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79号各市(州)、扩权县国土资源局:城镇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价格管理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我省城镇基准地价的调整和公布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国家审计署2010年第六号审计公告对全国部分地方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整改。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务必将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作为土地管理的日常工作来抓,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列入财政预算,认真组织实施,将基准地价调整与地价动态监测结合起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能力,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二、工作任务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地价动态监测成果,组织力量及时对本辖区各城市(包括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
调整基准日为每年1月1日。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在2011年1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仍按原要求报省厅审查验收,更新后纳入调整范围。
更新基准日为2011年1月1日。
1. 成果基准日在2007年1月1日之前的;2. 原有基准地价成果采用的评估和更新技术路线以及基准地价内涵与《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不一致的;3. 规划发生重大调整、城市发生大规模拆迁改造以及其他需要更新基准地价的情况。
(二)调整成果应当于调整年度的1月底前报省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备案资料为一张图、一张表,即包含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基准地价图和基准地价表(格式详见附件)的纸质和电子成果(GIS平台数据格式)。
(三)各地应在2011年1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调整工作,以后统一每年调整一次。
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将辖区内所有乡镇列入基准地价调整范围。
县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

**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前言**县于1995年进行了首次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对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引导和规范土地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几年来,由于经济迅速发展及法规、政策的逐步完善,原有的基准地价已不能适应当前城市发展的要求,为了使城市土地得到可持续利用,使建设得到健康发展,地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有必要对基准地价成果进行更新。
为了使估价成果符合地产市场的客观实际,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在影响地价的各种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对地价进行重新评估,及时更新基准地价成果。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国土资源局与**组成课题组,开展了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课题组自2007年7月开始,经过组织、技术准备、技术方案确定、软件编制、资料收集、整理、测算、图件编制、报告撰写等工作,于2008年5月提交了全部成果,历时10个多月。
本次基准地价评估在统一基准地价内涵的基准上,深入研究了城市各类用地质量的空间差异,采取综合定级方法,合理测算确定两人商业、工业、住宅综合土地级别;通过各类实地调查、资料查询、个别询问等方法,采集样点数据资料,运用规范的地价内涵,评估测算了各用途土地的基准地价。
本次基准地价评估采用GIS进行辅助计算与制图,实现了土地级别的调整和基准地价的更新,建立了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形成了完善的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体系。
城镇土地定级估价更新工作的完成,将为本县土地有偿使用提供全面、科学的技术依据,标志着土地管理工作由资源管理向资产管理迈进了更重要的一步。
同时,也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向深层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必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本次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中,课题组得到了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各位领导及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在此,谨向各单位、领导、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中心的感谢。
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

2017年东明县建制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东明县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七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工作报告 (1)第一节工作概况 (1)第二节工作步骤 (2)第三节工作结果 (5)第四节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体会 (8)第二部分技术报告..........................................................................- 11 -第一章概述...........................................................................................................- 13 -第一节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13)第二节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概述 (23)第二章资料调查...................................................................................................- 34 -第一节工作底图数据收集与整理. (34)第二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资料调查 (36)第三章土地定级...................................................................................................- 41 -第一节土地定级的基本方法. (41)第二节定级因素、因子体系的建立 (43)第三节土地定级因素整理与分析量化 (47)第四节土地级别划分 (67)第四章基准地价更新...........................................................................................- 75 -第一节基准地价更新评估的主要步骤. (75)第二节基准地价评估参数的确定 (75)第三节样点地价的测算 (82)第四节地价样点的检验与剔除 (89)第五节基准地价的综合确定 (91)第六节基准地价成果分析 (93)第五章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建立................................................................... - 100 -第六章更新成果及应用...................................................................................... - 116 -第一节更新成果. (116)第二节成果特点与应用 (117)第三部分附件················································································ - 122 -第一部分工作报告第一节工作概况东明县建制镇上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于2014年完成,基准地价成果公布实施后,对全面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调控土地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29•【文号】[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施行日期】199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
”“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
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
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司使用土地的确权、估价、土地估价的收费和土地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备案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把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工作抓住不放,并不断总结提高。
二、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为满足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
东明县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

东明县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2017年东明县建制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东明县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七年十二月目录1-第一部分工作报告第一节工作概况东明县建制镇上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于2014年完成,基准地价成果公布实施后,对全面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调控土地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基准地价的时效性一般只有三年,现行的基准地价至2017年1月1日已到更新期限。
为保持建制镇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发挥建制镇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6]5号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5]498号)和《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菏国土资发[2016]189号)文件精神要求以及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部署,为保持城镇基准地价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开展东明县建制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本次工作主要涉及原有9个建制镇(东明集镇、刘楼镇、三春集镇、菜园集镇、马头镇、武胜桥镇、陆圈镇、沙窝镇、大屯镇)的更新和新增1个建制镇(小井镇)的基准地价制订。
第二节工作步骤结合东明县的实际情况,整个工作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听证、验收、公布实施阶段。
一、准备阶段(一)任务的提出和报批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5]498号)和《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菏国土资发[2016]18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东明各建制镇实际,东明县国土资源局以《关于开展东明县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请示》,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东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7]2号)开展东明县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制订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确定调整我市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现将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公布如下:
一、城区基准地价调整范围:东至东巨野河、历城与章丘市行政界;南至狼猫山水库、向西沿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至港沟立交,沿南部山体至长清区南部城市规划边界线;西沿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叶庄至玉清湖水库东;北接黄河大堤南岸、沿绕城高速公路北环线北、济青高速公路并向东北延伸至遥墙机场。
市区以下12个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基准地价一并进行调整:天桥区大桥镇、桑梓店镇;历城区仲宫镇、西营镇、柳埠镇;长清区归德镇、万德镇、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张夏镇、马山镇、孝里镇、双泉镇。
二、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区片基准地价标准,以及市区12个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详见附件。
三、本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济政发〔2007〕31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表一
济南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表二
济南市城区商业用地区片基准地价表
表三
济南市城区住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表。
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

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在土地管理及宏观调控中的积极作用,科学合理地使用城镇土地,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促进土地市场价格均衡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胜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发资发2006 30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 7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新调整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工作安排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 102号,以下称102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一)指导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市场管理客观要求、并有效促进城市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凸显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指导性,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土地价格体系,积极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
(二)工作原则1、科学评估、有效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镇城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立足实际要求,做到科学性、现势性、可操作性有机结合,积极服务政府宏观调控,维护正常土地市场秩序。
2、开拓创新的原则在原有综合、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定级估价基础上,探索公共场所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胜地、特殊用地定级估价的思路和办法,形成完整的城镇建设用地定级估价方法体系。
采用计算机、地理信息系统等机关报技术、新手段,实现地价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
3、与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的原则落实国家的省有关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新政策、在分析上一轮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基础上,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政策规定合理有序衔接。
4、与当地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招待省厅文件、并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组织实施更新调整工作,提高成果的应用价值。
辽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

附件2辽宁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要点一、更新范围本次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范围是:全省范围内的城镇(市、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的建成区及近期规划建设用地区,且不小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扩大基准地价覆盖范围。
二、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四)《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1009-2007);(六)《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七)《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三、更新原则基准地价更新过程中,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4.1规定的估价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应采用多种方法对地价进行测算,分析比较确定地价,以确保更新后的基准地价能够客观地反映土地资源在估价期日的价格水平。
(二)重点性原则。
应根据城区规划范围以及城区土地利用1的空间变化情况,对变动较大区域的地价给予特别重视,使其能够反映土地价值演变的真实情况。
(三)协调性原则。
进行地价的差异分析,同时与同类型或相邻城镇的地价水平进行比较,以保证地价水平的合理性。
(四)指导性原则。
确定城镇基准地价时须充分考虑城市总体发展战略的变化对地价的影响和基准地价对稳定地价、房价方面的指导作用。
四、基准地价的内涵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一)基准地价更新基准日本次基准地价更新的基准日统一设定为2014年1月1日。
(二)基准地价的土地开发程度基准地价的土地开发程度应当根据城镇开发水平和土地用途来分别确定,土地开发程度设定应为当地能够满足现状需要的各级别平均开发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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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县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2017年东明县建制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东明县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七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工作报告 (1)第一节工作概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工作步骤······················································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工作结果······················································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体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技术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资料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工作底图数据收集与整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资料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土地定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土地定级的基本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定级因素、因子体系的建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土地定级因素整理与分析量化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土地级别划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基准地价更新··················································错误!未定义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