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清[19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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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清〔1992〕6号1992年3月28日)各有试点任务的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务院有试点任务的部、委、总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现将《清产核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在一期试点工作中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件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产核资的建议和决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产核资,核实国有资金,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的工作。
第三条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国有资产状况不清、管理混乱、资产闲置浪费和被侵占流失等问题,确立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关系,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建立与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奠立基础。
第四条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等;以及上述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国内合营、联营、集体和其他等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乡镇企业、供销社、农村信用社、轻工系统中的集体企业,只进行资产清查登记,有关所有权界定和国有资金核实等工作,放在清产核资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清查中方原投资的国家股份或国有资本金数额及其增殖部分。
境外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另作部署。
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是:清查资产状况,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有资金占用量,核定国有资本金总额和登记国有资产产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年]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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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年〕35号1996年8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二、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本通知中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资产评估和财产保险管理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归口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生产部门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公司(代表处)、内部核算电厂、全资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另行制定。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管理基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预算平衡后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执行。
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
如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
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单位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出租、出借管理单位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报集团公司备案: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实行有偿原则,按照该资产的应计提折旧、合理收益和税金核定出租、出借的租金。
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条固定资产毁损、盘亏、报废管理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申请处置。
单项资产原值超过30万元的毁损、盘亏和报废资产,报集团公司审批。
单项资产原值不超过30万元的毁损、盘亏和报废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运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资产管理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开展计划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是指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需求,通过集合资产管理方式,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约定的资产组合,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金融产品。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管理制度,确保计划的合规运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计划产品与投资者适当性第五条计划产品分为以下几类:(一)固定收益类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低风险资产,预期收益稳定。
(二)混合类计划: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多种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适中。
(三)股票类计划: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预期收益较高,风险较大。
(四)另类投资类计划:投资于非传统资产,如房地产、私募股权、大宗商品等,预期收益与风险较高。
第六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等因素,将投资者划分为以下几类:(一)保守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低,投资期限较长,偏好固定收益类计划。
(二)稳健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适中,投资期限适中,偏好混合类计划。
(三)平衡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高,投资期限适中,偏好股票类计划。
(四)进取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高,投资期限较长,偏好另类投资类计划。
第七条管理人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计划产品。
第三章计划设立与运作第八条管理人设立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二)符合投资者需求,具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三)具备合理的投资组合结构,分散风险;(四)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
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各级经营者的财务关系和财务行为,明确经济责任,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执行本办法。
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办法,也可自行制定办法,报经管理决策机构批准后实行。
第三条公司的一切财务活动须遵守国家财务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授权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分公司、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财务工作。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董事会、经营管理者各行其权,各负其责。
第六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章程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1.审议批准公司重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2.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3.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4.审议决定公司增资、撤资、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等重大筹资方案;5.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报酬事项;6.由董事会批准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行使如下财务管理职权:1.制定公司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2.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3.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4.制定公司增资、撤资、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等重大筹资方案;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总经理负责召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行使如下权力:1.审定重大财务事项,审批重大支出。
授权公司其他管理人员行使支出审批权限。
2.组织实施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等各项财务方案和投资计划;3.审议批准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4.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在总经理领导下,财务部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依法交税,协调对外有关财务事项。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中评协[2005]90号【失效依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日期】2005.07.05【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5年7月5日中评协[2005]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7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已经受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继续按原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办法中有关岗前培训的条件及相关材料要求自2006年7月1起执行。
三、2005年7月1日起,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统一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作,由地方协会发放,不再收取费用。
四、地方协会应当按照办法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管理暂行办法》(评协字[1999]31号)的要求,统一为新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制作印鉴,费用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承担。
五、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告和反映。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
中评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对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日常管理。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的管理,防范资产风险,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的采购、使用、维护、处置等全过程。
第四条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并注重配备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内所有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有违反或者规避本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资产的分类和管理责任第七条公司的资产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主要指公司购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设备、房屋等。
第九条流动资产主要指公司的现金、存款、存货、应收账款等。
第十条公司内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资产管理制度、资产采购计划、资产维护计划等。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和清查,并定期进行资产盘点。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公司内各部门和人员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各部门和人员负责自己所使用的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按规定归还或处置资产。
第三章资产采购和验收第十五条资产采购应当按照公司的采购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资产采购需提前编制资产采购计划,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资产采购计划应当详细列明所需采购的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供应商等信息。
第十八条资产采购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物品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等。
第十九条资产采购到货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账并上架使用。
第二十条验收不合格的资产应当及时退回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负责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资产采购合同和验收单据应当归档保存,并记录在资产管理系统中。
第四章资产使用和维护第二十二条所有的公司资产应当根据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并注意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二十三条资产使用人员负责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正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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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钻探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期待摊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计手册(2010)和公司财务、投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炼化企业生产过程中一次性投入使用的催化剂、在用的为野外作业配备的列车房、活动房,钻井工具,井下仪器、工具和井控、固控装置等。
本办法所称长期待摊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是指列入上述长期待摊费用中的实物资产投入管理,包括投资计划申请、批复、取得等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长期待摊资产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从和服务于公司建设国际化石油工程技术总承包商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统一计划管理。
长期待摊资产项目纳入公司统一投资
计划,按照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公司根据年度预算情况实施总量控制。
(三)谁受益、谁投资、谁承担。
资产所属单位根据当年的预算承受能力,负责筹措资金,资产取得后,按照财务规定计提摊销,列入本单位成本。
(四)严格程序管理,规范投资行为。
长期待摊资产投资项目严格按照申请、批复、采购等各环节有关规定运行。
第二章长期待摊资产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规划计划处是公司长期待摊资产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订公司长期待摊资产投资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长期待摊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三)负责编制、下达长期待摊资产年度投资总量计划和批次实施计划,并参与计划的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参与公司年度长期待摊资产财务预算编制和年度决算中长期待摊资产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的审核。
(五)指导、检查和监督公司所属单位长期待摊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有关部门负责长期待摊资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其中:
(一)财务资产处,负责公司年度长期待摊资产财务预算编
制和年度决算中长期待摊资产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的审核;负责编制公司长期待摊资产目录;负责长期待摊资产价值管理;参与长期待摊资产年度投资总量计划和批次实施计划审核。
(二)装备部,负责根据公司长期待摊资产批次实施计划,按照市场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除钻具类长期待摊资产的招标采购。
(三)物资管理中心,负责根据公司长期待摊资产批次实施计划,按照市场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钻具类长期待摊资产的招标采购。
(四)公司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待摊资产投资管理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规划计划部门负责归口本单位长期待摊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长期待摊资产年度投资总量建议计划与批次实施建议计划的编制和上报。
(二)负责本单位长期待摊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长期待摊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统计上报。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长期待摊资产投资项目需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所需的相关文件。
第三章长期待摊资产投资计划
第八条长期待摊资产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包括:
年度投资总量计划和分批实施计划。
第九条投资计划由项目单位编制并上报。
其中国内二级单位委托境外单位管理的长期待摊设备的投资计划,由境外单位编制,并征得国内二级单位同意后上报(附录2),国内二级单位须同时将该设备对应纳入到年度投资总量建议计划、批次实施建议计划。
第十条年度投资总量建议计划于上年度7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规划计划处;批次实施建议计划一般每季度编制一批,分别于上年度12月30日前、本年度2月28前、5月30日前、8月30日前上报规划计划处。
第十一条规划计划处负责组织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投资总量建议计划进行综合审查。
第十二条年度投资总量建议计划审查的内容:
(一)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包括上年度投资总量、投资结构、重点项目完成、投资效果、经营承包指标完成等。
(二)本年度总体经营条件。
包括外部环境、内部资源、目标市场、竞争能力、发展潜力分析等。
(三)本年度经营目标。
包括主要工作量、市场开发、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
(四)本年度投资方向和结构。
包括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发展目标、产业定位,是否突出主营业务,目标市场是否落实,投资总体结构是否合理等。
第十三条规划计划处根据对各单位总量建议计划综合审查结果,提出公司年度投资总量建议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审查后,经公司主要领导审定后确定公司年度投资总量计划。
第十四条年度投资总量计划以下达批次实施计划的方式执行。
一般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下达一批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规划计划处负责组织对各单位上报的批次实施建议计划进行综合审查,并汇总编制公司批次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批次实施计划审查的内容:
(一)项目和投资是否在审定的公司年度投资总量计划之内。
(二)项目目标市场落实情况。
(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和年度投资预计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规划计划处将公司批次实施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给投资项目单位并抄送机关相关部门。
其中资产属于国内二级单位的境外投资项目,下达给国内二级单位,同时抄送给该资产委托管理的境外单位。
第十八条生产急需的长期待摊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对于突发性和市场急需的长期待摊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单项申请。
其中国内二级单位委托境外单位管理的投资项目,由境外单位提出,并征得国内二级单位同意后上报。
其中:单次投资大于100万元的,以正式文件上报公司;单次投资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以正式函件上报规划计划处。
(二)规划计划处依据公司领导批示,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
提出实施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批复。
(三)下达批复的投资项目列入下一批次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公司批复后设备型号或配置内容调整变化的、投资额度增加的投资项目,须在签订合同前提出调整申请,报规划计划处重新审查。
11月30日前,各单位对全部投资项目进行认真清理,逐项落实实施进度、项目决算额,编制年度长期待摊资产投资调整计划,并以正式函件报规划计划处审查。
第四章投资完成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长期待摊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半年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效果分析制度。
报告应包括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摊销总量构成,分析对当年利润和生产经营的影响。
各单位在7月20日前、11月30日前,向规划计划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规划计划处汇总形成公司半年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各单位每年1月中旬将上年度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规划计划处,2月中旬规划计划处汇总形成分析报告,并通报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