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质监站关于加强混凝土试件管理要求的通知
加强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管的通知---

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二科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各施工、监理单位:为规范商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规定,现将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内部管理,严把技术质量关,按照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规定执行,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质量检查制度和原材料进货检验制度。
建立材料、生产、设备、销售四大台帐。
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
二、各生产企业试验室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质量手册》的要求做好质量记录。
试验报告单、原始记录、报表必须建立台帐,并统一分类、编号、归档。
试验室的上岗人员、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及检测环境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和试验需要,性能和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应向服务对象提供合同范围内混凝土强度等级的配合比。
企业实验室不得超越范围进行检测,所有的数据应能溯源。
三、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加强预拌混凝土的检查、检验。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出厂检验。
应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预拌混凝土的塌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测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施工单位负责交货检验。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交货检验制度对预拌混凝土数量和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见证下,在工程现场取样,进行坍落度试验和试件制作。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从事混凝土取样、试件制作和试验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
混凝土强度试件应标识清晰,数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养护。
取样数量记录在见证取样送检台账,施工现场不得留有未标识的空白试件。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和养护混凝土强度试件。
现场制作试件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试块管理的通知

杭建监总[2011]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试块管理的通知各有关检测机构、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商品砼生产企业:根据杭州市建委杭建工发(2010)558号文要求,为保证混凝土试块的真实性,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现对混凝土试块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严格按规范要求取料、制作砼试块,砼试块必须采用刻划标识,并在砼初凝后终凝前在试块浇捣面刻划,刻划标识应清晰齐全,包括下列内容:砼试块类型及组号、强度等级、部位、浇捣日期等信息,当标识的部位、日期、等级相同的试块多于一组时,必须标明组号以区分不同时间段(或轴线区间)浇捣的砼。
标养试块应在试块左上方加刻“B”(表示“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标识应在试块左上方加刻“T”(表示“同条件试块”),拆模试块应在试块左上方加刻“C”(表示“拆模试块”),详见下图标识:第一行:左侧注明砼试块类型及组号,如B2表示标养试块第2组;右侧注明砼强度等级,如C30;第二行:注明工程部位;第三行:注明砼试块制做日期。
二、商品砼生产企业应在砼厂内按规范要求取料、制作砼试块,砼试块必须在砼初凝后终凝前采用刻划标识,除标明标养及组号、强度等级、工程名称及部位、制作日期外,还必须在试块的左上角标明预拌砼的拼音简称:“YB”,详见下图标识:第一行:左侧注明“YB”、标养及组号,如YB/B3YB表示预拌砼,B3表示标养试块第3组;右侧注明砼强度等级,如C40;第二行:注明工程名称及部位;第三行:注明砼试块制做日期。
三、工程现场砼试块未采用刻划标识、刻划标识不全以及应区分试块组号而未区分的,均视为无效试块,检测机构不得收取该类试块进行检测。
凡在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内发现该类无效试块,将根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和检测机构进行信用扣分,并责令施工企业按规范要求对该部位或该批次的砼实体进行回弹或钻芯法强度检测。
凡在商品砼生产企业内发现砼试块未采用刻划标识或未刻预拌砼拼音简称的,一律视作无效试块,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凡在工程现场发现砼试块刻有预拌砼拼音简称(“YB”)的,一律按虚假试块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混凝土强度采用回弹法实测的通知

泉州市质监站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和市政工程主体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采用回弹法实测的通知泉质安监〔2011〕18号各参建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混凝土的质量稳定,确保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安全,避免出现重大质量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结构实体检验规定以及工程实际同条件养护试块普遍存在留置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特提出针对混凝土结构验收的几项要求如下,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一、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里编制混凝土强度采用回弹法实测方案并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核,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大纲及实施细则里针对混凝土强度采用回弹法实测编制旁站监理方案;二、各建设工程的监理和施工企业必须配备混凝土回弹仪,混凝土回弹仪必须定期进行检定并妥善保养,确保回弹仪有效工作,同时应按规范要求配备酒精酚酞溶液和碳化深度测量仪器,以便进行碳化深度测量;三、各监理和施工企业应对回弹检测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具备使用回弹仪检测混凝土强度的能力;而且应派员参加省市相关机构开展的混凝土回弹技术培训,逐渐具备相应操作资质;各监理和施工项目部应在现场准备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等;四、单位工程地基与基础(桩基除外)和主体分部的混凝土分项工程在龄期达到600℃•d之后,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进行回弹法实测,若发现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五、混凝土回弹检测的数量和具体部位由各参建单位共同协商决定,并满足以下要求:1、混凝土实体强度回弹检测按单位工程来划分,每个单位工程的各个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实体均应进行回弹检测;2、混凝土基础,抽取不少于3个构件;3、地下室混凝土结构,按构件数抽取不少于5%,且不少于5个构件;4、主体混凝土结构,每层均应检测,检测数量不少于混凝土构件的5%且不少于3个构件;5、市政道路工程的水泥路面和隧洞衬体强度检测,随机选取不少于200米作为一个检测单元段。
福建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03-4-17 15:20: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和施工活动管理。
第三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2002)及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与施工。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地区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原材料质量与成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检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生产质量与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生产设备保养、维护、检修和淘汰制度及企业管理资料和技术资料档案。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有原材料进货检验制度,各种原材料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应选用质保体系健全企业生产的、质量稳定的原材料(含外加剂)。
粉煤灰品质应达II级以上(含II级),水泥应使用旋窑水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等单位及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其指定的水泥、砂石、外加剂等各种原材料。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试验室管理制、配合比试验工作制、技术人员责任制和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
重要岗位操作人员均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以混凝土各项技术指标及满足施工过程的质量为目标,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和工程现场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原材料性能,通过试验逐一确定各项工程的配合比。
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验收申报文件

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泉质安监「2008」7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单位工程实体检查及竣工验收程序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验收行为,明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受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单位工程实体检查及竣工验收程序作出一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程序地基与基础工程涉及到天然地基、桩基、地基处理等子分部工程。
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先进行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待其他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再组织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
(一)天然地基子分部工程验收程序1、根据国家相应规范及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轻便触探试验或载荷板试验、扦探试验,并取得检测报告。
2、地基承载力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应通知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各方面进行地基验槽,质监站派人监督验收。
3、地基子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
4、参与验收各方责任主体对地基子分部工程验收认为达到设计要求后,在《地基验槽(复验)记录》和隐藏工程记录上签字认可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二)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验收程序1、根据国家相应规范及设计要求,桩基(地基处理)承载力和桩身质量由有资质的检查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的方法数量必须达到规范及设计要求,并取得检测报告。
2、施工单位将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各方签署同意的《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验收申请表》(附表1)及施工、监理单位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质监站。
3、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相关资料经质监站检查基本符合要求后约定验收时间。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试块制作与养护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试块制作与养护管理的通知--并建监字[2011]10号发布者:admin 来源:发布时间:2011-04-13 18:14:30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试块制作与养护管理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试验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施工现场混凝土试块制作与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试块制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和《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7层以上或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成片小区累计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标准养护室。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建立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基础分部验收前未建立标准养护室的,各单位不得组织基础分部验收。
其它工程的标养试件可送至施工现场以外的符合标准养护条件的养护场所进行养护,并签订委托养护合同,报市质监站检测科备案。
二、标准养护室由桩基和结构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督促和检查,市质监站进行监督和抽查。
三、标准养护室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技术要求:1、满足《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要求,并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合格。
2、房屋要求保温隔热,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3、标养室内需配置冷暖空调、电热棒等恒温装置,使室内温度满足20℃±2;有条件的应配置喷淋装置,使室内湿度控制在95%以上;一般可砌水池养护,但须设立体积相仿的另一预养水池作为置换水用。
为节约面积,预养水池可设置在养护水池的上方,水温须与室温相同。
4、标养室内应配置温度计、湿度计,由专人每天记录两次(上、下午各一次)。
5、必须建立标准养护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混凝土试块制作要求:1、混凝土试块应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试模制作。
质量安全监督站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工作程序

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工作程序发布日期:2010-04-28 浏览量:1588 【字体:大中小】泉质安监〔2010〕14号本站各股室: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促进受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履行质量安全职责,防止工程施工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站各股室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工作程序,请相关股室遵照执行。
一、我站受监工程动态监督实行“监督员(组)、监督股长(负责人)、站领导”三级管理;总工程师室指导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涉及技术标准和条款实行的释义,并对动态监督情况进行督查;综合管理股负责质量安全动态管理的记分盖章、登记及相关资料上报等工作;监督员(组)负责具体实施动态监督过程的检查、记分等工作,督促项目责任人执行本规则;监督股负责人对监督员(组)的工作进行核查、巡查。
二、监督组在监督交底、结构和竣工验收以及其他日常监督抽查时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的动态管理情况。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抽查与施工阶段抽查结合。
三、每个工程项目动态监督抽查频率不少于四次,其中,桩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修装饰工程、节能工程、幕墙(网架)工程至少抽查一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各抽查不少于一次。
四、监督抽查时,监督组按《实施细则》规定填写《动态管理监督抽查记分表》(格式见附件1),并报股室负责人复核、巡查。
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问题较严重的,除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记分管理的同时,应书面发出《整改通知书》。
五、动态监督抽查记分及告知、记分审批、记分录入与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监督抽查记分及告知。
监督组在监督抽查发现项目责任人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时,现场在《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详见附件2)填写违规事实,由责任人当场签收。
(二)记分审批。
泉州市质监站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和市政工程主体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采用回弹法实测的通知

泉州市质监站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和市政工程主体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采用回弹法实测的通知泉质安监〔2011〕18号各参建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混凝土的质量稳定,确保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安全,避免出现重大质量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结构实体检验规定以及工程实际同条件养护试块普遍存在留置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特提出针对混凝土结构验收的几项要求如下,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一、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里编制混凝土强度采用回弹法实测方案并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核,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大纲及实施细则里针对混凝土强度采用回弹法实测编制旁站监理方案;二、各建设工程的监理和施工企业必须配备混凝土回弹仪,混凝土回弹仪必须定期进行检定并妥善保养,确保回弹仪有效工作,同时应按规范要求配备酒精酚酞溶液和碳化深度测量仪器,以便进行碳化深度测量;三、各监理和施工企业应对回弹检测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具备使用回弹仪检测混凝土强度的能力;而且应派员参加省市相关机构开展的混凝土回弹技术培训,逐渐具备相应操作资质;各监理和施工项目部应在现场准备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等;四、单位工程地基与基础(桩基除外)和主体分部的混凝土分项工程在龄期达到600℃•d 之后,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进行回弹法实测,若发现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五、混凝土回弹检测的数量和具体部位由各参建单位共同协商决定,并满足以下要求:1、混凝土实体强度回弹检测按单位工程来划分,每个单位工程的各个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实体均应进行回弹检测;2、混凝土基础,抽取不少于3个构件;3、地下室混凝土结构,按构件数抽取不少于5%,且不少于5个构件;4、主体混凝土结构,每层均应检测,检测数量不少于混凝土构件的5%且不少于3个构件;5、市政道路工程的水泥路面和隧洞衬体强度检测,随机选取不少于200米作为一个检测单元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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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质监站关于加强混凝土试件管理要求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6-07 浏览量:120 【字体:大中小】泉质安监〔2011〕26号各监理(建设)、施工、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混凝土结构安全,保证混凝土质量检测数据真实性,针对目前我市混凝土试件管理存在各方履职不清,混凝土的取样、制作、养护及送检不规范,混凝土检验强度缺乏真实性,不能如实反映施工现场混凝土结构的质量状况,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站提出如下加强混凝土试件管理的要求:一、试件检验要求(一)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以下简称交货检验试件)交货检验试件是指在混凝土交货卸料地点取样、制作,并按规定养护和检验,判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混凝土试件。
交货检验是判定供需双方是否按签订供货合同规定进行履约的依据之一,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强度不作为用于检查结构混凝土强度的依据。
交货检验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预拌混凝土企业三方共同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混凝土试件由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共同取样、制作,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旁站见证;各方应在试块上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及三方代表签字等不可更改的标识(详见附表1)。
试件成型后应立即用不透水的薄膜覆盖表面,静置一至二昼夜,然后编号、拆模,拆模后的试件应立即由预拌混凝土企业送至监理(建设)单位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养护和检测。
委托检测费用由预拌混凝土企业承担,检测报告由预拌混凝土企业凭交费单领取。
交货检验试件的检测机构应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并报送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详见附表2)。
(二)混凝土结构质量验收标准养护试件(以下简称标准养护试件)标准养护试件是指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对混凝土取样、制作,并按规定进行标准养护,其检验强度作为混凝土结构质量验收主要依据的混凝土试件。
标准养护试件应由施工单位的质检员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旁站见证。
双方应在试件上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及双方代表签字等不可更改的标识(详见附表1)。
试件成型后应立即用不透水的薄膜覆盖表面,静置一至二昼夜,然后编号、拆模,拆模后的试件应立即由施工单位送至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养护和检验,委托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检测报告由施工单位凭交费单领取。
(三)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同条件养护试件(以下简称同条件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是指在混凝土浇注点取样、制作并养护的混凝土试件。
强度作为混凝土结构质量验收依据。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取样、制作,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旁站见证,双方应在试件上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及双方代表签字等不可更改的标识(详见附表1),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立即由施工单位送至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检测报告由施工单位凭交费单领取。
对施工单位具有内设试验室资质的,非见证检测的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养护、检验可由施工单位内设试验室负责;但见证检测的试件须按规定送至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养护和检验。
对非本地施工单位具有内设试验室资质的,可设立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试验室和标养室,试验室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仪器设备配备必须符合检测标准规范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所配备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设立施工现场试验室须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认可,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方可投入使用。
二、相关责任方要求(一)预拌混凝土企业职责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依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和《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在资质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做好混凝土出厂检验工作;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配备试验员负责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取样送检等工作,交货检验试验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经培训,持证上岗;交货检验试验员由预拌混凝土企业书面报送建设单位审查。
每单位工程交货检验试验员应不少于2人,人员变动时,应在其变动前书面报送建设单位审查后告知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组织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三方见证的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
判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由预拌混凝土供方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依据。
预拌混凝土企业除了按规定负责出厂检验及组织交货检验外,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养护、送检其他试件和领取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应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等标准要求制定混凝土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和相应的取样计划;应健全项目班子建设,加强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配备质检员负责混凝土试件取样送检等工作,质检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经培训,持证上岗;施工单位质检员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书面报送建设单位审查。
每单位工程质检员应不少于2人,人员变动时,应在其变动前书面报送建设单位审查后告知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应由质检员按规定要求实施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和委托送检工作,主动配合预拌砼企业做好交货检验工作。
施工单位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办混凝土试块相关工作。
(三)监理(建设)单位职责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检测合同签订后3日内,建设单位应填报《见证取样送检人员确认表》(详见附表3),并将确认表书面告知检测机构,同时报送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每单位工程见证人员应不少于2人,见证人员变动时,应在其变动前书面告知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监理单位应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文件要求,对施工单位制定混凝土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和相应的取样计划进行审查确认;由经建设单位确认具有见证资格的见证人员实施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工作。
见证人员应对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送检全过程跟踪监管,对企业内设试验室和标养室或施工现场设立的试验室和标养室加强检查,确保送检试件的真实性、代表性。
此外,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督促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施工单位做好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签订,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组织的交货检验应参与见证和监督协调,以保证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确保混凝土结构安全。
(四)检测机构职责检测机构应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接受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委托混凝土试件检测时,应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或交货检验检测机构确认书,严格审查委托协议书信息内容,对未经见证人员见证签字的(或代替签字,难以辨别)的不得受理委托检测;对养护条件填写为标养试件,但未在本检测机构标养室养护的试件,应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有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设立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标养室、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受理其委托检测;同时应检查混凝土试件是否贴有经各方签字确认的标签,对试件未贴有各方确认签字等信息的标签不得受理委托检测;对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代替施工单位委托的混凝土标准养护及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得受理检验。
检测机构应建立混凝土试件受理委托标养、检测和报告发放等台帐记录,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及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管理要求加强混凝土试件管理是保证混凝土试件检测结果更具代表性和准确性的重要手段,也是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控制的途径。
各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应根据各方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试检人员,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确保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
对发现有关责任单位对混凝土试件管理违反要求的,将作以下处理:(一)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取样、制作标准养护试件或同条件养护试件,不按规定养护、委托检测试件,其所取得的混凝土试件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并将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规定”等规定给予处理。
对施工单位已完成的主体结构一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不按规定组织交货检验工作,不按规定取样、制作、养护、委托交货检验试件的,其所取得的混凝土试件检测报告不作为供需双方质量验收依据,该批量混凝土按缺质量保证资料处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为施工单位代办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和送检的,将按照《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停产整改。
(三)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见证职责的或不参与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的,将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规定”和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相关文件的通知》等规定给予处理。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按规定受理委托混凝土试件养护、检测,其所出具或提交检测报告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论处;同时将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本年度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停业整改。
(五)每个单位工程混凝土质量检验委托的检测机构原则上只能一家,如须变更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网上显示。
无故随意更换检测机构,其所出具或提交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附表:1、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封样标签2、交货检验检测机构确认书3、见证取样送检人员确认表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