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研究
高校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公 随着 9 o年代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 深入 , 一些过去不 曾 特 殊 。 一方 面 , 立 高 校 作 为 独 立 的 民事 主 体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并 另一方 面 , 公立 高校作 为法律 法规 授权组 织 , 具 存在或 被掩盖 的高校与学生之 间的矛盾 开始 浮 出、 激化 乃至被 承担 民事义务 ; 社 会 所 关 注 。前 几 年 所 发 生 的 田 永 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拒 发 “ 两 有 行 政 主 体 的 地 位 , 据 其 公 法 职 能 对 学 生 、 师 等 内部 人 员 依 教 我 可 证” 、 案 刘燕 文诉北 京大学拒发 博士 文凭案 、 南某高 校一 因怀 行 使 管 理 权 力 。基 于 此 , 们 在 界 定 高 校 法 律 地 位 时 , 借 鉴 西 公 ] 1) (3 即 孕 被 校方 开 除 的 女 生 诉 学 校 案 都 是 其 中 的 典 型 。英 国 学 者 帕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关 于 “ 务 法 人 IP1的 概 念 , 为 特 定 公 共 目 金 曾 经 说 过 :大 学 对 一切 都 进 行 研 究 , 是 不 研 究 它 们 自 己 。 的 而 服 务 的 公 法 人 。 在德 国 行 政 法 理 论 中 , 立 高 校 作 为 公 务 “ 就 ” 公 即公 法 上 的 权 力 主 体 和 私 法 此话 虽 然 有 失 偏 颇 , 高 校 体 制 改 革 的 现 实 却 逼 迫 我 们 必 须 对 法 人 体 现 着 两 种 不 同 的 法 律 地 位 , 但 新 形 势 下 高 校 的 地 位 及 其 与 学 生 之 问 的 关 系 从 法 律 上 进 行 审 上 的 民事 主 体 。我 国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与 大 陆 法 系 的 公 务 法 人 两 并 视 和 研 究 , 既 有 利 于 法 院 处 理 相 关 的 法 律 纠 纷 , 有 助 于 推 极 为 相 似 , 者都 注 重 主 体 的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 赋 予 主 体 在 必 这 也 动 我 国 的高 等 教 育 制 度 建 设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完 善 。
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研究

高校 与学生法律 纠纷研 究
董 巍 吴斌 ( 理工学 四川 院)
摘要: 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研 究与分析 , 对指导处理学
招生等普遍缺乏透 明度。 尤其是招生方面, 透明度更低。 现在高考录
生伤害事故 、 学生行为事件、 学生与学校之间发生争议纠纷、 学校侵犯学生 取招生 , 一般采用 网上录取 的方式, 少了腐败的机会。但对于研 究 减 合法权益 ,以及在学生 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办法都具 有非常重要的 生招生 , 按照《 高等教育法》 1 第 9条的规定 , 硕士 、 士、 博 研究生取得 意义。 入 学 资格 所 要 求标 准 ” 经 。 合 , 关键词: 高校 学生 法律 纠纷 但 对 于 有数 个 上 了 分数 线 的 “ 格 者 ” 否 必 须 按 名 次 录取 的 问 题 合 是 O 引言
1大 学 生诉 高 校 的原 因
随着近年来社会信 息网络化 、 思想文化 多元化 、 高等教育大众 化的快速发展 , 特别是高校数量 、 规模 方面急剧扩张使高等教育结 构 、 量 及 社 会 效 益 面 临 空前 的压 力和 冲 击 , 接 关 涉 高 校 的安 全 质 直 稳定大局 , 甚至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中, 其 学生作为传统 的受教育、 被管理对象向学校 的学习主体 、 服务对象和工作 中心的 认识转变 , 学生 的法治意识和权利观念 的觉醒, 特别是高校校 园社 会化 与学 生工 作行 政 化 之 间 矛 盾 的加 剧 使 得 大 学 生 往 往 成 为 影 响
却没有规定。于是 , 出现 了在考研 、 便 尤其是考博时 , 同导师的“ 关 系” 极为重要的情 况。 究生招生同样属于国家教育体制序列 , 研 研究 诉 因涉及学校工作领域和环节越来越多、 起诉动机越来越复杂即为 生 培养 占用 的 也是 国 家 的 资 源 , 此 , 所 有 的考 生 来讲 , 会 应 该 因 对 机 明证。因此 , 如何顺应时代需要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优化资源 是平等的, 都应择优录取。 配置, 如何在学生工作中坚持依法治校 与人文关怀和 心理疏导有机 2 防治 高 校 与学 生 法 律 纠纷 的 对 策与 建议 结合 , 如何通过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走上科学 不断发生 的高校 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 纷案件 已经给高校 的管 决策和民主管理为基础 的法治化轨道 以实现长治久安 , 已经成为 这 理带来挑战, 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学校管理 的效率。正确界定高 当前高校工作 中的亟待解决的事关全局的大事。 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采取合理有效 的措施防治纠纷 , 当务 是 近年来以在校生为当事人一方的大学生诉高校 案越来越频繁、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摘要】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成为众多学者研究和考察的对象。
本文从我国现存的有关两者法律关系的学说出发,进一步明析了两者间的多重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中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学术界与教育界研究和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
有关于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学说有以下几种:1.民事法律关系说。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说。
高等学校在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以及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均具有自主权。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由此,高校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从而形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3.综合说。
该种观点主张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应包括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公法关系。
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公务法人的身份和地位。
4.特别权力关系说。
此观点认为“特别权力关系说构筑了以强者带动弱者的权利义务体系,应合了教育目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公、私法多种救济,两者关系的复杂性,远远超越于一般行政法关系上的概括”。
“高校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地位具有相对不平等性,双方争讼方式特别性”。
5.教育法律关系说。
教育法律关系说是在否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的,认为两者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的产物”。
笔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当简单的割裂,综合的看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三种,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高校的行政权力主要表现在授予学生学位证书,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等等。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法律研究——基于公共性的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关系的研究”成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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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学 学 管 的 律 究 — 于 共 等 校 生 理 法 研 — 基 公 性 的 校 力 学 权 关 的 究’ 果 报 高 权 与 生 利 系 研 ’ 公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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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 证 研 究 法 。 该 课 题 采 用 实 证 研 究 法 ,通 过 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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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课 题 的 主要 研 究 内容 是 : ( ) 高 校 学 生 管理 现 1 状 及 问题 的实 证 研 究 ; ( )法 制 成 熟 国家 的高 校 学 生 2 管 理 的法 律 比较 研 究 ; ( )高 校 学 生管 理 的理 论 基础 3 研 究 ; ( ) 高校 学 生 管 理 的法 律 问 题研 究 ,包 括 :高 4 校 学 生 管 理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文 本 研 究 、高 校 与 学 生 之 间 的 法律 关 系研 究 、高 校惩 戒 权 研 究 、高校 退 学 权研 究 、 高 校 宿 管 权 研 究 、学 生 申诉 机 制 研 究 、高 校 学 生 权 利
在 美 国 ,由于 正 当法 律 程 序 是联 邦 宪 法 所 确定 的 条款 , 它 自然 首 先 被 作 为 控 制 政 府 滥 用 权 力 的工 具 , 因 而公 立 大 学 的 行 为 必 须 遵 循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可 以保 护 自由或 财 产 的利 益 而 得 到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保
从行政法角度看高校和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角度看高校和学生的关系作者:童巧珍来源:《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08年第03期高校办学自主权是高等教育体制的核心和关键,也是当前高教领域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社会的推进。
人们的法治意识也大大的增强,用法律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加,本文主要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简单探讨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对学生行使权力。
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和行政主体概念的界定首先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给予概念的界定,高校自主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其面临的任务和特点,为保障办学活动能够依据其自身特点和内部客观规律的要求,排除外界非正常的干预,充分发挥其功能所必须具有的独立的自主地组织实施、管理教育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
[1]从中世纪的“大学自治”到我国的高等学校自主办学,历经了一个漫长的时期,但是目前高校与学生的纠纷问题也在不断增多,本文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进行探讨,高等学校是否是一个行政主体,这是决定高校与学生是否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在现实的教育法律关系中,高校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力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种是民事关系的主体。
综观海外各国,大学的行政色彩相当明显,在英国,如果高校是依法设立的或者是通过国王特许状建立的自治团体,那它就是英国行政法上的公法人,也就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
在美国,由于公立高校毕竟是由政府所设代表政府为社会提供教育服务。
理所当然要受到宪法和行政法的约束。
而在法国,公立高校在法律上和理论上归属于“公务法人”。
“公务法人”是指除国家和地方团体之外的,依法从事一定公务活动,独立享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行政主体。
[2]德国则将学校作为公营造物来看待,其管理是典型的行政管理,使用者若受侵宪,应通过行政司法途径予以救济,我国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机构享有招生权,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位证书权,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等。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论文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王伟苗 87号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见,规矩对于一个人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我国教育法制的不断建设和完善,作为以教育法为基础法规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作为一名高校辅导员,不但要懂得书本与专业知识,更应该严于律已,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与师风,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辅导员。
一、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把教育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把教育放在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之首,提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个核心任务,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要深刻理解、认真对待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主题。
人民满意是教育事业的最高要求,又是衡量我们工作的基本标准。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加强政策法规研究,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宏观决策依据,认真分析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和困难,要以改革突破努力办好。
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教育工作的新要求,要把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放在战略的高度。
教育政策是指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广义上的教育法规是指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教育规章的总称.二、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各章的重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是由西南大学教育部的杨挺、陈恩伦和外国语学院的赵希共同组织编写,由重庆出版社出版的,本书一共有个章节。
第一章主要讲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第二章主要讲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第三章主要讲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制度;第四章学位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第五章主要讲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主要讲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七章主要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
第一章高等学校法律制度主要从高等学校的类型、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高等学校的章程、高等学校的组织机构这五部分来呈现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的内容。
从法律视角看高等院校学生管理工作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垒!查塾金竺!竺竺皇!!!.:震翟霪翟麓去律视角看高等院校学生管理工作邢秀杰摘要近年来,我国高等院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思考:高校在管理中有哪些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合法吗?高校和大学生的权利义务是什么?高校应如何完善自身来应对当下的形势,这正是本文要思考和探讨的.关键词法律关系大学生权利高校管理权权利救济中图分类号:C939文献标识码:A当前,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方略,作为高等院校更要依法治校,学生管理工作也要依法管理,强化法律意识。
一、高等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现状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对学生的管教意识比较浓厚,而对学生平等地位的尊重显得薄弱,管理者没有为学生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便利,甚至部分管理者所采驭的管理方法存在着不合法的因索,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采取辱骂、体罚、罚款等措施,这样做分别侵犯了学生的人格权、健康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有时还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2003年10月初,一对在校本科生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拿到了大红的结婚证,成为重庆市第一对结婚的大学生夫妇。
报道提出了这样的法律问题:作为公民,大学生享有《婚姻法》赋予的婚姻自由的权利,而作为在校大学生,必须遵守校规,不得擅自结婚。
我们不禁要问,大学生究竟能否结婚呢?但是如今现实却是大多数学校的校规里“禁止结婚”的字样赫然在目。
对于校园婚姻,绝大多数的态度是作退学处理,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与大学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解决好大学生和高校之问的纠纷,必须首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大学生的权利义务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规定了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大学生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次才是接受高等教育的人。
既然是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不该因为大学生的特定身份而被隈制或剥夺。
试论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

试论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作者:谭在娇来源:《速读·中旬》2016年第04期摘要:大学治理是法制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对其权利的保护不够。
搞清楚大学生所具有的权利是工作的核心,也对学生的权利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我国的大学应有的权利以及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学校;大学生;权利保护一、大学生的权利当今大学生大部分是成年人,他们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应该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比如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作为公民应当享有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财产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
在此他们与每一个公民一样也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他们作为受教育者,还享受我国《教育法》所规定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另外,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内容,大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①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③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④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⑤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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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研究杨建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01级本科生)[摘要]最近几年来,高校与在校学生法律纠纷频繁发生各地法院也受理了一些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内容纷繁复杂,裁决依据和结果更是天马行空。
本文试图分析我国高校的性质及其地位以解读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作者以为学校相对于学生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民事主体身份和必然范围内的行政主体身份。
应当将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界定为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特别权利关系。
高校的纪律处分、退学决定或不发毕业证学位证等决定,均属于具有行政行为效果的行为,应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救济途径。
在不影响学生的大体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下,高校与学生之间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采取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
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经验,重塑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原则及高校学生管理的监督与救济制度。
[关键词]:法律地位法律关系管理原则救济途径绪论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田永胜诉,从此在全国上下由于社会法律意识和被管理者个体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高校与其在校学生之间的纠纷迅速上升。
此类纠纷频繁见诸于报端杂志电视等媒体,曝光率之高在新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
一方面,这说明权利意识与法制观念正在慢慢深切高等教育的方方面面,显示了中国法制的进程;另一方面,这种纠纷从相反的角度也反映并暴露了我国法制在高校管理层面上的缺失。
随着我国法治发展进程的不断加速,传统的高等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
在新的世纪,咱们有必要成立并完善一系列制度,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秩序,增进我国高等学校的发展以适应我国法治进步的需要。
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对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原则及高校学生管理的监督与救济方式三个方面做慢慢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41次会议,对包括刘燕文在聘用的29名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进行全面审核。
对刘燕文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的最终结果是:6票同意,7票反对,3票弃权。
由于同意票未过全部成员半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据此作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
北京大学也就据此不予颁发刘燕文博士生毕业证书,而只发给其博士生毕业证书。
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要求校学位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其申请从头评议并作出决定。
一审法院通过审理,裁决被告北京大学在裁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裁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是不是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从头作出决定被告不服此裁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未能查清诉讼时效问题为由,撤销原判,发还重审。
1纵观本案,案情向咱们提出如下问题:1、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是什么?2、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如何?3、高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冲突应当如何解决?二、高等学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长期以来,高等学校2的性质及法律定位的模糊是致使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缺乏法律救济的重要原因。
按照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记录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行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可见,就国家立法而言,是把教育单位纳入事业单位的范围的,固然高等学校也不例外。
此刻所要讨论的是高等学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或说除事业法人的地位外,其还有无其他的法律身份。
对此,有学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式,引入大陆法系中公事法人(或公营造物)的概念,以为我国的高校等事业单位应类似于大陆法系公事法人的性质。
3有观点以为,高等学校在内部教学、行政管理的进程中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作者以为,从高校来看,在其活动时,依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当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高校的民事主体身份在实践中,高校以民事主体身份采购物品、招聘临时勤杂员工、建筑校舍等也是常发生的事,使得高校处于近似于民事主体的地位。
本文仅对高校学生关系中高校的民事主体身份问题做一探讨与论证。
仔细考察一名学生在校时与学校发生的一切关系咱们不难发现,其实这些关系只是两种平行关系的综合。
一是高校对在校学生所具有的教育管理的权利义务;二是高校对在校学生有保护其免受身体、精神及财产损害的职责。
高校除授予学生学业证书等行政管理职权外,其他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时应与学生处于一个基于民事的平等地位。
高校大量的教育管理行为应是一种民事权利而非行政权利。
若是将学生入学看成是学生与高校签定了一份教育契约,那么,这份教育契约包括以下内容:学生保证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学生保证遵守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服从高校的管理;学生保证服从高校的教学安排并尽力学习;高校保证向学生提供教学管理等内容。
此时,高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进行教育管理则是其履行合同的行为,固然处于民事主体地位。
高校与学生发生的另一种关系是高校将担负起保护学生在校期间身体、精神、财务安全的职责。
从我国的现行做法来看,咱们其实可以将高校与学生看成是一种教育产品提供方与享有者的关系,学生进校是来享受学校的教育服务的。
而作为教育服务者,高校固然要保证服务接受方——学生在接受服务时的身心财产安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利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因此,高校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是一种民事义务,高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损害应承担过错责任。
5(二)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高校究竟有无行政主体的资格?笔者以为,在必然情况下,高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享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首先,高校是一种组织,组织是一个外延很广的概念,它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集体。
高校作为教育机构,属于公益事业单位范围。
这是学校成为行政主体的前提条件。
其次,高校依法享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具体化,具有法定的、表现国家意志性、专属性、单方性、不可处分性和优益性的特点。
6我国《教育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必然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高等教育法》第22条规定:“国家实施学位制度,学位分学士、硕士或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我国《学位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教育法》第80条规定:“违背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作者以为,高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高等学校依法对达到必然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等行政职权。
我国宪法给予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也表现了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意志,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国家意志要求国家将教育管理权作为国家的行政权。
而且上述高校所享有的职权正是这种教育管理权的具体化。
由于教育管理权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因此高校的这些职权也就具有表现国家意志性。
高校是教育机构的主要组成部份,而上述职权是专属于教育机构的,因此相对于学生而言,这些职权是专属高校的,而且是高校单方面行使的。
同时,这些职权的行使直接指向学生,自然高校就处于优益的地位,《教育法》第80条规定的高校的法律责任表明了高校上述三项职权的不可处分性,也说明高校的这些职权来源于教育行使部门的职权分化和授权。
最后,国务院和教育行政部门向高校的授权行为确实存在。
按照《教育法》第80条的规定高校在对受教育者(主如果学生)进行教学管理进程中应当就其依据《教育法》第28条所享有之权利向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而《教育法》第24条第6项的规定也表明了高校应有接受监督(主要就是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的义务。
教育行政部门在这里扮演了类似于一般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行政派出关系中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组织的角色。
固然,高校不可能是哪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这一点不言而喻;高校也并非教育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因为大多数高校自设立起就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关系,教育行政机关是高校行政职权的授权人,是其行政职权的直接来源。
一样,《学位条例》第8条第1款的规定更是明白无误地表明,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权利来源于国务院的授权。
综上所述,高校享有国务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行政职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具有授权行政主体的资格。
三、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关于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说,当前流行的主要有如下几种:1、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和行政法律关系间而有之。
持这种观点的人比较多,论证的角度也很多。
于亨利、刘冬梅等学者都有过类似的观点。
2、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特别权利关系。
梁京华和马怀德两位学者是这一学说的国内提倡者。
梁京华以为,“由于行政关系的两边权利救济只能通过公法途径,而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公、私法多种救济,因此,将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定位于行政关系是讲不通的。
从高校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具有相对不平等性,两边权利义务归纳性,两边争讼方式特别性这些两边法律关系的骨干特征中,不难推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特别权利关系。
”73、重要性理论。
此说由德国法院发展。
所谓重如果指对大体权利的实现重要。
只要涉及国家事务的重要事项都必需由立法者以立法方式来限制。
教育行政领域那些事务应由法律依据,应视其大体权利的实现是不是重要判断。
4、在学契约说。
它以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私法上的契约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定位作者以为,以上学说后三种各有所长,都能在必然程度上解决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