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人口真正受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脱贫攻坚相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财政、扶贫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村务)和项目公告牌等多种形式,公布扶贫资金项目的相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在我县全面推行,同时纳入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均纳入本实施办法的公告公示范围。
管理上述资金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公告公示坚持主动全面、分级分类、真实及时,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项目实施到哪里、公开就到哪里的原则。
结合实际,运用老百姓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喜闻乐见的方式,进一步贯彻落实本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二章公告公示内容第五条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第六条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
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
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第七条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
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布部门】云南省扶贫办【发布日期】2011.06.01【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2011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扶贫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支持的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能推动农村贫困地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并直接带动贫困群众增收的农业产业项目。
第三条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的主管部门。
任何负责计划编制、项目选择、立项审批、绩效考评等工作。
扶贫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核算、监督检查等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编制和审批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遵循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重点投向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乡、村,兼顾非重点县贫困区域的贫困乡、村,优先安排深度贫困群体聚集的区域。
项目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培育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二)建立完善扶贫模式和利益连接机制,提高贫困农户参与性;(三)坚持与市场为导向,提高产品竞争力;(四)技术先进成熟,确保良种良法推广;(五)与其他扶贫项目紧密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扶贫部门要围绕县域产业规划建立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库。
年度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编制,应当由乡(镇)、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经营组织根据当地产业布局和扶贫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采取竞争择优选择办法,经县级扶贫、财政部门认可后,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与实施主体单位共同编制项目计划。
计划文本应包括《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和项目实施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云政发[2000]93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93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六月十九日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
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
第三条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
第五条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6〕10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6.05.31【实施日期】199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6〕105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云发〔1996〕2号),省政府在调查研究,试点示范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了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开始到2000年,财政每年安排扶贫资金专项用于扶贫攻坚支出。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的筹集和分配第二条扶贫专项资金的筹集。
扶贫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来源为:(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二)地(州、市)、县财政分级配套。
攻坚乡所在的地(州、市)、县按省下达到攻坚乡的扶贫专项资金以不低于1∶0.5的比例配套资金。
(三)攻坚乡(镇)要积极发动群众集资和投工投劳。
群众集资和投工投劳可作为攻坚乡(镇)的扶贫资金,由乡(镇)统一管理和安排,不得充抵地(州、市)、县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
扶贫专项资金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每年由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扶贫总体规划和资金投向,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实施计划,逐级下达预算到项目。
三、资金的使用原则第四条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解决温饱。
重点围绕解决攻坚乡群众的温饱问题,立足当地优势,因地制宜,突出资金使用效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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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曲扶办发〔202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效益持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权属明确到农户(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和新购住房(不含确权到个人的住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扶贫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职责和分工、权属确定、使用和管理、资产处置、台账管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群众参与、权责明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六条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牵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XX县财政局分工协作,共同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抓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任务,负责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并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做好本部门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强化预算编审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按“全口径”预算要求,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并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相衔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对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定期进行评估,时限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要自动退出,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人口真正受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脱贫攻坚相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财政、扶贫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村务)和项目公告牌等多种形式,公布扶贫资金项目的相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在我县全面推行,同时纳入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均纳入本实施办法的公告公示范围。
管理上述资金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公告公示坚持主动全面、分级分类、真实及时,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项目实施到哪里、公开就到哪里的原则。
结合实际,运用老百姓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喜闻乐见的方式,进一步贯彻落实本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二章公告公示内容第五条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第六条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
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
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第七条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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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14号),进一步强化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人口真正受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网站、报刊、广播、公告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开扶贫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使用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各级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区域、本单位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开展好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二章公告公示内容
第五条中央和省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贫困残疾人康复贷款贴息资金)、州(市)、县(市、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以及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应实行公告公示。
第六条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二)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三)资金项目扶持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覆盖率。
第七条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
(一)省级公告公示工作,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公告公示内容予以审核确认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将政策规定、资金使用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重点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项目安排计划等内容进行公告、公示。
(二)州(市)公告公示工作,由州(市)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及资金拨付情况,对公告公示内容予以审核确认后,由州(市)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和支持项目等情况在相应范围内公告、公示。
(三)县(市、区)公告公示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上公告公示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情况。
同时,健全和完善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实施
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重点应做好到村入户项目的公告、公示,特别是资金项目对建档立卡户贫困农户的扶持情况。
对建设周期较长(两年以上)、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可按年度进行阶段性公告。
第三章公告公示方式
第八条公告公示应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
省、州(市)级应通过重点使用单位门户网、政府门户网、政务信息网等及时公开,县(市、区)级应通过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社区)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第九条实施公告公示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告、公示牌。
第十条实施公告公示相关资料的保留时间应为20天以上,并注明公告公示内容的质询和举报渠道。
第十一条对公告公示内容有疑问,可以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质询,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5天内做出答复。
未做出答复或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天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
对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第十二条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作为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每年要将公告公示落实情况作为资金绩效考核和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并随同考核报告上报。
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州(市)、县(市、区)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执行公告公示工作不力的,将调减扶贫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实施公告公示工作的各级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公告公示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照《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条款予以处理、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04年9月23日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云贫开发〔200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