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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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探究

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探究
高 校 的 学 生管 理 行 为 , 有 效 保 障学 生 合 法 权 利 的 行 使 。 义 正 确 理 解 高 等 学 校 与 高 校 学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 是 推 进 高 校 既 法治 化 的前 提 , 是 构建 和谐 民主校 园 的基 础 。 也
独 立 地 从 事 相 关 的法 律 活 动 。 高等 学 校 或 作 为 公 法 人 或 作 为 授 权 组 织 承 载着 国 家 高 等教 育 的职 能 。这 种 职 能要 么说 是 “ 英 教 育 ” 国家 的教 育 行 政 职 权 , 么 说是 “ 精 下 要 大 众教 育 ” 下社 会 的公 共 行 政 职权 , 体 现均 是 “ 力 ” 具有 所 权 , 强制 性 。高校 学 生 是 高等 教 育 的受 教 育 者 , 行使 公 民受 是
教育 权 的体现 。而 这种 权 利 是一 种 自由 , 可 以 自己选择 是
的, 而不 是 高 等 学校 的 内部 职 务 或 职 责 行 为 。 因此 , 高等 学 校 与 高校 学 生 的法 律 关 系从 法 律 主体 分 析 而言 , 不应 当


高等 学校 与 高校 学 生的 法律 关 系具有 外 部性
权 的思 考 。高 校 与 大 学 生 的 纠 纷 有 的 被 法 院 以行 政 案 件
等 教育 法 》 规定 , 等 学 校具 有 法人 的法律 主体地 位 , 的 高 独
立地享有 权利和承担 义务。同时 , 据《 根 民法 通 则 》 规 的
定 ,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学 生 也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以 接 可 独 立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因 此 , 等 是 高 学 校 与 高 校 学 生 , 两 个 彼 此 独 立 的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 以 是 可

论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 平权型法律关系 , 即平等 民事主体 之间基于民事法律规 范而发 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 在这种法律 关系中,
高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而存在 ,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 对作 为相对 方 的学生并无概 括支配 、 命令 的权力 , 学生也无接受 、 容忍 的义 务, 而是 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而存在, 例如学校因收取住宿费 、 为学生 订 购教材等事项而 与学生形成的法律关系。 比特别权力关系 , 相 在平权 型法律关系中,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具有 如下特 点: 第一, 主体身份 平等, 即双方具有 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 权利义务平等 , 高校与学生 均享有 民事权利 、 履行民事义务。 第三 , 意志形成 自由, 不存在一方强 制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现象。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 生不是他人
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 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以及不具有行政 色彩的民事关系为脉络, 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
以新 的视 角审视 和 定位 了高校与 学生之 间的 法律 关系。
关键 词 高校 与学 生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5

法律 关 系 特 别权 力 关系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90 .6.2 10.522 0)53 50
L g l y t m n cey e a s e A dSo i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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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5卞 09
论 嚣 @ 高 经 与 学 生 毫 湎 的 法 律 关 东
王 文 娟
摘 要

一个和谐的社会, 必然在法的调控之下, 我国高等院校与其学生的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当然也不能例外。
式, 权力主体对相对方均有概 括的命 令支配权 力, 相对 方都负有服从 的义务 。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 他们 之间的这种管理和服 从关系, 不 由法律调整、 不得寻求法律救济 。 实际上 ,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 国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理论有异曲 同工 之妙 , 者并 无实 质 差 别 , 是 作 为 严 格 的法 律 术 语 , 两 但 内部 行 政法 律 关 系 本 身存 在 着 严 重 缺 陷 法 律 层 面上 讲 , 入 法 制 管 辖 的各 种 从 纳 关 系 即 转化 成 为法 律 关 系 , 论 是 内部 关 系 还 是 外 部 关 系 , 旦 转 化 无 一

高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研究

高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研究

高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研究杨建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01级本科生)[摘要]最近几年来,高校与在校学生法律纠纷频繁发生各地法院也受理了一些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内容纷繁复杂,裁决依据和结果更是天马行空。

本文试图分析我国高校的性质及其地位以解读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作者以为学校相对于学生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民事主体身份和必然范围内的行政主体身份。

应当将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界定为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特别权利关系。

高校的纪律处分、退学决定或不发毕业证学位证等决定,均属于具有行政行为效果的行为,应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救济途径。

在不影响学生的大体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下,高校与学生之间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采取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

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经验,重塑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原则及高校学生管理的监督与救济制度。

[关键词]:法律地位法律关系管理原则救济途径绪论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田永胜诉,从此在全国上下由于社会法律意识和被管理者个体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高校与其在校学生之间的纠纷迅速上升。

此类纠纷频繁见诸于报端杂志电视等媒体,曝光率之高在新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

一方面,这说明权利意识与法制观念正在慢慢深切高等教育的方方面面,显示了中国法制的进程;另一方面,这种纠纷从相反的角度也反映并暴露了我国法制在高校管理层面上的缺失。

随着我国法治发展进程的不断加速,传统的高等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

在新的世纪,咱们有必要成立并完善一系列制度,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秩序,增进我国高等学校的发展以适应我国法治进步的需要。

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对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原则及高校学生管理的监督与救济方式三个方面做慢慢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41次会议,对包括刘燕文在聘用的29名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进行全面审核。

对刘燕文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的最终结果是:6票同意,7票反对,3票弃权。

浅析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析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织、 基层群众 性 自治组 织被法 律、 规授权后 或被 行政机关 法
委托后也 能成为行政 主体 。 从学校 的权能上看 , 学校在现代社会 中的地位是事业组 织, 它接受教 育行政部 门的领导与管理 。在与教育行政 机关
的法律关 系 中, 它是行政相对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 , 内容 从 上看分为学籍管理与 日常行 为管理 。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与注
学生行 为规 范” 根据有关 学校规定对 私 自离校 、 校的学 并 返
管理的重要渠道是制度管理 ,即校方通 过建立一套规 范 、 严 密、 科学 的规章制度来规范、 教育每一个在校的学生。制度管 理的特点在于它 的权威及不容置否性 , 任何个体 在制度 面前
都是渺 小与微不足道 的, 都处 于绝对服从 的地位 。这样一来 ,
和 管理 的根本 目的在 于保 障教育活动 的顺利开展 , 以实 现 自 己的办学宗 旨—— 为国家和社会 培养造就合格 的年轻一代 。 我 国的《 育法 》 此有 明确 的规定 , 学不得 以 营利 为 目 教 对 办
系与民事关系的 区别 。一般而 言 , 社会组织 、 团体 、 企事业组
上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关系 。师生之间基于角色差异而产 生的
行政关 系 , 既是教师受 学校委 托组织管 理学生 的结果 , 也是
他们行使《 教师法》 赋予 的教育教学权利所必需 的。 所 2高校与学生之 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
判 断行政管理 内外属性 的关 键在 于管理 的 目的—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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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高等 学校与学生 的法律 关 系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而又重要的法律关系。

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属于公法关系,也就是行政法关系。

这种关系是指高校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而学生则需要在高校的行政管理下接受教育和培训。

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涉及了很多行政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处罚、教育管理等。

以下将分别从行政法的角度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

一、行政权力的行使高校作为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需要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

这种行政权力主要表现为高校对学生的入学、教育、评价等方面进行管理。

其中,最重要的是高校的入学权,这是高校最基本的行政权力之一。

高校需要根据学生的资格和能力,依法进行招生工作,并严格按照入学标准进行评估,保证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也需要行使行政权力。

高校需要制定一系列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

同时,高校还需要对学生的课堂表现、考试成绩等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如调整课程安排、给予奖励和处罚等。

二、行政处罚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对违反规定的学生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是指高校对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的行为。

它是高校管理学生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高校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的法律手段。

高校对学生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形式: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学籍。

对于轻微违规的学生,高校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高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

而对于违法违纪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学生,高校可以直接撤销其学籍。

这种处理方式是高校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而采取的最重的行政处罚手段。

三、教育管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了教育管理。

教育管理包括了高校对学生的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成长成才情况的评估、职业规划等方面的管理。

这些管理工作是高校的教育职责,也是高校维护自身声誉和管理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着很多种关系,包括:学生学籍管理关系,档案管理关系,教学管理关系,相关专业知识管理,学生职业发展规划关系,毕业证书颁发和学位证书的授予,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学生财产管理关系,学生住宿管理关系,学生饮食服务,学生校园人身安全关系等。

公法关系:(1)学籍管理关系。

学籍管理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

学籍管理中的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升级与留级、降级、休学、停学、复学等是设立、变更、终止了学生与普通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学校的学籍管理的方式,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一套规范、严密、科学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每一位在校学生,并不能通过学籍管理来限制学生其他权利。

(2)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是普通高校对其已经做出的某一行政行为的一种补充性行为,虽然不具有行政法律效果,但却对普通高校大学生具有较大的影响,体现了已做出的相关行政行为法律上的约束力。

尽管我国目前把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但依据行政法治原则,普通高校的档案管理行为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3)教学管理关系。

普通高校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教科书的指定、教师授课等方面情况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学生有服从的义务。

但是,当学校的相关安排没有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或者不符合教育的目的,学生可以进行申诉或者控告。

(4)相关专业知识管理,学生职业发展规划关系。

普通高校教学计划的制定,课程安排,教科书的指定,教师授课等,因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且不直接涉及学生的法律地位,在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内,高校具有自主决定权。

应视为普通高校的内部行政行为。

(5)毕业证书的颁发和学位证书的授予。

根据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通过了相应的考试,达到相应要求标准的学生,有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学生所在普通高校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位证书。

论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特征和要素

论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特征和要素

作 者 简介 :刘 行俊 ( 9 8一) 男 , 17 , 湖北 武 汉 人 , 汉 大 学 文理 学 院外 语 学部 助 教 , 士 , 江 硕 主要 从 事 民 商 法和 学生 思 想政 治教
论 高 校 与学 生之 间法 律关 系 的特 征 和要 素
刘行 俊
( 汉大学文理学院 外语学部 , 汉 405 ) 江 武 3 06
摘 要 : 校 与 学 生之 间存 在 的 民事 法 律 关 系 , 不 再是 “ 政 管理 ” 旧模 式 。 学 生 维权 意 识 的 增 强 , 会 法 高 已 行 的 社
处在 平等 的法律 地 位 时 , 者 法 律关 系 的特 征及 构 二
成要 素 。


高校 与学 生之 间 民事 法 律
关 系 的客 观 性
高 校 与 学 生 之 间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观 性 , 以 可 从 以下三 个方 面来看 。 ( ) 理 论 上 来 看 。 校 与 学 生 之 间 存 在 一 定 一 从 高 的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 而 , 校 作 为 实 施 教 育 教 学 不 然 学
首先 , 高校具 有法人 地位 , 学生 享有 自然人 的民
事 法律 地位 , 学生 的 民事 主 体 资格 并 不 因其 进 入 高
校 而被 融入高 校 的法律人 格 中导 致丧 失 。高校与学
生 在 法 律 地 位 上 是 彼 此 独 立 、 律 人 格 平 等 的 民 事 法
和师生关系。
关键词 : 高等 学校 ; 生 ; 学 民事 法律 关 系 ; 民 法通 则》 《 育 法》 《 《 ;教 ; 高等 教 育 法 》

论高校与大学生特别民事法律关系

论高校与大学生特别民事法律关系

我 国建 国以来的几部宪法 都确认 了公 民的受教育权 , 15 9 4年宪法第 9 4条 ,9 5年 宪法第 2 17 7条 ,9 8年宪法 第 17 5 条 ,9 2年宪 法第 4 l 18 6条。均规 定 了公 民有 受教 育权 。 20 04年 3月宪法修正案第 4 6条明确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 国公民有受教育 权的权 利和 义务 。 国家培养 青年 、 年 、 ” 少
高校与大 学 生法律关 系的 演变
从国外关 于高校与学生 的法律关 系理论演变来 看 : 美 国从早期 的代 理父母 地位 说演 变到宪 法关 系论直 至契约 说 , 国从 特 别 权 力 关 系 论 到 重 要 性 理 论 , 德 日本 从 部 分 社 会说到在学契约说… 。其演变 的轨迹 一般 遵循 了“ 身份 从 到契约” 的变化 。代理父母说把大学生 作为被监 护的对象 ( 基于亲属身份 ) 的监护权 的转移 , 逐步发展 到大学生 作为 享有宪法规定受教育权 的公 民 , 直到作 为享有 民事 主体人 格的 自然人与 法人之 间的 契约关 系。特别 权力关 系则 把 大学生作为行 政 内部 管理 的对 象 ( 不享有 公 民基本 权利 ) 对学校的管理予 以绝对服 从 , 不享 有 申诉 权 , 到重要 性理 论对学生基本 权利 的保 障 , 即学生 对学校 关 于退学 、 开除 的处分等重要权利享 有 司法救 济 的权 】 。部分 社会 说与
关键词 : 高等学校 ; 大学生 ; 教育法律关系; 特别民事法律关 系
中 图分 类 号 :6 7 C 4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4— 8 4 2 1 )3— 0 2— 3 17 5 8 (00 0 0 4 0 ・
高等学校与 大学生 的法 律关 系包 括教 育管理 法律关 系和民事法律关 系 , 于后 者学术 界争议 不 大, 对 而对 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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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卷 增刊 广西工学院学报 V ol.16 Sup 2005年6月JO U RN A L OF GU A N GX I U N IV ERSIT Y O F T ECHN O L OG Y June.2005文章编号 1004-6410(2005)S1-0095-03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王宇清(1.武汉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0; 2.广西工学院电子信息与控制工程系,广西柳州 545006)摘 要: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高校依法行使自主权的基础。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首先是教育与受教育之间的关系,同时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法律的关系,在一些情况下还存在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

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发生纠纷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调整。

关 键 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中图分类号:G647.33 文献标识码:B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颁布实施后,高校在法律上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有权“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这种自主管理权的实际行使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也不断扩大并得以保障。

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作为具体实施高等教育的独立法人,高校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多重性的,在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各具相应的权利(权力)义务。

就其与学生的关系而言,二者之间所形成的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结构多重的法律关系。

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高校正确行使自主权,进而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基础。

1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教育与受教育的法律关系教育和接受教育是高校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活动。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公民在取得高校入学资格后,有权受到与学校培养目标水平相符的教育,参加教育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有权获得公正评价,在完成规定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法律同时也规定了高校学生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高校学生应当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和政治理论,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增强体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等。

从高校方面看,作为法律规定的高等教育施实施机构,在行使依法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等教育职权的同时,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职责。

可见,实施高等教育,既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又是高校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高校与学生之间这种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因管理行为而产生,而是一种十分独特的法律关系,因为不论是学生接受教育还是学校进行教育,都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

教育权和受教育权,都只能依法行使,不能自由处分。

由于这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学生受教育权这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因此确立、变更或消除都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高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其应享有的权利。

但是,目前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对有关招生不录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涉及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重要事项规定模糊甚至没有明确规定,这对于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

为此,有学者指出,对于影响受教育权、可能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机会,如招生不录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等,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1],其基本原则应当由法律来规定。

收稿日期:2005-03-10作者简介:王宇清(1966-),女,江苏无锡人,广西工学院电子信息与控制系讲师,武汉理工大学在读研究生。

96广西工学院学报 2005年6月2 高校和学生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保证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实现教育的宗旨和任务,高校有权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学业证书等,同时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制止侵犯学生权利的不法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等职责;高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等等[2]。

这是法律赋予高校自主管理权的重要内容。

高校与学生之间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由教育与受教育法律关系所派生,是教育和受教育权利义务实现的重要保证。

在高校与学生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中,高校管理权的来源一是法律的明确授予,二是作为独立法人所固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论是公立高校还是民办高校,都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学业证书等。

这些管理权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具备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此有学者认为高校经由国家法律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

有学者认为,公立高校存在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的目的,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因此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自主管理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权力,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

我国法律对学校自主管理权的确认和维护,是对学校作为公法人其内部存在“特别权力关系”的确认和肯定。

尽管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目前还存在争论,但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授权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

同时,高校作为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独立法人,有权依法、按章程对其内部事务实施管理,包括对作为其内部一方主体的学生进行管理。

任何组织要作为独立的社会主体对外活动,必须首先构建相对稳定的内部秩序,确立其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其内部事务实施管理,这种管理权即组织“内部事务自治权”。

一旦这种管理权为国家所确认,其行使就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组织被法律要求依章程成立和活动,经核准的组织章程是处理组织内部各种关系的“基本法”。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诸如“居民委员会自治”、“村民委员会自治”以及一些协会依章程自主管理也作了确认或者要求。

高校依法对学生实施管理,是行使它作为按章程活动的组织必然拥有的“内部事务自治权”的结果,由此与学生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中,高校必须严格在法律和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管理权。

高校学生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其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此,高校不论是制定有关学生管理制度,还是实施具体管理行为,都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违反管理秩序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制止、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但无权对学生的通讯工具、书籍等财物予以强扣、没收,无权搜查、检查学生(包括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的身体、物品等。

因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或者剥夺,只能由法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如果高校实施了上述行为,则构成了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

制定有关学生管理制度是高校行使管理权的重要形式。

但是高校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必须在其自主管理权限范围内,并遵循“不抵触原则”(即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即在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已有明确规定时,学校的管理制度只能对其作出具体化规定而不能突破,否则无效。

例如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案”[3]中,田永在补考时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

学校认定田永的行为属考试作弊,并根据学校的管理规定决定对田永作退学处理。

在诉讼中法院认为,北京科技大学的管理制度扩大了“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按照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考试作弊不属于应予退学的范围。

学校的管理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依据该管理规定所作的处理当然也无效。

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没有明确而又属高校自主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高校在不违反法律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可自主制定的管理制度,不能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3 高校与学生之间还产生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和学生都作为社会的一员,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样,有权作为民事主体,依法参加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学生在校期间要接受学校的管理,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间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如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等,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

从某种意义上讲,学生取得入学资格,也与学校形成了民事上的契约关系。

学校和学生应当按照民事规则参加活动,如按照规定提供、使用校舍和其他教学、活动设施等。

如果学生损坏学校的各种设施,或者学校对设施管理不当造成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要求在学校管理中,应当注意运用民事法律规则认识和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一些问题,转变管理方式,在一些情况下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学生管理目的。

例如,学生宿舍属于学校的设施,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处置。

当学校为学生提供宿舍等生活设施时,二者之间产生了契约关系,学校有权为宿舍的使用规定(约定)一定的条件。

当学生不按照规定使用宿舍(留宿外人、异性,不按规定时间熄灯作息,违规用电用水等),则构成违约。

学校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依法要求学生承担民事责任。

4 结束语综上所述,高校在实施自主管理过程中,应当区分其与学生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遵循法治原则,正确处理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事宜,保证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有效行使,又防止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害。

参 考 文 献:[1]湛中乐,李凤英.论高等学校法律地位[J].行政法论丛,2002,(4):499.[2]秦惠民.学校管理法治化的几个问题[N ].中国教育报,2001-07-7(4).[3]刘万永.“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折射高校管理法律盲区[N ].中国青年报,2003-01-29(8).(责任编辑:赖君荣)(上接第94页) 高校领导者的领导过程是学校建设力量的组织过程,也是服务于人民群众的过程。

只有拥有较高的信誉,才会有威信,才能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形成强有力的组织。

只有取信于民,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8〉要有不断创新的精神不断创新的精神是高校领导者不断推动高校发展的动力。

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保持学校组织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性,才能保持学校活力。

高校领导者价值观必须在不断的创新实践中得到完善,不断发挥作用。

总之,高校领导者的价值观对校园文化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责任编辑:赖君荣)97增 刊 王宇清: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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