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合集下载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现象,尤其在学校中更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结合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校的侵权责任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中,作为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学校应该具备以下责任:1、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信息披露责任:学校应当对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校园内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3、补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立即救助被害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2016年浙江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当时,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突然掉进了学校鱼池中。

学校立即将学生救上岸,但因救援不当导致学生身亡。

在调查后发现,鱼池没有栏杆挡护,且鱼池盖子不牢固。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家属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合理支出,并赔偿死亡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2018年山东某高校校园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伤学生和家属起诉学校,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未采取有效方法排除隐患,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2017年辽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打闹时不幸坠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家属诉讼。

经过调查发现,该校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也未配置足够的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

在法院的判决下,学校应对被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与学校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被害人。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预防对策研究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预防对策研究

文 章编 号 :6 1 96 (0 10 — 7 — 3 17 — 5 5 2 1 )3 0 4 0
On L g lLa it n rvnig Srtge fSu et nu y ea ibly a d P eet taeiso td ns jr i n I
C N Hu-a E a jn
到 千 家 万 户的 幸福 , 系到 广 大 师 学 生的根 本 利 益 , 系到社 会 和 谐和 稳 定 。 因此 , 讲 政 治 、 稳 定 、 平安 、 和 谐 的 关 关 从 促 保 创 高度 , 分认 识 安 全 工 作 的 重要 性 和 必要 性 , 着 “ 全 第 一 . 防 为 主 ” 原 则 , 充 本 安 预 的 时刻 绷 紧安 全 这根 弦 , 坚持 校 内校 外全
h r n o s c r u t n e ,t e mp ra c n n c s i f s h o s c r y s o l b u l u d r t o .Ac o d n a mo i u ic msa c s h i o n e a d e e st o c o l t y S e u i h u d e f ly n e so d t c ri g
f m t e p r p ci e o sr n t e i g p l i a a r n s , p o t g sa i t , e s r g e u i a d c e t g r o h e s e t f te g h n n o i c l wa e e s v t r moi t b l y n i n u n s c r y n r ai i t n
E s rn t aey s eae o te h at y rw h o h s d ns h l- en o lo s o o sh l s h n u g i sft i i s rltd t h e l go t fte t e t,te wel b ig fmi in f h u e od ,t e h u l

高校校园伤害事故责任探析

高校校园伤害事故责任探析
在高校 中发 生 的校 园侵 权 案件 有一 般
侵权 ,也有 特殊 侵权 。从 我 国的 ( ( 侵
权责任 法》 立法 体系上 看 ,应 该说 立 法采用 了二 元说 ,即过 错 原则 和无 过 错原则 。该法第 6 条 :行 为人 因过错 侵
之 间是 民事 法律 关系 ,学 校作 为事 业 法人 的时候 ,兼 具 民事与 行政 双重 特
系理论 为研 究基 础 ,从 而认 定学 校 和 学生之 间处 于何 种法律 关 系 ,进 一 步 明确在 面 临校 园伤害事 故 中学校 应 当 承担 的法律责任 。
二 、 高 校 校 园 伤 害 事 故 中 的 责 任
认 定
要 义务 则产 生严格 责任 。严 格责 任不 以行为 人有 过错为 前提 ,即使事 故 系
高校与 学生 之 间既 存在 平等 的 民 事 法律 关系 ,又存 在不 平等 的行 政法
律关 系 。 因此 ,在 法律 尚没 有进 行 明 确 规范 或者法 律不 宜直 接进 行规 范 的 领 域 ,学校 与学生 之 间的关 系是 平等 的民事 法律关 系 。所 以 ,下 文着 重对 基 于 民事法 律关 系产生 的权 利义 务进
该法 第 7 条 :行为 人 损 害他 人 民事 权 益 ,不 论行 为人 有无过 错 ,法律 规 定 应 当承 担侵 权 责 任 的 ,依 照 其规 定 。
行分析论证。
国 ( ( 教育 法》 《 学位 管理 条 例》 等法 律法 规都 明确 了高 等教 育机 构与 学生
是一 种 纵 向 的行 政 管 理 关 系 。但 是 ,
( 一)违反教育合同产生的教育责任
对 于学 校与 学生 之 间是何 种类 型 的民事关 系 ,学界认 为是 基 于 民事法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及预防机制研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及预防机制研究

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 ,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
事故不适 用过 错推定 责任形 式 的理 由有 :一是 过错 推定 的 适 用必须 存在法 律 明确 规定 的基础 事实 ,也就是 说法 官要
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作依据 ,不能随意单独适用过错推定 及举证责任倒置。二是高校对学生的管理 、教育和保护职
万云: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及预防机制研究
22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
公平 责任是 指双 方 当事 人对造 成损 害均无过 错时 ,人 民法 院根 据公平 的观 念 ,在考 虑 当事人 的财产状 况及其 他 情况 的基 础上 ,由当事人分 担责任 。高校 学生伤 害事故 中
2 高校在 学 生伤害 事故 中的 民事 责任 归责原 则 分 析 究,对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依法维
的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加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机制研
护大学 生 和高校 的合法权 益 ,促进 和谐 校园建设 具有 十分
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高校 在在学 生伤 害事故 中适用 过错责 任原则 中 的直接 过错 责任 形式 ,排除严 格责任 和公 平责任 原则 的适用 。
责 ,是一 种特定 的义 务 ,这种 义务 不履行 ,应 当采用 证 明 的方式进 行 ,必须证 明校方 未尽谨 慎义务 。如 果采用 推定 的形式确 认校 方有过 错 ,则 有失这 一制 度 的本 质要 求 ,给 高校加 大 了责任 。三是高 校为 了降低 承担责任 的风 险 ,必 然会 限制 或减 少有可 能带来 责任 的教育 教学活 动 ,不利 于 推动教 育教学 改革 和开展 素质教 育 。
国家教育 部于 20 02年 9月 1日生效 施 行 的 《 学生 伤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缘由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学校必须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然而,每年都有多起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业发展。

对于这些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的责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因此,本文选择研究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问题,旨在探讨学校如何尽责,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如何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合理分配责任。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的研究,探讨学校应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同时,研究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问题,促进学校合理地分摊和承担责任,减少学校和受害学生之间的纠纷和冲突。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为学校提供参考意见,弥补学术界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的研究不足。

三、研究内容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成因;2.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3.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问题;4.学校如何合理承担责任并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四、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法和实证法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通过收集相关文献,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和学校责任问题的相关理论和实践。

其次,通过对学校和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情况以及学生对学校责任问题的看法和要求。

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学校在不同情况下的责任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五、预期结果预计本文的研究结果将能够为学校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提供参考。

同时,在探讨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问题时,能够使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减少纠纷和冲突。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摘要】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教师在其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首先分析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强调了教师在其中的责任。

接着探讨了教师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教师在事故中可能存在的过失责任和救助责任。

结论部分指出了教师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重要性,提出了教师应该如何减少事故发生的建议,并呼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以保障高校学生的安全。

教师的角色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保护学生的安全,这需要教师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教师、法律责任、原因、责任、义务、过失责任、救助责任、重要性、减少事故发生、完善法律法规、学生安全。

1. 引言1.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教育环境中,学生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而教师作为学生的引导者和监护人之一,拥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来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每年都会发生一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这些事故可能是由于学生自身的行为不慎导致,也可能是由于学校环境或教师的疏忽造成的。

而教师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有责任监督学生的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和救助。

教师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仅包括监督学生的行为,还包括及时报告事故、配合调查、保障学生权益等方面。

教师需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切实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我们将探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教师在其中的责任、教师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教师在事故中的过失责任和救助责任等方面,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规范教师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和使命。

2. 正文2.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学生自身的不慎或过失是导致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比如在校园中行走时不注意安全,玩耍时不注意周围环境等都容易导致意外发生。

教师的管理不善也是造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研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研究

害学生人身权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法定义务 ,主要包括不 侵害绝对权利之义务法律禁止性规定之不违反义务。 即
学 校是 否违 反 了教 育法律 法规 和 民法 的规 定 。 教育 法律 法
以,从法律角度开展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研究和探讨 , 防范和处理学校事故引发的纠纷 ,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大学教育中,国家按照招生计划招生, 学生在被录 取成为大学生以后,在学校享受大学教育 , 高校与学生之 间既有教育与被教育、 管理与被管理这种隶属法律关系的 性质 , 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由我 国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 确定 , 也有因学生选择高校 、 缴费上学及高校招生时对社 会的承诺而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 高校与学生之间
维普资讯
高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责任 研 究
◆ 孙 淑 云 孙 菊 芳 冯 瑞 琳
( 河北 工程 大学 河 北 邯郸 0 6 3 5 0 8)
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 高校学生伤 害事故频发 , 因校 园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高校之间的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 多, 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 媒体 、 学生家长以及学校自身等各方面的关注。 如何对待和处理
应尽 的合 理 、谨 慎 的注意 义务 。学校 的注 意义务 就是 《 教
保护的职责地域范围内。( ) 3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应局限在
指侵权 行 为人 在受 害人 的法 益上 制造 了危 险;不作 为是 指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果未尽法定义务 ,其行为具有违法 性, 未尽约定义务而具有违约性。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 生伤害事故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类型,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 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 , 不是违约或者其他民事责 任,所以,应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去研究,并依照侵权行 为法的基本规则解决由此引发的纠纷。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 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校园暴力、食品中毒、校园安全事故等。

这些事故不仅对学生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也直接涉及学校的法律责任。

因此,学校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保学生的安全与健康。

本文将从学校法律责任和有效处置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法和刑法。

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定,学校要提供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当学校未履行这一职责,导致学生伤害时,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学校工作人员若怠于职守,致使学生伤亡,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学校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的学习环境。

学校应明确安全责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学生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学校应制定相关安全守则和紧急预案,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为了增强校园安全,学校可以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学生防范意识,并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等。

第三,学校应加强师生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教师和学生明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及时处理学生突发状况。

第四,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伤情和事故发生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学校还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部门等建立紧密的联系,共同推动校园安全工作。

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还应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首先,学校要及时将伤情通知学生家长,并与家长保持沟通,共同协商解决事故相关问题。

其次,学校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在协商处理事故赔偿问题时,学校应根据自身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保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学校还应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辅导,关注受害学生的心理健康,以便更好地帮助他们度过困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研究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

受害学生家长动辄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有的家长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目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这种情况,不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开展。

加上局部高校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识出现失误,导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承当了诸多不应该承当的责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监护关系说〞这一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展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缺乏局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1)“监护关系说〞于法无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据此,有资格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只能是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其他亲戚朋友,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学校不在其列。

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第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展平安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当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承受委托承当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作出明确规定。

(2)监护关系说不符合实际,不能解释多数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展监视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田睑由此可见,监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而中国高校在校学生绝大多数都已经年满18周岁,而且高校不招收精神病人,如果学生入学后患精神病,高校可劝其退学。

因此,主*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在现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2.监护关系转移说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最高院司法解释?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局部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当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当,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有人据此认为,监护人将孩子送到学校,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就转移到了学校。

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将监护职责转移给被委托人。

家长如果要把监护职责转移给学校,则双方之间就要达成一个监护职责转移的合意或者契约。

现实生活中,没有哪一所高校在承受学生人学时与家长就监护职责转移问题达成任何协议。

因此,在校未成年大学生的监护职责不可能从其监护人转移至学校,除非校方与监护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3.合同(契约)关系说所谓合同关系是指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而进展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本质上是合同关系。

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是平等主体,学生交纳学费,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效劳。

虽然高校在授予学士学位时被授权履行行政职能,但从总体上看并不影响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这一本质。

当然,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契约关系同一般的合同关系相比,仍然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所以,笔者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关系是“特殊契约关系〞。

对此,笔者将在后文加以论述。

从以上分析可见,多数家长以及局部教育工作者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对学生承当监护责任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

认为监护人把学生送到学校、监护权即转移到学校,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的任何伤害或实施的任何伤害,学校都要承当责任的观点于法无据。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要准确把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准确把握学生伤害事故适用的法律。

如果学生伤害事故适用合同法,那就应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如果适用侵权法,则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1.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适用的争论(1)观点一:学生在校伤害事故适用合同法有人认为学生或监护人与学校签订教育合同,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该按照合同法承当法律责任。

这一看法,有待推敲。

学校虽然和学生或监护人之间成立契约关系,但这种教育培训契约和一般的合同相比至少存在以下不同:第一,教育内容并不是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生进展教育。

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规定,可以视为高校和学生之间契约的当然内容,双方都要遵守。

从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看,并没有要求高校对学生一切伤害事故承当责任。

学校和学生之间也不存在有关伤害事故责任分担的约定。

换言之,合同内容中并不包含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条款,无法适用合同法解决学生伤害纠纷。

第二,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并没有完全支付对价。

对于一般合同而言,双方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各自支付相应的对价,但学生缴纳的学费并不是其受到学校教育效劳的对价。

仅靠学生的缴费并无法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学校相当比例的资金来源仍然是国家投资即财政拨款。

既然学生支付的费用只是学生承受教育的部分费用,学生或监护人就不能要求学校对学生一切伤害事故承当责任。

学生并没有为学校对其提供更高更全面的平安保护支付对价。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监护人没有理由要求学校按照合同法承当无过错责任。

第三,作为合同一方的学校具有公益性质。

学校是一种公益性非营利性机构,担负着培养青年的艰巨任务。

学校不能按照合同法的原则,对学生一切伤害提供完全的赔偿。

如果这样赔偿,很多学校都将走向破产,最终会损害多数人的利益。

因而,在处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时,不能根据合同法的无过错原则追究学校责任。

(2)观点二:适用侵权法首先,根据对学生和学校关系的分析,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侵权法是适当的。

其次,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立法机关正是通过侵权法来处理学生伤害引起的纠纷。

例如,?民通意见?第168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对教育机构承当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而该条正好处于?民通意见?第五局部法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之中。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是通过侵权法解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对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赔偿做出约定,更明确说明司法机关对学生伤害事故适用侵权法的态度。

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对学校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2.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唧由于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纠纷适用侵权法,而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根本归责原则。

因而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就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点得到司法解释和有关法律的确认。

如上面所引的?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 条、39条、40条明确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有过错的,应该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学者主*学生伤害事故也适用公平原则,对此笔者持否认态度。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根底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的补偿。

[41v43对于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处理,法律明确学校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换言之,学校无过错的,学校即无责任,这样也就排除了适用公平原则的可能性。

至于有学者指出,如果学生实施使学校受益自身受损的行为时,学校不予赔偿,则显失公平。

对此,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学校对实施使学校受益自身受损行为的学生不存在赔偿,因为学校没有过错,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侵权法的根本原则;其二,学生在实施使学校收益自身受损行为时,学生可以通过债法上的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获得学校补偿。

三、学校承当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前文分析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有可能承当责任。

是不是只要学校存在过错都要承当侵权责任?符合哪些要件,学校对学生的伤害要承当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要求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当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

学生伤害事故中,必须存在学生受到伤害的事实,包括身体权、生命权等人身权受到伤害以及因人身权受到伤害带来的财产损失。

如果学生不能证明受到伤害的事实,则无权请求学校赔偿损失。

2.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

学生伤害事故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学生的伤害是学校行为、学校教职员工的行为,或者学校的设备设施造成的,则可以认定学生损害与学校之间具有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无。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认定学校侵权责任时,必须考虑学校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原因力的大小,如果学生伤害是多个原因集成的结果,则学校按照其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原因力的比例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3.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所以要求学校承当赔偿责任必须证明学校存在过错。

如果学校没有过错,不管学生遭受多大损害,从法律角度说,学校都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过错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的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的违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违背根本道德规*的行为;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存在平安隐患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