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
村里幸福院规章制度内容

村里幸福院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里幸福院是为村里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和娱乐活动的公共机构,旨在让老年人在社区中安享晚年,享受幸福生活。
第二条村里幸福院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促进老年人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村里幸福院的管理工作由村委会负责,院长为村委会委派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村里幸福院的服务对象为村里老年人,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有需要的残疾老年人。
第五条村里幸福院实行定期巡查制度,确保院内秩序井然,服务质量有保证。
第六条村里幸福院要加强与社区其他机构的合作,共同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七条村里幸福院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老年人得到良好的照顾。
第二章院内生活规定第八条村里幸福院要为老年人提供清洁卫生的生活环境,确保院内整洁卫生。
第九条村里幸福院要定期组织老年人进行康复锻炼和文娱活动,促进他们身心健康。
第十条村里幸福院要为老年人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村里幸福院要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村里幸福院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村里幸福院要建立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档案,并根据个别老人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第十四条村里幸福院要加强老年人之间的交流和互助,促进老年人之间的友情和团结。
第三章院内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村里幸福院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村里幸福院要建立老年人满意度评价制度,定期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村里幸福院要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维护院内秩序。
第十八条村里幸福院要定期召开院务会议,研究院内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村里幸福院要建立老年人社会化养老服务网络,便于老年人享受更多的社会资源。
第四章惩戒规定第二十条对于违反院规的老年人,工作人员有权采取警告、劝诫、调离等措施,直至报警处理。
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

三一文库()〔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篇一: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老龄办《2014-2015年遵义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管理主体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第五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及辐射村村民均可入院活动。
第六条入院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在院活动,优先保障散居的五保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等,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不建议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老人在院活动。
第七条在院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
协议书应明确农村幸福院与在院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
第九条农村幸福院应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建立老年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情况、赡养人(代表)基本信息等。
第十条农村幸福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医疗、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院务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
院长由村委会选派或村主任兼任,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主要职责为:(一)全面负责本院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处事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二)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向院民通报;(三)加强院务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四)关爱来院活动老人,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厦民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规〔2020〕3号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网传〔2020〕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幸福院的运营管理,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厦门市民政局2020年9月1日附件厦门市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幸福院功能作用,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闽民福〔2014〕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饮休憩、短期托养、助洁助浴、医疗照护、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农村幸福院内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坚决杜绝一切不健康和非法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是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区民政局负责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的运营管理方式应当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可以由村委会自主承担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化运营。
幸福院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幸福院的管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维护幸福院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结合本幸福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幸福院是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场所,本制度适用于幸福院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入住老人。
第三条幸福院的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安全第一、文明和谐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幸福院设立院长1名,负责幸福院的全面管理工作;副院长1名,协助院长工作;设管理人员若干名,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第五条院长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养老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幸福院发展规划;2. 组织实施幸福院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3.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老年人生活安全;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政策支持和社会资源。
第六条副院长职责:1. 协助院长做好幸福院的管理工作;2. 负责分管部门的具体工作;3. 参与制定幸福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 负责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日常事务处理,确保幸福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2. 负责老年人的入住、离院手续办理;3. 负责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工作;4. 负责安全巡查,确保幸福院安全无隐患;5. 参与制定幸福院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入住与离院管理第八条入住:1. 老年人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入住;2. 老年人入住时,需签订《入住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3. 入住老人需遵守本制度及幸福院相关规定。
第九条离院:1. 老年人因故需离院,需提前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2. 管理人员对离院原因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离院手续;3. 离院老人需结清相关费用,并归还借用物品。
第四章生活照料与管理第十条生活照料:1. 确保老年人饮食、睡眠、卫生等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2. 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3. 定期组织老年人参加健康体检,关注老年人健康状况;4. 加强对老年人心理关怀,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农村幸福院规章制度

农村幸福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幸福院是为了满足农村空巢老人生活需求,创造一个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而设立的公共居住场所。
本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农村幸福院的管理,维护院内秩序,保障居民权益而制定。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农村空巢老人的福利机构,居民在院内享有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遵守院内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社会习惯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依法享有使用和管理院内共享设施的权利,并有权对居民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院内秩序第四条农村幸福院庭院内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非本院居民不得擅自入内。
第五条院内设有统一管控出入的门卫,居民需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离开。
第六条院内住宅楼内严禁各类乱丢杂物,保持楼道、楼梯的清洁卫生。
第七条居民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应该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垃圾箱内。
第八条浴室、厕所为公用设施,请居民保持整洁和合理使用,并节约用水。
第三章居民权益第九条农村幸福院鼓励居民积极参加院内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健康养生、文化娱乐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居民生活。
第十条居民享有免费使用院内公共设施的权益,但应按时归还并保持设施的完好。
第十一条居民享有平等使用院内医疗服务的权益,院内设有配备医护人员的健康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居民拥有独立就餐的权利,在院内提供方便、合理的餐饮服务,居民可选择自行烹饪或者就餐。
第十三条居民有权向院方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院方应认真对待并及时作出回复。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居民需尊重院内工作人员,文明、礼貌待人,不得辱骂、恐吓或者侮辱他人。
第十五条禁止打骂、诽谤、斗殴等行为,居民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保持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禁止从事赌博、涉恶乱象等违法行为,居民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居民不得擅自拆除、损坏院内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并赔偿。
第五章违纪处分第十八条对于违反院内规章制度的行为,农村幸福院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可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等处理。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一、院务管理1.幸福院实行民主管理,每年选举院长和副院长,院务委员会成员,确保院务公开透明、民主参与。
2.幸福院设置前台接待岗,保障居民提问和需求得到及时解答和满足。
3.建立居民档案,记录居民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等。
4.定期开展居民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5.加强院内卫生管理,保障居民健康。
开展环境卫生保洁,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
二、居民生活管理1.鼓励居民自主组织生活,开展休闲娱乐活动,增强互动和交流。
2.规定居民居住时间,不得在规定时间外超过三天离院。
离院原因需提前向院方申请,并安排专人负责。
3.落实居民生活用品、饮食等保障,保证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4.定期为居民开设健康体检和疾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和身体素质。
三、财务管理1.幸福院设立专门财务岗位,负责院费的入账和支出,并及时公示。
2.规定院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并保证合理、公正,不得强制收费。
3.确保院费的支出合理有效,做到节约用途、公开透明。
4.对于居民经济困难的情况,可以给予一定的院费减免或补助。
但需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
以上是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幸福院的管理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和管理。
只有做好管理工作,才能为居民提供一个温馨、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
四、人员管理1.在人员招聘时,要根据居民的需求和院方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人员。
要求招聘的人员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服务经验,并能够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2.幸福院要定期为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权益和安全。
3.规定员工的勤奋、纪律和安全,加强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团队合作,保障幸福院的正常运营。
五、紧急事件管理1.在发生重要事件时,院方要做好紧急应对措施,做到快速响应、统一指挥、有序执行。
2.紧急事件涉及到重大灾害、病情加重、意外伤害等,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居民家属,以便进行善后处理。
农村幸福院运营及管理方案

农村幸福院运营及管理方案1. 引言农村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居住、护理和社交活动的场所,旨在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本文档旨在提供农村幸福院的运营及管理方案,包括院址选择、设施建设、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 院址选择为了保证农村幸福院的运营效果和方便农村老年人的参与,院址选择非常重要。
以下是院址选择的一些建议:•距离农村老年人集中居住区较近,方便老年人的出行。
•院址附近的生活配套设施齐全,如医院、药店、超市等,满足老年人的日常需求。
•院址周围环境宜居,空气清新、安静舒适,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3. 设施建设农村幸福院的设施建设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居住和护理条件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设施建设的一些建议:3.1 老年人居住区•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包括宽敞明亮的房间、舒适的床铺、独立卫生间等设施。
•设置无障碍通道,方便老年人的出行。
•室内设施配置老年人常用的家居设备,如电视、冰箱、空调等。
3.2 医疗护理区•设置医疗室,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物,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
•配备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医生、护士、康复师等,确保老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4. 人员组织农村幸福院的人员组织是院内管理及服务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人员组织的一些建议:4.1 管理人员•设立院长或院务委员会,负责整体的院内管理、运营和决策。
•招聘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护理和管理经验,对院内的日常运营进行管理和协调。
4.2 护理人员•招聘热爱护理工作的护士和护理助理,提供老年人的护理和健康管理服务。
•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4.3 社工人员•社工人员负责照顾老年人的心理和社交需求,组织各种文娱活动和社区参与。
•定期开展心理辅导和活动,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感和社交互动。
5. 日常管理农村幸福院的日常管理是保证院内运行正常和老年人生活幸福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日常管理的一些建议:5.1 运营策略•制定运营策略,包括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居住条件等,并公之于众。
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要求

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要求1. 引言农村幸福院作为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对于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农村幸福院的正常运营和管理,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运营管理要求。
2. 入住管理要求2.1 入住资格农村幸福院应制定明确的入住资格要求,优先考虑农村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残障老人的特殊需求。
2.2 入住程序 2.2.1 申请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需填写入住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年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
2.2.2 入住审核农村幸福院应对入住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入住者符合入住条件。
2.2.3 入住通知审核通过后,农村幸福院向入住者或其家属发出正式入住通知,并要求其按时入住。
2.2.4 入住手续入住者到达农村幸福院后,需办理入住手续,包括签订入住协议、交纳入住费用等。
3. 服务管理要求3.1 养老服务内容农村幸福院应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营养餐饮、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娱乐活动等。
3.2 服务人员培训农村幸福院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他们具备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
3.3 服务监督与评估农村幸福院应建立健全的服务监督和评估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改进服务质量。
4. 设施管理要求4.1 基础设施农村幸福院的基础设施应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包括住宿、餐厅、活动室、医疗室等。
4.2 设施维护农村幸福院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5. 安全管理要求5.1 安全防范措施农村幸福院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监控设备、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开展安全教育等,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2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村幸福院应制定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提高应对能力和救援效率。
5.3 安全检查农村幸福院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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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老龄办《2014-2015年遵义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管理主体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及辐射村村民均可入院活动。
第六条入院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在院活动,优先保障散居的五保老人、空巢老人、残
疾老人等,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不建议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老人在院活动。
第七条在院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
协议书应明确农村幸福院与在院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
第九条农村幸福院应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建立老年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情况、赡养人(代表)基本信息等。
第十条农村幸福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医疗、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
院长由村委会选派或村主任兼任,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本院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处事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向院民通报;
(三)加强院务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
(四)关爱来院活动老人,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督促专职服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效完成目标任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乡镇指导各村成立农村老年协会,协助村委会管理农村幸福院。
第十三条农村幸福院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
围绕生活照料、养生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老年互助集体。
第十四条专职服务人员负责在院活动的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服务工作,接受老年人监督。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农村幸福院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发放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幸福院是农村老年人的活动场所,不得在幸福院内开展与幸福院公益性无关的、不合时宜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农村幸福院运行,坚持统一管理与老年人互帮互助相结合,家庭自理与政府和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为主。
第十八条农村幸福院所需经费,以自我负担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社会捐赠为次。
餐饮、洗浴等项目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成本价计算。
聘用或自行安排的炊事人员需持健康证。
第十九条农村幸福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购买原则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支持老年人劳动,形成以劳动为乐的兴趣爱好。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引导有经济能力、有爱心的企业、村办集体经济和个人对农村幸福院进行捐赠。
第五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集体所有,属地管理,接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农村幸福院一切财物由院方统一登记造册后按功能分区配置。
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按照原价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幸福院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
经费、物资账目定期公布。
接受在院活动老年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审计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此文只供参考,写作请独立思考,不要人云亦云,本文并不针对某个人(单位),祝您工作愉快!一是主要精力要放在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上,二是业余时间坚持写作总结,这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剩下的,不用过于浮躁,交给时间就好了。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爱,不能强迫自己去做。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不能被强迫。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命运,而不是自己的结。
放松你的思想,满足于现状。
不要控制你的情绪。
去吧,依靠你的梦想。
成功取决于奋斗。
成长取决于经验。
幸福取决于开放。
幸福取决于满足。
很容易被人看不起。
如果你看起来有点肤浅,你可以放心。
往下看,你会很高兴的。
敞开心扉,敞开心扉。
只有看透了,我们才能成熟。
这很容易理解。
为了成功,你需要给生活足够的速度。
这是胜利者的态度,也是胜利者的态度。
为了实现这个伟大的目标,我们必须能够忍受别人的嘲笑和独自工作的孤独。
有了信念和追求,人就能忍受一切艰难困苦,适应一切环境。
美属于自信,平静属于准备,奇迹属于坚持。
真正的努力,是“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的积累;是“贵有恒,何必三更眠五更起;最无益,只怕一日曝十日寒”的自律;是“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的执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