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评析
大学校园法律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大学校园作为培养国家未来栋梁之才的重要场所,其法治建设尤为重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大学校园内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侵权案为例,对大学校园法律案例进行评析,以期提高大学生法治意识,促进校园法治建设。
二、案例背景2018年3月,某高校学生小王在宿舍楼内不慎将热水瓶掉落,热水瓶内的热水洒在路过的小李身上,导致小李身体烫伤。
事发后,小王与小李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小李遂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侵权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王因疏忽大意导致热水瓶掉落,造成小李身体烫伤,其行为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小李因小王的行为导致身体烫伤,符合上述赔偿范围。
(三)赔偿数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赔偿数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三)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四)因死亡造成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小李的伤情、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因素,依法确定了赔偿数额。
四、案例启示(一)提高法治意识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大学生应加强法治意识,了解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会在遇到问题时依法维权。
(二)培养责任意识本案中,小王因疏忽大意导致侵权行为,说明其在日常生活中缺乏责任意识。
大学生应培养责任意识,关注自身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做到言行一致。
(三)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高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消除安全隐患,为师生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及纠纷解决评析

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及纠纷解决评析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在这些发展中,各地区都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优秀的公司,他们为我国的经济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公司运营所涉及的经济纠纷。
例如一些合同问题、侵权责任问题等等。
当然,除了公司之外,还有许多的私人企业,其中较典型的就是学校和学生间的纠纷。
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学校和学生间的纠纷也在逐渐增加。
下面我们将针对此种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一,学校和学生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我们要知道,对于学校而言,学生是最主要的教育对象,对于学生而言,学校是最主要的学习场所。
这样一来,学生和学校两者的利益冲突问题就变得十分尖锐。
其实不仅仅是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矛盾,就连学生和老师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在社会上,有很多人对于教师的工作抱有不满意的态度,他们认为教师的劳动不值钱,教师也不被人尊敬,所以教师的待遇也得不到保障。
而且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教师的精神压力也比较大。
总而言之,就是有人对教师的不信任感和不尊重感日益加剧,造成了恶性循环。
从民法上看,学校和学生都是相互独立的个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既不是隶属关系,也不是从属关系,他们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
虽然说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学校的管理机构比较多,而且组织形式较为复杂,不像普通民事主体那样简单,所以导致了学校在处理一些事件时受到限制。
举个简单的例子,例如某学校向全国招聘教师。
若某教师报名应聘了该学校,则就被视为该学校的员工。
但是如果这个教师不愿意继续留在学校工作,那么他仍然是自由身,可以去寻找其他学校工作。
这样看来,学校的规章制度就无法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那么该学校就有可能违反一些义务,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
所以说学校必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来管理学生,否则该校很难得到更好的发展。
如果学校在平时注重与学生交流,让学生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来,让学生成为学校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这样就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维护学生利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进步,学生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法律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也在学生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学生权益保护案例,阐述法律在维护学生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2019年,某中学一名高一学生小张,因在校期间与同学发生争执,被班主任要求在教室门口罚站。
在罚站过程中,小张感到身体不适,要求回教室休息。
然而,班主任并未理会,导致小张在寒冷的天气中罚站了近两个小时。
此后,小张病情加重,被诊断为感冒并发肺炎。
经诊断,小张的病情与罚站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案件进展1. 家长投诉小张的家长得知情况后,认为学校及班主任的行为侵犯了小张的合法权益,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2. 教育行政部门介入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核实,班主任确实存在体罚学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3. 学校处理学校对班主任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班主任职务,并给予相应处分。
同时,学校向小张及家长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疗费用。
4. 法律途径小张及家长认为,学校及班主任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及班主任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件评析1. 学校及班主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2. 学校在处理此事件时,能够积极承担责任,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体现了学校对学生权益保护的重视。
3. 小张及家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的进步。
四、启示1.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确保教师依法执教。
师生关系合理性评析

师生关系合理性评析师生关系合理性评析【摘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根据我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中与学生有关的有以下两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以及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关键词】权利;义务;统一;学生从我工作以来,对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知之甚少。
通过这次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学习,使我知道了掌握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对老师和学生的重要性,我国高等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和掌握了当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
同时,通过对理论知识的学习,使我对教学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解决的基本思路有了较为清晰的概念和预见,有了这些知识,在今后的从教生涯中,才能更好的传道授业解惑以及为国家培养人才。
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导我们进行日常教学行为的准绳,它约束和规范着我们,因此对于每一位高校教师都应该认真研读、严格遵守。
我们首先要加强师德修养,提高师德水平;在平时教学中要努力做到,平易近人、严中带慈、公平待人、勤奋好学;在法律的约束下,以道德行为规范自己。
其次,要努力探索,教书育人;对教育事业充满热爱,对每位学生寄予热望,对教学工作倾注热情。
下面我就从法律制度、理论模式以及单从教师研究的一些方面加以评析。
一、法律制度层面的师生关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借助于道德来维系的传统的师生关系无法适应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只有通过法律规范才能构建和谐、民主、平等、对话的师生关系。
我国传统的师生关系概念比较抽象、模糊,随着教师职业由经验型向专业型的转变,建立具体明确的法律和伦理道德规范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再者,教育界近年来不断出现一些诸如教师惩罚、侮辱学生,学生或家长状告教师,教师收受学生家长的贿赂以及学生打骂侮辱教师等需要法律来处理的师生关系。
所以,建立健全并处理好教育中的法律关系,才符合现代教育的要求。
健全法律制度,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就杜绝了教育教学中的不规范行为。
师生关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中学,教师李某因学生陈某在课堂上多次违反纪律,对其进行了多次体罚。
陈某的家长得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于是将李某及学校告上法庭。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陈某在课堂上多次违反纪律,扰乱课堂秩序,李某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陈某仍然不改。
李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对陈某进行了体罚,导致陈某身上出现多处伤痕。
2. 家长维权陈某的家长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遂向学校提出投诉。
学校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要求李某向陈某道歉。
但陈某的家长认为学校的处理结果不公,遂将李某及学校告上法庭。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李某对陈某的体罚视频、陈某的伤情鉴定报告等。
同时,法院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三、案件判决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然而,李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能正确处理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对陈某进行了体罚,侵犯了陈某的人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职业道德,尊重学生,关爱学生。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对陈某的体罚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李某的行为未尽到管理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向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万元。
2. 学校对李某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陈某赔偿人民币1万元。
四、案例评析1. 师生关系的重要性师生关系是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良好的师生关系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然而,在实际教育过程中,师生关系矛盾时有发生,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2. 教师的法律责任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爱学生。
法律课案例评析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课案例评析是法学教育中重要的实践环节,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使学生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提高法律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报告以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旨在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二、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0年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五年。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首期租金,甲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间,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
乙认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甲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损失。
甲则认为房屋在交付时并无质量问题,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甲的违约责任;2.乙的损失是否应由甲承担;3.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
三、法律评析(一)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甲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房屋质量要求,甲在交付房屋时应当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在交付房屋时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
(二)乙的损失是否应由甲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致使买受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甲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在使用过程中遭受了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承担乙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1.确认甲存在违约行为,判决甲承担维修责任;2.根据乙的实际损失,判决甲赔偿乙的损失;3.判决甲支付乙因维修房屋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教育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市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生王某进行体罚,导致王某身体多处受伤,引起家长和社会广泛关注。
事件发生后,王某家长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学校对此进行调查,并对李某进行了处分。
随后,王某家长向当地教育局投诉,要求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概述1. 事件经过2019年3月,XX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王某在课堂上因作业未完成,被班主任李某发现。
李某认为王某行为不当,遂对其进行体罚,导致王某身体多处受伤。
事件发生后,王某家长向学校反映情况,学校对此进行调查,并对李某进行了处分。
2. 事件处理(1)学校层面:学校对李某进行了处分,包括停职检查、取消评优资格等。
(2)家长层面:王某家长向当地教育局投诉,要求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
(3)教育局层面:当地教育局对李某进行调查,确认李某存在体罚学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李某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教育法律关系概述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依法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
2.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二十七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学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 案例分析(1)李某作为教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学生。
(2)李某在课堂上对王某进行体罚,侵犯了王某的人格尊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学校对李某进行了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思政课法律案件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思政课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法律案件评析是思政课教学的重要内容,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使学生深入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对案件进行评析,以期对思政课教学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无业。
案发当晚,张某进入某居民小区,采用撬锁方式进入一住户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及一部手机。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件评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入户盗窃,盗窃金额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公安机关对张某以盗窃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
2. 案件原因分析(1)家庭因素:张某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父母离异,缺乏关爱。
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张某性格孤僻,无法适应社会。
(2)社会因素:张某生活在社会底层,接触不到良好的教育资源,无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此外,张某身边的不良朋友对其产生了不良影响。
(3)个人因素:张某法制观念淡薄,道德素质低下,无法抵制诱惑。
3. 案件启示(1)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家长要注重培养孩子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关注孩子的成长。
(2)加强社会教育:社会要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3)加强学校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
四、思政课教学启示1. 案例教学:通过分析盗窃案,使学生了解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提高法治意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评析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与学生之间形成了多种法律关系。
依法评析这些法律关系间的内在联系,明确学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平衡教育权力与受教育权力的张力,解决教育法律纠纷,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学说评析一特别权力关系学说评析认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最早起源于德国,主张这种关系有如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内部管理关系,被归入内部行政因而不受法律调整领域。
这种关系在法律关系之外,不适用于法律关系的所有原则,不受外部司法的干涉。
特别权力关系学说可以用来说明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高校教育权力的运行状况,现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
市场经济要求主体权利平等,学校的教育权力和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应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治国要求有权力就应该有救济,当学生的权利被侵害时,应当提供救济途径。
随着宪政理论、人权保障和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理论界对特别权力关系进行了区分。
德国行政法学家乌利将学生与公立学校之间的权力关系分为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他认为与基本权利相关的决定属于行政行为,构成基础关系,如学生身份的取得、丧失及降级等决定,而管理关系中的命令不属于行政行为。
基础关系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法院有审查权限,可以提起诉讼。
为容易区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将特别权力关系区分为重要关系与非重要关系。
只要涉及重要关系的事项,必须由立法者以立法的方式规定,而不能让行政权自行决定,而且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因此,高校的部分特别权力也应受到法律的审查,以便监督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学说评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学校作为教育事业的单位法人,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代表国家或接受国家的委托对学生进行管理,行使行政主体的管理职能。
学校的管理权力,有的认为是行政职权,有的认为是行政公权力。
学校行使的这些权力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具有确定力、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符合行政行为效力的构造和形态,属于行政行为。
高等学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力的过程中,可以与学生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这是由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教育立法所决定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对学生全而收费,形成由学生向学校购买教育内容、研究成果和学位证书的特殊市场。
中国的高等教育正从培养精英的知识共同体和国家职能机关的定位中退出来,迈向学生消费者的时代。
国家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
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去行政化后,高校与主管行政机关的关系应重新定位,行使权力的性质应重新认定。
教育理念的这些变化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增添了新的内容,需要去探讨。
学校与学生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一方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才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但是,在招生阶段,学校与学生间没有隶属关系,学校没有管理学生的权力。
行政法律关系不能涵盖从学生入学到毕业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变化过程。
行政法律关系说以行政授权理论为基础,该理论本身也难以适应教育管理需要,不能很好地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三民事法律关系学说评析因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教育服务产品也由市场进行配置。
在配置过程中,教育服务产品具有了商品的可分性和排他性,具有了一种新的运行模式市场化公益行为。
这种运行模式通过民事契约这一法律形式来实现。
学生入学即意味着与高校建立了双向、自愿的民事契约关系。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授予的权限和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招收学生,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学校、教育专业、教育内容和教育教师;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标准和招生章程的承诺提供教育服务,学生遵守国家教育法律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服务。
在教育过程中,学校与学生形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在英、美和日本等国认为是私法契约关系。
在私法契约关系中,学生支付学费并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及保持良好的学术表现,学校提供教学并授予其学位。
德国将私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确立为一种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其依据是学生进入非公立学校学习是建立在一种民事法律合同的基础上。
民事法律关系有任意性,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然而,高校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招生政策、标准和程序。
可见,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不全是民事法律关系。
与公办学校相比,我国民办学校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但在招生方式、标准、程序和数量上也要受国家的严格控制,其没有完全的招生自主权。
民办学校与学生间的关系也不全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学说评析的结论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提出了一些看法,这些看法有一些道理,但是都不能完整反映我国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实际情况。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应该围绕教育目标来界定。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首先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
为实现教育目的,国家制定教育法律制度,行使教育权力,为教育法律关系增添了行政色彩。
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招收录取学生,使教育法律关系具有民事契约性质。
法律关系贯串于整个教育过程当中,为实现教育目标服务,不应按照不同的教育阶段,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法律关系种类。
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是一个教育行为产生的多种关系,这些关系形成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关系,表述为教育行政契约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产生于教育过程当中,具有连带性和统一性。
一个教育行为涉及多个法律范畴,连带产生多个法律关系;多个法律关系紧密联系,统一为教育理想目标服务。
教育行政契约法律关系,不是多种法律关系的简单相加,而是教育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契约法律关系紧密联系形成的统一整体,是一种法律关系。
因教育是缔结法律关系的目标,行政是实现教育目标的方法,契约是实现教育目标的手段,在教育行政契约法律关系中,教育法律关系是主要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契约法律关系是从属关系,是保障和服务教育法律关系的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居于支配地位,没有教育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契约法律关系不复存在;没有行政法律关系和契约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只是教育运行会受到些阻碍。
在学校与学生缔结的多种法律关系中,教育法律关系始终是第一位的关系,其次是行政法律关系,再次是契约法律关系。
三、教育行政契约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一教育行政契约法律关系之教育关系分析学校与学生间形成教育法律关系是由高等教育的本质与特征决定的。
高等教育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于一身,培养学生的过程是一种主动的过程。
高等教育的实质是遵循教育规律实施教学。
高等教育具有公益性,社会成员享有均等的受教育权,以不断提高国民素质和整体受教育水平为出发点。
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它在体现国家意志的同时必须符合教育规律。
学校的教育秩序是经过长期的教育实践而形成的一种范式,这种范式决定了学校与学生之间首先形成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学校是教育者,学生是受教育者,学校享有教育权力,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利,权力和权利相互影响与相互促进,共同为实现教育理想目标服务。
因教育的本质和特征决定,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必须体现教育的综合性特点,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遵循教育需要设定权利义务,在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间寻找最佳平衡点。
学校在实现教育目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学生有容忍的义务,但学校权力不应侵犯学生的私人权利。
遵循教育需要设定教育方法、运用教育手段,实现教育利益最大化。
教育理念、教育性质、教育程度等对教育方法和手段有影响,但教育方法和手段主要应服从教育发展的需要,为教育目标服务。
教育是学校一切行为的轴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始终以教育为中心而展开。
二教育行政契约法律关系之行政关系分析公立学校为公营造物,私立学校的设立也要国家批准,国家垄断教育资源并在学校行使权力,这些都为教育粘染上了行政色彩。
法国人让里韦罗说:行政及是政府当局,有时是私法机构,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必要时运用公权力的特权来活动。
行政代表着权力,原本指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国家权力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达到国家设定的管理目标的活动。
根据行政权力的强弱,将行政行为分为强行政行为和弱行政行为,强行政行为命令性和强制性因素居于支配地位,弱行政行为妥协性和自愿性因素居于支配地位。
学校在国家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的行政行为是弱行政行为,其行使的是教育学生的行为,不是管理学生的行为,虽在教育过程当中对学生也有管理行为,但也只是为教育的需要,并为教育内容所包涵,因此,学校不是完全的行政主体。
在教育过程当中,学生是知识的接受者,不是完全的被管理对象,而且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学生一直称自己就读的学校为母校,学生没有把自己置于管理相对人的地位。
学校的行政行为实现的目标是教育目标,不是社会管理目标,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是带有行政性的法律关系。
行政是为教育服务的,是为教育提供组织实施的方法,其应尊重教育规律,适应教育发展需要。
现阶段中国的教育法有行政法律属性,随着国家、社会和教育的发展,如行政组织实施方法不能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甚至阻碍教育发展时,教育就要去行政化,如此,学校与学生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将会被弱化。
虽然从实定法的视角看,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但从应然和发展的视角看,学校回归为教育主体更为合适,也就是说,与教育法律关系相比,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处于从属性地位。
三教育行政契约法律关系之契约关系分析运用国家权力推行教育基本义务,满足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虽不是一般私法行为,但也应遵循教育规律,避免国家权力的过分侵入,弱化教育行政行为的单向性、命令性和强制性,强化教育行政主体与受教育者的沟通与合作。
为实现教育目的,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学生接受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双方之间形成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学校享有在一定范围内概括性的教育决定权,但基本上都是在学生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为追求教育目的依合意成立的契约关系。
契约以平等、自愿为原则,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就契约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契约是缔结教育法律关系的手段和桥梁。
因此,契约法律关系从属于教育法律关系,其内容和形式都是为教育法律关系的缔结和运作服务的。
缔结契约法律关系必须适合教育的需要,不应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损害教育目的。
契约关系始终应以教育关系为中心,为教育关系服务。
脱离教育关系谈契约关系,会导致教育领域的乱收费、权力寻租、学校价值失衡、教育行为失措和学校功能变异等严重问题,损害国民教育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侵害教育的平等权利,影响社会的公正,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不利培养合格建设人才,不能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