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与学生合同关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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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摘要】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成为众多学者研究和考察的对象。

本文从我国现存的有关两者法律关系的学说出发,进一步明析了两者间的多重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中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学术界与教育界研究和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

有关于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学说有以下几种:1.民事法律关系说。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说。

高等学校在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以及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均具有自主权。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由此,高校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从而形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3.综合说。

该种观点主张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应包括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公法关系。

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公务法人的身份和地位。

4.特别权力关系说。

此观点认为“特别权力关系说构筑了以强者带动弱者的权利义务体系,应合了教育目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公、私法多种救济,两者关系的复杂性,远远超越于一般行政法关系上的概括”。

“高校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地位具有相对不平等性,双方争讼方式特别性”。

5.教育法律关系说。

教育法律关系说是在否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的,认为两者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的产物”。

笔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当简单的割裂,综合的看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三种,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高校的行政权力主要表现在授予学生学位证书,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等等。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而又重要的法律关系。

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属于公法关系,也就是行政法关系。

这种关系是指高校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而学生则需要在高校的行政管理下接受教育和培训。

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涉及了很多行政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处罚、教育管理等。

以下将分别从行政法的角度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

一、行政权力的行使高校作为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需要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

这种行政权力主要表现为高校对学生的入学、教育、评价等方面进行管理。

其中,最重要的是高校的入学权,这是高校最基本的行政权力之一。

高校需要根据学生的资格和能力,依法进行招生工作,并严格按照入学标准进行评估,保证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也需要行使行政权力。

高校需要制定一系列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

同时,高校还需要对学生的课堂表现、考试成绩等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如调整课程安排、给予奖励和处罚等。

二、行政处罚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对违反规定的学生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是指高校对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的行为。

它是高校管理学生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高校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的法律手段。

高校对学生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形式: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学籍。

对于轻微违规的学生,高校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高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

而对于违法违纪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学生,高校可以直接撤销其学籍。

这种处理方式是高校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而采取的最重的行政处罚手段。

三、教育管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了教育管理。

教育管理包括了高校对学生的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成长成才情况的评估、职业规划等方面的管理。

这些管理工作是高校的教育职责,也是高校维护自身声誉和管理质量的重要手段。

高校师生关系现状与发展探讨

高校师生关系现状与发展探讨

高校师生关系现状与发展探讨近年来,高校师生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高校师生关系的发展对于教育质量、学术研究以及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高校师生关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发展前景。

首先,高校师生关系在当前的形势下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师生比例发生了明显的失衡,导致师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变得困难。

另一方面,教育环境的变革使得师生之间的角色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传统的严师凛然、师长教育的方式不再适用于现代学生的需求。

此外,一些校园欺凌、权益保护等问题也影响了师生关系的良好发展。

然而,高校师生关系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积极的变化。

首先,高校开始重视师生关系的建设,并积极推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

一些高校将师生关系纳入教学评估体系,强调师生互动的质量和效果,以提高教学水平。

此外,高校还加强了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了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为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打下了基础。

要改善高校师生关系,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高校应加强对师生关系价值的宣传和教育。

师生关系是高校教育的核心要义,必须让师生意识到相互尊重、平等互助的重要性。

其次,高校应加强师生沟通渠道的建设,为师生提供更多的交流机会。

例如,可以建立师生面对面的沟通平台,鼓励教师和学生定期进行交流,了解对方的需求和问题。

同时,高校还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在线互动平台、电子邮件等,方便师生之间的交流。

此外,高校也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以更好地与学生进行互动和合作。

在高校师生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高校管理层应树立正确的师生关系观。

高校应该建立平等、共赢的师生关系理念,推动师生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其次,高校应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选择和权益。

高校应帮助学生发展个性、培养创新能力,并提供多样化的学习资源和发展机会。

此外,高校也应加强对教师的激励和评价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学术造诣。

高校与学生的合同关系

高校与学生的合同关系

由于教 育合 同的特殊 性 ,其可 以被 分为很多 阶段 ,从 高 校发布招生 信息 ,到 学生在校期 间的培 养、学籍 、参与高校 活动等等 。因此 ,从法律 层面充分研究 分析教育合 同的缔约 过程 ,并且认 识各个阶段 的行为性质 ,进 而明确教育 合同的 缔 结形式和 内容 ,对规 范双 方当事人 的行 为,促进教育 事业 的健 康发展至 关重要 。有 学者认为 ,高校 发布招生信 息的行 为是邀约邀请 ,把学生 的报 考行为视为 要约,而把 高校 向学 生发 出录取 通知书的行为视作承谮 。但 我们认 为这样的分类 似乎太 过简 单、概括 。仔细梳理高校招生的过程后我们发现 , 高校 与学生的缔 约行为包括 四个 阶段:高校 发布招生信 息、 学生报考 、高校招 生录取 并发放 录取通知书和学生入学报到 。 这四个过程是一个 形成合 意的过程 ,也是一个 形成合同过程 这一过程 充分体现 了高校 与学生 的意 思 自治性 。对 于各个阶 段 的正确定性 ,直接关系 到学生与 高校 间是否发生法 律关系 和发 生何种 权利义务关系的 问题 。 1 、发布 招生信息。一般认 为,高校发布招生信 息与商业 广 告的性质相 似 ,依合同法原理应 当视 为邀约邀 请。但事 实 上 ,招 生信 息中,高校 一般 会对 高校 的基 本情 况,专业 设置, 招生 人数 ,报 考资格 ,学 费以及学生入学之 后的种种 待遇等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事项进行 概括 说明 ,有些高校 还对升学 率、就业等敏 感问题 做 了宣传和 允诺 。如此详尽 的信 息表述 已经 达到 了构 成要约 的要求 ,如果 高校 违背诚实信用 原则 ,不对 信息 的真 实性 负 责 ,这样 不仅 会大 大扰 乱社会秩序 ,还给学 生带来难 以弥补 的损失 。故有 学者建 议 ,如果高校 的招生信 息具备 了未来 合 同的主要条款 ,则可 以作为要约对待… 。更具体的来说 ,还 可 将招生过程拆 分为 两个 部分来看 待,高校发 布招生广 告的行 为和学生报考 的行 为构 成教育合 同的预约合 同,高校发 出录 取 通知书和学生入学报到 的行 为构 成教育合同的本约合同… 。 我 们认为 ,从 民事法律 的角度 出发 ,将双方摆在 同等法律地 位 考量 ,认 为高校和学 生的缔约 是预 约和本约 的观点厘清 了 高校 与学生之 间关系 的本质 ,很好 的定性 了招生 过程 中的 四 个 阶段 ,从 民法的角度 出发极大地方便 了招生 工作的开展 , 对 于实践中招生工作的执行有极大 的意义 。至于有学者指出 , 高校 的招生并 非纯粹 的市场 行为 ,招 生过程 中所渗透 的招生 权 力的性 质决 定 了其 中含 有一 定的行政 法律 的性质‘ 在下 将 问题 ( 高校与学生行政管理关系 )中讨论 。 2 、学生报 考阶段 。按 照上 述观 点 ,如果将高校发布招生 信息 的行为看做是 预约合 同的要 约 ,那么 学生的报考就 是预 约合 同的承诺 。此 时 ,预约合 同的达成对 高校的约束在两 个 方面 :一是如果学 生报考 了该校 ,则 高校应 当对其进行 公平 的考核 。但 是如果 高校不执行 公平考核 ,不仅构成 了对预 约 合 同的违 反,更甚者 可能侵犯 了学生 的基本权 利— —受教 育 权 ,此 时,我们认 为有 司法介入 的必要 。这 是保证高校 自主 招 生权力 的正当行使 、防止腐败现 象的必要举 措。在考核完 毕后 ,如果 学生的分数 上线 ,高校 与该学生 的关系则进入 了 为缔结本约而磋商关系 ,此时 ,如果高校出于对专业的要求 , 同等情况下优 先录取某 学科成绩更 高的考生而 不严 格按照 总 的分数排名来录 取 ,这 是高校的招生 自主权 ,不应 当随意加 以干涉 。但是 ,如果学 生符合 了入学 条件而不给予 其入学 资 格 ,这 无疑是对预 约合 同的违反 ,应 当承 担责任 。至于学生 是否 与高校进行本 约合 同的磋 商 ,按现在 通行 的做法来 看 , 学生享有 选择权 ,即使收到 了录 取通知书 ,学生仍然有 权决 定是否入学 。

浅论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

浅论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
与 学 籍 管 理 , 惩师 生等 , 际 行使 教 育执 行 的职 权 。 这 个 意义 上 , 奖 实 在
切 需要解 决的一大问题 。 尽管学生宿舍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 在学 但
也就 成 了学 生 在校 基 本 生 活 的 私 校方具有教育执行主 体的资格 , 属于授权执法主 体。。 管高校 的行 校 收 取 学 生 的 住 宿 费 让学 生 入 住 后 , 尽
的 行政 管 理 职 能存 在 于 教 育 管 理 中 , 高校 和 学 生 间存 在 行 政 主体 和 行 检查 , 也有权 安排 不特 定的人到各个学 生宿舍进 行检 查, 检查的时间
政相对 人的关系 , 一种纵 向的管理关系 , 是 即服从 与被服从 的关系 。 他们问的关系的调整 , 适用 行政法 范畴 的相关法律 。
政管理职能在弱化, 它依然享有国家赋 予的行政 管理权力 , 享有 国家 人 场所 , 学生拥 有隐私权的私密空间, 是 学生享有在宿舍 内的活动不
赋 予 自主 管 理 权 。高 校 对 管 理权 的 实施 , 是对 行 政 权 力 的执 行 , 有 具 受干 扰 和 隐私 不 受侵 犯 的权 利 。 了 加 强 管 理 , 校 自行 拟 定 了 学 生 为 学
管 理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与 责任 。
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 , 一类是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 关系, 另一类 是横 向的平等 主体 问的 自由合意 的关系 , 即契约关系 。
虽然学生的某些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 了实现, 但是在高校的管理
普通高校实行并轨招生 , 学生 自费就学 , 自பைடு நூலகம்择业, 学校在其中扮演着 中存在着其他的问题, 现就学校管理 中与大学生权利冲突最大的几个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收 稿 日期 :0 6 0 — 0 20 —52
作者简介 : 雷玉德(16 一 , 9 6 )江苏宜兴人 ,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法律 系讲 师 , 法理学硕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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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目 我国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事项很 多 , 前 一般 正是世俗权力对大学理想 的一种有限的容纳。 据此 , 自治关系说 ” “ 认为 : 大学师生不仅是一个 可分为五大类 : 一是利用物管理 , 包括对宿舍 、 教学设 施、 图书馆 的管理 。 二是学籍 管理 , 包括对学生资格 、 抽象的知识共 同体 , 也是观念 、 职业 、 社会地位 、 信誉 等各方面 的一个利益共 同体 ; 大学 生们动辄状告 “ 母 身份的管理 ; 入学与注册 ;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 升级 校 ”是一种对传统文化价值的伤害。 , 师生之 间的矛盾 与 留、 降级 ; 转专业与转学 ; 休学与复学 ; 退学 ; 考勤与 与纠纷应当“ 笔墨官司笔墨打” 即诉诸 内部申诉的方 纪律 ; , 奖励与处分 ; 停学 ; 毕业 。 三是奖 、 、 贷 助学金管 式来解决 , 而不应当诉诸法庭。 ’ 理。 四是学生社 团管理。 五是校园秩序和安全管理 。 以
中图分类号 : F - 5 D O- 2 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 4 (0 6)3 0 1— 4 10 — 2 0 20 0 - 1 3 0
在我国的高校管理 中, 从严治校 的理念受到普遍 脱离法制 的乐园 。 因此 , 2 0世纪 6 0年 以来 , 教育契约 推崇 。 而, 然 进入 2 世纪 9 0 0年代 以来 , 各地 出现了层 关系理论应运而生。 出不穷 的学生状告学校或教育部 门的诉讼 。这表 明, 按 照“ 契约关系说” “ ,教师( 代表学校—— 笔者注 中国的高等教育面对一个逐步发 育成熟 的市场体 系 解 ) 与学生不仅仅 是教育者与受 教育者 的关 系 , 而且 和逐步健全的法治环境 ,正在开始发生深刻变化 ; 是一种消费与被消费的合 同关系”【 高 。】 l 近年来我 国高等 等学校的学籍管理权和学生的个人利益发生了冲撞 , 教育逐步提高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 , 加大社会和 也显示出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 系的复杂性 , 居民家庭对教育成本承担的份额 , 建立起新 的合理的 以及我们对其进行重新思考、 定位的必要性。 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 表明高校与学生( 家长 ) 间建立 之 起了对等给付关 系 , 高等教育 已经成为人们 的一种服 务消费 ; 同时 , 民办高等教育的崛起 , 经济发达地 区的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诸说 中心城市办大学 ,以产业方式运作 的教育集 团的兴 起, 国有 民办二级学院的创 办 , 公立大学 民营化等。 这 1 . 权 力关 系说 特别 表 高校在依教育法律法规或高校规章对学生进行 些面向社会大众 的办学模式的出现 , 明高校与学生 之间建立起 了平 等的契约关系 , 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 管理时 , 以公法主体 的身份而存在 , 是 高校依据国家 赋予的提供教育服务并进行管 理的公法职能行使 特 法 律 关 系 。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之界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比较认识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之厘定高等教育的双重属性①——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是不可分割的,个人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实现,是个人获得和提高社会生存能力的必要条件,同时每个公民智识与能力的提高,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亦具有普遍促进作用。

我国《高等教育法》同样确认高等教育关涉社会公益和个人权利两个方面,该法第 5 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9 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 条揭示了高等教育的公益性,第9 条阐明了接受高等教育是公民个人的一项社会权利。

为了保障高等教育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全面实施,世界各国无论教育体制如何,无论是以私立高校为主,还是以公立高校为主,均确认高等教育系具有公共性质的事业。

高等教育具有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双重属性。

2. 1教育合同的性质分析当前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教育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

理由主要有三点:1)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的管理权属于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权力,因此相对于受教育者而言,教育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与受教育者订立的教育合同是行政合同。

(2)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订立合同,不是为了自己利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所以教育合同是公法性质的合同即行政合同。

(3)教育机构对合同的履行享有优益权即优先处分权,例如:当受教育者违纪时,教育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分,甚至责令其退学、开除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或学位证书。

(4)公办教育机构与哪些人、多少人订立教育合同,通常由教育行政部门事先拟定,其与受教育者之间无缔约的自由,因此有的学者只承认民办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才是民事合同关系,公立教育机构签订的教育合同均为行政合同。

[9〕蒋少荣.普通教育合同立法的必要性和应注意的问题.教育评论,1999. (2):47从表面上看,“行政合同说”赖以支撑的上述理由确有说服力。

试论公立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视角

试论公立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视角
关键词 特 别权 力 关系 学生管理 司法 审查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90—5 —2 10 .522 0)7230 中图分 类号 : 2 . D90 4
随着高校 自 主管理权的不断扩大 。 被管理者的权利受到影响和限 主办学” 按照章程 自主管理” 和“ 权利 的确认和维护, 可以理解为法律 制的情况时有发生。特 别是 高校行使 自主管理权 因与学生依法享有 对于高校作为一种公法人内部“ 特别权力关系” 的确认和 肯定 。现实
是其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区别来看, 高校与学生又是管理与被 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 , 学校对学生管理, 长期以来也被归
管理的关系,即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一般 由高校的章程和规 则加以规 范, 法律规定学生应遵 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 关系是一种复杂 结构 的法律关系, 其中既包括隶属型法律 关系 , 包 又 括平权型法律关 系。 但隶属型法律关系, 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 的法 律 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点 。 即使在高校 与学生的平权型法律关系中,
的权利相冲突而对簿公堂的现象 日益增多。 它引发一个共性的 问题 , 即如何界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这是实现高等学校 的学生管理适应 法治社会走 向现代化的基础理 论支架 。 长期以来在 中国, 由于学校从 未面临行政诉讼的风 险, 因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关系还 是行政关系, 是内部行政 关系还是外部行政关系 。 以前无人 问津。对 中高校处处存在特别权力关系的印记 , 特别权力关系制度一直为我们
律处分如不服 , 只能通过向有 关部 门申诉解决 , 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明显将学校对学生 的纪律处分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 外。教育部 2 0 0 5年颁布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规定, 对犯 有错误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 的种 类分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显然 , 国高校 我 与学生之间关系 , 既不 是普通的民事关系, 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 , 而法规授权 , 高校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组织 , 行使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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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与学生合同关系探讨近年来,高校与学生之间各类法律纠纷不断,双方“对簿公常”时有发生。

随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日益增加和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法律问题将愈发突出。

因此,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种类和特点,特别是要认识到高校与学生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这对于规范高校管理行为,防止高校“身份错误”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改善高校学生管理机制尤为重要。

[标签]高校学生合同关系平权因为,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这已不是什么不可思议的事情了。

继田永案之后的刘燕文案、余丹丹案……直至前不久重庆某高校女生因怀孕被学校开除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可谓此类案件“风起云涌”。

但通览这类案件,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因学校行使自主管理权,处理违规违纪学生,而被学生认为侵害了受教育权,乃至名誉权而引发的“侵权”案件,学生方意在追究校方的侵权责任。

然而,当我们再细究下去,认真审视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以及构建这些关系的基础时,我们似乎应当意识到高校还面临着一个更大的法律风险“暗区”——高校与学生的合同纠纷及其违约责任。

随着高等教育的属性、规模、运作方式等方面发生的体制性、结构性变化,这种风险正越来越逼近,越来越显化。

一、合同关系是高校与学生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当今社会,大学要生存和发展必须处理好诸多关系。

从外部来讲,必须处理好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因为政府政策与社会认同,会对大学产生深刻的影响;从内部来讲,首先要处理好与学生的关系,“教育教学以学生为本位”毕竟已成为当今社会之共识。

然而,要正确处理好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必须首先准确界定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性质,否则,大学的一些“不得要领”的举措,往往会招来诉讼之累。

1.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法治社会,在高校与学生诸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是法律关系.因为,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受教育权,而公民教育权的实现,无疑主要是在学校这一特定场所完成的。

因此,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须通过一定“法律事实”使其与学校建立起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作为法律关系一方的公民又获得了一种新的身份——学生。

学生与学校围绕着教育权的实现,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形成了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

可见,没有法律关系的构建,公民的受教育权就难以实现。

而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则有赖于其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建立。

2.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高校与学生之间存有何种形态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双方主体权利义务有何特点?这些问题是正确处理高校与学生关系的关键所在,也是当前高校很不明了的问题所在,同时,也是高校频频“失手”,招致官司缠身的“症结”所在。

对此,学者们有不同的概括。

徐显明教授认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有三种;一为宪法权关系,二为行政权关系,三为民事权关系。

并指出:“现在,在处理学校与学生关系时,学校往往只注重行政权关系,而忽略其他两种关系。

”秦惠民教授则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基础,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

但隶属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点。

即使在高校与学生的平权型法律关系中,仍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学生依然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权利。

否则,高等学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直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

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而是具有特别行政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

而蒋少荣先生根据学校的性质和教育层次的不同,把公民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分为三种:一是行政法律关系,存在于国家举办的义务教育中。

二是准行政法律关系,其一般发生在公民与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机构之间。

这种法律关系,从形式上看由意思表示设定,实质上并不完全由意思表示决定,学校和公民的意思表示在很大程序上都要受制于国家的规制。

因此,处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的公民受教育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介于公权性质的社会权和民事性质的合同权利的权利。

三是合同性的法律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存在于公民与国家举办的学校之间的委托培养法律关系,另一类是公民与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之间涉及受教育权的法律关系。

梳理以上观点,再结合高校现实,我们可知:第一,高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的,而是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层面的复杂体。

第二,高校与学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在理论上获得“特别权力关系”的支撑,在制度层面上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授权,是政府委托学校管理学生的表现。

第三,高校与学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基于一方面学校作为办学实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机构,其本身就是民事主体之一,另一方面,办学属民事活动范畴,招生与报考均为学校和学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学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从两方面来理解:一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作为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无异,如学生所享有的通信、私生活等自由,以及人格权、财产权等权利。

二是以教育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即合同法律关系。

第四,学校具有“双重”身份,在不同场景下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其既与学生之间存有以管教权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又与学生之间存有以教育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正确界定其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对正确处理学校与学生关系极为重要。

3.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主要为合同法律关系纵然,高校与学生之间存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从学生与学校构建法律关系的基础、目的、过程、内容等方面来看,主要为民事法律关系,而其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合同法律关系。

首先,从教育的社会定位和基本属性来看,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将教育作为一种产业、商品或服务的观点深入人心,并已进入立法层面。

如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的服务贸易就包括教育在内,许多WTO成员国都把开放教育市场列入了自己的承诺表。

我国非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制度的放弃,学生开始缴费上学的实行,表明“教育”已具有“商品”的属性,学生缴费上学,实则就是有偿接受“教育服务”,这不能不说教育消费已成趋势,而这种“教育服务”的有偿提供与接受,正是基于合同联系起来的。

第二,从学生上学的目的来说,旨在实现其受教育权,而非追求被“管教”。

学校与学生以管教权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在以学校与学生教育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授权“附加”的。

第三,从高校、学生关系形成的过程来看,从招生、报考、录取、注册,这是一个形成合意的过程,亦即订立合同的过程。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高校与学生的意思自治性.第四,国外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如美国的合同论认为,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有合同性质,高校与学生签署的合同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都可以成为界定彼此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准合同文件。

在合同论的指导下,美国法院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来广泛地解决高校与学生关系中的争端。

二、高校与学生合同关系的主要特征高校与学生的合同关系,较之于其它合同在合同成立、形成、构成、内容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以至于往往被人们忽视了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或不被认为是一种合同关系。

这就需要我们认真清理高校与学生的各种合同关系,概括其基本特征。

1.合同形成过程环节较多一般商务合同从表意到合意,经过要约和承诺即可完成,中间环节较少,每一个阶段操作场十分规范。

而高校与学生的合同(这里仅就入学合同而言)订立的中间环节较多,周期较长,其中有些环节还有政府的介入(如招生人数、专业和条件,提档分数线的确定、调整等)。

学校的表意行为通常由公布招生信息、招生录取(签发录取通知书)和注册三部分组成;学生的表意行为则由报考行为和报到注册两部分组成。

可见,双方达成合意的过程为:学校公布招生信息——考生报考——学校招生录取——被录取新生报到注册,至此,学校与学生合同关系才依法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形式表现不一高校与学生在诸多方面形成合意,建立起合同关系后,并未以合同文本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说以合同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合同关系甚少,如目前所能见到的文本《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其他更多的合同关系则以行为合同、格式合同居多,如学校单方面下发一个文件,出一个通知,令学生照办,即建立起合同关系。

如入学合同就是学校给录取的考生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学生来校报到注册,合同关系就建立起来了。

再如,学校给学生发一个《住宿须知》,规定住宿条件、收费标准,学生缴费住宿,合同关系就形成了。

另外,学校往往就转系、转专业、开设辅修专业、退学等问题作出规定,学生递交申请,获准之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或解除。

3.合同构成复杂高校与学生的合同关系由于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表现形式不一,所以,其既不可能只有一种合同关系,也不可能用一个合同文本表现出所有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实质上是一系列合同或是一组合同关系,而用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性文件也就非常复杂,需要认真甄别。

如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报到须知、注册名册、收费标准、缴费凭证、教学计划、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通知、学生申请等,都可能成为高校与学生某种合同的构成部分。

4.合同期限长短各异高校与学生的合同期限,因合同内容、学制等等不同而异。

有的长达整个学生在校期间(包括浮动学制),有的甚至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一定期限,如毕业生档案保管,有的在某一事项完成后合同即终止,如每个学年的教材征订合同。

5.合同内容法律规制较多高校与学生合同关系最主要的还是就双方主体教育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如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实施相关教育教学行为、学生选择权、交纳学费等,但这些内容双方约定时,在很大程度上都要受制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如招生计划、学费标准、学制规定、专业核心课程设置等等。

随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学生选择权也不断增多,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就越来越大。

三、几点启示当我们清理完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基本层面后,学校、学生在不同场景下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就清晰可辨了。

这种探讨,对我们正确处理高校与学生的关系,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有益启示。

1.正确定位,防止“身份错位”,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在高校与学生之间,既存有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存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大量的合同关系。

学校具有“双重”身份,我们必须注意学校在不同场景下的角色转换,正确定位,防止处处以“管理者”自居,突破权力界限,以行政关系替代合同关系,从而侵扰学生合法权益。

2.增强合同意识,提高合同风险的防范与化解能力基于合同关系是高校与学生最基本的法律关系的认识,学校必须理清在哪些方面与学生存有合同关系,并根据高校与学生合同的特点,从合同的订立(形成)到履行都应规范操作,提高合同风险的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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