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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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引言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是中国政府为推动深港经济合作,加快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特殊区域。

为了规范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发展,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合作,制定了《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前海深港合作区的设置背景、区域范围、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管理、投资环境等内容。

一、设置背景前海深港合作区成立于2010年,并于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为中国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自由贸易、投资便利、政策创新、高端制度等方面的特殊优势。

前海深港合作区是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济合作示范区,旨在加强两地经济合作,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二、区域范围前海深港合作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总面积约116.6平方公里。

区域覆盖深圳市内的前海、后海、沙头角等地区,与香港的新界地区相连。

三、产业发展方向前海深港合作区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发展方向,涵盖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等多个领域。

区内将建设金融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文化创意中心等核心区域,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和项目落户,助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组织管理前海深港合作区由深圳市政府负责组织管理,设立了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

其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如规划、建设、招商等;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决策和政策制定工作,以推动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发展。

五、投资环境前海深港合作区为各类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区内设有一站式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包括注册、审批、资金支持等。

同时,前海深港合作区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人才引进政策等多项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六、结语《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确立了前海深港合作区的法律地位,为区域内的企业和机构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保护。

通过制定条例,前海深港合作区将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为深港合作提供更多机遇和可能性。

建设项目质量监管协议书 - 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建设项目质量监管协议书 - 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合同编号:深前海地合字(xxx)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项目质量监管协议书(报审稿)二〇一八年月日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广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把前海打造成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和城市新中心”新要求,结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打造城市建设精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17】14号)要求,为加强前海建筑设计精细化管理,建设有独特城市风貌的前海,打造精品建筑和前海质量,切实履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字(2018)号)要求,实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为“前海”)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综合规划》以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月亮湾大道交汇处南侧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杜鹏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二、地块基本情况宗地号: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年三、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应根据前海的建设要求,为建设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乙方上述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核查本宗地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建设等相关情况。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乙方权利义务(一)为促进前海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质量,提升前海城市建设品质,打造建筑精品,乙方应按照《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投标规则》(深前海【2017】266号)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国际招标投标,或委托普里兹克奖、梁思成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建筑学专业)主持建筑方案设计。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深圳前海与香港的经济合作和深化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依法设立的经济特区前海与香港共同开发、共同建设和共同管理的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遵循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积极创造良好的法治、商业和投资环境,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创业。

第四条前海合作区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外资和港澳台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前海合作区的发展。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推行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市场准入和监管机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前海合作区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经济、金融和人才交流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第三章发展目标
第七条前海合作区的发展目标是:打造国际一流的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引领国际先进的产业发展和深化对外合作,享有国际竞争力。

第八条前海合作区要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创业,培育和推广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企业。

第九条前海合作区要建设开放型经济,吸引国内外优秀企业和人才落户创业,形成世界级的科技创新和产业集聚热土。

第十条前海合作区要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加强与深圳市其他区域的产业协同和合作,形成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以上为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内容。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前海[2015]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2.26【实施日期】2015.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前海〔2015〕43号)各相关单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前海开发建设政策与预算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15年2月26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改革创新要点的批复》(深府函〔2013〕82号)的有关规定,经前海开发建设政策与预算小组同意,结合前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所需资金从前海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额度不低于每年1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前海深港合作区引入重大产业项目、推动前海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须遵循高效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提高资金效益,发挥放大效应,引导社会投资。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牵头统筹协调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在必要时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第五条前海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订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资金申请指南;(二)组织编制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并报请市人大批准;(三)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项目公示、现场考察、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四)制定与下达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项目使用计划;(五)组织建立项目库,负责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及项目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六)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委开展资金绩效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七条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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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建设和发展,提升深港合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特制定本条例。

合作区是在深圳市前海经济特区范围内划定的,以推进现代服务业合作和创新发展为主要方向的经济特区。

合作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现代服务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区、深港合作的重要窗口、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示范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化平台。

合作区内的企业、组织、个人等各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创业和经营权利,自主选择合作伙伴,共同推动合作区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产业合作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产业,重点发展金融、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科技创新等现代服务业,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合作区应充分发挥深圳和香港在金融领域的互补优势,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和开放,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和人才进驻合作区。

合作区应建立健全现代服务业创新研发支持机制,鼓励各类企业、科研机构等在合作区设立研发中心和实验室,推动科技创新。

第三章基础设施与服务合作区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交通、能源、信息等公共设施的供给能力,为企业和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

合作区应建立健全企业服务体系,提供营商环境评价、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站式服务,便利企业投资和运营。

合作区应建立完善的税收政策和财务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发展和创新,提供税收优惠和融资支持等服务。

附件:________附件一:________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区划图附件二:________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惠政策目录附件三:________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入驻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经济特区:________指在特定地区设立的经济体制、税收政策等方面相对于全国其他地区特别的经济管理区域。

2.现代服务业:________指以信息技术和知识为核心的高附加值服务业,包括金融、文化创意、科技创新等领域。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创新创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为支持前海产业发展,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用途】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前海合作区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和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国家、省、市明确的前海应大力发展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发展。

第四条【原则】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引导、预算控制、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发挥产业引领集聚效应。

第五条【部门职责】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资金对象及方式第六条【支持对象】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依法纳税、诚信运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在上述法人或组织工作的个人。

支持对象应当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前款规定且在前海合作区实地运营并具有重大贡献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在上述法人或组织工作的个人,给予重点支持。

未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但在前海合作区实际运营且具有重大贡献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在上述法人或组织工作的个人,可以给予支持。

第七条【使用范围】前海管理局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可依据本办法下设若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重点行业专项,重点支持在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和专业服务以及国家、省、市明确的前海应大力发展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内,对前海现代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企业或有助于优化前海产业发展生态的中小微企业;(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设立前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前海重点的产业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社会发展等领域;(三)粤港澳大湾区专项,重点支持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及国际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重大合作项目以及合作交流推广活动;(四)人才发展专项,重点支持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服务以及人才载体建设、人才创新发展;(五)产业公共平台专项,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公益性和较大影响力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六)社会建设促进专项,重点支持医疗、教育、文化、体育、法治等社会投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产业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七)根据前海产业发展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项。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投资促进第六章社会治理第七章法治环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开放型、创新型产业体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前海合作区的范围包括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的区域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扩展区域。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创新发展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设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积极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

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当借鉴吸收香港等地区和国际的先进经验,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建立健全适合前海合作区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和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前海合作区体制机制,在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市场监管、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推进制度集成创新。

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七条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履行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的前海合作区扩展区域的事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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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样本)的说明: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样本)文本暂时按照双方协议公告,若竞得人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将根据实际需求调整为多方协议:
1.竞得人与其控股母公司共同签署协议,由其母公司承诺整合产业资源,保证竞得人达到产业发展要求;
2.竞得人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总部持有土地的,该子公司须一并签署协议或在限期内成立后补充签署协议。

合同编号:深前海地合字(201 )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
(样本-T201-0094)
二〇一六年月
为切实履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字(2016)号)要求,保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为“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试行)以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月亮湾大道交汇处南侧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杜鹏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T201-
土地位臵:
土地用途:
用地面积:平方米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平方米
土地使用年期:年
三、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乙方上述项目正式建成使用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核查建设项目的租售情况。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取得的上述地块用于建设产业金融总部基地,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国际贸易、国际结算、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业务,自竞得宗地之日起1年内,须完成1家总部企业和不少于1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持牌金融机构设立在或迁址至前海深港合作区。

(二)乙方在国家法律、行业监管政策及业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将前海作为在未来新设立的创新型金融机构的注册地。

(三)乙方须按照出让公告时向甲方出具的承诺函履行各项承诺义务。

(四)乙方在该宗地上的项目建成使用后,应根据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归乙方所有的办公物业在禁售期内须全部自用。

乙方可在前海深港合作区依法注册设立全资子公司,并
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办理宗地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全资子公司的手续,该全资子公司股权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通过规划验收之日(以日期前者为准)起10年内(含10年)不得转让。

如确需设立子公司持有宗地,子公司须在乙方竞得宗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立及权属登记。

(五)乙方(“竞得人”或“竞得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股的前海企业(单独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获得产业用地的企业除外),自竞得宗地之日下一个自然年度起5年内累计在前海缴纳的税收总额(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低于12.5亿元人民币(含)。

乙方所设立的总部企业、持牌金融机构自该宗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通过规划验收之日(以日期前者为准)起10年(含10年)之内不得迁出前海深港合作区。

总部企业或金融机构至竞得之日,若注册地不在前海合作区内,累计缴纳税收考核起始年份调整为:自总部企业和金融机构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登记在前海合作区之日下一个自然年度起。

(六)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核查乙方建设项目的实际自用、房产出售、项目入驻企业经营指标等情况时,乙方应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以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或
者股权变更等方式擅自或变相变更该地块产业类别用途、开发条件或违反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及发展要求的,有关部门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乙方在该宗土地上的项目建成使用后,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将办公物业擅自出售或变相出售给任何人,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收回已售房屋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应以其擅自或变相出售获利为限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无法收回已售房屋的,乙方承担的违约金不得低于出售当时该房屋的经双方同意的评估机构确认的市场评估价值。

如乙方出售价格低于出售当时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甲方有权根据前述市场评估价值向乙方追索违约金。

(三)若宗地持有人注册地不在前海深港合作区内,自竞得本宗地之日起一年内,须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迁入前海深港合作区。

逾期未完成迁址的,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款不计利息退还竞得人。

竞得人应负责将土地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费用,竞得人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设计、土地平整、基坑开挖、桩基础施工等)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四)乙方自竞得本宗地之日起一年内,须在前海深港合作区新设立或迁入由其控股的不少于1家由一行三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持牌金融机构。

逾期未完成的,
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款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竞得人应负责将土地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设计、土地平整、基坑开挖、桩基础施工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和竞得人控股的其他前海企业合并纳入前海深港合作区统计核算的纳税额未达到本协议约定要求的,乙方需在考核期满3个月内,按照实际纳税总额与要求的5年合并纳税总额的差额以现金形式缴付给深圳市财政。

入驻企业合并纳入前海深港合作区统计核算的纳税额以深圳市税务部门核算统计的数据为准。

(六)若乙方或其持有宗地的全资子公司在宗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通过规划验收之日(以日期前者为准)起10年(含10年)之内,提前将注册地址或税务登记地址迁出前海深港合作区,本宗地上办公物业禁售期须相应延长,延长时间按照迁出时间与约定时间间隔的整年计算,未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七)若乙方持有宗地的全资子公司未按时限要求,股权发生变更,本宗地上办公物业禁售期须相应延长。

延长时间按照转让时间与约定时间间隔的整年计算,未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八)若乙方控股的金融机构未按时限要求提前将注册
地址或税务登记地址迁出前海深港合作区,本宗地上办公物业禁售期须相应延长。

延长时间按照转让时间与约定时间间隔的整年计算,未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以上违约责任第(六)至(八)项延长时限年数累计计算。

(九)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办理项目后续相关手续、停止乙方有关优惠政策或调整减少项目可销售面积等限制性措施。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法规,并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以下无正文,下一页为签字页)
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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