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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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以下工作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块及其他各种敷料物被视为感染性废物。

三、将医疗废物置于黄色垃圾袋或垃圾箱内,将放射性废物(放射源、同位素等)置于红色垃圾袋内。

四、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五、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六、传染病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七、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八、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示中文标签。

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类别、日期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九、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交接工作。

医疗废物院内运输管理规定一、运送人员每天下午4时30分从各科室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从高楼层到低楼层的路线从楼梯走道送至垃圾贮存间,并锁好门窗。

二、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垃圾贮存房。

三、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四、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五、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84.04.28•【文号】[84]卫计字第85号•【施行日期】1984.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84〕卫计字第85号)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公费医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些地区还进行了一些初步改革,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对节约开支,防止浪费,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主要是药品浪费严重,经费超支很多。

据统计,1982年全国平均每人公费医疗开支近50元,个别地区高达百元以上,全国超支3.7亿元。

公费医疗超支的原因很多,除了干部、职工平均年龄老化,医疗技术条件改善,新药品应用和部分药品提价,医疗管理费用增加等客观原因外,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很大。

如公费医疗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松弛,执行制度不严,有的随意扩大享受公费医疗范围和报销范围;少数单位和人员特殊化,搞不正之风,少数医疗单位大量购进和滥开营养滋补等自费药品;有的药品生产和经营部门大搞滥搞包装和生活用品包装,大量生产和销售名为“药品”的营养滋补品和化妆品;有的单位对干部职工思想教育不够,对公费医疗缺乏正确的认识。

公费医疗制度本身也有一些弊端,如经费支出都由国家包下来,超支与浪费并不由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为了保障干部和职工的身体健康,防止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切实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公费医疗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十分重视。

各地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卫生、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同时要充分调动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共同参加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思想教育,纠正不正之风要切实加强对享受公费医疗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自觉遵守医疗制度。

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制度

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制度

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制度为了贯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的文件精神,加强本院药品废弃包装处置管理,防止药品废弃包装流入造假渠道,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收集,毁形处置”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管理1.药剂科为药品废弃包装处置的主要责任部门,承担药品废弃包装处置工作制度的制定、工作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医务科、护理部协助管理。

各药房主任及各临床科室主任及护士长为各科室药品废弃包装处置责任人,负责落实相关科室的药品废弃包装毁形、登记及交由协议收集人收集,各药品使用部门应设置专用登记本记录处置事项。

2、医务科负责临床医护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废弃药品包装临时收集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3、护理部及各临床科室护士长负责本科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

4、药剂门诊药房、药品库房负责本科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

5、药剂科与医院指定的废弃包装收集人签订协议,并要求其遵守医院的相关制度。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废弃包装处置管理1、药品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要求门诊药房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的回收、核对和记录。

2、药品库房定期将上一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汇总情况,报院科领导审核批准后,会同医院保卫科共同销毁。

药品库房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失效、破损情况汇总,报院科领导审核批准后,会同医院保卫科共同销毁。

三、各临床科室废弃药品包装按医疗废物处理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方法: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药小瓶)等废弃药品包装,各临床科室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输液瓶(袋)、注射器、安瓿或西林瓶、容器等包装材料,使用后须回收,分类集中堆放,待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用废弃物回收服务公司负责回收处理。

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规章制度11.doc

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规章制度11.doc

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规章制度11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规范我院废弃药品包装处置行为,现就本院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制定如下规定:一、废弃药品包装的毁形处置(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废弃包装处置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等有关规定,落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的回收、核对、记录和监督销毁工作。

具体操作流程按医院原相关规定。

(二)按医疗废弃物处理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

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空安瓿(注射药小瓶)等废弃药品包装,要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关于明确医疗废弃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理。

具体操作流程按医院原相关规定(除上述所指内容外还包括西林瓶统一按医废处理)。

(三)其他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对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废弃药品包装以外的、按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特别是贵重药品废弃包装,应当尽量在使用前进行毁形,不易毁形的要进行破坏性标记,并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统一处理。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废弃药品纸质大包装处置药库在药品发放时对大包装纸质箱进行破坏性标记,各药品使用科室产生的废弃大包装(纸板箱)集中放置,每天由物业专人统一收集后放入医院暂存点,再由总务科联系有资质的回收机构统一处理(废品回收站)。

2、废弃药品纸质中、小包装处置各药品使用科室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对药品纸质中小包装必须进行毁形,集中放置,每天由物业专人统一收集后放入医院暂存点,再由总务科联系有资质的回收机构统一处理(废品回收站)。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1.一次更衣室、洗衣洁具间为十万级;
2.二次更衣室、加药混合调配操作间为万级;
3.层流操作台为百级。
其他功能室应当作为控制区域加强管理,禁止非本室人员进出。洁净区应当持续送入新风,并维持正压差;抗生素类、危害药品静脉用药调配的洁净区和二次更衣室之间应当呈5~10帕负压差。
(七)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根据药物性质分别建立不同的送、排(回)风系统。排风口应当处于采风口下风方向,其距离不得小于3米或者设置于建筑物的不同侧面。
十、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统一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与质量控制组织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规范、操作规程与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一、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与规范,对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质量管理。
(一)医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静脉用药处方或医嘱;药师应当按《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审核用药医嘱所列静脉用药混合配伍的合理性、相容性和稳定性,对不合理用药应当与医师沟通,提出调整建议。对于用药错误或不能保证成品输液质量的处方或用药医嘱,药师有权拒绝调配,并做记录与签名。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0-04-23 10: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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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卫生与消毒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清洁消毒程序。各功能室内存放的物品应当与其工作性质相符合。
(二)洁净区应当每天清洁消毒,其清洁卫生工具不得与其他功能室混用。清洁工具的洗涤方法和存放地点应当有明确的规定。选用的消毒剂应当定期轮换,不会对设备、药品、成品输液和环境产生污染。每月应当定时检测洁净区空气中的菌落数,并有记录。进入洁净区域的人员数应当严格控制。

北京市医疗废物管理指导意见

北京市医疗废物管理指导意见

北京市医疗废物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目录一、依据和目的二、适用范围三、医疗废物分类四、医疗废物管理部门的职责五、医疗废物包装容器六、医疗废物的收集与包装七、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运送、贮存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九、医疗废物的转运十、医疗废物的处置十一、其他规定一、依据和目的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标准,加强本市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适用范围1.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行为及其管理。

2.依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具体范围见《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见附件1)。

三、医疗废物分类采用焚烧方式处置的,根据对医疗废物的包装要求,将医疗废物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利器类,包括有可能损伤包装的锐器及其他硬物。

第二类为除第一类以外的其他医疗废物。

如采用其他处置方式处置医疗废物,处置方式及处置医疗废物的种类应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部门的职责医疗废物的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工作实施统一指导、监督;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措施。

2.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卫计委联合环保部发文规范医疗垃圾管理

卫计委联合环保部发文规范医疗垃圾管理

龙源期刊网
卫计委联合环保部发文规范医疗垃圾管理
作者:
来源:《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2014年第02期
2013年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
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要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善工作机制。

在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方面,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进行管理。

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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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
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京卫药械字[2012]7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9.04
【实施日期】2012.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药械字〔2012〕7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相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行为,卫生部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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