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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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前面的话]由于我国学校属于国家事业单位或其他事业单位,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上,事业单位是一种完全独立的法人,即事业型法人。

在法律理论上,事业型法人的享有承担民事权利与义务与企业法人是一样的。

但在实践中,由于事业单位与相对应的国家行政机关有着密切的、复杂的人事关系与政策关系,调整事业单位存在的诸多关系主要是依靠政策,其政策载体形式是大多为政府文件,尤其是人事政策文件来实现的,事业单位的这些关系的调整也必然依赖和受到政策的制约。

因而,事业型法人在实现、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方面,就存在着与企业法人等其他类型法人的诸多不同与实际困难,这点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与人事体制下表现尤为突出。

学生属于学校的教育资源范畴。

长期以来,学生与学校之间是否存在着法律关系非常不明晰,如果说存在着法律,那么学校事业单位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无论在行政体制层面上、法律层面上均未有任何界定。

而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尤其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间,学生与学校之间逐步产生并日益突现出的冲突,表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已在发生变化与转变,这种关系越来越受到社会、教育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与深入认识。

教育部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该规定对高等教育法律关系进行了重大调整,但对高校与学生是一种什么性质或类型的法律关系,尤其当学生的权利被学校侵害时,学生是否、又应根据怎样的法律关系去寻求司法救济,仍没有(大概教育部仍无法)作明确规定。

早在这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于2003年12月29日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员们明确阐释[1],学校对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即通过间接的形式确认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监护的法律关系,仅此而已。

对学校与学生(包括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它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与分析,对指导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生行为事件、学生与学校之间发生争议纠纷、学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以及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这是当前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与认真研究解决的紧迫课题。

教育领域的法解读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与权利义务

教育领域的法解读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与权利义务

教育领域的法解读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与权利义务在教育领域,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

学生是教育的受益者与参与者,而学校则承担着教育与培养学生的责任。

在这个关系中,法律的解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既确保了学生的权益,也规定了学校的义务。

本文将围绕这个主题进行法律解读,并探讨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1. 受教育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学生作为公民的一员,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这意味着学生有权接受优质的教育,学习知识、开展创造性思维,并达到自身的学习目标。

2. 免受歧视与虐待权学生应该得到平等和公正对待,不论其性别、种族、宗教或身体条件。

学校不能在对待学生时歧视或虐待他们。

这个权利保障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和尊重。

3. 保护个人隐私权学生在学校的过程中应该受到个人隐私的保护。

学校不得随意公开学生的个人信息或泄露学生的隐私。

学生有权要求学校保密与其个人相关的信息。

4. 言论自由权学生应该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表达自己的思想与观点,参与学校和社会事务的讨论。

学校应该提供一个开放的环境,鼓励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表达。

5. 参与决策权与组织权学生有权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利益。

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合适的机会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尊重学生的参与。

二、学生的义务1. 遵守学校纪律与规定作为学校的一员,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定。

这包括遵守课堂秩序、校园秩序以及尊重师长和同学。

2. 完成学业任务学生有义务努力学习,完成学校布置的学业任务。

学生应该保持学习的积极性,参加课堂和完成作业。

3. 尊重他人权益学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包括教职员工和其他学生的权益。

学生应该避免任何形式的欺凌、暴力或侵害他人的行为。

4. 爱护学校设施与环境学生有义务保持学校设施的整洁和维护学校环境的良好。

学生应该爱护学校图书馆、教室和其他公共场所,并避免任何毁坏行为。

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所以一个人的成长和学校是分不开的,当然随之而来自然是两者之间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但是学校和学生到底有什么法律关系呢?一种是民事上的监护关系,另一种则是作为学生接触最多的教育关系。

很多家长多注重在教育关系,忽略了学生在校的安全事故。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但是社会上的普遍现象确实在未成年的监护上家长和学校都互相推脱。

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得到最大的利益,最好的就是学校对起全权负责;而学校方面却是以自己不是其监护人想尽办法推脱。

前几天,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江都某重点中学签学生事故免责书,该校新校长上任,让学生签事故免责书。

难道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就可以不负责任吗?在这个事例中学校的做法无疑是错误的,学生完全可以拒绝。

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虽然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但是,举个例子,这是我所在的城市发生的事情,绵阳四中体训生在校训练期间心脏猝死,原因是训练过度,如果说这件事情学校不负责任,这件事情法律部允许,社会舆论也不允许。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法律是为人民建设的,很大程度上靠的是民意,而不是让有些人拿来转空子的。

学校对学生的监护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也就是说学校要对学生的安全提供保障。

当然有许多学生在学校给出了中小学生在校规章制度后依然犯错,学校可以给予处罚,但却不是这样的不负责任,撒手了之。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理论界及实务中认识并不统⼀,从⽬前来看,所有争论的焦点主要在学校对就读学⽣的管理程度上。

有⼈认为学校对在校学⽣应承担监护职责,特别是认为未成年学⽣的⽗母将学⽣送到学校后,发⽣了监护权的转移,认为学校与学⽣之间是监护关系。

监护责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是⼀种⽆过错责任,如学校对校园伤害案件承担⽆过错责任,即使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说法虽然有利于增强学校对学⽣的管理责任,保护在校学⽣的⼈⾝安全,但这是对相关法律的错误理解,没有辨别清楚学校与学⽣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遭受⼈⾝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第三⼈侵权致未成年⼈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条中明确将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的义务认定为“教育、管理、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是监护责任。

另外,监护权属于亲权范畴,是基于特定的⾝份关系⽽形成的,属法定权利和义务,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转移。

学校对学⽣的管理是为了保障正常的教育秩序⽽⾏使的具有⼀定⾏政管理权的⾏为,该⾏为与监护责任是不同的,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的义务是社会义务,也就是说,学校承担的义务是公法意义上的义务⽽不是私法意义上的义务。

但学校的本质是对学⽣的教育和培养,不是公权⼒的⾏使,也不能采⽤国家赔偿法上的国家赔偿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学校对学⽣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法定的管理责任,不是民法上所称的监护责任。

因此,学校与学⽣之间产⽣的法律关系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护的关系,学⽣在校期间受伤害构成民法上的侵权损害之债。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着很多种关系,包括:学生学籍管理关系,档案管理关系,教学管理关系,相关专业知识管理,学生职业发展规划关系,毕业证书颁发和学位证书的授予,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学生财产管理关系,学生住宿管理关系,学生饮食服务,学生校园人身安全关系等。

公法关系:(1)学籍管理关系。

学籍管理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

学籍管理中的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升级与留级、降级、休学、停学、复学等是设立、变更、终止了学生与普通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学校的学籍管理的方式,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一套规范、严密、科学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每一位在校学生,并不能通过学籍管理来限制学生其他权利。

(2)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是普通高校对其已经做出的某一行政行为的一种补充性行为,虽然不具有行政法律效果,但却对普通高校大学生具有较大的影响,体现了已做出的相关行政行为法律上的约束力。

尽管我国目前把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但依据行政法治原则,普通高校的档案管理行为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3)教学管理关系。

普通高校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教科书的指定、教师授课等方面情况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学生有服从的义务。

但是,当学校的相关安排没有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或者不符合教育的目的,学生可以进行申诉或者控告。

(4)相关专业知识管理,学生职业发展规划关系。

普通高校教学计划的制定,课程安排,教科书的指定,教师授课等,因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且不直接涉及学生的法律地位,在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内,高校具有自主决定权。

应视为普通高校的内部行政行为。

(5)毕业证书的颁发和学位证书的授予。

根据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通过了相应的考试,达到相应要求标准的学生,有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学生所在普通高校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位证书。

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

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

学生与学校之前的法律关系长期以来,学生与学校之间就存在着非常不明晰法律关系,因为学校属于事业单位,那么它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无论在行政体制层面上、法律层面上均未有任何界定。

加之学生与学校之间日益突现出的冲突,使我们更加需要思考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的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了。

从部分文献可以看出,目前认可的关系有以下几种:1.宪法关系说,学生和学校形成了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关系说,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3.行政关系说,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更多的应该是一种行政关系;4.特别权利关系说,此说来源于德国,指包括学校在内的机关、事业组织或者公立设施的内部管理关系。

很明显,这几种说话都存在各自的缺点和弊端。

由于宪法属于基本法,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一般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宪法关系说是不能被采用的。

民事关系说则忽视了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质和无视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权利。

对于行政关系说的观点,亦不可采用,它属于推论而得的结果,没有成成文的法律约束,不具有说服力。

通过对以上观点的总结和文献的查阅,得出如下结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一种双重关系,即部分为民事法律关系,部分为行政法律关系,前者完全不排斥民事诉讼,而后者部分排斥司法审查,部分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不难看出,在这之中学校不仅扮演了行政者的角色,还扮演有普通行为体的角色,这样,我们就要通过不同的情况来判别学校属于哪一个角色,应该具有怎样的责任。

接下来,我们列举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这一案例,结合《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简单分析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体育教学或课外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中发生身体伤害,造成重伤、残疾、死亡等重大事故,关于责任追究及赔偿的法律责任。

学校在这一案例中扮演了组织者,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学生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参与者。

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赔偿,即使是学生的过错导致发生得分伤害,因为这一过程相当于合同关系,双方已打成合同关系,学生发生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

简述学校与学生的教育法律关系

简述学校与学生的教育法律关系

1. 简述学校与学生的教育法律关系
答:(1)学校与学生的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2)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和学生直接有直接作用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学校对学生的权利,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学业证书等;②学生对学校的权利,如: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学业或学位证书;提出申诉等;③学校对学生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权益;依法收费等;④学生对学校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努力学习,完成学习任务;遵守学校制度等。

(3)学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为保证学生受教育权和其他法定权利,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样,为保证学校的教育权和管理权,学生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汇报人:2024-01-01•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定义与性质•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目录•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类型•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未来发展目录01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定义与性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双方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定义学校和学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在法律关系中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活动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

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性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教育性质,旨在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平等性学校与学生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权利义务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学校有义务提供教育服务、管理学生,学生有权利接受教育、参与学校管理。

义务学校和学生各自承担的义务,如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义务,学生的遵守纪律、完成学业的义务等。

权利学校和学生各自享有的权利,如学校的教育管理权、学生的受教育权等。

责任学校和学生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学校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赔偿责任等。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02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有权制定校规校纪,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学校安全。

义务学校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标准对学生进行教育,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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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什么义务
• 我国法律规定,学校的基本职责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 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发展。学 校与学生之间实际上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 和保护关系,即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不承担监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 保护法》均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本校学生应承担教育、管理和 保护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七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之规定, 也是以学校是否对在校学生全面、妥善、谨慎履行了教育、 管理、保护义务作为衡量标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 责。
如果受到伤害或侵害他人的是10周 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是否也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但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规 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义务,如果 学校没有尽到这一保护义务,当然也应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注意的是,从法律 解释的一 般原理出发,学校对于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所承担的只是有限的责任,对于 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应当不能超过 前者。

教育部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于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定对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进行了重大调整,但对高 校与学生是一种什么性质或类型的法律关系, 尤其当学生的权利被学校侵害时,学生是否、 又应根据怎样的法律关系去寻求司法救济, 仍没有(大概教育部仍无法)作明确规定。早在 这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于2003年12月29日 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 官员们明确阐释,学校对学生不负有监护责 任,即通过间接的形式确认学生与学校之间 不存在监护的法律关系,仅此而已。
学校在何种情形下可成为监护人, 其监护职责又如何
• 学校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一是与他人订立合同,接受他人 的委托行使监护权成为监护人,其职责自 然依照合同的约定;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或 母是该学校的职员,该未成年人父母均已 死亡,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 姐,也没有可作为监护人的亲属、朋友时, 学校可成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此时的 监护职责也有例外,监护职责不包括为被 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ຫໍສະໝຸດ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什么义务
•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 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 被监护人的财产;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在被监护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 其进行诉讼;7、承担被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假设学校是在校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由此假设
推导出来的结果恐怕学生家长也不会认可和赞同
• 1、假如学校是在校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那么,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某项竟赛,某学 生获得了一笔可观的奖金,而学校作为学 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对学生在校期间的 活动获得奖金,就有权进行管理,因为管 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 学校对学生所获得的奖金进行管理,试问, 学生家长能认可和赞同吗?
• • • • • •
另外,学校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只承担有限 责任,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作为公益性的学 校本身的利益和未成年人特殊利益保护间 的衡量问题。但如果学校对于未成年人所 受伤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其承 担的责任不应当是有限制的。
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时的监护人
• 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时的监护人,而是学生 的照管人,其照顾、管理学生的权利与义 务根本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学校对 学生在校时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 承担过错责任,即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 者过失才构成承担责任的必要前提,而且 其承担的是适当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大 小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
学校是不是在校未成年人学生的监护人?
• 监护,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很 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法律对监护人 范围的界定,应当说学校并非一个法定的 监护人,它与未成年学生间并不构成民法 上的监护关系,这与其他国家的立法也是 一致的,其原因除与该制度的起源和家庭 的职能有关外,还在于监护的内容包括了 对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全方位的保护,人 身的、财产的和精神的等等各个方面,而 学校显然很难具有这样的职能。
学校是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 临时监护人?
•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 的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行使,但是,未成年人入 学这一事实本身,虽可以被认为学生与学校建立 了一种合同关系,但不能认为监护人因此而将监 护职责转移给学校。如果说学校是受委托的临时 监护人,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 果其履行职责有不当的,就将与监护人承担连带 责任,即可能是全部的责任了,但是,根据我国 法律的规定,由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只承担有限的 责任;再说,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由法律 所直接规定的,而主要不是由监护人的委托而产 生的。
那么,学校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 生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呢?
• 学校对学生除承担《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和教育义务 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学校学 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学校有过错的 也应承 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此规定有以下几个方 面的限定:1受伤害人或伤害人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儿童:2 主观 上有过错 3学校的赔偿是适当的,而非全部 的赔偿责任。
• 综上分析可知,第一、学校对学生在校期 间的法定义务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而非 监护义务;第二、学校并没有在法律规定 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内,只有在 特定情形下才可能成为监护人;第三、假 如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由此假 设推导出来的结果恐怕学生家长也不会认 可和赞同。总之,学校是本校学生在校期 间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人,而不是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监护主体有哪些
• 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包括:1、未成 年人的父母;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 父母;3、未成年人的成年兄姐;4、未成 年人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 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 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同意的;5、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法律并没有把学 校规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体范围。

对学校与学生(包括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委 托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它们之间的民 事法律关系的研究与分析,对指导处理学生 伤害事故、学生行为事件、学生与学校之间 发生争议纠纷、学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以 及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这是当前不 得不引起高度重视与认真研究解决的紧迫课 题。下面对这方面问题进行一个初步分析。
正确的师生关系
• 学校和学生间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学校 一定要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 学校发生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方面的失职 的过错,致使在校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 他人,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 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到保护 义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则是学校未尽到 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当然也要分析学校是否在主 观上存在着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 要综合衡量学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承担 法律责任。
•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 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 间的纠纷也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 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 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 校的正常办学秩序,还会影响学生家长的 正常工作与生活;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 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 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 学生属于学校的教育资源范畴。长期以来, 学生与学校之间是否存在着法律关系非常 不明晰,如果说存在着法律,那么学校事 业单位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是一种什么性质 的法律关系,无论在行政体制层面上、法 律层面上均未有任何界定。而不可否认的 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 展,尤其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间,学生与学 校之间逐步产生并日益突现出的冲突,表 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已在发生变化与 转变,这种关系越来越受到社会、教育界、 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与深入认识。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已经实施。这是我国 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它明确了 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 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 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 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 害赔偿的资金来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实施以来,法院 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 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 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 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 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 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 间的纠纷也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 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 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 校的正常办学秩序,还会影响学生家长的 正常工作与生活;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 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 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151
• 2、假如学校是在校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那么,在校学生在校期间致人损害的民事 责任,就应由学校承担,若是这样,将会 有很多学生毫无顾忌地侵害他人,因为造 成的后果由学校承担,赔偿由学校负责。 假如是这样的机制极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势必造成学生之间以强凌弱,拳头和武力 称霸校园,学生在校毫无安全感,何谈好 好学习。试问,这种状况的学校是家长所 期待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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