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
村里幸福院规章制度内容

村里幸福院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里幸福院是为村里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和娱乐活动的公共机构,旨在让老年人在社区中安享晚年,享受幸福生活。
第二条村里幸福院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促进老年人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村里幸福院的管理工作由村委会负责,院长为村委会委派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村里幸福院的服务对象为村里老年人,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有需要的残疾老年人。
第五条村里幸福院实行定期巡查制度,确保院内秩序井然,服务质量有保证。
第六条村里幸福院要加强与社区其他机构的合作,共同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七条村里幸福院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老年人得到良好的照顾。
第二章院内生活规定第八条村里幸福院要为老年人提供清洁卫生的生活环境,确保院内整洁卫生。
第九条村里幸福院要定期组织老年人进行康复锻炼和文娱活动,促进他们身心健康。
第十条村里幸福院要为老年人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村里幸福院要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村里幸福院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村里幸福院要建立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档案,并根据个别老人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第十四条村里幸福院要加强老年人之间的交流和互助,促进老年人之间的友情和团结。
第三章院内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村里幸福院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村里幸福院要建立老年人满意度评价制度,定期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村里幸福院要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维护院内秩序。
第十八条村里幸福院要定期召开院务会议,研究院内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村里幸福院要建立老年人社会化养老服务网络,便于老年人享受更多的社会资源。
第四章惩戒规定第二十条对于违反院规的老年人,工作人员有权采取警告、劝诫、调离等措施,直至报警处理。
幸福院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幸福院的管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维护幸福院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结合本幸福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幸福院是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场所,本制度适用于幸福院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入住老人。
第三条幸福院的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安全第一、文明和谐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幸福院设立院长1名,负责幸福院的全面管理工作;副院长1名,协助院长工作;设管理人员若干名,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第五条院长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养老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幸福院发展规划;2. 组织实施幸福院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3.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老年人生活安全;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政策支持和社会资源。
第六条副院长职责:1. 协助院长做好幸福院的管理工作;2. 负责分管部门的具体工作;3. 参与制定幸福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 负责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日常事务处理,确保幸福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2. 负责老年人的入住、离院手续办理;3. 负责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工作;4. 负责安全巡查,确保幸福院安全无隐患;5. 参与制定幸福院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入住与离院管理第八条入住:1. 老年人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入住;2. 老年人入住时,需签订《入住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3. 入住老人需遵守本制度及幸福院相关规定。
第九条离院:1. 老年人因故需离院,需提前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2. 管理人员对离院原因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离院手续;3. 离院老人需结清相关费用,并归还借用物品。
第四章生活照料与管理第十条生活照料:1. 确保老年人饮食、睡眠、卫生等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2. 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3. 定期组织老年人参加健康体检,关注老年人健康状况;4. 加强对老年人心理关怀,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一、院务管理1.幸福院实行民主管理,每年选举院长和副院长,院务委员会成员,确保院务公开透明、民主参与。
2.幸福院设置前台接待岗,保障居民提问和需求得到及时解答和满足。
3.建立居民档案,记录居民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等。
4.定期开展居民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5.加强院内卫生管理,保障居民健康。
开展环境卫生保洁,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
二、居民生活管理1.鼓励居民自主组织生活,开展休闲娱乐活动,增强互动和交流。
2.规定居民居住时间,不得在规定时间外超过三天离院。
离院原因需提前向院方申请,并安排专人负责。
3.落实居民生活用品、饮食等保障,保证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4.定期为居民开设健康体检和疾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和身体素质。
三、财务管理1.幸福院设立专门财务岗位,负责院费的入账和支出,并及时公示。
2.规定院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并保证合理、公正,不得强制收费。
3.确保院费的支出合理有效,做到节约用途、公开透明。
4.对于居民经济困难的情况,可以给予一定的院费减免或补助。
但需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
以上是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幸福院的管理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和管理。
只有做好管理工作,才能为居民提供一个温馨、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
四、人员管理1.在人员招聘时,要根据居民的需求和院方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人员。
要求招聘的人员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服务经验,并能够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2.幸福院要定期为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权益和安全。
3.规定员工的勤奋、纪律和安全,加强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团队合作,保障幸福院的正常运营。
五、紧急事件管理1.在发生重要事件时,院方要做好紧急应对措施,做到快速响应、统一指挥、有序执行。
2.紧急事件涉及到重大灾害、病情加重、意外伤害等,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居民家属,以便进行善后处理。
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

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篇一: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老龄办《2014-2015年遵义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管理主体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第五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及辐射村村民均可入院活动。
第六条入院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在院活动,优先保障散居的五保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等,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不建议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老人在院活动。
第七条在院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
协议书应明确农村幸福院与在院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
第九条农村幸福院应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建立老年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情况、赡养人(代表)基本信息等。
第十条农村幸福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医疗、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院务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
院长由村委会选派或村主任兼任,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主要职责为:(一)全面负责本院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d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处事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二)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向院民通报;(三)加强院务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四)关爱来院活动老人,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厦民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规〔2020〕3号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网传〔2020〕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幸福院的运营管理,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厦门市民政局2020年9月1日附件厦门市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幸福院功能作用,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闽民福〔2014〕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饮休憩、短期托养、助洁助浴、医疗照护、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农村幸福院内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坚决杜绝一切不健康和非法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是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区民政局负责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的运营管理方式应当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可以由村委会自主承担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化运营。
农村幸福院管理制度

农村幸福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幸福院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幸福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原则,加强文明养老的宣传教育,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促进文明养老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服务为民、管理为民、发展为民的理念,依法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农村幸福院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技能和业务知识,加强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农村幸福院的管理工作应当融入当地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农村幸福院应当积极开展老年人关怀和敬老活动,营造和谐、温馨的养老环境。
第九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第十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制定并完善管理制度,包括入住管理、服务内容、日常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三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定和考核。
第十五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的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
第十六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七条农村幸福院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健康护理、文体活动、心理慰藉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农村幸福院应当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
第十九条农村幸福院应当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为老年人制定个性化的健康护理方案。
农村幸福院所有规章制度

农村幸福院所有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幸福院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生活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指为年迈、残疾、孤独等特殊群体提供居住、生活照料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的宗旨是为居民提供安全、舒适、温馨的生活环境,让他们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的管理范围包括卫生、饮食、安全、文娱等方面,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五条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院内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其他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院长的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居民必须遵守农村幸福院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院内管理第八条农村幸福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居民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及时帮助。
第九条居民进入院内必须向管理人员登记,并配合进行健康体检和相关监测。
第十条居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寝室休息,不得夜不归宿。
第十一条居民不得擅自外出,如需外出必须向管理人员请假并注册外出信息。
第十二条居民不得在院内私自使用电器和燃气设备,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居民必须遵守院内的公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斗殴等行为。
第十四条居民不得私自变动院内设施,如需调整必须得到管理人员的批准。
第十五条居民必须爱惜院内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和浪费。
第十六条居民不得在院内进行赌博和其他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将给予严惩。
第十七条居民不得传播虚假信息、煽动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对院内人员的生活。
第十八条居民应当尊重院内工作人员,不得辱骂、歧视或其他侮辱行为。
第三章饮食管理第十九条农村幸福院提供规范的饮食服务,保证居民的营养需求。
第二十条居民必须按时前往食堂就餐,不得擅自外出用餐。
第二十一条饭菜应当根据居民的口味和健康状况进行合理搭配。
第二十二条饭菜调味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过期食材或添加有害物质。
第二十三条饮食服务人员必须穿着整洁、佩戴口罩和手套,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十四条饮食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保持清洁。
农村幸福院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幸福院安全管理制度农村幸福院是为了解决农村老年人员照顾问题而设立的专门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护理照顾。
为了保障农村幸福院的安全,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安全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防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安全管理机构二、基础设施安全1.幸福院的建筑物应符合相关建筑安全规范,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
2.幸福院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幸福院应配备安全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包括楼宇、走廊、门禁通道等关键区域。
三、食品卫生安全1.幸福院应设立食品卫生管理岗位,负责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和配送等工作。
2.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选择供应商,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关资质和证照。
3.定期组织食品卫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建立食品卫生检测机制,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追踪处理。
四、应急预防安全1.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各类应急情况的处理和处置方法。
2.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3.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培训工作人员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五、人员安全1.幸福院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确保人员的可靠性。
2.定期进行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3.建立健全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4.加强对老年人的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
综上所述,农村幸福院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防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农村幸福院的安全,提供更好的生活照顾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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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老龄办《2014-2015年遵义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管理主体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及辐射村村民均可入院活动。
第六条入院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在院活动,优先保障散居的五保老人、空巢老人、残
疾老人等,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不建议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老人在院活动。
第七条在院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
协议书应明确农村幸福院与在院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
第九条农村幸福院应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建立老年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情况、赡养人(代表)基本信息等。
第十条农村幸福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医疗、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
院长由村委会选派或村主任兼任,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本院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处事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向院民通报;
(三)加强院务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
(四)关爱来院活动老人,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督促专职服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效完成目标任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乡镇指导各村成立农村老年协会,协助村委会管理农村幸福院。
第十三条农村幸福院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
围绕生活照料、养生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老年互助集体。
第十四条专职服务人员负责在院活动的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服务工作,接受老年人监督。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农村幸福院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发放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幸福院是农村老年人的活动场所,不得在幸福院内开展与幸福院公益性无关的、不合时宜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农村幸福院运行,坚持统一管理与老年人互帮互助相结合,家庭自理与政府和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为主。
第十八条农村幸福院所需经费,以自我负担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社会捐赠为次。
餐饮、洗浴等项目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成本价计算。
聘用或自行安排的炊事人员需持健康证。
第十九条农村幸福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购买原则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支持老年人劳动,形成以劳动为乐的兴趣爱好。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引导有经济能力、有爱心的企业、村办集体经济和个人对农村幸福院进行捐赠。
第五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集体所有,属地管理,接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农村幸福院一切财物由院方统一登记造册后按功能分区配置。
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按照原价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幸福院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
经费、物资账目定期公布。
接受在院活动老年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审计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