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高校与大学生的三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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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前面的话]由于我国学校属于国家事业单位或其他事业单位,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上,事业单位是一种完全独立的法人,即事业型法人。

在法律理论上,事业型法人的享有承担民事权利与义务与企业法人是一样的。

但在实践中,由于事业单位与相对应的国家行政机关有着密切的、复杂的人事关系与政策关系,调整事业单位存在的诸多关系主要是依靠政策,其政策载体形式是大多为政府文件,尤其是人事政策文件来实现的,事业单位的这些关系的调整也必然依赖和受到政策的制约。

因而,事业型法人在实现、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方面,就存在着与企业法人等其他类型法人的诸多不同与实际困难,这点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与人事体制下表现尤为突出。

学生属于学校的教育资源范畴。

长期以来,学生与学校之间是否存在着法律关系非常不明晰,如果说存在着法律,那么学校事业单位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无论在行政体制层面上、法律层面上均未有任何界定。

而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尤其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间,学生与学校之间逐步产生并日益突现出的冲突,表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已在发生变化与转变,这种关系越来越受到社会、教育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与深入认识。

教育部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该规定对高等教育法律关系进行了重大调整,但对高校与学生是一种什么性质或类型的法律关系,尤其当学生的权利被学校侵害时,学生是否、又应根据怎样的法律关系去寻求司法救济,仍没有(大概教育部仍无法)作明确规定。

早在这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于2003年12月29日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员们明确阐释[1],学校对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即通过间接的形式确认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监护的法律关系,仅此而已。

对学校与学生(包括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它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与分析,对指导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生行为事件、学生与学校之间发生争议纠纷、学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以及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这是当前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与认真研究解决的紧迫课题。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摘要】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成为众多学者研究和考察的对象。

本文从我国现存的有关两者法律关系的学说出发,进一步明析了两者间的多重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中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学术界与教育界研究和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

有关于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学说有以下几种:1.民事法律关系说。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说。

高等学校在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以及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均具有自主权。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由此,高校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从而形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3.综合说。

该种观点主张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应包括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公法关系。

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公务法人的身份和地位。

4.特别权力关系说。

此观点认为“特别权力关系说构筑了以强者带动弱者的权利义务体系,应合了教育目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公、私法多种救济,两者关系的复杂性,远远超越于一般行政法关系上的概括”。

“高校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地位具有相对不平等性,双方争讼方式特别性”。

5.教育法律关系说。

教育法律关系说是在否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的,认为两者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的产物”。

笔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当简单的割裂,综合的看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三种,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高校的行政权力主要表现在授予学生学位证书,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等等。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而又重要的法律关系。

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属于公法关系,也就是行政法关系。

这种关系是指高校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而学生则需要在高校的行政管理下接受教育和培训。

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涉及了很多行政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处罚、教育管理等。

以下将分别从行政法的角度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

一、行政权力的行使高校作为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需要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

这种行政权力主要表现为高校对学生的入学、教育、评价等方面进行管理。

其中,最重要的是高校的入学权,这是高校最基本的行政权力之一。

高校需要根据学生的资格和能力,依法进行招生工作,并严格按照入学标准进行评估,保证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也需要行使行政权力。

高校需要制定一系列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

同时,高校还需要对学生的课堂表现、考试成绩等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如调整课程安排、给予奖励和处罚等。

二、行政处罚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对违反规定的学生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是指高校对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的行为。

它是高校管理学生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高校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的法律手段。

高校对学生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形式: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学籍。

对于轻微违规的学生,高校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高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

而对于违法违纪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学生,高校可以直接撤销其学籍。

这种处理方式是高校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而采取的最重的行政处罚手段。

三、教育管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了教育管理。

教育管理包括了高校对学生的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成长成才情况的评估、职业规划等方面的管理。

这些管理工作是高校的教育职责,也是高校维护自身声誉和管理质量的重要手段。

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研究

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研究

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研究公立高校公立高等学校指由各级政府及公共组织(如国营的企事业单位)举办、管辖和提供经费的高等学校。

收费一般低于私立高等学校,有的实行免费,在多数国家是高等教育系统的主体1。

1.当前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的几种观点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徐显明教授认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有三种:一是宪法权关系;二是行政权关系;三是民事权关系。

宪法权关系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和受教育的关系;行政权关系指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不平等的隶属关系;民事权关系指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平等主体间的契约关系。

蒋少荣根据学校的性质和教育层次的不同,把公民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分为三种:行政法律关系,存在于国家举办的义务教育中;二是准行政法律关系,一般发生在公民与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机构之间。

三是合同性法律关系,发生于公民与学校平等的一种契约2;邓姗姗、李文在《公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法分析》一文中将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归纳为:1。

伦理关系说。

认为“师生如父子”,高等学校处于代理学生父母的的法律地位,拥有对学生较大的管教权;2。

契约关系说。

认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司法上的契约关系;3。

消费者保护说。

主张学生只是高等学校特殊的消费者,因知识消费特殊性处于被动地位,需特别保护;4。

特别权利关系学说。

高等学校在一定范围内,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学生有概括的命令强制的权力,学生有服从的义务。

3上述关于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虽侧重点不同,提法不同,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三种,一是,高等学校与学生处于不平等地位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所谓的行政权关系、行政法律关系、部分行政法律关系或准行政法律关系,这里统称准行政法律关系;二是高等学校与学生基于平等地位、可以经过协商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上述的民事权关系、合同性法律关系、契约关系。

消费者保护说把高等学校看作提供知识和技能的“厂商”,学生被看作消费者,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就像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这种关系指的还是民事关系。

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性质分析

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性质分析

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性质分析[论文关键词]学生权利学校权力法律关系[论文摘要]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是近年来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文章认为:高校与大学生关系的实质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与权力法律关系,它既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双重法律关系。

高校要尊重大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保障大学生的权利。

在我国,高等学校与大学生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高等学校作为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延伸,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纯粹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无须通过法律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和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高等教育也拉开了体制改革的大幕,这场改革延续至今。

高校与大学生关系不可避免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成为一种法律关系,两者关系的法律化是高等教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脱计划经济对高等教育影响的必然结果,高校依法办学、依法管理,这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对高校内部的权力运行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的必然要求。

高校与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确定学校责任范围、归责原则的前提。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为何,成为巫待解决的问题。

一、学术界关干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辨析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性质历来争论较多,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1.持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认为,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所确立的教育关系仅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学生依法享有自主决定报考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与学生的行为均受符合法律规范的双方各自利益意愿约定的约束,即合同的约束。

双方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但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平等、有偿为原则的社会关系,而通过对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分析,我们会发现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并不是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学校为了教育活动的更好开展,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而大学生更多的是服从;教育活动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调整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在教育活动中可能涉及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但这种关系也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是教育活动本身所必须的,其仍属教育社会关系;如果是相对独立的,则完全归属民事活动。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着很多种关系,包括:学生学籍管理关系,档案管理关系,教学管理关系,相关专业知识管理,学生职业发展规划关系,毕业证书颁发和学位证书的授予,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学生财产管理关系,学生住宿管理关系,学生饮食服务,学生校园人身安全关系等。

公法关系:(1)学籍管理关系。

学籍管理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

学籍管理中的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升级与留级、降级、休学、停学、复学等是设立、变更、终止了学生与普通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学校的学籍管理的方式,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一套规范、严密、科学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每一位在校学生,并不能通过学籍管理来限制学生其他权利。

(2)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是普通高校对其已经做出的某一行政行为的一种补充性行为,虽然不具有行政法律效果,但却对普通高校大学生具有较大的影响,体现了已做出的相关行政行为法律上的约束力。

尽管我国目前把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但依据行政法治原则,普通高校的档案管理行为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3)教学管理关系。

普通高校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教科书的指定、教师授课等方面情况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学生有服从的义务。

但是,当学校的相关安排没有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或者不符合教育的目的,学生可以进行申诉或者控告。

(4)相关专业知识管理,学生职业发展规划关系。

普通高校教学计划的制定,课程安排,教科书的指定,教师授课等,因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且不直接涉及学生的法律地位,在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内,高校具有自主决定权。

应视为普通高校的内部行政行为。

(5)毕业证书的颁发和学位证书的授予。

根据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通过了相应的考试,达到相应要求标准的学生,有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学生所在普通高校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位证书。

高校与大学生在行政视角下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大学生在行政视角下的法律关系

答疑解惑249高校与大学生在行政视角下的法律关系★周世璞本篇文章将会站在行政法的角度详细论述所有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所存有的法律关系,普遍认为他们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剖析了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每个相关要素,并且明确指出高等院校在作为行政主体的时候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全部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的范畴。

中国的学术界非常注重高等院校和大学生之间所相关的法律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促进了法治建设和维护大学生在高等院校时的所有权利,并且激发了教育行政诉讼萌芽的产生以及发展。

一、高等院校与大学生之间共有的行政法律关系(一)高等院校与大学生之间所存在有的法律关系在众所周知的行政法律关系当中,一方理所应当的作为行政主体,相关法律赋予其行政权力并且能够在一些法律所默许的范围之内正当地行使行政权力。

另一方则顺其自然的作为相对人,二者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是平等一致的,但是行政主体相比于相对人而言享有行政的优益权,它们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不对等的。

所有公立大学当然属于名副其实的事业单位法人,在相关司法的实践过程当中,想要一举两得,既能推动教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能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与教育相关的诸多方面法律,并且在相关的行政法规以及一些单行条例当中都前后授予了高等院校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权力,以此来确保高等院校井然有序地管理。

高等院校在平常行使自身教育行政权力的过程当中,就已经和大学生产生了行政法律的关系。

还有就是拥有权利的同时就一定会带有相应的义务,高等院校还肩负着为我国打造栋梁之材的重大责任,而且应该履行为所有在校大学生服务的义务。

同理可知,大学生享有应得的权利,即知情权和救济权等等,也该应尽义务,其主要就是听从并接受高等院校教导以及培育的法律义务。

(二)高等院校与大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行政法律关系是由于人们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必须行使行政权利以及履行自身的相对人义务的所产生的。

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

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

学生与学校之前的法律关系长期以来,学生与学校之间就存在着非常不明晰法律关系,因为学校属于事业单位,那么它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无论在行政体制层面上、法律层面上均未有任何界定。

加之学生与学校之间日益突现出的冲突,使我们更加需要思考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的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了。

从部分文献可以看出,目前认可的关系有以下几种:1.宪法关系说,学生和学校形成了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关系说,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3.行政关系说,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更多的应该是一种行政关系;4.特别权利关系说,此说来源于德国,指包括学校在内的机关、事业组织或者公立设施的内部管理关系。

很明显,这几种说话都存在各自的缺点和弊端。

由于宪法属于基本法,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一般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宪法关系说是不能被采用的。

民事关系说则忽视了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质和无视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权利。

对于行政关系说的观点,亦不可采用,它属于推论而得的结果,没有成成文的法律约束,不具有说服力。

通过对以上观点的总结和文献的查阅,得出如下结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一种双重关系,即部分为民事法律关系,部分为行政法律关系,前者完全不排斥民事诉讼,而后者部分排斥司法审查,部分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不难看出,在这之中学校不仅扮演了行政者的角色,还扮演有普通行为体的角色,这样,我们就要通过不同的情况来判别学校属于哪一个角色,应该具有怎样的责任。

接下来,我们列举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这一案例,结合《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简单分析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体育教学或课外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中发生身体伤害,造成重伤、残疾、死亡等重大事故,关于责任追究及赔偿的法律责任。

学校在这一案例中扮演了组织者,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学生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参与者。

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赔偿,即使是学生的过错导致发生得分伤害,因为这一过程相当于合同关系,双方已打成合同关系,学生发生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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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高校与大学生的三种法律关系
林立华
【期刊名称】《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版)》
【年(卷),期】2006(000)010
【摘要】在中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高校和大学生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即宪法权法律关系、行政权法律关系和民事权法律关系,本文着重考察了高校和大学生建立这三种法律关系的依据以及它们的具体体现,力求指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如何体现双方的权利、义务.
【总页数】2页(P75-76)
【作者】林立华
【作者单位】徐州医学院,江苏,徐州,221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7
【相关文献】
1.论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J], 郭映芬
2.论我国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及法律保护 [J], 黄兴国
3.论我国高校校生法律关系的调节 [J], 朱孟强
4.公私法视角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探析——兼论我国《高等教育法》的修改与完善 [J], 许秀群
5.论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J], 郭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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