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扶贫办,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云贫开办发[2010]108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0〕108号)各州(市)扶贫办,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扶贫办、财政局:现将《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七月一日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尽快解决缺乏生存条件贫困农户的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使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易地扶贫开发项目质量,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扶贫开发的有关要求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开发是对缺乏生存条件的贫困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易地搬迁安置的特殊扶贫方式。
易地扶贫开发以缺乏生存条件的贫困群众为对象,以尽快稳定解决贫困群众的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首要任务,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以“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易地扶贫开发工作。
第三条易地扶贫开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瞄准对象,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自力更生的原则;坚持集中力量,整合资金的原则;坚持就地就近小规模集中和插花安置为主的原则;坚持易地扶贫开发与工业化、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建设、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及安置条件第四条易地扶贫开发对象是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贫困线以下,年人均粮食不足300公斤,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农户:(一)人地矛盾突出。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9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扶贫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一)设置扶贫年度总绩效目标。
州市、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根据中央、省和本地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按照本地脱贫攻坚规划明确的年度脱贫工作任务,科学设置本地扶贫资金年度总绩效目标,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本地扶贫任务和年度脱贫计划按期完成。
(二)设置扶贫行业绩效目标。
各级行业部门要坚持现行扶贫标准,科学合理测算扶贫资金需求,统筹考虑行业扶贫资金总体产出和效益等情况,设定扶贫行业绩效目标,支撑本地年度总扶贫绩效目标的实现。
(三)设置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县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列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时同步编制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从项目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性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方面,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通过项目的实施,支撑行业绩效目标实现。
(四)强化绩效监控。
预算执行中,州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充分利用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目标执行监控。
(五)开展绩效评价。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州市、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目标的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红政办发[2008]188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08〕188号)金平、绿春、河口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州委、州政府“兴边富民工程”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快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边疆稳定,边防巩固,睦邻强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边富民工程”,是指州委、州政府针对全州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温饱安居、产业培育、素质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生态保护与建设等工程。
第三条“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范围包括金平、绿春、河口三个边境县。
第四条“兴边富民工程”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按照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统一组织,务求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成立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对“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
主要职责:(一)拟定“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目标、步骤、内容和范围,“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报州委、州政府审批;(二)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三)协调解决“兴边富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发改委。
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决定,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二)负责组织“兴边富民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州级部门和边境三县工作进行考核;(三)负责“兴边富民工程”有关情况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传下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内政办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牧办、财政厅研究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类型第三章建立台账第四章确权移交第五章清算核实第六章管护运营第七章收益分配第八章资产处置第九章责任分工第十章组织保障第十一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发〔2019〕1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坚持依法依规,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到户类资产最大限度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坚持权责明晰,扶贫项目资产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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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71号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的《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打好扶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中发〔1999〕10号,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各级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含外援扶贫资金)。
主要包括:扶贫专项贷款、以工代赈资金、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央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外资扶贫资金。
第三条各项扶贫资金以解决贫困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为中心,以贫困村为主战场,以贫困户为对象,以改善贫困地区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种养业为重点安排使用。
第四条各类扶贫资金的主要用途。
1.中央扶贫专项贷款。
重点用于有经营效益、能还贷、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好、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以及小额信贷扶贫。
2.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建设基本农田(地)、兴修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建设县乡村公路、建设草山草场、发展经济林果,以及改土、治水、通路、通电、绿色等五大扶贫工程。
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其有效、高效地使用,提高扶贫项目的实施成效,制定本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扶贫项目的资金管理。
2. 资金划拨2.1 资金划拨的流程•由上级部门按照年度扶贫计划编制预算;•定期向下级部门划拨资金;•下级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计划进行资金支出;2.2 资金划拨的要求•资金划拨应按照扶贫计划的优先级进行划拨;•资金划拨应及时到位,确保项目的正常实施;•资金划拨应公开透明,严禁挪用、截留、私分等行为;3. 资金使用3.1 资金使用的审核程序•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需履行预算审核程序;•资金使用涉及的合同、发票等文件应齐全;•资金使用需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3.2 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资金使用应按照项目执行计划进行,不得超支;•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对资金使用不合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4. 资金监督4.1 资金监督的主体•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监督力度;•社会公众也可以参与资金的监督;4.2 资金监督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可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5. 资金统计和报告5.1 资金统计•所有扶贫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统计;•需要统计的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资金划拨、资金使用情况等;5.2 资金报告•所有扶贫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使用的主要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6. 罚则与奖励为了促进资金管理的规范和有效,对不遵守资金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在资金管理中取得杰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7. 附则本办法自文本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其他不符合国家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国家法规为准。
以上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其有效、高效地使用。
农村扶贫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扶贫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农村扶贫产业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规范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特编制本制度。
二、资金管理的目标1. 强化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扶贫政策和产业项目的发展要求;2. 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实现扶贫项目的快速推进和资金回报;3. 防范和减少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
三、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1.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立项、评估和监督管理;2. 农村扶贫产业项目单位或单位负责人负责资金的使用计划、执行和监督;3. 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划拨、核销和监督;4. 农村扶贫项目参与者负责按规定使用资金、提供真实、准确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 资金拨付(1)资金拨付应按照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进行,拨付计划由农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2)资金拨付应及时、准确,拨付记录应详细记录资金的数额、用途和拨付日期等信息。
(3)接受资金拨付的单位应按照扶贫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使用,禁止挪作他用。
2. 资金使用计划(1)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资金使用计划应明确资金的使用目的、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 资金使用执行(1)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的要求进行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2)对于涉及农民利益的资金使用项目,应征求农民意见,并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4. 资金监督检查(1)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资金监督检查应包括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核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
(3)对于发现的资金违规使用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和追责。
五、资金使用报告(1)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等。
(2)资金使用报告应真实、准确,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如实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红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9〕1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红河州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9年8月27日红河州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6号)精神,推动全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探索建立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逐步实现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
二、工作任务(一)抓住重点,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1. 明确任务清单。
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涉农资金管理模式,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项涉农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会同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分别设立约束性任务清单和指导性任务清单,明确绩效目标,随同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按照程序同步报送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约束性任务主要是中央、省、州明确要求的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应急救灾类、对农民(林农)直接补贴类等,相关资金定向使用,不能统筹;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只明确支出方向、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不限定具体项目。
建立任务清单调整优化和退出机制,由州财政局和州发展改革委定期对任务清单开展评估,分年度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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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是为增强扶贫项目管理的公开透明性,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机制,加强群众参与度确保贫困受益。
实施扶贫项目的地方要对扶贫项目计划安排、资金补助和竣工验收情况实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告公示的对象。
中央和省州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及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及运用上述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
第四条公告公示的内容。
包括扶贫资金的公告和扶贫项目的公告、公示。
扶贫资金公告主要包括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计划等。
扶贫项目的公告、公示主要包括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额度及结构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情况质量标准及效益目标等。
第五条公告公示的形式。
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借助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开栏墙及告示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全面的公告或公示。
第六条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在相应的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的公告公示方式。
县级采取公告与公示相结合
的方式把年度所有扶贫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应在电视、网站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
乡镇村原则上以公示为主,结合实际充分利用乡村广播、告示、牌墙等现有的设施重点做好到村入户项目的公告、公示,对于民族地区要用民族语言开展群众的宣传工作。
到村入户项目应在事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项目审批后应公告接受监督。
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还应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公告。
第七条公告公示的时限。
县级原则上在资金计划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乡镇、村批准实施的项目计划应在审批或收到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
项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后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要进行公告。
第八条公告公示的程序。
扶贫项目资金的公告、公示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扶贫、财政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指派专人负责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日常事务。
各级公告、公示单位同时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
公告的同时要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
各乡镇要采用简报的形式及时向上级报告扶贫项目资金的公告、公示情况。
第九条反馈意见的受理。
公告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公告公示内容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意见。
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项目资金的问题耍严肃对待,认真
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署名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或单位,对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述情况都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公告公示的督查。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对由各相关单位扶贫资金公告、公示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各乡镇公告、公示制中的落实情况纳入每年扶贫开发工作检查考核的内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