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履行法定职责判决书范文.docx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最新整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未遵循合法程序被判败诉范文.docx

最新整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未遵循合法程序被判败诉xxx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皖行终字第000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xxx市大观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俊,区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风。
上诉人张某风因诉xxx市大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观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2月7日作出的[ ]宜行重初字第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张某风诉称: 12月21日,其向大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大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龙山路街道办事处对其发放《xxx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违法,要求该局限期变更且采取补救措施。
同时提出对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宜劳社秘[ ]169号、239号文件的审查申请。
此后,大观区政府致市社保局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中只转告审查169号文而未提及239号文且无“等”字,造成市社保局未对239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大观区政府转送行为错误,属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责。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审查申请不全面、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判决其限期履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2月21日,张某风向大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xxx市大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龙山路街道办事处对其《xxx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行为违法,并要求两单位限期变更且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一并提出对市社保局宜劳社秘〔〕169号、239号文件的审查申请。
12月31日,大观区政府受理张某风的复议申请。
同日,将其一并提起对宜劳社秘〔 ) 169号号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转送市社保局处理,并中止对其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1月24日,市社保局作出关于对《xxx市关于做好《xxx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审查意见书。
3月9日,大观区政府告知张某风其不是本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须转送复议申请并告知其选择接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张某风选择省社保厅为接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大观区政府遂将该复议案件转送省社保厅。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类简易程序)、(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类简易程序案件用)××××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类简易程序案件用) (××××) ×行×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因对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不履行……(写明原告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内容)的法定职责不服,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2015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原告xxx诉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被告xxx辩称,……(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4.原告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成立,但行政机关已经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应当判决确认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酌情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等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第四,原告的请求成立,但行政机关已经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写:
“一、确认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违法;
二、责令被告xxx在xx日内(不宜限定期限的,也可不写)……(写明补救措施的内容,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该项可不写)。”
第五,原告的请求不成立,但行政机关有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确认违法的,写:
“一、确认被告xxx(行政主体名称)……违法;
二、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需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予以写明)。”
最新整理行政判决书实例.docx

最新整理行政判决书实例行政判决书实例**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98)*行初字第**号原告刘*,男,汉族,26岁,**省**县人,职工(停薪留职),现为客车驾驶员,住**县供销社。
委托代理人刘**(系原告之兄),男,汉族,34岁,干部,住人大宿舍。
委托代理人赵**,**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局长。
委托代理人庞**,男,汉族,32岁,干部,住**县公安局。
委托代理人丁**,男,汉族,35岁,干部,住**县政府宿舍楼。
第三人杨**,男,汉族,28岁,个体户,住**镇**街。
原告刘*不服*县公安局**97年8月8日(**97)第57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和(**97)第4号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赵**,被告委托代理人丁**、庞**,第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县公安局于**97年8月8日对原告刘*作出(**97)第57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认定违反治安管理人刘*,因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决定给以治安拘留10日处罚。
同时又作出(**97)第4号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认定违反治安管理人刘*,因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杨**等人经济损失96元,应负担医疗费用535.2元.原告刘*不服,申诉上级公安机关予以裁决。
**州公安局于**97年9月8日经复查决定,维持原裁决。
原告刘*诉称,*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处罚时效已过,自己不应再受到处罚,而且处理又过重。
理由是:行为发生于**96年5月31日,同年8月28日经法医学会鉴定,而在**97年8月8日*县公安局才作出处罚决定,未作处理的时间长达15个月之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和公安部于**87年7月7日(**97)公发25号《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不应再受到处罚。
关于法律案件的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被告李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事实与证据原告张三诉称: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李五口头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用于被告经营生意。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共计利息4万元。
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万元。
被告李五辩称:原告张三所述事实基本属实,但被告确实因为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借款。
被告愿意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期。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口头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用于被告经营生意。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共计利息4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李五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张三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张三提交了以下证据:1. 借款协议书,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2. 拍摄的催讨借款的照片,证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李五提交了以下证据:1. 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因为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借款;2. 与原告张三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协商分期偿还借款。
经庭审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行政判决书_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

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因认为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写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由),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法律正式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刑事判决书(2023)XX刑初字第0001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三,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XX区XX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XX 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四,XX市XX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诉刑诉[2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因琐事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左肺挫裂伤、左肾挫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李四提出,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在XX市XX区XX路XX号小区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左肺挫裂伤、左肾挫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法院判决理由及依据(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被告人张三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查,被告人张三的行为确实构成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本院予以采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整理履行法定职责判决书
(20xx)筑中行终字第29号
——贵阳中级人民法院(20xx-3-6)
(20xx)筑中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桥派出所。
负责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贵阳市某区人民法院(20xx)花行初字第2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陈某,被上诉人贵阳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桥派出所(以下简称“某桥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5月23日,陈某向某桥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补发《居民户口簿》。
同日,某桥派出所向陈某出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件)报失单》,告知寻找期限从20xx年5月23日至20xx年6月23日,并发放补发户口簿所需提交材料的窗口服务告知单。
同年7月30日,因陈某未能提供窗口服务告知单中所列明的:1、户主书面申请,户内所有年满16周岁人员签名并盖章;2、户内所有年满16周岁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某桥派出所向陈某出具了《户籍证明》,但未为其补发《居民户口簿》。
陈某不服,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某桥派出所于20xx年7月30日作出的补正告知程序违法,并为其补办《居民户口簿》。
复议机关于20xx年10月1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某桥派出所的补正告知程序。
陈某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桥派出所
依法履行为其补办户口簿的职责。
原审法院认为,某桥派出所作为主管户口登记工作的机关,对陈某申请的补发户口簿事项具有法定职权。
某桥派出所在收到陈某的申请后,向其出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件)报失单》、告知寻找期限并发放窗口服务告知单,因陈某未提供该告知单中所列的所有材料,某桥派出所遂依据《贵阳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其出具《户籍证明》,但未为其补发《居民户口簿》,某桥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并无不当。
陈某认为某桥派出所要求其提供的材料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为其补发户口簿,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陈某上诉称:其仅收到过被上诉人提供的一张小纸片,并未收到过窗口服务告知单,且该纸片上所列内容依据的是贵阳市公安局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某桥派出所辩称:上诉人申请补发《居民户口薄》后,被上诉人在报失寻找程序中,已向上诉人提供了补办时所需提供材料的详单,即窗口服务告知单,但上诉人在报失寻找期限届满后,并未提供该告知单中所列明的户主及户内人员签名并盖章的书面申请和户内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故无法为其办理补发。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贵阳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上诉人某桥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户口管理工作,对居民遗失《居民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