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规计【2006】47号 200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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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学员问题】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管理,集中各种资金加快水利前期工作,提高水利前期工作质量和经费投入效益,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进一步深化水利投资计划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水利部安排各阶段前期工作经费的各类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分类第三条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经费来源以及工程项目的属性,分为直属项目、地方项目、集资项目、部内单位项目、专项、其他项目,并划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研、初设、其他、专项六大类。
第四条部直属项目指由各流域机构、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江河开发利用、跨地区、跨流域调水、优化分配水资源骨干工程的各阶段前期工作。
地方项目指地方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开展的各阶段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部内单位项目是指由部内各有关业务司局根据本专业规划工作需要,经批准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政策法规研究、标准化及规程规范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等前期工作项目。
专项项目是指由水利部与有关部委共同承担,并由国家专项安排的,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资源优化配置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其主项目是指基础性资料、业务建设等。
第三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管理和立项程序第五条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需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要求,在编制前期工作五年计划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水规总院和规划计划司。
拟在下一年度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一般应在本年度6月底前上报。
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任务书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
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提高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重大工程科学高效推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领域前期工作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遵循突出重点、确有必要、程序完备、成果共享的原则。
本专项支持形成的研究性成果属于国家所有,应按规定加强共享共用,并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下达至具体项目、打捆切块下达等方式。
其中,下达至具体项目的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在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标准第五条本专项主要安排对农林水气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前期工作。
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及批准印发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国家、各地区相关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三)纳入国家重大战略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五)对农林水气行业以及重点地区发展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影响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六)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农林水气重大项目。
第六条本专项所称的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规划、工程实施方案等研究和编制;(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及服务于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等基础性工作;(三)涉及工程的重大问题研究及与建设项目相关度较高且确需支持的其他前期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0.03.30•【文号】水规计[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实施日期:2014年9月1日)废止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110号)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的有关要求,结合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实际,制定了《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我部印发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利部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部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科研、业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建设的投资。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管理、科研所需的征地、办公和业务用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信息化、执法装备、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购置以及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政监察、防汛抗旱等业务能力建设。
第三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必须执行国家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
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
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
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第七条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项目,或中央认为负有直接建设责任的项目。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13年2月《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水利部《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以下简称质量评价办法)于2012年3月颁布试行,为进一步落实质量评价要求,规范评价工作程序,做好我院负责审查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委托我院承担审查工作的水利枢纽、河道治理、引调水、灌区等类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勘测设计成果质量评价。
其他工程类型和设计阶段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评价阶段)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包括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两阶段。
第四条(职责)计划处负责制订质量评价工作计划、汇总与上报评价结果等工作,项目主办处负责质量评价组织工作。
项目主审人负责确定项目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结论,项目专业主审人负责本专业成果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条(评价依据)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主要依据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阶段报告编制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水利工程部分)等现行技术标准内容和深度要求,按照质量评价办法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条(质量评价的总体要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是水利部加强前期工作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必须切实加强责任意识,保证评价结论公平、客观。
该项工作将列入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章符合性评价程序和要求第七条(质量评价项目范围)计划处根据水利部安排我院月度审查项目和收到成果报告情况,制订项目符合性评价工作计划,明确项目主审人、主办处和配合处、评价时限等内容。
符合性评价应在接到水利部安排审查事项并收到成果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符合性评价)项目主审人根据符合性评价计划开展符合性评价工作。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1994年12月7日水利部水规计[1994]544号通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管理,集中各种资金加快水利前期工作,提高水利前期工作质量和经费投入效益,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进一步深化水利投资计划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水利部安排各阶段前期工作经费的各类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分类第三条 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经费来源以及工程项目的属性,分为直属项目、地方项目、集资项目、部内单位项目、专项、其他项目,并划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研、初设、其他、专项六大类。
第四条 部直属项目指由各流域机构、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江河开发利用、跨地区、跨流域调水、优化分配水资源骨干工程的各阶段前期工作。
地方项目指地方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开展的各阶段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部内单位项目是指由部内各有关业务司局根据本专业规划工作需要,经批准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政策法规研究、标准化及规程规范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等前期工作项目。
专项项目是指由水利部与有关部委共同承担,并由国家专项安排的,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资源优化配置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其主项目是指基础性资料、业务建设等。
第三章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管理和立项程序第五条 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需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要求,在编制前期工作五年计划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水规总院和规划计划司。
拟在下一年度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一般应在本年度6月底前上报。
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任务书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水规计[2006]47号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水规计[2006]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31069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a2.png)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正文:----------------------------------------------------------------------------------------------------------------------------------------------------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2006年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包括水利前期工作分类、事权划分、管理职责、立项程序、计划编制和下达、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非经营性基金、中央水利专项资金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安排(含中央补助投资)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
地方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可根据本地水利前期工作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水利前期工作分类第五条水利前期工作是水利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
水利前期工作分为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含业务建设)四类。
第六条水利规划是政府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与节约配置保护、防洪减灾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方面履行宏观协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是组织和安排水利建设计划,指导水工程建设,制定管理制度与政策,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基本依据。
水利规划按专业领域可分为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范围可分为全国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按功能属性可分为基础规划、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
第七条水利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利部关于印发《⽔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号:⽔规计[2014]220号颁布⽇期:2014-01-01执⾏⽇期:2014-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规划和项⽬前期⼯作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四章项⽬实施第五章计划的检查、监督和处罚第六章附则部直属各单位:2010年,我部印发了《⽔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规计[2010]110号),在规范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
为进⼀步加强和完善⽔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提⾼决策⽔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项⽬建设的实际,我部对《⽔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进⾏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附件⽔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和完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提⾼决策⽔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中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利部⽤于部直属单位管理、科研、业务能⼒等⽅⾯建设的投资。
基础设施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政策的管理、科研所需的征地、技术业务⽤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防汛抗旱、⽔⽂、⽔资源监测、⽔政监察、⽔利⼯程管理、⽔⼟保持、信息化等业务能⼒建设,以及管理和科研设施设备、仪器购置等。
第三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按项⽬进⾏管理,项⽬建设必须执⾏国家建设程序,做好项⽬前期⼯作,履⾏审查审批⼿续,落实⼯程建设条件和建设资⾦,保证⼯程按期完成。
第四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实⾏限额管理。
国家规定⽔利部批复限额(以下简称“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由⽔利部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由⽔利部组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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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规计【2006】47号n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基建投资安排的各类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三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立项实行《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参照《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1994]544号)执行,凡未经批准《项目任务书》的前期工作项目,一律不列入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项目任务书》由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任务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部,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前期工作项目申报立项单位。
《项目任务书》编制的具体要求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任务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水规计字[1998]lo号)的规定执行。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概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收费标准和定额审报。
第五条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分类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凡中央安排投资的水利基建项目,《项目任务书》由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部负责审核批复。
对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编制的《项目任务书》,由部组织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任务书》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单位、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统称项目责任单位)承担。
在《项目任务书》基础上,项目主管单位应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前期工作项目合同管理。
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加强项目管理。
第七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均应明确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质量负总责。
项目执行中要严格设计和校审签字制度,保证前期工作每一个环节责任到人。
第八条项目主管单位应逐步实行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招投标制,通过竞争机制增加前期工作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水平,降低工作成本。
中标的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合同后,要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
第九条对重大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项目主管单位要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并就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征求专家意见,提高前期工作科技含量。
第十条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实行投资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挪用,不得随意调整。
对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应由项目主管单位报部审批。
第十一条部有关单位和各流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并承担监督责任。
项目主管单位对前期工作资金使用、工作进度以及工作质量等情况要定期报部,年终应提出前期工作项目年度报告报部。
第四章成果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和各类设计规程规范的规定,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完整的前期工作成果,包括项目的设计文件或研究报告及各类详细附件等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单位要按照《项目任务书》及合同的要求,对项目成果组织各方专家进行评审和验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报部。
各流域机构主持完成的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其
成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各司局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完成的项目,其成果由部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项目审查单位要对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成果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其审查成果负责,经审查后的前期工作成果按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报批。
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要提出修改意见,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修改完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