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律师协会章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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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章程2023

律师协会章程2023

律师协会章程2023
一、律师协会的性质和任务
根据2023年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是我国依法设立的,由执业律师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其主要任务是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贯彻执行我国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
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分为四级:全国律师协会、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和县(市、区)律师协会。

各级律师协会按照章程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律师协会的会员管理
律师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团体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需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律师协会的业务活动与管理
律师协会业务活动主要包括:组织会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推动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参与制定律师行业的规范和标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

同时,律师协会对会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确保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五、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
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

律师协会需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收支
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

六、律师协会的章程修改和终止
律师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在章程规定的条件下,律师协会可以终止。

律师协会的终止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总之,2023年律师协会章程明确了律师协会的性质、任务、组织架构以及业务活动管理等各个方面,为律师协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摘要:一、律师协会章程的作用和意义二、律师协会的定义和性质三、律师协会的宗旨和任务四、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五、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六、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正文:一、律师协会章程的作用和意义律师协会章程是规范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发挥律师协会作用的重要文件。

它为律师协会的组织和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会员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各地律师协会都制定了自己的章程。

二、律师协会的定义和性质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三、律师协会的宗旨和任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其任务包括: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

四、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一般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

会员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律师协会的监督机构。

律师协会的活动原则包括民主集中制、平等互利、自我约束等。

五、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协会的会员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

会员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律师协会的会议和活动、选举和被选举、提出建议和批评等。

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律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的会议和活动、缴纳会费等。

六、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会员大会充分讨论和审议,修改章程应当经过半数以上会员的同意。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事务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是一个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旨是团结、引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律师,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组成。

常务理事会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决策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划分,并由行业内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领域的政策、准则和标准,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员管理、会务组织、信息发布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是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批的律师。

高级会员是在普通会员基础上,具备一定资历和业绩的律师。

荣誉会员是对律师行业有杰出贡献者的表彰。

第八条普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益。

高级会员享有更多的荣誉和特权,如参与重要决策、担任重要职务等。

第九条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律师将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等。

第四章职责与义务第十条本协会的职责是推动律师行业规范化发展,加强自身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推动律师队伍的整体能力提升。

第十二条本协会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推动律师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本协会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协会依法自主开展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务管理权。

第十五条本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收支情况,并进行定期审计。

财务报表应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公开。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律师协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律师协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律师协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云律协[2009]3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9.10.29【实施日期】2009.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律师协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云律协[2009]38号)各州、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做好对州、市律协工作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对《云南省州市律师协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下称《考核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经2009年10月16日召开的省律协五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度考核在即,请各州、市律协认真按照新修订的《考核办法》开展考核工作,并于2010年1月15日前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云南省律师协会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云南省州市律师协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稿)(2009年10月16日省律协五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为促进我省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和规范律师协会的指导和行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组部、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突出重点、量化考核”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目标管理考核的对象为各州、市律师协会。

二、组织领导与程序(一)对各州、市律师协会的考核工作,在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及州市律协工作指导专门委员会、律协秘书处采取分组到州市律协检查、各州市律协参与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结束后,全体考核组成员集体确定各州市律协的考核得分及考核名次。

(二)各州、市律协根据考核办法自评打分,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州市律师协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及相关材料报省律协秘书处。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原创版】目录一、律师协会章程的概念与作用二、律师协会章程的主要内容三、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四、律师协会章程的意义和价值正文一、律师协会章程的概念与作用律师协会章程是指由律师协会制定的、用于规范律师行业管理行为和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律师行业管理行为:律师协会章程明确了律师行业的管理规则和标准,为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2.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律师协会章程鼓励律师们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从而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

3.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了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协会章程的主要内容律师协会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总则:总则是律师协会章程的开篇,主要规定了律师协会的名称、性质、宗旨、任务等内容。

2.组织机构:组织机构部分规定了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和各机构的职责、权利、义务等内容。

3.会员:会员部分规定了律师协会会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入会和退会程序等内容。

4.协会活动:协会活动部分规定了律师协会的各类活动,包括培训、研讨、交流、评估等。

5.经费与财务:经费与财务部分规定了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等内容。

6.章程的修改和解释:这一部分规定了律师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和解释权限。

三、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筹备:律师协会成立筹备组,起草章程草案。

2.审议:章程草案提交律师协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

3.表决: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对章程草案进行表决,通过后生效。

4.备案:律师协会将章程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主要依靠律师协会的自律管理和会员的自觉遵守。

律师协会应定期对会员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会员了解并遵守章程规定。

四、律师协会章程的意义和价值律师协会章程对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1.规范行业管理:章程明确了律师行业的管理规则和标准,有利于规范行业管理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2023年律师协会章程

2023年律师协会章程

2023年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行业发展,加强律师队伍的自律与管理,促进法治建设,依法维护公平正义,根据《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为自愿加入的律师组成的执业团体,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作,独立、公正、诚信地履行维护法律权益和社会公益的职责。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律师,促进律师共同进步,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专业素质,为法治建设及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公正、务实、开放、透明、高效。

第六条律师协会的主要任务是:1. 组织开展法律职业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执业水平;2. 加强对律师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律师职业道德规范;3. 组织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援助工作;4. 促进律师间沟通交流,加强合作与协作;5. 维护律师的权益,代表律师行业的利益与关切向有关部门表达和维权;6. 开展与律师行业相关的研究、宣传、咨询等工作;7. 其他理事会决定的工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七条律师协会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八条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决定具体时间和地点。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 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2. 审议通过章程的修改;3. 审议通过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决算报告;4. 确定协会的重要事项;5. 最终解释本章程。

第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理事、监事。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 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提案并组织实施开展工作计划;3. 组织协会会员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4. 制定与修订协会章程;5. 管理协会的财务和资产;6. 解释章程,并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设在协会所在地。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 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协调会员关系;3. 完成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文件、资料整理工作;4. 维护协会的日常运行。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专门委员会会同秘书处对《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经省律协六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2012年4月23日省律协六届六次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云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考核主体云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对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进行指导、监督。

各州(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条考核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上一执业年度是自上年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起至本次考核工作开始为止,一年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三条考核时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在每年的2月至4月集中进行。

第四条考核对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是成为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三)上一年度因病或因故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行业,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业务水平,推动法治建设,特制定本协会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全国性律师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协会宗旨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设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等机构。

第六条:全国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等。

第七条:理事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会员管理第八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同时承担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职责与权利第十条:本协会负责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利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二条:会员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会员的执业行为,处理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案件。

第七章活动与培训第十四条:协会定期举办各类业务研讨会、培训班,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协会鼓励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进步。

第八章经费与资产第十六条:协会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合法途径。

第十七条:协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律师协会[制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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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律师协会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六章执行机构第七章专门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第八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九章经费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云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YN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YNA。

云南省各州(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州(市)律师协会。

第三条本会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依法执业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管理、教育、监督会员,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发展律师事业,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及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为目标。

第四条本会接受云南省司法厅党委、云南省律师协会党委的领导,在云南省司法厅的监督和指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制定律师律师行业管理制度和惩戒规则;(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工作;(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五)负责全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负责会员登记及日常管理,开展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七)制订律师继续教育规划,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负责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十三)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十五)对会员实施奖励和惩戒;(十六)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和分所、公司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各州(市)律师协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监督指导。

通过本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

第七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四)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待遇及其他服务的权利;(五)享有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六)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七)享有获得本会救助的权利;(八)享有对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查的权利;(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权利;第八条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四)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五) 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七)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八)按规定交纳会费;(九)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十)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义务。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提交本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九条团体会员的权利:(一)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二)享有使用本会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三)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享有就律师事务所管理获得本会指导和帮助的权利,享有请求本会调处其内部争议的权利;(五)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六)享有对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查的权利;(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团体会员的义务:(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并按规定办理团体会员登记手续;(三)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四)教育和指导个人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五)组织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六)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并报本会备案;(七)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八)组织并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九)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十一)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及代收个人会员会费;(十二) 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本会可以对为云南律师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代表大会第十二条云南省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重要的行业规范;(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选举或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五)审议重大的资产管理及处置方案;(六)审议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本省选出的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为本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四条律师代表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律师代表的名额、比例以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五条律师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

律师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律师代表在任职期间应定期听取所在选区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对本会重大决策进行调研论证、督促决策落实,对理事、副会长、会长进行监督,按时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等职责,建立代表提案及反馈工作机制、代表培训及履职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律师代表在任职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提案权、提议权、罢免权;(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利益;(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律师代表在任期内累计两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或不履行代表职责的,自动丧失代表资格,由理事会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

律师代表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决定。

下列事由发生时,应自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一)三分之一以上律师代表书面联名提议;(二)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律师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律师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须经全体律师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但律师代表大会对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必须有全体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全体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在其任期届满六个月前,应当在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本会换届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换届选举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在律师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律师代表大会举行换届会议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届会长主持,在预备会议上产生主席团。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审议提交大会表决事项,确定理事、副会长、会长候选人。

主席团负责召集并主持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经本会换届工作机构审查、确定,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或二十名以上(含二十名)的代表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律师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二十名以上(含二十名)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部门,受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应在大会上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

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二十七条律师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本省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常务理事、理事为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理事候选人。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各州(市)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一人为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理事候选人,经过选举,代表团体会员担任理事会理事。

第三十条理事会职权:(一) 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五)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六)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七)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八)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九)推选及建议罢免云南省的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十)增补或更换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十一)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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