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成都市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文:----------------------------------------------------------------------------------------------------------------------------------------------------成都市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级扶贫规划,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以改善我市贫困村、贫困户(含相对贫困村、相对贫困户,下同)及跨区域对口帮扶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目的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最长为5年,执行期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如确需延期,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重新按程序申请设立。
第四条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范围为省、市确定的贫困村和贫困户,以及跨区域对口扶贫帮扶地区为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及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我市近郊县(市)及跨区域帮扶地区,并向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的县(市)及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倾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结合省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订市级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扶贫工作重点,组织编制扶贫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办理预算指标下达。
(三)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扶贫工作规划及上级补助资金安排,组织编制本级配套资金预算,并将上级补助资金及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纳入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
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范文

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范文为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公开透明度,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我单位制定了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范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工作,提高贫困地区的信息公开度,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依法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扶贫项目公告、公示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事项,适用于我单位扶贫项目的公告、公示工作。
第三条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扶贫项目的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
第二章扶贫项目公告第四条扶贫项目公告是指将扶贫项目相关信息公之于众,主要包括项目的名称、内容、标准、计划实施时间、资金来源、项目负责人等。
第五条扶贫项目公告由驻乡镇扶贫办、农村工作队、村委会等单位共同负责,通过村级公告栏、乡镇办公网站、宣传栏、村民大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扶贫项目公告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进行,具体时间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实施进度而定。
第七条扶贫项目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泄露个人信息和项目商业秘密。
第三章扶贫项目公示第八条扶贫项目公示是指对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决策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和参与,确保项目的合法、公正进行。
第九条扶贫项目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选址、招标投标、资金流转、项目进展、重大决策等。
第十条扶贫项目公示应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及时进行,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公示应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发布,同时要求相关单位在项目实施场所设置公示牌或公告栏,将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公示的时间应至少持续30个工作日,确保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参与。
第四章扶贫项目公告、公示的程序第十三条驻乡镇扶贫办应负责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督,定期审核项目公告、公示的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河南省扶贫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扶贫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豫扶贫办〔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南省扶贫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豫扶贫办〔2017〕1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扶贫办、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4日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扶贫资金是指《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适用范围内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融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
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问题,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整村推进扶贫资金、移民扶贫资金、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扶贫培训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要遵循匹配投入、整合使用、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四条整村推进扶贫资金。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扶贫开发总体规划,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和全省其他县(市、区)面上插花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支持能够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不得超过总补助额的20%。
省财政对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村补助50万元,原则上要求沈阳市、鞍山市按省、市1:1比例配套;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铁岭市、葫芦岛市按省、市1:0.5比例配套;阜新市、朝阳市免于配套。
省财政对其他县(市、区)的面上插花贫困村每村补助25万元,要求市财政对每村补助不低于25万元。
第五条移民扶贫资金。
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贫困地区继续实施移民扶贫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0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的要求,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4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法库、黑山、昌图3个较贫困县移民扶贫户建房补助。
对每个移民户补助1.2万元,省、市、县财政按6:5:1比例分担。
第六条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
主要用于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公司+基地+农户”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扶持对象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及销售的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
扶贫资金使用办法

扶贫资金使用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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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项目资产公示制度模板

扶贫项目资产公示制度模板第一条总则为确保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透明度,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示内容扶贫资金和项目公示内容包括: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情况。
第三条公示主体扶贫资金和项目公示主体包括: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公示方式扶贫资金和项目公示方式包括: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
第五条公示时间扶贫资金和项目公示时间:按照项目实施周期和资金分配使用进度,定期进行公示。
第六条公示程序1.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示前,公示主体应当对公示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公示主体应当将公示内容提前告知贫困群众,确保贫困群众了解公示内容。
3. 公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内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对公示内容进行调整、更正。
4. 公示期满后,公示主体应当对公示结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监督与责任1. 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扶贫资金和项目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公示制度落实到位。
2. 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金和项目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扶贫资金和项目公示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4. 公示主体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公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发布的有关扶贫资金和项目公示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扶贫项目资产公示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旨在保障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透明度,促进扶贫资金合理使用,确保扶贫项目真正惠及贫困群众。
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是指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保障项目公平、透明、公正,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一套公告、公示规则和程序。
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公告:在项目启动前,公告项目的拟定、实施方案、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等基本信息,公告方式可以采用电子媒体、报刊等形式,确保信息对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透明。
2. 参与公示:公示项目的实施方案、施工单位、工期、负责人等信息,允许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投诉,确保项目公正、公平。
3. 资金公开:公开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支出明细等,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4. 进展公示:定期公示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效果等,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监督,及时反馈项目进展和问题。
5. 评估公示:在项目完成后,公示项目的评估结果、实施效果和问题,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评价和监督,促进项目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能够增加扶贫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不正当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资金和资源
的使用效益,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满意度,促进扶贫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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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人口真正受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脱贫攻坚相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财政、扶贫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村务)和项目公告牌等多种形式,公布扶贫资金项目的相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在我县全面推行,同时纳入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均纳入本实施办法的公告公示范围。
管理上述资金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公告公示坚持主动全面、分级分类、真实及时,谁分配、谁
使用、谁公开,项目实施到哪里、公开就到哪里的原则。
结合实际,运用老百姓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喜闻乐见的方式,进一步贯彻落实本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二章公告公示内容
第五条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第六条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
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
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第七条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
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脱贫攻坚规划。
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第九条县脱贫攻坚项目库。
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完善区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项目实行村申报、乡镇审核、区县审定的编报流程,依照项目属地原则进行公示,审定纳入县脱贫攻坚项目库。
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
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
划或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第十一条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本年终,县、乡镇、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三条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
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
监督电话包括公告公示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
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公告公示方式
第十四条县级公告公示。
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总责,县业务主管部门对涉及本级纳入公告公示范围的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及使用情况、脱贫攻坚规划和项目库、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和完成情况、
部门项目的建设情况等进行公告公示,必须在县政府网站专栏和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专栏公开。
涉及本办法第二章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公开,并公开监督方式(县行业部门监督电话+县纪委、监委监督电话+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
公告公示信息须长期保持公开状态。
同时,还可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公开,提高群众知晓度。
第十五条乡镇级公告公示。
由实施乡镇进行公告公示,必须在乡镇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告公示。
涉及本办法第二章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公开,并公开监督方式(乡镇纪委监督电话+县主管部门监督电话+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
公告公示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
同时,还可通过网站、微信、短信、宣传单等形式告知。
第十六条村级公告公示。
由村委会公告公示,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开。
公开当年本村所有扶贫项目的资金安排和使用结果,正在实施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本村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等应让村民知晓事项,同时公开监督方式(乡镇纪委监督电话+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
公告公示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公告公示层级下沉到自然村、到户。
同时,还可通过微信、短信、宣传单、村民代表大会、院坝会等形式告知。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
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公告公示。
扶贫项目建设启动后,应当在项目实施地按规定时间、适当的地点公告公示。
基础设施和投入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实施地设立公告牌(碑),公告牌(碑)的使用寿命应在3年以上(严格控制成本、禁止豪华建设,注重经济耐用、清晰规范)。
公
告牌(碑)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及地点、资金构成及金额、建设规模及内容、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及责任人、实施时间、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实施单位监督电话+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四章公告公示的时间
第十八条县公告公示时间。
县接到上级下达的资金计划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本级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等公开件予以公告公示,并长期保持公开状态。
第十九条乡镇、村和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时间。
接到上级资金项目正式文件(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公示公告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
上一级主管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对询问人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
对书面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质询人。
第五章公告公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实施过程的监督。
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谁负责”原则落实主体责任。
扶贫项目实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项目实施在哪里、就要公告公示到哪里。
县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级公告公示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建立举报问题台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应当开展督查巡查。
第二十二条验收环节的监督。
将公告公示落实情况纳入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县业务主管部门在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须审查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相关资料佐证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否则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档案资料的管理。
应当按照分类完善、追溯可查、保存有效的原则加强公告公示相关资料管理。
县、乡镇、村三级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公告公示资料的归档工作,安排专人管理,资金项目档案要包含公告公示现场照片、对应纸质文件资料、网站公开截屏记录、群众意见反馈等存档材料。
项目村要留存公告公示材料(照片要包含公示公告地点标识)。
第二十四条考核和检查督查。
将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县级、乡镇级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和督查,对执行公告公示制度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各级、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在公告公示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XXX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县对应公开网站网址须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备案。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县相关网站网址报市扶贫开发领导
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