、海况下的打捞工程;(三)打捞油船和其他载有危险品的船舶;(四)搜寻和打捞危险品和工程;(五)其他有风险的特殊工程。

第五条风险费可根据风险的性质(责任风险、经济风险、财产风险)和程度,按全部救助打捞费额的10%~50%收取。

第六条救助打捞已破损、沉没的船舶,其油污责任保险由船东负责。

第七条正常航行的船舶请求出动救助船舶接送人员时,按本办法和费率计费。

第八条发生其他未列入本办法和所附费率表的收费项目时,费用由双方议定。

第九条获救财产(船、货、燃油和运费)在转移前需付清救助打捞费用(报酬)或提供担保。

否则,救助人可留置获救财产。

第十条对被救财产收费和其他工程收费遇有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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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交通部所属海上救捞、港监、内河航道、航政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八)。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水上作业津贴和艰苦岛屿作业津贴也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事部、财政部、交通部关于20源自1年调整交通部所属海上救捞、港监、内河航道、航政等
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人发〔2001〕8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交通部所属海上救捞、港监、内河航道、航政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人事部、财政部、交通部关于2001年调整交通部所属海上救捞、港监、内河航道、航政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人发[2001]84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7.25
【实施日期】2001.07.25
(一)交通部所属海上救捞、港监、内河航道、航政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93元(含见习岗位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09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3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57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79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2元。
(二)新参加工作的普通船员、潜水员和水上作业的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待遇调整为393元(含见习岗位津贴)。
人事部
财政部
交通部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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