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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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1.总则1.1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酒类商品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1.2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酒类商品经营的商家和个体经营者。

1.3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品质、安全、销售、储存、广告宣传等方面。

2.品质管理2.1酒类商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关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销售前向商家出示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2.2商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要求采购酒类商品,并且在销售前进行检验,确保商品的质量合格。

2.3商家应当对酒类商品保持合适的温度和湿度环境,避免酒类商品质量受到损害。

2.4商家应当保证酒类商品的原产地、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的准确性。

3.安全管理3.1商家应当确保所售酒类商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要求。

3.2商家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品的保存期限,确保不销售过期或劣质的商品。

3.3商家应当保证酒类商品的安全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3.4商家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购买限制制定相应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4.销售管理4.1商家应当明确酒类商品的定价原则,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2商家应当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关的酒类知识和经验,能够对顾客提供专业的推荐和服务。

4.3商家应当制定退换货政策,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4商家应当严格遵守销售许可的相关规定,避免未经许可的销售行为。

5.储存管理5.1商家应当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的安全和质量。

5.2商家应当对库存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商品。

5.3商家应当确保库房的环境符合酒类商品的储存要求,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应当得到落实。

5.4商家应当制定酒类商品的进货和出库流程,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台账。

6.广告宣传管理6.1商家应当制定合规的酒类商品广告宣传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6.2商家应当对广告进行审查和审核,保证广告不含有误导性信息和虚假宣传。

酒类仓库管理制度六篇

酒类仓库管理制度六篇

酒类仓库管理制度六篇【篇一】酒类仓库管理制度一、收货的管理流程(一)酒店采购任何物品,必须经收货部(收货员)验收,并填制收货报告单一式五联,经收货部和部门签收人签字(留存二份,部门一份,供应商一份,成本控制入帐一份)。

(二)收货部在验收货物时,必须按照已批准的“请购单”上的数量、质量要求验收货物,对于质量达不到要求,或临近有效期,或无批号等不予收获。

(三)对于中、西厨需要采购的干货、进口食品,行政总厨协同收货部进行验收,质量方面由行政总厨严格把关。

(四)当货物采购回来,供应商将货品送到,收货部需即刻通知申购部门主管来领取并验收物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并签名确认。

(五)收货部要将所有收货报告编号,以便备查。

(六)收货部平时会有一份当期所有商品的执行价。

填制收货报告时,也参照采购申请单,每日采购申请单上采购部填制的价格与采购人员提供的发票进行核对,不能超过执行价,殊情况必须由财务总监批准后,方能收货。

(七)如果各部门请购物品,必须是部门提前申请,采购部需在市场上调查三家供应商。

(八)作好以上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收货手续:1、直接入仓库,由收货员与库管员共同验收数量、质量、按要求开据收货报告单,并签字确认货已入库。

2、直拨部门使用的,由部门主管(或行政总厨)与收货员共同检查、验收、开据收货报告并签字确认。

3、对于酒店常用物品(除餐饮食品外)收货员及库管员要能够掌握物品的质量,不明确时请求财务总监。

有下列情形者,仓库不予收货,如收货所造成的损失由收货人承担:(1)“请购单”手续不完备,或无“请购单”的。

(2)与请购单的数量、质量、规格、品名不符而使部门同意接收的。

(3)对价格未得到正式批复的。

(4)无法确定质量而使用部门又不验收的。

(5)假冒的、残次的、伪劣产品的。

二、存货管理流程(一)所有入库物品需由库管员验收规格、数量、质量、品名、有效期后方能入库;酒水需在收货时要求交货人在发票上加注批号并开箱逐一检验。

酒类管理制度

酒类管理制度

酒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酒类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类的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全过程中的各个经营主体和个人。

第三条酒类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健康、客观公正、社会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酒类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酒类管理制度,增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酒类生产管理第五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

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对原料进行严格检验,防止使用劣质原料生产酒类产品。

第八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产品包装和标识,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产品质量监控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对风险点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十二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和处置。

第十三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强化质量追溯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四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处理相关问题。

第三章酒类流通管理第十五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经营。

第十六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货物质量安全和数量准确。

第十七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制度,对进货产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追溯制度,对销售产品进行记录和追溯管理,确保产品合规。

第十九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对风险点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经营过程安全。

酒类批发经营管理制度

酒类批发经营管理制度

酒类批发经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酒类批发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经营资格1. 批发经营酒类的企业须取得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具备营业执照,并在有关部门备案登记。

2. 经营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商誉和经营信誉。

三、经营行为1. 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 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库存量,确保库存清单准确无误。

3. 经营者应当对所销售的酒类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价格管理1. 经营者应当依据市场价格,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不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2. 经营者应当保持价格透明度,不得搞虚假促销,不得涉嫌操纵市场价格。

五、销售管理1. 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规范销售流程,保证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2. 经营者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升销售技能和专业水平。

六、市场营销1. 经营者应当加强市场调研,了解消费者需求,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2. 经营者应当进行宣传推广,提升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

七、售后服务1.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和纠纷。

2. 经营者应当积极回应消费者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八、风险管理1. 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场风险的监控和预警。

2. 经营者应当防范经营风险,减少经营损失。

九、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批发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服务,提供咨询和援助。

十、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经营者,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经营者,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酒类批发经营管理制度,希望各位经营者严格遵守,共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酒类业务管理制度

酒类业务管理制度

酒类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酒类业务管理,保障酒类业务的合法、安全和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酒类生产、经营、销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涉及酒类生产、进出口、存储、加工、流通等全过程。

第三条酒类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行业良好秩序,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推动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酒类生产管理第四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

第五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生产设备、工具和原辅料,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计划、质量控制体系和产品追溯制度。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接受生产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出的产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酒类销售管理第十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取得酒类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品管理制度,对销售的酒类产品进行认真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做好进货、验收、上架、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对客户的投诉和意见进行处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销售过程的合法和有序进行。

第四章酒类市场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酒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酒类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酒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并完善酒类行业标准和监管规范,促进酒类行业的科学发展。

酒类流通管理制度

酒类流通管理制度

酒类流通管理制度一、前言酒类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生产、流通和销售都有一定的制度和规范。

对酒类产品的管理必须严格、规范,以保证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范酒类市场的各种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酒类流通管理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

二、酒类流通管理制度的内容1. 酒类产品的生产酒类生产企业必须遵守《酒类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原材料等环节,保证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整改,确保卫生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2. 酒类产品的流通酒类产品的流通包括进货和销售两个环节。

进货环节:进货单位必须检查酒类生产企业的合法资质和产品合格证,并记录进货信息,以备查询。

同时,进货单位要严格按照进货预算进行采购,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销售环节: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销售酒类产品,并保证销售环节的可追溯性。

销售单位要定期对库存进行清点、检查,并及时淘汰过期或出现异常的产品。

3. 酒类产品的运输酒类产品的运输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运输安全规定。

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定期对货物进行清点,防止货物丢失或损坏。

货物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温度和湿度等环境因素,以保证酒类产品的品质。

4. 酒类产品的仓储销售单位必须对酒类产品的仓储环境进行检查和整改,保证仓储环境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同时,销售单位要对入库的酒类产品进行记录和标注,以便查证。

5. 酒类产品的销售酒类产品销售环节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销售规范。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人员进行规范的培训和管理。

销售单位要确保销售的酒类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销售标准,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三、酒类流通管理制度的意义酒类流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达到以下目的:1.保障酒类产品的品质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2.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种违规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3.提高酒类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管理水平,通过标准化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4.建立一套可追溯的流通管理系统,增强对酒类产品的监管和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酒业管理制度范文

酒业管理制度范文

酒业管理制度范文一、酒类生产制度1.资质审批和产品质量监管:对于酒类生产企业,应设置资质审批程序,确保企业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

同时,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确保酒类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2.生产过程监管:酒类生产应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和生产标准进行,对生产流程进行监管,确保符合卫生、安全和环保的要求。

3.产品检测和追溯:对于酒类产品,应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质量监管,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和法规要求。

同时,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于出现质量问题或投诉的产品,能够追溯到具体的生产批次和企业,追究责任。

4.税收管理:酒类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缴纳税款,并按时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信息。

二、酒类销售制度1.酒类经营许可:酒类销售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取得相应的酒类经营许可证,确保合法经营。

2.销售管理制度:酒类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相关事项。

3.酒类广告和宣传管理:对于酒类广告和宣传活动,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管理,不得夸大产品功效、违反社会道德伦理,以及对未成年人进行酒类广告宣传。

4.经营者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罚:对于酒类销售企业,应加强经营者责任意识培育,对于违反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1.酒类产品信息公示:对于酒类产品应进行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公示,包括生产企业、产品成分、质量标准等内容,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

2.酒类产品质量投诉和处理:建立健全的酒类产品质量投诉机制,对于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受理、处理和回复,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酒类消费警示和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宣传饮酒的危害性和适度饮酒的原则,提供科学的酒类消费指引。

4.法律维权途径:为消费者提供法律维权途径,对于发生消费争议的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酒业管理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涉及酒类生产、销售和消费的方方面面。

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管理措施,可保障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酒类产业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酒类怎么管理制度

酒类怎么管理制度

酒类怎么管理制度一、酒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酒类市场秩序酒类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它不同于其他商品的市场。

在酒类市场中,不仅存在着酒类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还存在着酒类文化、酒类消费等方面。

由于酒类产品的特殊性,酒类市场容易出现假冒伪劣、价格混乱、乱象频发等问题。

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的酒类管理制度,才能有效保障酒类市场的秩序,维护酒类市场的正常运行。

2. 保护消费者利益酒类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保护消费者利益是酒类管理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

建立健全的酒类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

3. 推动酒类产业健康发展酒类产业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产业,它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的酒类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酒类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酒类产业的健康发展,增强酒类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酒类产业向着规范、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二、现行酒类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酒类管理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是在实际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关于酒类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存在空白和不足。

例如,对于酒类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完善的规定。

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给酒类市场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2. 行业自律不够酒类行业的自律机制不够完善是目前酒类管理制度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放弃了自律,导致了市场上存在着一些低质量的、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3. 监督管理不到位目前,对于酒类市场的监督管理还不够到位。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于酒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足之处。

这就给了一些违法分子可乘之机,给酒类市场带来了一定的混乱。

三、酒类管理制度的改进方向为了解决当前酒类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管理,我国应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的酒类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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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文件)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诚信经营,树立典型,引导健康消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行为,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决定开展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是指酒类经营者在自愿申请、逐级申报的基础上,“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按照“溯源监管、引导消费、树立典型、扶优劣汰”的原则,依据《“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标准》严格审核后,由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和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同意授予“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荣誉称号的酒类经销企业。

第三条创建办是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领导机构。

创建办名誉主任由商务部主管领导担任,主任由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会长王新国主管担任,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相关媒体任成员。

下设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负责审核、认定及监管工作。

第四条创建办指定的省、市(地)、县(区)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或拟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的酒类经销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标准第六条在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含酒类生产企业的直营店及销售公司、商场、超市、餐饮等酒类销售企业)均可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

企业有多家分店的,以每个实体店为单位参加创建活动。

第七条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经营资质:证照齐全。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酒类经营许可证(或酒类商品特许经营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地区应具有备案登记表。

2、经营场地:环境优良。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批发企业仓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仓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商品储存符合《食品卫生法》的保管要求。

3、经营设施:配备到位。

场所内光照良好,电器、线路安装规范;货架、柜台摆放整齐,干净整洁,环境舒适;具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资金结算设备;文头或企业标牌规范合理,整齐划一;店面和库房配有消防器材和设施。

4、员工管理:服务规范。

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持有“健康证”;经过行业组织岗位培训,获得国家承认的就业资质,具备相应的酒类专业及经营知识;熟悉酒类商品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注重职业道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能够引导消费者能够买到合适、满意的酒类商品。

5、产品管理:可溯源性。

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供应商具有国家承认的合法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经营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执行酒类随附单制度;无涂改商标、改换包装、改变内在质量现象;无过期、变质、失效、破损、受污染商品出售;店内酒类商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货单一致,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可追溯性。

6、销售管理:诚实守信。

销售过程中无欺诈行为;有规范的流程控制保证商品质量,经营场所内要有“质量服务承诺”;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标识;所售酒类商品明码标价。

7、规章制度:健全可行。

有健全的人事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交纳社会保险;有完善的培训制度,注重员工的成长;有完善的进货、入库、上柜、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检验和责任可追溯制度;有产品质量控制、信用风险控制、消费者投诉处理等工作预案;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索证索票制度、随附单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落实。

8、企业信用:诚实守信。

重合同、守信用,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记录、无商业欺诈记录;以人为本,企业与员工的劳资关系和谐;企业财务报表真实、准确,无偷税漏税现象;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持公平竞争,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其产品,没有为牟利而损害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9、获得荣誉:已经获得省级“放心酒示范店”称号或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全国酒类优秀营销商”称号。

10、积极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履行行业职责,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倡导节约环保,热心公益事业。

第八条企业销售下列情况之一的酒类商品不得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三章“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认定第九条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应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统一标准、分级审批、分级监管的原则进行,在创建办统一领导下,坚持合格一家,创建一家。

第十条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应按照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企业申报: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应按照申报者须具备的评选标准逐项对照、检查、总结。

如实填写《“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申请表》,附报相关证明材料,在每次创建活动开始后,自愿向创建办指定的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具体如下:(1)企业照片资料(包括外观、内室和库房)。

(2)填写完整的申报表(附企业经营情况说明)。

(3)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6)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8)酒类经营许可证(或酒类商品特许经营许可证)及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二)材料审核:创建办指定的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初步审核,符合创建条件的,由创建办指定的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考评内容及标准》严格考核审定,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评定表、名单汇总表逐级上报。

(三)实地查验:由创建办对各省、市汇总后上报的“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候选企业进行全面摸查、实地查验,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对企业进行审核。

(四)媒体公示:通过创建办创建标准的企业名单在有关媒体和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由创建办审定,并报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和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备案。

公示期内对有问题的企业,经调查核实后不授予“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称号。

(五)授牌表彰:每年择期召开表彰大会,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进行表彰,由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向荣获“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称号的企业颁发荣誉牌匾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

第四章放心酒示范店的管理第十一条凡被授予“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称号的单位,由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中国酒类流通协会授予全国统一规格及编号的“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标牌和证书。

第十二条在创建办的统一领导下,“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创建办指定的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负责,受所在省、市酒类管理部门监督。

各省、市要为辖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建立档案,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辖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进行巡检,并指定专人向创建办定期报送“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的监督检查情况。

创建办指定的各级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的监督和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创建办反映和报告。

创建办不定期对各“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创建办指定的各级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对辖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要填写《放心酒示范店巡视记录》,《放心酒示范店巡视记录》一式三页,第一页为经营业户保存,第二页为负责巡视的省级酒类流通(行业)协会保存,第三页每季度汇总至创建办。

第十四条“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实行动态管理,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创建标准要求的,应当予以指出,给予口头警告并监督改正。

对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创建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经营企业,按照退出程序的规定执行。

检查人员对“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的检查结果要如实记录,对发现问题的,要记录好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有效期为二年,到期重新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续延二年。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牌匾。

第十六条“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的退出。

为激励经营企业争创“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局面,对“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以确保“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的质量。

“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退出分为自动退出、劝其退出和强制退出。

(1)自动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1、经营者主动放弃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的;2、改行(指不再经营酒类商品)、转让、歇业、注销的。

(2)劝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劝其退出:1、根据辖区酒类管理部门和所在省、市酒类管理部门对“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的检查所作处理意见,警告累积三次以上(不含三次)的;2、改行、转让、歇业不办理相关手续,又不自动退出的;3、在处理消费纠纷中,不积极主动,态度蛮横的。

(3)强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退出:(1)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2)使用非法添加物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2)一年内被有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三次(含三次)以上的;(3)经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因酒类商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或因酒类商品质量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的;(5)拒不遵守“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相关规定的;(6)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消费者的;(7)不接受劝其退出又不进行整改或短期难以整改的;(8)其它原因应给予强制退出的。

第十七条对拟收回牌匾、撤销“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荣誉称号的,由所在省、市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签署意见,做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创建办提交书面收回、撤销意见,并附相关事实依据。

创建办在收到书面撤销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在决定做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下达书面收回、撤销文件,并与授牌公告相当的范围内重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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