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的思考
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问题的思考历史上,基于种族、性别、宗教等理由而进行的歧视一直存在,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整个歧视中最常见的歧视之一。
在绝大多数人已经实现平等的时代,少数女性在就业时仍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现代劳动力市场要寻求就业平等就一定要勇于面对这些隐蔽的歧视现象。
加强对就业性别歧视现象的研究,并探讨我国有关就业性别歧视立法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对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所谓歧视,就是不平等对待。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的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国际劳动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指出: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的区别、排斥或特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
历史上,基于种族、宗教、出身等理由而实施的排斥和区别曾经是就业歧视中最常见的形式。
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此类歧视已被人类道德所摒弃而不多见,但性别歧视这类新型歧视仍然普遍存在,即使在一些非特殊部门,“重男轻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特别是在我国,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尤其是对女性歧视更是司空见惯。
近些年来,下岗女工越来越多,女性学生就业比例更是明显低于男性学生。
怎样有效的消除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特别是针对女性的歧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就业权利和经济利益,是我国当政者和立法者面临的又一问题,它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从法律方面予以完善就显得非常重要。
基于以上对歧视的理解,就业性别歧视即基于性别的区分和特惠,其后果是取消和损害就业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待遇平等原则。
就业歧视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按性别分类,可以分为女性就业歧视和男性就业歧视;按过程分类,可以分为招聘录用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解除合同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等;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间接歧视和直接歧视。
浅析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范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范的不足与完善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当前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 (2)(一)就业性别歧视的界定 (2)(二)进入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歧视 (4)(三)被动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歧视 (5)二、目前反就业性别歧视立法不足 (6)(一)从立法层面上看 (6)(二)从执法层面上看 (7)(三)从制度层面上看 (8)三、完善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设想 (9)(一)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 (9)(二)建立专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构 (10)(三)建立健全女性生育社会补偿的生育保障制度 (10)(四)明确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11)结束语 (11)参考文献 (13)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析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范的不足与完善内容摘要:本文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范不足和如何完善做了分析。
从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界定;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目前反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不足;以及反就业性别歧视的设想等四个方面做了阐述。
关键词:就业性别歧视妇女劳动力平等就业Abstract:This paper on the employment of sex discrimination and lack of legal norms to do an analysis of how to improve. From the acts of sex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defined; employment status of the Sex Discrimination; the current anti-sex discrimination legislation in employment inadequate; and anti-sex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such as the idea of doing four.Key words: Gender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women labor Equal Employment一、当前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我国当前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就业性别歧视在理论研究方面,和人们的思想意识方面,都显得很薄弱。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治监管体系建设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治监管体系建设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呼吁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问题。
尽管在法律层面已经有了一定的规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多违法行为。
为了建立完善的法治监管体系,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需要建立一整套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就业性别平等法律法规,并加强其宣传和执行力度。
对于已经存在的法律法规,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持续的修订和完善,以确保其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加强监管力度,打击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关键。
我们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用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性别歧视、限制女性职业选择等。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举报渠道建设,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三、加强法律援助和维权机构的建设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援助和维权机构的建设,为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援助。
同时,我们还需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为受到歧视的群体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
四、加强教育宣传,推动观念转变除了法律层面的改进,我们还需要通过教育宣传的方式,推动就业性别歧视观念的转变。
我们应该加强对性别平等教育的普及,培养公民的性别平等意识,消除社会对于就业性别歧视的偏见和歧视观念。
只有通过普及教育,推动观念转变,才能够真正实现就业性别歧视的消除。
五、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先进经验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是全球范围内的一个共同任务。
我们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先进经验,相互学习、相互借鉴。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我们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解决。
总结起来,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需要建立完善的法治监管体系。
《2024年妇女就业性别歧视劳动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妇女就业性别歧视劳动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妇女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尽管现代社会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妇女在就业过程中仍面临着性别歧视的问题。
这种歧视不仅影响了妇女的职业发展,也阻碍了社会的公平与进步。
因此,对妇女就业性别歧视劳动法规制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原因及影响,并就相关劳动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提出建议。
二、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的性别歧视问题主要表现为招聘歧视、晋升歧视、薪酬歧视等。
这些歧视现象在各个行业和地区都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妇女的职业发展。
具体表现为:1. 招聘歧视: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往往对女性求职者设置更高的门槛,甚至明确表示不招聘女性员工。
2. 晋升歧视:妇女在职业生涯中往往因为性别而受到限制,晋升机会远不如男性。
3. 薪酬歧视:妇女的平均工资普遍低于男性,即使从事相同的工作,女性员工的薪酬也往往低于男性。
三、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原因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产生源于多种因素,包括社会观念、法律法规、企业文化等。
1. 社会观念:传统观念认为女性应该以家庭为重,导致社会对妇女的职业期望值较低。
2. 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反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3. 企业文化:部分企业存在性别歧视的企业文化,导致妇女在就业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四、劳动法规对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规制为了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劳动法规。
我国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反性别歧视的内容。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执行难度较大。
2.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执法部门对性别歧视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较低。
3.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劳动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导致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2024年妇女就业性别歧视劳动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妇女就业性别歧视劳动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妇女在劳动市场上的地位与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然而,现实中仍存在着性别歧视的问题,尤其在就业方面,妇女的机会与待遇往往不如男性。
为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定来遏制性别歧视的现象。
本文旨在研究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问题及其在劳动法规制方面的对策,以期为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尽管社会在性别平等观念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妇女在就业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困难。
性别歧视在招聘、晋升、薪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均有体现。
许多企业倾向于雇佣男性员工,或在同等条件下对女性求职者设置更高的门槛。
此外,职场中的性别歧视还表现在对女性职工的权益保护不足,如孕期、产期等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
(二)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劳动法中关于性别歧视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惩罚措施,导致执法难度大。
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在执行劳动法时,对性别歧视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执法力度有待提高。
3. 思想观念的根深蒂固:性别歧视观念在某些地区和人群中仍然存在,这影响了妇女的就业机会和待遇。
三、劳动法规制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1. 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对劳动法中关于性别歧视的规定进行细化,明确界定性别歧视的范畴、类型和程度。
2. 加大惩罚力度:对违反劳动法中关于性别歧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3. 设立专门机构:成立专门负责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机构,负责监督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并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
(二)提高执法力度1.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使其能够准确判断和处理性别歧视问题。
2. 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劳动法得到严格执行。
3.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性别歧视问题。
(三)改变思想观念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教育等途径,加强对性别平等观念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妇女劳动权益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我国女性就业遭受歧视的法律思考

我国女性就业遭受歧视的法律思考【摘要】:妇女劳动就业权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先决条件,但是在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却依然层出不穷。
本文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分析出妇女在就业过程中所受的性别歧视的原因,并根据自己的看法立足于国家、政府的角度提出了应当加以实施的几点建议。
【Abstract】:Women's employment rights are a prerequisite for achieving gender equality ,but women'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n our country isstill emerging .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women's position in the labor market , analysis of the women suffered in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because of gender discrimination , and accordingto their own opinion based on the country , the government's point of viewput forward several suggestions that should be implemented.【关键词】:就业平等权性别歧视法律保障【Key words】:The right to equality in employment Sex discrimination Legal protection恩格斯说过:“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妇女重新回到公共劳动中去。
”①妇女要获得真正的解放 ,要取得和男子同等的地位与权利 ,关键在于要能拥有获得独立经济收入的途径。
关于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思考近年来,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在我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但这一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在企业招聘和晋升过程中。
因此,我们需要对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进行思考,以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并促进就业公平与社会进步。
首先,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需要明确。
当前,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并不清晰,导致对就业性别歧视的定性存在模糊性。
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对就业性别歧视进行明确定义,明确其表现形式和后果,以便更好地制定相关法律监管和保护措施。
其次,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制裁。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来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但对于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制裁力度仍然相对较弱。
为了严格打击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加大对企业的执法力度,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以形成有力的震慑和警示。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
尽管法律已经对就业性别歧视进行了明确禁止,但一些企业和个人对于法律的了解程度仍然较低。
因此,应当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大众树立尊重性别平等的意识和观念,营造公平正义的就业环境。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
就业性别歧视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尽管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但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可以分享经验和借鉴成功案例,共同推动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解决。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还可以促进全球性别平等的发展,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解决我国就业性别歧视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积极思考和。
首先,要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使其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制裁力度,打击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此外,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性别平等的意识和观念。
同时,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和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解决。
只有通过法律思考和,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妇女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就业性别歧视是指以性别为由,在招聘、录用、提升、薪酬等方面进行矫枉过正的做法,对某一性别的人员予以不公平待遇或限制其从事特定的工作或职业。
这种歧视行为不仅损害了女性的劳动权益,也贻害了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为了加强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工作,以保障妇女劳动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下面就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一、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妇女劳动保护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合法权益,防止妇女在就业中受到侵害。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雇工的性别降低其工资、待遇等;不得将女职工少雇或不雇,降低女职工的技术等级,不得将女职工安排在不适宜的岗位上。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该公平公正,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录某些人员。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进行雇佣、聘用的歧视行为。
《就业促进法》规定:政府鼓励重点群体就业,包括女性;用人单位应该对女性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妇女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歧视为由降低妇女的工资、待遇或者其他劳动条件。
妇女在就业过程中有保护的权益,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降低其薪资待遇。
二、反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实施实行反就业性别歧视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教育、舆论引导和法律制度改革,具体如下:1.教育:教育是重要的防范和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的手段,应该大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增强妇女身份认同感和自我保护意识。
2.舆论引导: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推广性别平等观念,促进社会宏观文化环境的发展。
3.制度改革: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制度改革应该涵盖国家层面和用人单位层面。
国家层面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职业歧视行为的行为和衡量劳动的赔偿和罚款。
用人单位层面,应该加强对职业歧视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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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的思考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也是妇女获得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的前提和基础。
就业性别歧视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人力资源浪费的现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因此需要我们深入分析性别就业歧视现象,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建议,从而实现劳动者的平等就业。
结合我国相关现实,运用法律解决我国就业性别歧视问题。
一、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界定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在中国是非常常见的歧视类型,此种就业歧视仅以性别作为是否胜任的依据,从而对劳动者采取歧视的姿态。
究其就业性别歧视的国际通用定义,我们可以从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得到答案,根据此公约,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基于性别这一与执行工作所需条件无关的因素,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导致的后果是剥夺或损害劳动者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公平,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不应视为歧视。
由此可知,就业性别歧视应当包括在找工作及工作中等各阶段的过程中的各种性别歧视现象。
它是用人单位利用其自身的强势地位,达到对其求职者或者员工的自然属性之一,即性别,实施限制的违法行为。
二、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1、就业机会上学历、工作经验等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女性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找到同男性相同的工作。
在一些招聘会上我们可以看到,有些招聘启事会婉转地提示适合男性报名,有些招聘启事甚至直接标明“只招男性,女性勿投”。
这些招聘中的赤裸裸的就业性别歧视严重违背我国法律,作为女性求职者被挡在了众多工作机会之外。
2、职业结构上从我国的就业情况来看,女性从事的一般都是收入低,没有社会地位的职业,尤其是劳动力密集型的纺织业、服装。
而社会地位高的职业中,女性比例较低,而且存在这样一个趋势,即越是高层次的管理层及技术层,女性从业者就越少。
3、职业待遇上我国《劳动法》规定“男女同工同酬”,而我国在职业待遇上的现状确是男性的平均收入高于女性。
这首先是职业结构的分配不均衡导致的,高层次的管理层及技术层由男性主导,自然拉动男性劳动者的平均收入。
其次,在我国就算是无差异的体力劳动工作,男性劳动者的薪酬收入也高于女性,这更与“男女同工同酬”相违背。
4、职业发展上在我国,女性劳动者的发展机会大比例小于男性劳动者。
这首先是职业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岗位分配差异,女性劳动者从事体力劳动岗位较多,脑力劳动岗位较少,而领导岗位上的女性从业者更是寥寥,只占总数的1/10;原因之二,我国实行男女不同退休年龄的退休制度,即男性60岁,女性50岁,女干部55岁,正因女性比男性早退休5-10年,其职业生涯就比男性短,对其职业发展万分不利。
这也造成了条件较为相似的男女劳动者同时参加工作,同级别退休时,女性劳动者因其退休时间早,工龄短,而退休金较男性劳动者低的现象。
三、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现状及不足1、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现状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立法以《宪法》为根本,包含《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其对就业平等权的确立及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针对《宪法》的规定,立法机关以基本法的形式将其条款予以具体落实。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还明确了妇女的平等权。
《劳动法》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就业权加以细化。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此规定鲜明地体现出我国立法禁止就业歧视这一原则。
《劳动法》第十三条也表明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录用过程中,用人单位不能将性别作为拒绝录用女性工作者的理由,亦不能因此提高录用标准。
第四十六条规定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多个条文也对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突出贡献。
除此之外,我国也有诸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出台以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2、立法不足其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执行性我国没有统一的反就业歧视法,但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关内容的体现,主要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过于宽泛,且大多数是地方性法规,其修改频繁,各个区域的规定差别较大,没有具体统一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缺乏可执行性。
对于性别歧视的界定也是较为模糊的,什么是性别歧视、如何判断、性别歧视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违反禁止性别歧视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方面都缺乏配套的具体规范。
其二,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时应承担法律责任,大多数没有当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发生时如何追究责任的法律规定,小部分较轻的追责规定也不能全面约束用人单位的就业性别歧视的违法行为。
其三,缺乏与其对应的救济途径就业歧视不被包括在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之中,且民事法律中也没有对就业歧视的具体规定,此时被歧视者既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也无法根据民事法律起诉,这既不能使被侵权的原告获得利益,也不能使侵权的用人单位受到处罚,因而无法起到实际的制约和保护作用。
其四,保障监察制度不完善我国的保障监察部门主要监督检查在职女性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对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及女性在录用、培训、晋升等环节被歧视的现象缺乏监控。
就业性别歧视没有得到相关劳动监察部门的重视,也表明了我国行政机构反就业歧视的功能需要强化。
四、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的完善反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法律是保护妇女权益、实现平等就业权利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反就业性别歧视的专门法,要达到有法可依则必要弥补立法之不足。
1、对现行法律的编纂及编制《反就业歧视法》首先,对现行有关保障就业者权利的法律进行完善,要删除现行法律中有关歧视性规定,彻底清理性别歧视问题。
我国现行《劳动法》明确调整已形成劳动关系的双方的关系,却对求职阶段无规定,这就使得在求职阶段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女性就业者不能依据法律获得保护,这就需要扩大调整范围。
其次,规范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众多,且每部法律均有关于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十分分散,也极易出现冲突,因此需要订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也要相应的扩大其调整的范围,其对“歧视”的定义应包含求职准入、职业结构、报酬取得、职业发展、技能培训、休假、获得劳动安全保护、享受就业服务、退休及终止劳动关系等方面。
及时编制《反就业歧视法》,能有效的法律遏制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维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法律救济途径如前所述,由于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使得被歧视者无法获得救济。
在行政救济方面,首先要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相关用人单位单位的违法行为。
其次,要明确妇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行政执法主体。
我国当前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但是权力分配不够细化,应当在其内部设专门的性别平等政策监督机构。
最后,要细化完善相关的处罚形式,形成多元完整的处罚机制,对用人单位处以经济处罚,并加大处罚力度。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一、制定性别倾斜性制度现行的女性生育保险制度规定,其费用由女性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承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降低成本,因此相关成本最终将以影响晋升或报酬的方式转嫁给女性劳动者承担。
而制定性别倾斜性制度是一种积极进步的社会行为,缓解用人单位因雇佣女性带来的经济压力,也消除了导致女性遭受不公平待遇的经济因素。
女性劳动者因生育等原因带来的经济压力应回归于社会,女性的生育价值要得到社会的承认,由社会补偿,而不应由女性劳动者来承担,这既维护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企业成本使其不致因录用女性劳动者而产生损失,从根本解决了问题。
其二、完善退休制度我国当初制定退休年龄时的初衷是照顾及保护女性,因当时女性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需要在家照顾孩子及老人,所以对女性劳动者予以照顾,比男性劳动者早退休10年,女干部比男性劳动者早退休5年。
而时过境迁,现在女性在社会中绝不再是只能在家庭工作的角色,计划生育国策也使得女性照顾孩子的任务减轻,发达的医疗条件让人们寿命更长,因此女性劳动者完全可以推迟退休年龄以实现其社会价值,有更好的职业发展。
笔者认为可以将女性获得满额退休金的工龄从35年降到32年或以下,以保证退休女性享有同男性同样的待遇。
根据退休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男女同龄退休的相关原则,可以采取自愿原则采取灵活的弹性退休政策,给予女性劳动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允许其工作到与男性劳动者一致的年龄退休。
其三、强化女性职业培训提高女性劳动者的文化教育水平,强化其劳动职业技能是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的根本途径之一。
针对我国女性整体文化水平低的现象,可以通过多方渠道筹集社会资金为女性提供教育补贴,以提高女童入学率及普及技能教育。
女性由于担负着养育子女、照顾老人等重任使其用于工作的时间少于男性。
而增强职业技能是弥补工作时间短造成的损失的重要途径。
支持女性自主创业及给予女性劳动者专业化的技能培训均为较好的选择。
其四、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要将女性劳动者从大量繁杂的家务劳动之中解脱出来,让女性劳动者有更多精力投身于社会事务之中,使之更加独立,进而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由家庭内部共同承担家务劳动,也可选择劳务市场的家政服务,这样可以令女性劳动者有更多精力从事其本职工作,从侧面缓解就业性别歧视。
作者简介:刘晨,北京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