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鲁政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鲁政发〔2012〕4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严格评审,省政府决定:授予程林教授、赵振东研究员2人2012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植物生殖器官的发育与激素调节”1项成果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新型激光束和激光器件及其波前检测和成像的理论与实验研究”等7项成果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中国边缘海沉积矿物学的研究”等6项成果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海洋生物蛋白资源制备系列功能寡肽和功能蛋白技术与应用”等2项成果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稀土永磁与电磁混合励磁发电系统稳压控制技术及应用”等7项成果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开放空间高含硫天然气管线泄漏激光在线监测系统”等4项成果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大型快速高效数控全自动冲压生产线”等38项成果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苹果采后增值关键技术及产业化”等169项成果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家庭媒体中心的研究与产业化”等265项成果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法国费尔南德·彭斯博士、美国邢明照教授2名外国专家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勇攀高峰,再创新业绩。
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获奖科技人员学习,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科学务实,积极作为,潜心钻研,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谱写山东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做好杭州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规范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0项。
奖励设立一、二、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5项,每项奖金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70项,每项奖金2万元。
杭州市科学进步奖可增设特等奖,对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实施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两项,每项奖金30万元。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按奖励等级确定。
其中一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13人;二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9人;三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
三、市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委会),主任由分管科技的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农办、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市奖委会下设奖励办公室和奖委会专家组。
奖励办公室设在杭州市科技局,负责市奖委会的日常工作;奖委会专家组由各行业评审组组长和一等奖候选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一等奖项目进行答辩和评审,提出特等奖、一等奖建议项目。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原则上分为机械及电力、电子及信息、化工及材料、轻纺及食品、农业、医药及卫生、城建及环保、软科学等8个行业组,可根据项目申报数量适当增减行业组。
行业评审组由奖励办公室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负责对行业组的项目进行初评。
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6~10人,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四、市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科规[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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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193号),市科技局修订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7月29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打造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突出科技成果质量、效果和影响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对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实施分类评价,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
同一项目授奖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我国化肥行业首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以及 由上述原 因造 成的棚体 损毁而 引发 控肥 氮素总损 失可 降低 1 5 %~2 5 %,有益 的蔬菜冻死 。 作为先行试点 , 此 次参与投保的菜农 将享受 省市县财政 每6 6 7 平方米 ( 1 亩)
碜
5 0 元, 保 险金额为每6 6 7 平方 米6 0 0 0 元。
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截至 目前 ,缓控释 肥 已在 我国3 0 多 种作物上 大面积应用 ,为农 民新 增经济
( 本刊综合 )
5 0 元的补贴 , 农户每6 6 7 平方米只 需交纳 效 益 1 4 6 亿元。 政 策性塑料大棚 蔬菜保 险期限为6 个月 , 投保 程序和理 赔程序与小 麦 、玉米和棉 花保 险相 同。 ( 山东 李利 )
我国 化 肥 纤 业 首 获
国家科学孜术进步契
在 国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大 会上 ,山 东金 正大公司 “ 缓 控释肥 技术创新平 台 建设 ”项 目荣获 国家科学技 术进步二 等 奖 ,这 是 中 国肥 料 行 业 首 次获 得 此 奖
项 ,也是2 0 1 2 年山东 唯一 一 一 家 获 奖 的企
试 点开 展 农 产 品 产 地 重 金 属 污 染 治 理 修
花 卉 等 ,这 一 研 究 开 发 与 应 用 打破 了 国 复 。
意见提 出试点 , 并将研究探
整、技术升 级 ,还 为保 障粮食 安全 、促 有机质提升补助 , 启动低毒低残 留农药和 “ 十 一 五 ” 期 间 ,我 国缓 控 释 肥 索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补助 , 完善农业补贴 技术纳入 国家科技 支撑计划 ,2 0 1 1 年示 办法 , 创新农业 补贴方式 。 范推广 范围涵盖2 0 多个省份 。从各地使 根据意见 , 今年将实施全 国农产 品产 用情 况来看 ,使用 缓控释肥 可平均增 产 地 土壤 重金属污染综合 防治 , 开展农产 品 5 %~l 0 %,最 高 可达3 0 %,每 6 6 7 平 方 产地重 金属污染普查和监测预警 , 试点开 米可增 加效益5 0 ~l 0 ¨ 0 元 ,多 时可达2 0 0 展 农 产 品产 地 重 金属 污 染 治 理 修 复 , 启 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鲁政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鲁政发〔2011〕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建设创新型省份,省政府决定,对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省科技厅审核,省政府批准,授予浪潮集团王恩东研究员、山东省肿瘤医院于金明教授2人2010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的“双龙门大扭矩机械主轴五轴联动数控机床关键技术及设备”等41项成果2010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含其他项目1项),山东省花生研究所等单位完成的“高产、高油酸/亚油酸比值花生新品种花育19号培育与应用”等141项成果2010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含其他项目2项),山东生物柴油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完成的“生物柴油生产新工艺和新原料的研究与应用”等285项成果2010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含其他项目4项);授予山东师范大学唐波等完成的“‘光生态’新型棚膜的研制及其在农作物种植中的应用”等2项成果2010年度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胜利石油管理局顾心怿等完成的“长环形齿条抽油机的研发”等4项成果2010年度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山东福田药业有限公司王成福等完成的“从木糖母液中提取卫茅醇”等6项成果2010年度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山东大学郑雨军等完成的“分子体系光谱理论和激发态研究”1项成果2010年度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曲阜师范大学解学军等完成的“非线性、随机与不确定系统的控制问题研究”等8项成果2010年度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聊城大学范丽亚等完成的“广义凸性和广义单调性及在微分方程和控制系统中的应用”等9项成果2010年度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豫政[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豫政〔2014〕1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豫战略、人才强省战略,推进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河南,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规定,经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科技厅审核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省政府决定授予张新友研究员、常俊标教授2013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玉米豫综5号等群体的创建、改良及应用”等18项科技成果河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兽药饲料安全风险分析与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等120项科技成果河南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授予“耐高温木聚糖酶菌株选育、稳定性研究及其在鱼类饲料中的应用”等200项科技成果河南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省科技工作者要向张新友研究员、常俊标教授等全体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以科教兴豫为己任,为建设创新型河南、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3年度河南省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目录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1月23日附件2013年度河南省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目录李彦彬,尤凤,王声锋,冯飞,张仙娥,陆建红,王鸿祥,屈吉鸿,郭文献,石岩。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湖政发[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43号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科技进步,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加速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科技局主管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重大贡献奖对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进行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3名。
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30项。
在评审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延迟评奖。
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时间、期限、限额及有关要求等,由市科技局根据情况确定。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金数额为:重大贡献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藏政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藏政发〔2006〕62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实施科教兴藏和人才强区战略,大力推进科技创新。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为促进我区科技事业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府令第67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研究决定,授予措如?才郎同志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西藏河谷农区"双低"油菜规模化高产栽培技术研究与示范》等6项成果2004-2005年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授予《优质冬小麦新品种"山冬6号"选育》等7项成果2004-2005年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授予《西藏辣椒疫病致病机理及传播途径研究》等17项2004-2005年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授予拉萨市城关区科技局等10个单位"全区科技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邓后勤等40名同志"全区科技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全区广大科技工作者向获奖者学习,大力发扬顽强拼搏、勇攀高峰、开拓创新的精神,刻苦钻研,求真务实,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努力创造出更多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成果,为加速推进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措如·才郎同志基本情况2. 2004-2005年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成果名单3. 全区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1:措如·才郎同志基本情况措如·才郎,男,藏族,1928年出生,2003年9月逝世,享年75岁,江达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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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24•【文号】农科发〔1996〕24号•【施行日期】1996.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12月24日农业部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推动重大农业科技攻关,鼓励产生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调动一切致力于农业的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发展我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办法旨在奖励全国农业系统以及全社会为我国农业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5类:甲类:在农业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的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
乙类:1、应用于农村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2、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技术性基础研究(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环境保护等)成果。
丙类:引进、消化、吸收以及开发、推广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
丁类: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戊类:自然科学领域内个人或集体编著的科技著作。
主要包括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集、学位论文集、年鉴、图集、译著、科技期刊、用汉字以外的文字撰写的科技著作、属于自学考试、成人、函授、夜大等方面的教材等暂不列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凡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正在向其他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也不得同时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
违反此规定者一经查明,取消报奖单位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资格三年。
已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满三年,做了大量推广工作并符合申报丙类条件者可再次申报丙类奖。
凡已获本奖后,发现同时申报并获得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均予以撤销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申报的条件第五条不论申报何类奖励,均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知识产权方面无争议;2、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3、有通过鉴定或相当于鉴定的证明;4、有经国家科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各部委认定的查新检索机构出具的成果查新检索报告;5、无重复报奖内容;6、若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原则上应整体推荐申报,但须是互相间有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
若某个项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以应用于其它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经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可单独申报。
但在总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项目已于何年何月申报并获得何种等级奖励。
对总项目评奖时,应在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目后,加以综合评定。
已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7、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无异议。
第六条特殊成果须符合以下规定:1、农作物新品种必须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其中大田作物应通过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两个以上(含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
家畜家禽新品种必须经全国专业育种委员会审定;牧草新品种必须通过全国牧草新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水产新品种必须通过全国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橡胶树等热带作物新品种必须是通过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持专家会评审并报农业批准推广的品种;2、可推广的新成果除少数受生产条件限制以外,至少已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含两个省)的范围内推广应用;3、肥料、土壤调理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新产品必须有农业部批准颁发的产品登记证。
复混肥、配方肥、水稻床上调酸剂新产品和饲料必须有省一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部批准颁发的登记证;4、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以及兽用新生物制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5、以工业品为主的项目必须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6、食品、药品、化妆品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并获生产许可证;7、对于通过转基因技术获得的生物品种及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科委《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七条申报甲类奖,应符合下列条件:1、对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性有新发现,或者在理论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
2、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在促进科学技术或经济建设发展中有重要意义。
3、主要论著已在国内或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采用。
其中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其主要学术思想或主要研究工作由中国学者完成。
第八条申报乙类奖,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其技术稳定可靠,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有关经济效益的数字应经主要生产、应用单位核准并出具证明。
第九条申报丙类奖,应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应用于实践三年以上,在组织、实施、推广中作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有关经济效益的数字应经主要生产、应用单位核准并出具证明。
食品、药品、化妆品类项目,必须有生产许可证。
3、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项目,获奖后继续进行大面积推广工作,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满三年后,可申报丙类奖。
只计算项目获奖后的推广工作量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后,如无后续的大面积推广应用工作,不能申报丙类奖。
第十条申报丁类奖,应符合以下条件: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管理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被采用,证明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申报戊类奖,应符合以下条件:1、科技专著必须是已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的学术著作、基础论著、技术著作、工具书等。
学术著作:学术理论上取得国内外承认,对学科发展或对经济建设有重大推动作用。
基础论著和科技著作:有创见、有新体系、新观点和新方法,受到国内外重视,对培养人才或促进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起重要作用。
工具书:覆盖内容齐全完备,资料翔实,内容新颖、释义、数据准确,词条精选,图表简明,文字精炼,便于检索查阅,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权威性,在科技资料积累上有很高的学术和使用价值。
2、科技教材必须为多所中等以上院校选用和经过两届以上的学生使用(包括基本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行指导书等)。
教学实用性强,效果显著,在人才培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内容和体系改革上有新突破,经教学实践证明有明显效果。
收集、整理国内外本学科成就和资料,形成较为系统、成熟的教材。
3、科普图书(包括除科技专著、科技教材以外的各种具备普及意义的科技图书)必须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科学性强,品位高、可读性强;传播科技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普及面广,有一定发行量。
四、奖励标准第十二条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定期定额奖励,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150项,分为特、一、二、三等,奖金分别为10万元、2万元、一万元和0.5万元。
甲类和丁类成果每两年(逢双年)奖励一次;乙类、丙类和戊类成果每年奖励一次。
第十三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科技成果中特别重大的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四条甲类奖应根据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系统性、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能推动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或对经济建设有重要的影响。
学术上为国际首创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
二等奖在科学上有较大的发展,并能推动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有较大的影响。
学术上为国内领先。
三等奖在学科上有一定的发展,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对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影响。
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乙类奖应根据研究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及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成果的核心技术内容新颖、明确,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和社会经济效益巨大。
二等奖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及主要经济指标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成果的核心技术内容明确,技术难度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和社会经济效益重大。
三等奖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及主要的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的核心内容明确,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和社会经济效益较大。
第十六条丙类奖应根据在推广、应用已有重大的和推广难度较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推广难度很大,推广措施得力,或有很大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很大比例,并取得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推广难度大,推广措施得力,或有所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较大的比例,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推广难度较大,推广措施有实效,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丁类奖应根据在研究方法、难度以及被采纳后取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定。
一等奖研究方法具有独创性或采用国际最先进的研究方法,技术和组织工作难度很大,经采用后取得巨大社会经济效益。
二等奖研究方法先进,技术和组织工作难度大,经采纳后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三等奖研究方法先进,技术和组织工作难度较大,经采纳后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戊类奖应根据著作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作用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一等奖达到国际上同类著作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达到国内同类著作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达到国内同类著作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显著,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乡镇企业成果参照以上奖励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同类项目的标准进行评审。
五、报奖材料第二十条申报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必备材料:1.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用规定的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1)甲类奖:有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的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