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
酒类管理制度

酒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酒类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类的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全过程中的各个经营主体和个人。
第三条酒类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健康、客观公正、社会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酒类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酒类管理制度,增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酒类生产管理第五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
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对原料进行严格检验,防止使用劣质原料生产酒类产品。
第八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产品包装和标识,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产品质量监控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对风险点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十二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和处置。
第十三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强化质量追溯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四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处理相关问题。
第三章酒类流通管理第十五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经营。
第十六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货物质量安全和数量准确。
第十七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制度,对进货产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追溯制度,对销售产品进行记录和追溯管理,确保产品合规。
第十九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对风险点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经营过程安全。
安徽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本细则为了加强安徽省的酒类流通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促进安徽省的酒类产业健康发展而制定。
二、管理机构安徽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管理机构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监督实施,处理违规行为。
三、酒类流通许可1.从事酒类流通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酒类流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酒类的批发、零售及运输等活动。
2.企业申请酒类流通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酒类流通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书;–储存及运输设施符合安全要求的证明文件;–其他相关材料。
3.酒类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4.酒类流通许可证持有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偷税、偷逃、走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酒类流通经营行为1.酒类流通企业应按照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相应的酒类流通业务,不得擅自扩大或改变经营范围。
2.酒类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进货、销售、库存等记录台账,确保商品来源可追溯,流通过程可追踪。
3.酒类流通企业应保持酒类的原始包装,不得擅自更换包装或进行二次灌装。
4.酒类流通企业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酒类流通市场监督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酒类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进货、销售记录、包装、储存设施等。
2.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规定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扣酒类流通许可证;–吊销酒类流通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3.对涉嫌从事偷税、偷逃、走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六、酒类流通信息公示1.酒类流通企业应按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进货销售记录等。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公示酒类流通企业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3.酒类流通企业不得在宣传、广告中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扩大、夸大商品的效果和质量。
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

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____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引言酒类是一种具有社会性、经济性和文化性的商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酒类的流通管理一直是一个争议的话题。
由于酒类容易造成社会问题,导致安全和健康问题的出现,酒类的流通管理需要高度重视和有效的措施。
本文将提出一套____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以实现安全、合理和可持续的酒类流通。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建立一个有效的酒类流通管理体系,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酒类产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酒类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从而确保酒类流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1.1 加强对酒类产业的监管加强对酒类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运作,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加强酒类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
1.2 制定酒类流通管理细则制定酒类流通的管理细则,明确酒类流通的各个环节和责任,规范酒类的流通过程,确保酒类的质量和安全。
1.3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酒类流通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假冒伪劣酒类的处罚力度和力度,打击假冒伪劣酒类的生产和销售,保护酒类市场的秩序。
二、酒类流通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酒类流通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涉及酒类流通的企业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和准入,确保酒类流通的合法合规和正常有序。
2.1 酒类流通企业的审查和准入对涉及酒类生产、流通的企业,建立准入制度,要求企业具备相关的许可证件和资质,检查企业的资金来源、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各个方面的情况,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
2.2 优化供应链管理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对酒类生产企业、酒类流通企业和酒类销售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对酒类流通网络的监管,控制酒类流通渠道,减少非法销售和假冒伪劣酒类的风险。
2.3 建立酒类流通信息系统建立酒类流通信息系统,实现酒类生产、流通、销售信息的统一管理,确保酒类流通环节的可追溯性和信息的透明度,及时监测和掌控酒类流通的情况。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再次要抓根本,不断探索和完善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管理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建立健全酒类产品的长效监管机制。
下文是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活动以及对酒类生产、流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品。
但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维护酒类消费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酒类生产规划和产业布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酒类生产的监督管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交通运输、卫生、公安、环保、价格、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强化酒类知识产权保护,充分运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提高酒类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酒类产业发展。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从事酒类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本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出厂的预包装酒类产品应当附合格证,预包装酒类产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酒类的企业,委托生产期限不得超过被委托企业的酒类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白酒的,应当到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加工其他酒类产品的,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酒类流通管理制度

酒类流通管理制度一、前言酒类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生产、流通和销售都有一定的制度和规范。
对酒类产品的管理必须严格、规范,以保证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范酒类市场的各种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酒类流通管理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
二、酒类流通管理制度的内容1. 酒类产品的生产酒类生产企业必须遵守《酒类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原材料等环节,保证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整改,确保卫生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2. 酒类产品的流通酒类产品的流通包括进货和销售两个环节。
进货环节:进货单位必须检查酒类生产企业的合法资质和产品合格证,并记录进货信息,以备查询。
同时,进货单位要严格按照进货预算进行采购,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销售环节: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销售酒类产品,并保证销售环节的可追溯性。
销售单位要定期对库存进行清点、检查,并及时淘汰过期或出现异常的产品。
3. 酒类产品的运输酒类产品的运输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运输安全规定。
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定期对货物进行清点,防止货物丢失或损坏。
货物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温度和湿度等环境因素,以保证酒类产品的品质。
4. 酒类产品的仓储销售单位必须对酒类产品的仓储环境进行检查和整改,保证仓储环境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同时,销售单位要对入库的酒类产品进行记录和标注,以便查证。
5. 酒类产品的销售酒类产品销售环节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销售规范。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人员进行规范的培训和管理。
销售单位要确保销售的酒类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销售标准,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三、酒类流通管理制度的意义酒类流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达到以下目的:1.保障酒类产品的品质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2.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种违规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3.提高酒类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管理水平,通过标准化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4.建立一套可追溯的流通管理系统,增强对酒类产品的监管和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

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酒类的生产、流通、销售和监管活动。
第三条辽宁省酒类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监管”的方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酒类生产管理第一节生产资质第四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生产项目或者生产工艺。
第五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
第二节生产环境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保持生产场所清洁卫生,严格按照生产规范生产。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合格率达标。
第三章酒类流通管理第一节经营许可第八条酒类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酒类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从事酒类经营活动。
第九条酒类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销售记录,开展真实销售活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节酒类市场监管第十条酒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
第十一条酒类消费者有权了解产品信息,一旦发现问题产品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酒类销售管理第一节销售行为第十二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价格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产品价格。
第十三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对购买者进行年龄核实,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
第二节安全保障第十四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加强产品安全监管,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第十五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标注产品信息,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酒类生产、流通、销售企业,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辽宁省人民政府所有。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9.24•【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1991.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199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证酒类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活动,促进酒类生产、流通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酒类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配制酒、食用酒精等酒类产品。
凡在四川境内从事酒类生产、运输、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酒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酒类行业管理,行使统筹、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计划部门编制酒类发展规划;监督、检查酒类产销活动;参与审查、核发酒类产销许可证;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各种酒类质量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参与组织、协调名优酒评比。
各级计划部门会同酒类管理部门和酒类生产企业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各类酒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
酒类生产、销售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酒类产销企业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所属企业贯彻酒类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本系统酒类发展规划、计划草案;审查本系统各类酒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参与审查酒类产销许可证,指导所属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工作,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加强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物价、税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酒类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酒类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透明度。
业整体竞争力。
02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酒类流通许可与备案制度
01
许可制度
• 从事酒类流通经营活动的企业,需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
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酒类流通经营活动。
02
备案制度
• 酒类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需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 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品种、数量等。
03
许可与备案的监督管理
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法律责任
01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
• 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的酒类流通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 确保管理办法的落实。
02
加大查处力度
•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查处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
力度。
•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酒类流通市场秩序。
03
严格法律责任
• 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责任。
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 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
竞争力,以在市场中立足。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持续优化
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管理办法
• 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 以适应市场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
加强政策引导
•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
• 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持续优化提供有力支持。
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 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详细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以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完善相关政策
• 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相关的政策。
• 为管理办法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
加强政策执行力度
•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执行力度,确保管理办法的落实。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9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强化酒类流通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保护酒类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和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均应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商务厅负责全省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商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关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重大、跨区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四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组建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建立商务稽查队伍,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
负责组织、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手续,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者遵守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受理、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违规行为。
向上级商务部门报送酒类流通管理的有关信息。
第五条《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带有药字号和健字号的药酒、保健食品类酒以及列入调味品的料酒除外。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酒类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含其下属连锁店、分店、门店、摊点的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的户主。
2024年复政发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2024年复政发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____年复政发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自____年复兴政府执政以来,我国酒类产业经历了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阶段。
为确保我国酒类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____年决定推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建立全国统一的酒类流通管理体系,加强对酒类产品的监管和管控,提高酒类流通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二、任务与重点1.建立酒类流通管理机构。
成立国家酒类流通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国家酒类流通管理的最高决策和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和解释有关酒类流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统筹协调各地酒类流通工作。
2.完善酒类流通许可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酒类流通许可制度,对从事酒类流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准入要求,明确经营范围和条件,规范经营行为。
加大对酒类流通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3.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的自律管理。
鼓励酒类流通企业自主建立并遵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酒类流通行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4.提高酒类流通行业的信息化水平。
加强酒类流通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建立全国统一的酒类流通信息系统,实现酒类流通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溯源管理,提高产品的追溯能力和可信度。
5.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加大对酒类流通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的酒类流通专业人才,为酒类流通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具体措施与措施1.建立酒类流通许可制度。
制定国家酒类流通许可管理办法,明确酒类流通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和要求。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酒类流通许可实施细则,并建立健全酒类流通许可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酒类流通企业准入信息的公开透明。
2.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监督执法力度。
建立酒类流通监督执法机构,加大对酒类流通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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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酒类流通管理实
施细则
安徽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酒类流通监管,落实工作责任,规范施政行为,确保酒类消费安全,维护生产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5号令),参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个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酒类流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酒类是指<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酒类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储运等
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下属的分支机构、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视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
本细则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商品的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省商务厅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按照统一格式印制备案登记表,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全省范围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重大的、跨区域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手续,向省商务厅报送备案登记情况,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受理、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行为。
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部门核对经营者相关信息,并公告作废的备案登记表。
第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
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或向
社会公布。
第九条各级工商、质监、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
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流通管理。
第十条各级统计部门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酒类经营者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核工作。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酒类经营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填写备案登记表。
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或
自行从省商务厅网站()下载打印备案登记表,认真阅读所附条款,完整、
准确、真实地填写相关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向所在地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表和下列相关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
证、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生产许可证(仅限生产商)
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查核发备案登记表。
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登记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核发备案登记表,加盖受理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审查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备案登记表应当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
第十三条备案登记表损坏或遗失,经营者应向原申办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作废和补发;
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受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