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若干问题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规范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5]18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中央在湘和省属单位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促进省直管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关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湘编发[2014]1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直管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包括:中央在湘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办事机构,以及中央各部门投资设立并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本级党政群团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编委批准成立并由省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投资设立并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军队、铁路、高速公路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其它应纳入省直管的国有划拨土地。
二、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不得多头审批和越权审批。
三、凡涉及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包括出让、转让、租赁、置换、抵押、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土地使用者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拟处置的土地应由申请人按规定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拟处置土地单位,应将省国土资源厅拟受理的相关资料送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
市或县国土资源局就土地权属、地价水平、土地利用现状等,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凡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的,需经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并出具新的规划设计条件书。
★新供土地VS原划拨地,作价出资(入股)有啥区别?

★新供土地VS原划拨地,作价出资(入股)有啥区别?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
目前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有两种方式:国有企业改革时,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对企业原存量划拨土地进行处置;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新供土地。
这两种方式形成的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在产生背景、内涵、权利人、批准权限、适用范围到土地使用年限等方面存在哪些差异?在具体操作中应如何把握?01概念的内涵不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有明确界定,即“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新供土地,尽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定义,但它与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概念明显不同的是,不是对已有存量划拨土地的处置,而是政府新设立的土地使用权。
02适用范围不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了科研机构转制、事业单位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和农垦改革等重大改革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处置。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新供土地的适用范围,根据20号文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8年2月17日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山东省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价出资办理程序

山东省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价出资办理程序山东省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价出资办理程序(一)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批一、服务内容市辖区范围内申请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的审批。
二、办事程序1.用地单位提出申请;2.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受理;3. 土地利用科审核材料;4.局行政许可会审会研究5. 局领导审核;6. 拟定出让方案、行文请示;7.上报市政府审批;8.公示出让结果;9.签订出让合同;10.缴纳相关税费;11.办理土地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材料清单1、申请单位(人)申请;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权利证;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4、土地评估报告(备案);5、用地平面图;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的有关国家、省批复材料及证明;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要求报送纸质材料采用标准档案袋,项目填写齐全,文件目录与卷内材料一致;上报材料一套,批文须原件。
,三,审查内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设立依据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出让手续。
2(《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五、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宗地图测绘、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及政府审批时间)。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作价出资(股本)由有批准权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备案的土地估价结果确定,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号令)。
,二,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用权发生转移审批一、服务内容市辖区范围内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审批。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审批业务手册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审批业务手册1. 引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进行股权增资或者出资的一种方式。
该业务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划拨、作价、入股或者出资等流程和审查,对于保护和优化国有土地资源的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手册旨在规范和指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的审查审批业务流程,以确保该业务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2. 业务范围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业务适用于以下情形:•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企业或个人,且作为该企业或个人的增资或者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的条件和方式。
3. 审查审批流程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的审查审批流程如下:3.1. 申请材料准备阶段•申请方准备以下材料:–申请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附件;–公司章程或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2. 初审阶段•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现场勘查;•初步审核通过后,审查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3.3. 公示阶段•初审通过的申请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条款等;•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3.4. 复审阶段•受理部门对公示期内接受的意见和反馈进行复审,并组织听证会;•复审通过后,受理部门出具复审意见。
3.5. 决策阶段•决策机关对复审意见进行审查,并进行决策;•决策结果通知申请方。
3.6. 签订文件阶段•决策通过后,申请方与政府签订相关文件,包括入股协议或出资协议等。
4. 审查审批原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的审查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4.1. 法律合规性原则审查审批过程中需要确保申请方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管理法、公司法等。
4.2. 公平公正原则审查审批过程中需要保证对申请方的公平公正待遇,避免任何歧视或偏袒行为。
4.3. 效率便捷原则审查审批过程中应尽量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节约申请方和审批部门的时间成本。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解读为规范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2019年5月31日印发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文结合该《指导意见》以及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在北京召开的培训会中对其的讲解,对划拨土地估价发展过程、《指导意见》应用范围、评估要点进行阐述。
一、划拨土地价格定义及内涵地价定义:本指导意见所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是指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无年期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1、明确了划拨土地价格内涵为无年期限制的划拨地价,在评估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时核算两种价值类型的差额确定转增资本金或出让金时,划拨土地评估可以与出让等价格评估的年期不一致,划拨土地评估年期为无年期限制。
2、除上述规定内容外,估价时地价定义仍应按照规程要求,定义开发程度、利用条件、市场条件、估价期日、年期、权利类型等其他内容。
3、价格内涵是否为市场价格。
取决于地价定义中对市场条件的设定,若设定为公开市场条件下的价格,其价格类型为市场价格。
需要区分评估方法和价格内涵的关系,不是说成本逼近法评估的结果就一定不是市场价格。
如同出让土地评估一样,是靠多种方法结果综合分析确定最终市场价格。
在评估划拨土地价格时采用多种方法评估,其中市场比较法是从市场角度,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法从成本定价的角度,收益还原法、剩余法主要从权益角度分别模拟和发现划拨土地价格,综合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若划拨土地评估两种方法差异过大,除了检查方法参数应用合理性外,应当根据评估目的、价格形成机理等因素选择相应权重,最大可能贴近划拨土地应有价格水平。
二、指导意见的应用三、划拨土地评估要点(一)评估方法指导意见已经明确,划拨土地评估应当采用两种以上方法,一种方法不可行。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规定对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的土地估价,或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等不完整或严格受限的土地权利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评估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8•【字号】深府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土地供应体系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制度,探索租赁、作价出资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规范临时用地使用及委托管理范围,建立以产权为导向的土地供应体系。
(一)划拨。
产权归中央国家机关(含授权单位)、省、市和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的下列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1.行政管理、文体医疗、教育科研、社会福利、文化遗产、宗教、特殊用地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广场等用地。
2.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但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独立占地的加气站和充电站用地除外。
3.只租不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下同)用地。
4.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和水利等设施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二)协议出让。
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包括:1.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区域交通用地、城市道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且只租不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和科研项目用地;国家、省、市政府已确定特许(定)经营者的公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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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若干问题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若干问题来源:未知作者:佚名l 日期:10-01-10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为无偿取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穴以下称国务院55号令?雪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也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等处分,这是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相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言,是一种有限制的土地使用权。
能否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里主要讨论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问题。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以货币估价投入到企业中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
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来判断这种出资方式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对于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进行转让、抵押等,其作价出资没有法律障碍。
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应当进一步分析。
根据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
但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权人都不能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经依法批准后,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前提条件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一同转让、出租和抵押。
尽管这种情况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被动式”地跟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而流转,但这仍然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提供了合法途径。
综上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不是企业的财产,企业无权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所以企业不能单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但是企业可通过以其所有的在划拨土地上建筑的厂房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作价出资,来促使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动作价出资。
这种被动式流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国家先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进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成为新企业的股东。
二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或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成为新企业的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制度沿革--------------------------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中方合营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投资。
其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也有类似规定。
随着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上述法律明确外商投资企业除可通过缴纳场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律法规取得土地使用权。
如1990年国务院55号令公布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99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其后,逐步允许外商企业在一定情形下以划拨方式用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用地。
2001年《划拨用地目录》进一步明确规定,不再区分使用者身份,凡符合该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均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至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土地使用者用地政策方面的差别已经微乎其微了。
能否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合作时,可以以土地使用权或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问题。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中方企业不能直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经营。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
第一种,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国家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投入到国有企业中,此时的土地使用权应视为出让性质,这样,国有企业就可以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第二种,国有企业以建筑物、厂房等作价出资,该建筑物、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建设用地同时“被动”地作价出资,但是国有企业应补交或抵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种,如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场地使用费。
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应由国有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国有企业和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约定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
这样,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就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
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要缴纳场地使用费,所以对于此种用地是否为划拨,有人存在疑问,认为场地使用费具有土地租金性质,这种看法不无道理。
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直接作价出资,也有人持肯定态度,认为中方企业经批准,可将其原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合资、合作企业。
具体做法为:--------------------------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中方企业入股的土地为出让方式取得的,入股或合作前中方企业应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证,并按出让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开发建设投资;入股土地为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应由中方企业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或按规定交纳场地使用费。
我们认为,如果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的“土地使用权”或“场地使用权”理解为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则上述认识并无不可之处,因为相对于《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特别法。
但是,中国加入WTO以后,按照非歧视待遇等原则,国内企业、外国企业在适用法律等方面应该没有差别。
另外,从国家对于收取场地使用费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变化,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来看,应该理解为,任何企业都不能直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当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国务院55号令实施前,中方合资、合作者以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也应予以承认。
作价出资后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作价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投资);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出租(一般表述为场地使用权)。
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后,新成立的企业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该土地使用权。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于国有企业的原划拨土地,国家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投入到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也有类似规定,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国家股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入股的土地享有与出让土地使用权者同样的权利。
股份制企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出租性质的作价出资,一般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出租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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