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范的不足与完善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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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浅析论文

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浅析论文

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浅析论文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浅析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加,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一直成为热门话题,面对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女大学毕业生作为毕业求职大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业问题亦是备受关注。

知识经济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系列深刻的变革,人力资源已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现代社会进入到了“以人为中心”的时代,但自私有制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社会问题,长期以来,男女两性的不平等就使得占人口一半的女性优势得不到发挥,即使是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男女不平等问题依然存在。

尤其是在就业方面,存在着男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机会的不平等,劳动报酬方面的不平等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歧视;就业一、女大学遭遇就业歧视的表现1、招聘时性别歧视问题较为普遍很多用人单位干脆在招聘信息上标注只要男生,直接把女生拒之门外,除了这种明显的性别歧视外,隐形的性别歧视更多,表面上不分男女,但是通知复试时明显男生多于女生,典型的“男士优先”原则。

一位女生与男友一起找工作,发现光是简历投递及回复情况自己就比男友少很多,而且周围好多女生都没有找到工作。

并且一些用人单位在对女生面试时都会问这样的问题:“是不是独生子女,有没有男友,大概什么时候结婚,会不会要二胎?”似乎这些问题比女生本身的专业、能力更重要。

2、薪资待遇普遍低于男生3、就业质量较差在男女大学生的就业对比中发现,就职于社会热门行业中的.男生比例远高于女生,而且很女大学为了就业不得不放弃专业、降低求职门槛,从事一些技术含量低,工资收入低的行业,就业质量上也明显比男生差。

二、女大学生就业歧视原因分析(一)法律因素虽然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保障女性就业平等的规定,但更多的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却很难落实。

(二)社会因素传统的社会观念对女性就业的束缚,“男强女弱”、“贤妻良母”的性别意识深入人心,一直以来社会对女性的角色期待就是温淑贤惠、相夫教子,女性是属于家庭的。

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思考

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问题的思考历史上,基于种族、性别、宗教等理由而进行的歧视一直存在,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整个歧视中最常见的歧视之一。

在绝大多数人已经实现平等的时代,少数女性在就业时仍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现代劳动力市场要寻求就业平等就一定要勇于面对这些隐蔽的歧视现象。

加强对就业性别歧视现象的研究,并探讨我国有关就业性别歧视立法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对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所谓歧视,就是不平等对待。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的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国际劳动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指出: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的区别、排斥或特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

历史上,基于种族、宗教、出身等理由而实施的排斥和区别曾经是就业歧视中最常见的形式。

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此类歧视已被人类道德所摒弃而不多见,但性别歧视这类新型歧视仍然普遍存在,即使在一些非特殊部门,“重男轻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特别是在我国,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尤其是对女性歧视更是司空见惯。

近些年来,下岗女工越来越多,女性学生就业比例更是明显低于男性学生。

怎样有效的消除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特别是针对女性的歧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就业权利和经济利益,是我国当政者和立法者面临的又一问题,它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从法律方面予以完善就显得非常重要。

基于以上对歧视的理解,就业性别歧视即基于性别的区分和特惠,其后果是取消和损害就业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待遇平等原则。

就业歧视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按性别分类,可以分为女性就业歧视和男性就业歧视;按过程分类,可以分为招聘录用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解除合同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等;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间接歧视和直接歧视。

简论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研究

简论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研究

简论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摘要性别歧视是我国就业领域内存在普遍的现象,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究其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反性别歧视立法缺失,现有散落于《宪法》、《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且对于追究就业中实施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追究也存在缺陷。

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立法,建立处理就业歧视的行政机构,明确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责任,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论文关键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一、就业性别歧视现状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女性在就业方面遭遇过性别歧视的女性占绝大多数。

20XX年6月12日发布的《中国职场性别歧视状况研究报告》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目前就业性别歧视的严重性 .目前,我国女性在就业中主要遭遇以下几种类型歧视:1.招聘歧视。

指用人单位招聘和录用时,除工种或工作岗位的特殊需求外,对女性劳动者不予录用或提高标准录用。

招聘信息中“男性优先”“限招男生”是常见字眼,且其招聘职位并非属于国家政策法规中规定的不适宜女性从事的工种。

2.薪酬歧视。

指从事相同或等值工作的女性获得比男性低等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女性劳动收入相对较低,两性劳动收入差距较大。

以抽样调查所得数据为证,城乡在业女性的平均劳动收入仅为男性的%和56% .且不同发展水平的京津沪、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城乡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均低于男性 .可见,真正实现男女同工同酬任道而重远。

3.晋升歧视。

指女性在有能力胜任领导岗位的条件下,因性别被排挤到职业中低层次岗位上。

我国女性担任高层和中层管理者的比例明显低于男性。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的在业女性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事业单位负责人,仅为男性的一半 .4.怀孕歧视。

《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表明,女性的家庭、生育因素是用人单位歧视拒绝录用女性的重要理由。

浅析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范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范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范的不足与完善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当前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 (2)(一)就业性别歧视的界定 (2)(二)进入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歧视 (4)(三)被动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歧视 (5)二、目前反就业性别歧视立法不足 (6)(一)从立法层面上看 (6)(二)从执法层面上看 (7)(三)从制度层面上看 (8)三、完善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设想 (9)(一)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 (9)(二)建立专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构 (10)(三)建立健全女性生育社会补偿的生育保障制度 (10)(四)明确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11)结束语 (11)参考文献 (13)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析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范的不足与完善内容摘要:本文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范不足和如何完善做了分析。

从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界定;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目前反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不足;以及反就业性别歧视的设想等四个方面做了阐述。

关键词:就业性别歧视妇女劳动力平等就业Abstract:This paper on the employment of sex discrimination and lack of legal norms to do an analysis of how to improve. From the acts of sex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defined; employment status of the Sex Discrimination; the current anti-sex discrimination legislation in employment inadequate; and anti-sex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such as the idea of doing four.Key words: Gender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women labor Equal Employment一、当前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我国当前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就业性别歧视在理论研究方面,和人们的思想意识方面,都显得很薄弱。

《反就业歧视立法研究》范文

《反就业歧视立法研究》范文

《反就业歧视立法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就业歧视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就业歧视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反就业歧视立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反就业歧视立法的深入研究,探讨其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必要性1. 保护劳动者权益:反就业歧视立法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就业过程中不受歧视。

2. 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反就业歧视立法,可以减少社会不公现象,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3. 推动经济发展:消除就业歧视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推动经济发展。

三、反就业歧视立法的现状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然而,由于就业歧视具有多样性、隐蔽性等特点,现行法律体系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和行业存在明显的就业歧视现象;部分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就业歧视案件时存在一定难度等。

四、反就业歧视立法存在的问题1. 立法不够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对就业歧视的定义、范围、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难以全面覆盖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

2. 执法力度不足:执法机构在处理就业歧视案件时存在一定难度,执法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劳动者无法及时维权。

3. 社会观念影响:部分地区和行业仍存在传统的性别、年龄等观念,对反就业歧视立法产生一定影响。

五、解决措施1. 完善立法:加强对就业歧视的定义、范围、责任等方面的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2.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执法机构对就业歧视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 推动企业自律:鼓励企业自觉遵守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企业内外部监督,提高企业形象。

关于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思考近年来,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在我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但这一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在企业招聘和晋升过程中。

因此,我们需要对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进行思考,以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并促进就业公平与社会进步。

首先,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需要明确。

当前,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并不清晰,导致对就业性别歧视的定性存在模糊性。

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对就业性别歧视进行明确定义,明确其表现形式和后果,以便更好地制定相关法律监管和保护措施。

其次,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制裁。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来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但对于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制裁力度仍然相对较弱。

为了严格打击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加大对企业的执法力度,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以形成有力的震慑和警示。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

尽管法律已经对就业性别歧视进行了明确禁止,但一些企业和个人对于法律的了解程度仍然较低。

因此,应当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大众树立尊重性别平等的意识和观念,营造公平正义的就业环境。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

就业性别歧视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尽管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但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可以分享经验和借鉴成功案例,共同推动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解决。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还可以促进全球性别平等的发展,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解决我国就业性别歧视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积极思考和。

首先,要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使其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制裁力度,打击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此外,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性别平等的意识和观念。

同时,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和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解决。

只有通过法律思考和,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妇女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24年妇女就业性别歧视劳动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妇女就业性别歧视劳动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妇女就业性别歧视劳动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妇女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就业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在就业过程中常常遭遇到性别歧视的问题,这不仅损害了妇女的权益,也制约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因此,对妇女就业性别歧视劳动法规制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原因及影响,并就相关劳动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提出建议。

二、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一)现状描述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遇的性别歧视表现为多种形式,如招聘过程中的不平等机会、职场中的晋升障碍、薪资差异等。

这些现象在不同行业和地区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妇女的职业发展。

(二)问题成因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产生,既有历史、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等原因。

此外,部分企业和个人对性别平等的认识不足,也是导致性别歧视的重要原因。

三、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影响(一)对妇女的个人影响性别歧视使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导致其职业发展受限,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打击。

同时,这也影响了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

(二)对社会的影响妇女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受到的性别歧视也会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解决妇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四、劳动法规制的作用与现状(一)劳动法规制的作用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防止和解决妇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法通过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妇女提供法律保障,使其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二)劳动法规制的现状虽然我国劳动法在保障妇女就业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和行业对妇女的就业限制仍然存在,执法力度不够严格,对性别歧视的认定和处罚不够明确等。

五、完善劳动法规制的建议(一)加强立法工作应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性别歧视的内容和处罚措施,为妇女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反就业歧视法律研究》范文

《反就业歧视法律研究》范文

《反就业歧视法律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代社会,就业歧视已成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问题,对个体权益的侵害及社会公正的威胁不容忽视。

近年来,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平就业、推动社会公正发展,各国家纷纷加强了对反就业歧视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实践。

本文将围绕反就业歧视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我国的法律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证依据。

二、就业歧视的概述及分类就业歧视是指在就业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的原因,雇主或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或劳动者进行的不公平对待。

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歧视等。

这些歧视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就业歧视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例如,按照歧视原因划分,可分为基于个人特征的歧视和基于社会环境的歧视;按照歧视对象划分,可分为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

本文将重点研究基于性别、年龄和种族等特征的就业歧视问题。

三、反就业歧视法律的理论基础反就业歧视法律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平等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因个人特征或背景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公平竞争原则则要求在市场竞争中,各主体应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和条件。

这些原则为反就业歧视法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四、国内外反就业歧视法律现状及比较(一)国内反就业歧视法律现状近年来,我国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就业歧视法》等,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各级政府也积极采取措施打击就业歧视行为,推动公平就业。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困境,我国在反就业歧视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

(二)国外反就业歧视法律现状及比较相较于我国,许多国家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对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处罚。

同时,这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反就业歧视法律,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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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范的不足与完善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当前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 (2)(一)就业性别歧视的界定 (2)(二)进入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歧视 (4)(三)被动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歧视 (5)二、目前反就业性别歧视立法不足 (6)(一)从立法层面上看 (6)(二)从执法层面上看 (7)(三)从制度层面上看 (8)三、完善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设想 (9)(一)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 (9)(二)建立专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构 (10)(三)建立健全女性生育社会补偿的生育保障制度 (10)(四)明确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11)结束语 (11)参考文献 (13)致谢 (14)浅析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范的不足与完善内容摘要:本文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范不足和如何完善做了分析。

从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界定;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目前反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不足;以及反就业性别歧视的设想等四个方面做了阐述。

关键词:就业性别歧视妇女劳动力平等就业Abstract:This paper on the employment of sex discrimination and lack of legal norms to do an analysis of how to improve. From the acts of sex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defined; employment status of the Sex Discrimination; the current anti-sex discrimination legislation in employment inadequate; and anti-sex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such as the idea of doing four.Key words: Gender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women labor Equal Employment一、当前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我国当前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就业性别歧视在理论研究方面,和人们的思想意识方面,都显得很薄弱。

①现实中,理论研究边缘化、没有形成共识。

在缺乏平等就业文化意识和法制的情况下,女性平等就业权正面临着不断被摧毁的危险境地。

②劳动力供大于求,在一个时期以来,一直是普遍情况,加之当前全球性的金融风暴,就业已经成了社会的突出矛盾,而本来就普遍存在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尤其突出。

而且在不断的被扩大化。

女性就业如同雪上加霜。

这种状况,与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对立。

就业性别歧视越演越烈,女性就业难上加难,已经成了相当突出的社会问题。

切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依法规范企业的自主用工权,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就业性别歧视的界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业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本途径,平等就业,是平等权利的重要部分,只有实现平等就业,才能在真正意义上达到平等。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①李雄:《平等就业权的提出》,《河北法学》2008年6月第26卷第6期①平等就业权的正面研究仍然是被“边缘化”的,平等就业权的研究还未达成共识的时候,创设制度层面的反就业歧视法制,无疑是非常困难的。

②忽视平等就业权本身及其运行规则、实现途径和救济制度等基本问题的关注,….平等就业权应有的基础地位就会被摧毁。

其导致的问题就会累积到危及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严重程度。

平等就业权,这个既具有朴素的平民清结,又关系到职场民主化、多样性和机会平等等具有社会正义和法律意义的重大课题,….应当成为理论思考和制度设计的着力点。

②李雄:《平等就业权的提出》,《河北法学》2008年6月第26卷第6期在缺乏平等就业文化和法制的情况下,平等就业权正面临着不断被摧毁的危险境地。

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法》第十二条、《就业促进法》第三条都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男女平等就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消除性别歧视,是我国的重要立法思想之一。

要实现男女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应当对什么是就业性别歧视,哪些行为属于就业性别歧视,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否则,就无法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就是一句空话。

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就不能得到保障。

国际劳工组织在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规定推论,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而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平等待遇,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视为歧视。

联合国在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认为,所谓对女性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所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者否认妇女不论以婚未婚在男女平等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

①①张华贵、郭艳艳:《论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制》,《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4期“国际劳工组织在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规定推论,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而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平等待遇,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视为歧视。

联合国在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认为,所谓对女性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所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者否认妇女不论以婚未婚在男女平等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这是一个关于性别歧视的权威定义。

男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特殊工作,比如“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等”,①不能招用女性外,其他任何对女性就业不平等的对待,都是就业性别歧视。

要讲男女平等就业,还要讲在限定范围内允许区别对待。

允许对女性就业的区别对待,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法律有明确规定不适宜女性从事的行业、工种或岗位;第二,具有特殊内在要求的工作,不适宜女性;第三,因为女性的特殊原因,不能从事的工作。

这三个条件中,第二和第三是客观情况,第一条是对客观情况的肯定和限制。

是否具有特殊内在要求的工作,不适宜女性;是否因为女性的特殊原因不能从事该种工作,不是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

②综上,就业性别歧视,就是指:只因为性别的原因,在女性就业的全部过程中,对女性的区别、排斥或特惠,使女性在就业前和就业后,遭遇到的明显的和隐蔽的、直接的和间接的与男性不平等就业的规定和做法,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某些特殊内在要求的工作、因为女性的特性原因,而与男性区别对待的规定和做法,不视为就业性别歧视。

(二)进入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歧视现在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性别歧视,是普遍现象。

①张华贵、郭艳艳:《论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制》,《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4期综合以上各种观点,….就业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而取消或损害就业方的机会平等或平等待遇,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视为歧视。

….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明确那些工作不能找用女工。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了某些工种或岗位不得招用女工。

如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等等。

这些规定是出于对妇女自然生理条件的考虑。

在这些岗位不招用女工不构成就业性别歧视。

如果没有法律的特殊规定而不招用女工,就属于性别歧视。

②李雄:《平等就业权的提出》,《河北法学》2008年6月第26卷第6期用工自主权限制平等就业权法定情形的基础上,用工自主权对平等就业权的限制只能“到此为止”,…其他情形与行为都是非法的,或者是不合理的。

首先,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性别歧视具有必然性。

企业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是无可厚非的,任何一个企业,都希望员工能够尽可能多的为企业创造利润。

希望招用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多利润的员工。

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方面,男性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生育和家庭对企业的影响大大小于女性。

第二,退休年龄大于女性,享受养老保险晚于女性。

第三,体力及承受艰苦环境的能力大于女性。

由于男性具有这些优势,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首先选择男性。

企业趋利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企业不可能自觉自愿的选择对自己不利的因素。

在大多数行业的就业方面,就自然形成对女性的歧视。

其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歧视手段各种各样。

用工权完全掌握在企业手里,企业处在绝对的支配地位,而被招工者处于绝对被支配地位。

用不用,企业一句话就确定了。

企业自主用工权被无限的扩大了。

很多企业在招收女性方面,设置苛刻条件,采用刁难手法,或者使用隐蔽方式拒绝女性应聘者。

①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救助苍白无力。

“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

”这些原则性的法律规定,显得苍白无力,根本无法阻止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性别歧视。

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性别歧视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相当严重。

(三)被动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歧视在用工是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有些企业对已经招用的女性员工,在法律明确限制下,或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不能明目张胆地以女性做为理由辞退女性员工。

但是,很多企业采用变通手法排斥女性,迫使女性被动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情况比比皆是。

在企业革新、转产、结构①郭毅玲:《关于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思考》,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5月第28卷第3期有许多单位虽然表面上没有对性别作出限制,但在录用时采用各种隐蔽的方式和手段故意刁难女生,提高条件。

调整、企业重组等变革中,裁员下岗,大多是女性被裁,逐步削减女性员工。

在安排岗位方面,有些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把脏、累、险或夜班的岗位安排给女性做,甚至把有空气污染,有辐射或有毒害的岗位安排给女性;在工资和福利待遇上,同工不同酬,以及拖欠工资,不能享受相同岗位的福利待遇;在管理规章制度上,比如不许请假,不许结婚,或不许生育等,①否则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保护措施上,降低或取消对女性特有的保护性措施,使女性容易遭到侵害;在晋升和提拔使用上,排斥提拔使用女性员工。

林林总总的变通手法,企业可以任意使用,使处于绝对劣势的女性员工,难以招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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