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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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建起一座信任的桥梁--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有一种是典型的猫和老鼠式的。

猫千方百计地侦查,一点机会都不留给老鼠,老鼠总是想尽办法的防御,只要抓不到把柄,自己就会来个彻底不承认,如此的侦察与反侦探,无疑给学生的成长蒙上了阴影。

学生与学校之间形成了一堵厚厚的墙,不信任成了主旋律。

学生很快会适应这个陌生的世界,他们总不忘及时调整自己,自然而然的记住一些规则,更好地戒备自己,并将这种对学校的戒备,引射到了对老师。

古代那样“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向老师行三跪九叩大礼”近乎迷信的尊重似乎再也不复存在了。

是不是该悄悄的说一句,我们之间应该建起一座信任的桥梁了?何故悄悄?在此之前我也是不确定的,不确定这种信任值不值得被建立。

过去,学校上了一把锁,锁在每个教室的多媒体外面。

有学生急需使用教室电脑的情况,却只能另作打算。

因为教室的电脑未经严格的申请,管理人员不会打开。

为什么不打开呢?因为不信任。

即使百分之九十九的孩子都是爱护它的,学校可能也不会卸下电脑外那一套重重的防御系统。

后来,学校又加上了一把锁,每天晚上九点,清洁阿姨开始锁教室门,习惯在教室上自习的学生只能辗转到人多的另一区。

在锁上贵重物品的同时,也锁上了小老鼠的心扉。

学生,复杂的综合体。

一部分同学为清洁阿姨莫名其名的责骂感到委屈时候的同时,另一部分同学正在边吃零食边喧哗,教室垃圾满天飞。

阿姨为了不让不听话的不得不锁上那道门。

有一部分同学小心翼翼对待教室电脑的时候,另一部分同学总是要调皮捣蛋,总要与电脑外面的钢铁皮比谁劲大。

学校不得不再加一道锁,这一道锁让学校变得冷漠了。

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上,除了那一层冰冷的法律关系以外,关系越来越不信任了。

这种不信任,其实双方都有责任。

因为猫太警惕,老鼠太调皮。

二、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在学校与学生这样不信任的关系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变成联系他们的重要方式。

法律的条例始终都是问威严的,但它没有温度。

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

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件频频发生,学生及其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件比比皆是,本是一方净土的学校也因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笔者现就在校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法学理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是从事教育的专门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社会所办学校都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其在民事活动中不仅能够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而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二、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学校应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

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2]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上述规定指明了我国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但其中并没有包括学校。

从指定监护人的产生看,其范围也以法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为限,因而我国指定监护人也不包括学校在内。

很显然,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从社会效果上看,如果确立了学校的监护制度,也是弊多利少。

一、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导致学校精力分散,不利于学校充分履行教育责任。

三、一旦发生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及其他监护人要求学校承担赔偿损失的无过错责任,使学校频繁地陷入纠纷和讼累中,并丧失了大量教育经费。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摘要】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成为众多学者研究和考察的对象。

本文从我国现存的有关两者法律关系的学说出发,进一步明析了两者间的多重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中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学术界与教育界研究和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

有关于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学说有以下几种:1.民事法律关系说。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说。

高等学校在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以及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均具有自主权。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由此,高校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从而形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3.综合说。

该种观点主张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应包括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公法关系。

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公务法人的身份和地位。

4.特别权力关系说。

此观点认为“特别权力关系说构筑了以强者带动弱者的权利义务体系,应合了教育目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公、私法多种救济,两者关系的复杂性,远远超越于一般行政法关系上的概括”。

“高校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地位具有相对不平等性,双方争讼方式特别性”。

5.教育法律关系说。

教育法律关系说是在否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的,认为两者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的产物”。

笔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当简单的割裂,综合的看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三种,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高校的行政权力主要表现在授予学生学位证书,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等等。

第四节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20181206-)doc

第四节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20181206-)doc
学生的地位如何?
2.学校的行政权力问题。招生、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学位证书权等。属于公共管理权。
体资格。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日常行为管理。学校与学生是上下级不对等的行政关系。
2.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受理案件:
一体化电子教案
教学过程
教学课堂组织
时间分配
一、导入
学校管理与学生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案例:视频5分钟。
引导学生关注、重视
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学生家庭之间的纠纷有哪些?如何避免?碰到了如何处理?
二、新课
板书课题: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概述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1.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探讨。从幼儿园到大学,学校的地位是不同的?同学们则么看?学校是民事主体,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规定内容。
(1)因招生录取而引起的纠纷
(2)因学校学生处分权而引起的纠纷
(3)因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而引起的纠纷。
三、小结。
行政管理无小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一定处理好。学校品牌。学生有情有义。
四、课后反思
集体讲授
思考:个别提问
鼓励
导入5分钟
新课20分钟
自学15分钟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没有学生,也就没有学校。

可以说,学校里的主要工作是直接或间接为培养学生成才服务的。

但就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而言,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校与学生存在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

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

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即学生从注册时起,就有权享受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教学的环境与服务,同时,也应遵守学生的法定义务及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有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环境,保证教学质量等法定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

下面我们将从这两个方面来具体阐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一方面是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要实现这一教育目标和教育效果,学校必须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其中包括对学生的各项管理。

例如:依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有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是与学校法律地位紧密相连的,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带有强烈的公务法人的性质(这一点我们已在学校一章中给予阐述),它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无疑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因此学校的办学行为必然要是受到行政监督。

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退学或不发毕业证学位证等决定,均属于具有行政行为效果的行为,对于这些决定不服,学生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实践当中,司法机关也将此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之内。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收 稿 日期 :0 6 0 — 0 20 —52
作者简介 : 雷玉德(16 一 , 9 6 )江苏宜兴人 ,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法律 系讲 师 , 法理学硕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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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我国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事项很 多 , 前 一般 正是世俗权力对大学理想 的一种有限的容纳。 据此 , 自治关系说 ” “ 认为 : 大学师生不仅是一个 可分为五大类 : 一是利用物管理 , 包括对宿舍 、 教学设 施、 图书馆 的管理 。 二是学籍 管理 , 包括对学生资格 、 抽象的知识共 同体 , 也是观念 、 职业 、 社会地位 、 信誉 等各方面 的一个利益共 同体 ; 大学 生们动辄状告 “ 母 身份的管理 ; 入学与注册 ;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 升级 校 ”是一种对传统文化价值的伤害。 , 师生之 间的矛盾 与 留、 降级 ; 转专业与转学 ; 休学与复学 ; 退学 ; 考勤与 与纠纷应当“ 笔墨官司笔墨打” 即诉诸 内部申诉的方 纪律 ; , 奖励与处分 ; 停学 ; 毕业 。 三是奖 、 、 贷 助学金管 式来解决 , 而不应当诉诸法庭。 ’ 理。 四是学生社 团管理。 五是校园秩序和安全管理 。 以
中图分类号 : F - 5 D O- 2 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 4 (0 6)3 0 1— 4 10 — 2 0 20 0 - 1 3 0
在我国的高校管理 中, 从严治校 的理念受到普遍 脱离法制 的乐园 。 因此 , 2 0世纪 6 0年 以来 , 教育契约 推崇 。 而, 然 进入 2 世纪 9 0 0年代 以来 , 各地 出现了层 关系理论应运而生。 出不穷 的学生状告学校或教育部 门的诉讼 。这表 明, 按 照“ 契约关系说” “ ,教师( 代表学校—— 笔者注 中国的高等教育面对一个逐步发 育成熟 的市场体 系 解 ) 与学生不仅仅 是教育者与受 教育者 的关 系 , 而且 和逐步健全的法治环境 ,正在开始发生深刻变化 ; 是一种消费与被消费的合 同关系”【 高 。】 l 近年来我 国高等 等学校的学籍管理权和学生的个人利益发生了冲撞 , 教育逐步提高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 , 加大社会和 也显示出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 系的复杂性 , 居民家庭对教育成本承担的份额 , 建立起新 的合理的 以及我们对其进行重新思考、 定位的必要性。 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 表明高校与学生( 家长 ) 间建立 之 起了对等给付关 系 , 高等教育 已经成为人们 的一种服 务消费 ; 同时 , 民办高等教育的崛起 , 经济发达地 区的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诸说 中心城市办大学 ,以产业方式运作 的教育集 团的兴 起, 国有 民办二级学院的创 办 , 公立大学 民营化等。 这 1 . 权 力关 系说 特别 表 高校在依教育法律法规或高校规章对学生进行 些面向社会大众 的办学模式的出现 , 明高校与学生 之间建立起 了平 等的契约关系 , 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 管理时 , 以公法主体 的身份而存在 , 是 高校依据国家 赋予的提供教育服务并进行管 理的公法职能行使 特 法 律 关 系 。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之界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比较认识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之厘定高等教育的双重属性①——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是不可分割的,个人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实现,是个人获得和提高社会生存能力的必要条件,同时每个公民智识与能力的提高,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亦具有普遍促进作用。

我国《高等教育法》同样确认高等教育关涉社会公益和个人权利两个方面,该法第 5 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9 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 条揭示了高等教育的公益性,第9 条阐明了接受高等教育是公民个人的一项社会权利。

为了保障高等教育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全面实施,世界各国无论教育体制如何,无论是以私立高校为主,还是以公立高校为主,均确认高等教育系具有公共性质的事业。

高等教育具有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双重属性。

2. 1教育合同的性质分析当前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教育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

理由主要有三点:1)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的管理权属于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权力,因此相对于受教育者而言,教育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与受教育者订立的教育合同是行政合同。

(2)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订立合同,不是为了自己利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所以教育合同是公法性质的合同即行政合同。

(3)教育机构对合同的履行享有优益权即优先处分权,例如:当受教育者违纪时,教育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分,甚至责令其退学、开除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或学位证书。

(4)公办教育机构与哪些人、多少人订立教育合同,通常由教育行政部门事先拟定,其与受教育者之间无缔约的自由,因此有的学者只承认民办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才是民事合同关系,公立教育机构签订的教育合同均为行政合同。

[9〕蒋少荣.普通教育合同立法的必要性和应注意的问题.教育评论,1999. (2):47从表面上看,“行政合同说”赖以支撑的上述理由确有说服力。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汇报人:2024-01-01•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定义与性质•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目录•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类型•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未来发展目录01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定义与性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双方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定义学校和学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在法律关系中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活动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

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性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教育性质,旨在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平等性学校与学生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权利义务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学校有义务提供教育服务、管理学生,学生有权利接受教育、参与学校管理。

义务学校和学生各自承担的义务,如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义务,学生的遵守纪律、完成学业的义务等。

权利学校和学生各自享有的权利,如学校的教育管理权、学生的受教育权等。

责任学校和学生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学校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赔偿责任等。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02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有权制定校规校纪,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学校安全。

义务学校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标准对学生进行教育,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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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所以一个人的成长和学校是分不开的,当然随之而来自然是两者之间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但是学校和学生到底有什么法律关系呢?一种是民事上的监护关系,另一种则是作为学生接触最多的教育关系。

很多家长多注重在教育关系,忽略了学生在校的安全事故。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但是社会上的普遍现象确实在未成年的监护上家长和学校都互相推脱。

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得到最大的利益,最好的就是学校对起全权负责;而学校方面却是以自己不是其监护人想尽办法推脱。

前几天,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江都某重点中学签学生事故免责书,该校新校长上任,让学生签事故免责书。

难道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就可以不负责任吗?
在这个事例中学校的做法无疑是错误的,学生完全可以拒绝。

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虽然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但是,举个例子,这是我所在的城市发生的事情,绵阳四中体训生在校训练期间心脏猝死,原因是训练过度,如果说这件事情学校不负责任,这件事情法律部允许,社会舆论也不允许。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法律是为人民建设的,很大程度上靠的是民意,而不是让有些人拿来转空子的。

学校对学生的监护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也就是说学校要对学生的安全提供保障。

当然有许多学生在学校给出了中小学生在校规章制度后依然犯错,学校可以给予处罚,但却不是这样的不负责任,撒手了之。

但是就有人说这样给学校的压力太大了,学校一方面要抓学习,给家长、社会一个交代;另一方面又要当好学生的监护人,为他们的行为负责。

教育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甚至更大程度上的违反规章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也会给予处罚。

社会在保障学生利益的同时也会保障学校的利益。

教育的平衡关系是社会这个大网下相辅相成的结果。

但有些家长却是将学校的重任扩大。

就算自己的孩子在校外发生事故也会让学校负些责任。

民法规定,学校对校内学生事故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在校外,如果不是学校的某些行为迫使学生出校而发生事故,学校是不需要对此负责的。

所以,学生在受教育期间的监护工作是需要学校和家长之间相互配合的,而不是一味的推卸责任。

总的来说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

学校在多未成年的法律关系上给人一种若即若离的感觉,现在我国在这方面的界定非常模糊,事故发生时常常出现不知道找谁处理的局面,这也是家长的一个盲区,家长在这方面很多时候只是一味的找学校,无法正确判断。

学校不是完全负责,但又不能完全不负责。

父母对在校学
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

学校可以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和管理关系。

类似于家长告知书,虽然这样做在家长看来过于直白,甚至有点
不近人情,会使得家长对学校的某些看法改变。

有句古话叫防患于未然,这样可以防止发生事故以后学校和家长之间的争吵。

同时也能保证学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以上内容大多针对的是未成年,成年人大多是大学生,对于大学生有很多约束条件,学校对其有学籍管理,档案管理,教学管理的权利。

成年人他自己就是他的监护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家长和学校之间的矛盾就少了很多。

建议中小学也可以再学籍管理方面加大力度,约束学生的一些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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