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两个相互关联却又有所不同的法律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认定了在缺乏证据证明罪行之前,被告人应被认定为无罪;而疑罪从无原则则强调了在始终不能确定罪刑事案件中,法律上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保持怀疑的立场。
本文将着重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
它具有很强的人权保护意义,即“无罪即推定”,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当法庭无法确凿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将其当作无罪对待。
无罪推定的实质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法正义的实现,并避免了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可能。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仅意味着案件中对被告人负有证明责任的原则,还体现为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
无罪推定使得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无需主动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而是由控方来承担这一责任。
这就要求审判机关在面对指控时,必须充分审查和证实控方的指控,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如果控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事实,那么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判决应当是无罪的。
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对应的是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怀疑立场。
它的实质是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律上应当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怀疑,以防止可能的冤错案件的发生。
疑罪从无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证明被告人罪行的严谨态度,而非对被告人的有罪做出肯定性的判断。
疑罪从无原则的存在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不应偏向于控方或被告方,而是应以独立公正的立场来分析证据并作出判断。
即便有些证据支持了被告人的有罪,但如果法庭在证据链条中发现漏洞或推理不严谨的地方,那么法庭在裁决时应更加谨慎,以保证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和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双重保护机制是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
无罪推定确保了涉及个人自由和权益的关键时刻,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不激进地剥夺个人的自由;而疑罪从无原则则强调在缺乏充分证据时,不能随意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必须由检察机关或控辩双方提供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否则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背景疑罪从无原则始于罗马法,在现代刑事立法中得到广泛应用。
它的出发点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和尊严,强调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其有罪行证据被严格确凿地证明。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例如,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罪的犯罪事实,应当由公诉机关举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相似地,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也不得被拘留之前不经过大陪审团的审查和判决”。
三、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论基础疑罪从无原则与法治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它要求在犯罪认定前,检察机关必须确保掌握充足的证据,而不能仅凭猜测或怀疑将被告人视为有罪。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权利平衡,即在控制犯罪与保护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四、疑罪从无原则的保护效果疑罪从无原则的存在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避免了滥用刑事权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再审、抗诉等救济措施,疑罪从无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
它确保了刑事司法的公正与平等。
五、疑罪从无原则的辩证性疑罪从无原则并非绝对的,而是在合理怀疑和证据确凿之间寻求平衡。
在特定案件中,如果存在足够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法庭将认定被告人有罪。
因此,该原则并非一刀切的,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六、疑罪从无原则的应用案例1. 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控制贩卖毒品罪。
法庭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持有毒品,并能排除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合理怀疑。
2. 在另一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控强奸罪。
检察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强奸行为,以排除对被告人的合理怀疑。
七、疑罪从无原则的局限性疑罪从无原则虽然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一些司法制度中,证据的获取和保护不够完善,导致证据链的缺失,可能会给疑罪从无原则的实施带来困难。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称为“疑罪从无原则”或者“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直至经过法庭的正式审理,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定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保障公正审判、维护人权和法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权尊重。
法律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不受错误指控的侵害和迫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自由权、尊严权、人格权都可能受到侵犯。
无罪推定原则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它意味着,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声誉如何、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不能过早地加以指控和定罪。
只有在经过充分审判,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过度执拗和错误定罪的风险。
它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权益不被侵犯。
虽然并非所有的错误指控都能通过无罪推定原则被纠正,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辩护。
这有助于修复司法信任危机,加强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进而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也起到了预防司法滥用和保护正当权益的作用。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法庭上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罪的,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权益保护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要对证据进行广泛调查,慎重审查证据的可信性和充分性。
这可以避免检察机关追求“以定罪为目标”的倾向,同时也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合理羁押和追诉,保障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正反两方证据的重要性,需要法庭仔细审视和权衡双方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疑罪从无】“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

【疑罪从无】“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作者:成安“疑罪从无”即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种制度。
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1996年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增加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长期以来,对刑事案件中的“认定无据,否定无理”的“疑罪”问题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罪还是无罪等关键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刑事案件,大都不敢也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采取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协商、请示上级机关甚至将案件长期“挂起来”的做法。
其惟一的法律依据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有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这种做法的结果,必然导致被告人长期受到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对“疑罪”案件的处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有关司法机关曾作过类似于“疑罪从无”的规定,试图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弥补法律上的缺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4日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书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这类“抓获的罪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的,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上述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显得“底气不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得到的执行。
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

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间:2006年06月20日08时52分作者: 杨宇冠郭志远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疑罪既可能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又可能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疑罪是法院作出判决时对被告人是否应作有罪判决还没有确定,从而作出无罪判决的一种法律评价。
●从广义角度看,疑罪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形:案件事实认定上的疑罪;犯罪性质认定上的疑罪;罪数与刑罚适用上的疑罪。
●“疑罪有利于被告”是法院作出判决时适用的原则;与之相比较,无罪推定着重于被告人的权利和待遇。
“疑罪从无”这一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司法中的定罪量刑,乃至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刑事司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疑罪从无这个提法现在被广泛使用,成为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熟悉的一个概念。
但是,如何理解、怎样把握“疑罪从无”仍有不同认识,笔者对此探讨如下:■对疑罪概念、种类的界定与划分(一)关于疑罪的几种观点疑罪从无首先必须分析何谓“疑罪”,这个概念不仅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且学术界也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归纳起来,有以下观点:1.疑罪是指“主要是指事实不能查清或者不能完全查清的犯罪”。
2.疑罪是指“有相当的证据说明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3.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
4.疑罪是指“诉讼主张虽有证据予以支持,却达不到证明程度所要求的标准,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其罪行轻重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而处于悬疑状态”。
5.所谓疑罪,有人称之为疑案,是指“因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上存在疑难而导致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难以认定的案件。
由此可见,疑案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证据不足的疑案;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但在犯罪性质的认定上存有疑难的案件:三是认定某人的行为应定为一罪还是数罪的疑案”。
从对案件事实及案件性质的认定角度论,上述观点可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仅从案件事实的认定角度而言,疑罪仅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够作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断的案件。
探究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探究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疑罪从无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扮演着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权益的重要角色。
这一原则意味着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直到被证明有罪为止。
本文将探讨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适用范围以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理念是保证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根据这一原则,被告在被指控犯罪之前被视为无罪的状态,无需自证其清白,而是由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的有罪。
这一原则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在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将疑罪从无原则作为司法实践的基础,可以避免无谓的定罪和刑罚,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被告权益的尊重,防止了司法滥用权力,确保了法治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范围疑罪从无原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所有被告,无论其身份、地位、社会背景或罪行大小。
无论是普通犯罪案件还是重大刑事案件,疑罪从无原则都是平等适应的。
这一原则的普适性使得刑事诉讼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了每个被告都能够享有公正的审判和合理的推定无罪权利。
三、疑罪从无原则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疑罪从无原则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要求判决者在评估案件证据时保持谨慎。
面对案件证据,判决者不能轻易得出推定被告有罪的结论,而是需要进行充分、全面的审查。
这一要求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其次,疑罪从无原则促使司法机关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尽职尽责。
追求真相和正义,查明案件事实,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是这一原则的要求之一。
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收集证据,确保对被告的指控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再次,疑罪从无原则要求提供充分的辩护权利。
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享有辩护权利,可以自由选择辩护律师,提供充分、有效的辩护意见和证据。
这一要求确保了被告在刑事诉讼中能够真正行使自己的权益,并有机会反驳控告。
疑罪从无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

疑罪从无“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作者:成安“疑罪从无”即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种制度;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1996年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增加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长期以来,对刑事案件中的“认定无据,否定无理”的“疑罪”问题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罪还是无罪等关键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刑事案件,大都不敢也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采取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协商、请示上级机关甚至将案件长期“挂起来”的做法;其惟一的法律依据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有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这种做法的结果,必然导致被告人长期受到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对“疑罪”案件的处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有关司法机关曾作过类似于“疑罪从无”的规定,试图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弥补法律上的缺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4日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书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这类“抓获的罪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的,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上述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显得“底气不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得到的执行;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终结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这些规定,不仅从基本法律的角度强调了“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惟一性”和人民法院在定罪时也必须“依法进行”的合法性,而且重新确立了对“疑罪”的处理原则,成为“疑罪从无”的法律依据;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为疑罪从无确立了前提;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补充侦查次数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确立了审查起诉阶段的疑罪从无;三、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经法庭审理,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是疑罪从无的明确表达和最终确立;“疑罪从无”的意义“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疑罪”从有、从无之争,集中表现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与保护社会机能之价值冲突;“疑罪”从理论上讲有两种可能性,要么有罪,要么无罪,“疑罪从无”有背“有罪必罚”,有放纵犯罪之虑而“疑罪从有”却有“刑及无辜”,滥用刑罚之忧;“刑罚是两刃之剑;使用不当会两败惧伤”;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当代法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疑罪”择其有,无疑是轻视人权,滥用刑罚权及社会本位的表现,与刑法的保障机能和现代刑事法制的根本精神相悖,“疑罪从无”则是其必然的结论;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机能,即最大限度地控制犯罪,保护社会的利益,是通过对犯罪予以刑罚打击为手段的,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达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之效果;当嫌疑人是否犯罪存疑的情况下,采取“疑罪从有”原则,如果嫌疑人确属有罪,通过刑罚手段予以处罚,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可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之目的,但由于其罪存疑,难免有“滥施刑罚”之阴影,对犯罪者适用刑罚之功效将大打折扣;反之,如果嫌疑人无罪,“疑罪从有”,结果则是刑及无辜、刑罚权滥用、人权受到摧残,而同时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刑罚的适用则完全与刑法宗旨相背,刑罚之正义丧失贻尽,刑罚适用之功效等于负值,人民会因个人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而丧失对法律的归属之感,产生对司法人员的信任危机,进而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可见“疑罪从有”不仅无法实现刑法的保障机能,也不能使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机能得以圆满的实现,而且还构成了刑罚和犯罪对社会利益和公民人权的双重威胁;而“疑罪从无”在满足刑法保障机能要求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对社会保护机能的放弃;事实上,对有罪者因暂时不能确证而从无,只要将来能够予以完全确证,刑罚对于他仍是不可避免的,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已被纳入刑事诉讼的程序之中,国家刑罚的威慑力,事实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作用于他,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机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满足,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予以发挥;因此,“疑罪从无”可使刑法的各种价值尽可能的得以满足,并能避免国家刑罚权的恣意动用陷入尴尬,与刑法基本精神背道而驰的境地,因此“疑罪从无”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原则被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普遍认可;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一方面可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恶”,确保国家刑罚权的动用在法制的规范中运转,强化司法人员的人权意识;另一方面,可促进侦查机关及司法人员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与改进;“疑罪”的形成,是人类的认识能力和证明技术问题使然;因此,“疑罪”之减少的有效途径,是国家侦查机关及司法人员证明犯罪的能力和证明犯罪的技术手段与水平的改善与提高,“疑罪从无”有助于推进整个国家刑事司法体制的文明和进步;。
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概念及确立意义是什么

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概念及确立意义是什么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确立意义:无罪推定: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件的正确解决。
无罪推定,简单来说是指一个人在未经法律判决其有罪之前,应该视为其实无罪的;而疑罪无从,做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
无罪推定和疑罪无从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那么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概念及确立意义是什么?小编将为您解答。
▲一、概念(一)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二)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
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
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二、确立意义(一)无罪推定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
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件的正确解决。
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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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产生 在 司法 实践 中 .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缺陷和诉讼是一种 由 原 因推知结果 的活 动 , 具有 内在 的不 确定性 , 定案 证据不充 足 、 准确性不强 的情况时有发生 , “ 疑罪” 必然存在 。 在定 案事 实及证 据上存在 “ 疑问” 的案件并不少见, 这些案件都涉及定案证据是否 确实 充分的 问题 , 但是, 作 为行使 审判 职能的法院 , 肩负着审理 判决 的社会公共任务 , 这就使得它面 临着这样一种挑 战 : 必须对 这种“ 疑 罪” 案件定性并作 出具 有国家强制力的 的裁判 。无罪推 定就是为解决这种情况 而产生的 ,它的价值选择不是为 了发现 犯罪事实 , 而是为 了保护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
公正和人权保障力度 的标准。 本 文将 对无 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含 义进行论述 , 从 而阐述我 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 、 可能性 和适用的现状 . 并提 出一些 改善措施。 首先 . 疑 罪从 无 与 无 罪推 定 原 则 的 历 史 渊 源 和含 义 ; 其次 , 我 国适 用 疑 罪从 无 与无 罪推 定原 则 的 必要 性 及 可 能性 ; 再 次, 我 国适 用
2 、 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 无罪推 定最早产生 于中 国上古 时期 , 据《 尚书》 记 载皋陶与
舜帝 的对话 中提 出“ 罪疑惟 轻” 和“ 与其 杀不辜 , 宁 失不经” 的思 想。 在法律发展史 上 , 无罪推定思想最早是 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 利亚作在他 1 7 6 4 年所 著的《 论犯罪 与刑 罚》 一书 中提 出 : 在没有
确认无 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我国在 国际人权斗争 中争取 主动 权 。我国是人 民民主专政的社会 主义国家 , 历来倡导在刑事 诉讼 中必须认真贯彻“ 以事实为 根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的原则 , 对 被告 人定罪判刑必须事实清楚 、 证据 确实充分 , 这样 的诉讼 要求 和证 明标准本来高于西方 国家 的“ 排除合理怀疑” 和国际上 的其他标 准。在立法 和司法上与 国际接轨 。 就应 当按照我国承担的国际义 务对 国内法作相应的修改和补 充。 ( 二) 疑 罪从无与无罪推 定在我 国适 用的具体体现 1 、 疑罪从无与无 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辩护 中的运用 根据诉讼实践 , 辩护律师应结合不 同情况 , 在确认指控被 告 人 有罪方面存在证据不足情形时 .应 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 提出 辩 护观点。 ( 1 ) 只有被告人供述 , 没有其他证据予 以证实时的无罪辩 护 《 刑事诉讼法》 第5 3条规定 : “ 只有被告人供述 , 没有其他证 据的, 不 能认 定被告人有 罪和处 以刑罚 ; 没有被 告人供述 , 证据 充 分确实的 , 可 以认定被告人有 罪和处以刑罚。” 被告人供 述 自 身不能证 明其本身有罪 , 如果仅凭被告人供述认定被告 人有罪 , 很可能冤枉无辜。 ( 2 ) 被告人 不供 述 , 证据链条不 能排 除合 理怀 疑时 的无罪辩 护 刑事诉讼法规定 , 对一切案件的判决处罚都要重证据 , 重调 查研究 , 不轻信 1 2 1 供。 同时也规定 , 对犯罪事实 的证 明标准是“ 事 实清楚 , 证据确实 、 充分” 。 具体指 : 一, 据以定案的每个 证据 都必 须查证属实 ; 二, 每个 证据 必须和待查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 系, 具有证 明力 ; 三, 属 于犯 罪构成要 件 的事 实均有相 应的证据 加 以证 明 ; 四, 所有证 据在 总体 上已足以对所要证 明的犯罪事实 得 出确定无疑的结论 。 ( 3 ) 非法取 得控诉证据时 的无罪辩护 《 刑事诉讼法》 第5 0 条规定 , 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依 照法定程 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 罪嫌疑人 、 被告 人有罪 或者无罪 、 犯罪 情节 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用刑讯 逼供 、 引诱 、 欺 骗以及其他非法方 法收集证据 。该条从正反两面对 司法机关 收集证 据的合法性作 了规定 , 即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对违反合法性原则 的取证行 为 , 我 国立法持彻底 的否定态度 , 并将刑讯 逼供行 为规定为犯罪 。 司 法机关办案 , 对非法 收集 的证据 不能 作为定案 的根 据 , 否则 , 就 等于可以违法办案。 2 、 无罪推定 、 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运用 我 国刑事诉讼 程序为 侦查 、 审查起诉 、 审判三个 阶段 , 审判
论 述疑 罪从 无 与无 罪推 定制 度
张明华
( 兰州财经 大 学法学 院 甘 肃 兰 州 7 3 0 1 0 1 )
摘 要: 在 当代 , 疑 罪从 无与无罪推 定原则 已经被世界上一百 多个 国家所承认 , 有些 国家甚至将其写入 宪法 , 作为公 民的基 本权 利得到了肯定和保障. 国际公约也对无罪推定原则有所阐述。 一个国家是否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甚至可能被当做评判这个国家的司法
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及 改善措施 。
关键词 : 无罪推 定 : 疑 罪从无 ; 沉默权
一
疑罪从无 与无罪推定制度的概述 ( 一) 疑 罪从 无 与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的历 史 渊 源
、
定原则 的精神 。 我 国香港 、 澳 门特别行政 区的基本法 中规定 了无
罪推定原则 。 2 、 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体 现人权保 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