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收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4.06•【文号】计价格[1995]340号•【施行日期】1995.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5年4月6日计价格〔1995〕3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卫生部: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药品审批、检验成本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为确保药品审批、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好药品质量关,经研究,决定对药品审批、检验等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见附件一、二)。
调整后的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中的第二、第三、第四条和附件二至附件七同时废止。
附件:一、药品审批收费标准二、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附件一:药品审批收费标准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临床研究、人体观察、生产、技术转让和仿制进行复审和初审,分别收取复审费和初审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试生产转为正式生产进行审批,收取审批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font size=+1>───────────┬──────┬──────┬────┬─────金项│临床研究、人│生产审批费│试生产转│技术转让、额目│体观察审批费││为正式生│仿制审批费(元)├───┬──┼──┬───┤产审批费├──┬──类别│初审│复审│初审│复审││初审│复审───────────┼───┼──┼──┼───┼────┼──┼──第一类│2500│3500│4300│25000 │10000││───────────┼───┼──┼──┼───┼────┼──┼──第二类│2500│3500│4300│25000 │10000││───────────┼───┼──┼──┼───┼────┼──┼──第三类│2500│3500│3500│20000 │-│1500│1500───────────┼───┼──┼──┼───┼────┼──┼──第四类│2000│- │3500│20000 │-││───────────┼───┼──┼──┼───┼────┼──┼──第五类│2000│- │3500│10000 │-││───────────┴───┴──┴──┴───┴────┴──┴──</font>注:1.药品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沪质技监计[2004]536号)收悉。
为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量法》和《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计量检定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项目,是指国家《计量法》和《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必须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市、区(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对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时,按本通知所附《上海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附件1)和《上海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附件2)执行。
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经核定,下列单位为计量检定收费的执收主体(详见附件3)。
二、新增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项目收费,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三、各级各类计量检定机构在实施强制检定时,应按照规定的检定周期开展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如需实施现场检定的,不得另收上门服务费,不再收取原有的各种强制检定标志工本费。
四、强制计量检定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示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0.45g*12粒*3板/ 盒 12g*18袋/盒 2mg*14片/盒 1.2g*8粒/盒 5mg*28粒/盒 150ml/瓶 12.5g 250ml/瓶 12.5g 250ml/袋 25g 250ml/袋 50g 500ml/袋 30粒*2板/盒(每 10丸重2克) 200mg*24片/盒 500mg*10粒/盒 120ml/瓶 100ml/瓶 120ml/瓶 150ml/瓶 10ml*6支/盒 10ml*6支/盒 10ml*12支/盒
片剂 片剂 片剂
10 布洛芬混悬液 11 布洛芬颗粒 12 布洛芬颗粒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布洛芬凝胶 川贝枇杷糖浆 川贝枇杷糖浆 对乙酰氨基酚片 对乙酰氨基酚片 多巴丝肼胶囊 多潘立酮片 厄贝沙坦胶囊 厄贝沙坦胶囊 附桂骨痛颗粒 复方板蓝根颗粒
混悬液 颗粒剂 颗粒剂 凝胶
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新和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天赐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康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信谊药厂有限公司 太极集团四川绵阳制药有限公司 南京小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 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 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 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 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 武汉同药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南昌济生制药厂 江西滕王阁药业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深圳中药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深圳中药有限公司 江西南昌济生制药厂 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梅河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南京臣功制药有限公司 南通中宝药业有限公司 四川光大制药有限公司 四川光大制药有限公司
1 2 3 4 5 6 7 8 9
药品通用名
阿莫西林胶囊 安乃近片 安神补脑颗粒 氨磺必利片 氨磺必利片 氨磺必利片 奥美拉唑肠溶片Leabharlann 板蓝根颗粒 拨云退翳丸商品名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07.01•【字号】沪价房[1997]第150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7]第150号1997年7月1日)市房地局:你局沪房地财(1996)775号《关于申请调整房地产登记测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为规范房地产登记收费,经研究,同意对房地产登记、勘丈的收费项目作适当归并,同时对收费标准作必要调整。
具体规定如下:一、办理初始登记的费用:1.房地产登记费按登记的房地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向开发商(项目业主)计收: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100以下(含100) 0.2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8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6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4超过10000部分0.02计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如下:土地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以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协议金额;新建房屋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金额。
土地、房屋先后登记的,不能重复计费。
办理初始登记,应按一个项目、地块为一证,按标准计费后的上限为6万元。
2.房地产勘丈费房屋、土地勘丈应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合并收费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为商品房预售提供暂测面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0.10元。
如一时难以合并、需分别计收的,按下列标准收费:在房屋竣工后,测定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提供各室号的测量成果表和房产平面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30元。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府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府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8.15•【字号】沪价费64号、沪财预50号•【施行日期】200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府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沪价费[2001]64号沪财预[2001]50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本市铸锻、热处理、电镀等26项收费的通知》(沪府发[2001]17号)和今年4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现对本次取消26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以及将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国有资产纠纷协调中心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复函》(沪财综[1995]51号、沪价费[95]158号)、《关于对〈关于变更“执行市物价局同意市区、县建筑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的请示〉的复函》(沪财综[1995]3号、沪价费[95]149号)、《关于同意收取电影放映管理费的复函》(沪价涉[93]264号)文件即行废止。
对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收费文件中涉及到本次取消收费项目内容的,其相关内容予以取消,文件中其他收费项目和管理内容继续有效(具体项目见附表一,其中建筑企业管理费已在去年底停止收缴)。
二、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费等9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物价局对其经营服务活动进行重新审定后确认,转出后的收费不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项目见附表二),同时,停止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部门、各区县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
执收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注销或变更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04.07•【字号】沪财综[1998]25号、沪价行[1998]95号•【施行日期】199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沪财综[1998]25号、沪价行[1998]95号)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经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的审查同志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布第二批取消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沪府发(1995)22号文件规定的“按上一年开发面积征购20%解困房或交差额款”,从一九九七年起,已不再下达新的征购任务,该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文件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二、市政府1993年3月11日发布的第32号令中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办法停止执行。
三、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78项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一)予以取消。
四、由各区、县和市有关主管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47项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二)予以取消。
五、除上述取消或停止执收的收费项目之外,各区县、各部门凡有与公布取消的项目相同或相似的收费、基金项目也一律取消。
有关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项目注销手续。
六、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将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于四月三十有报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办公室。
七、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第二批取消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附件二:取消的各区、县和市主管部门自行批准的收费项目上海市财政局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附件一:第二批取消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序号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备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1停车站加固费沪价涉[92]232号2材料试验费沪价涉[92]232号环境卫生管理部门3城市类肥送乡运价沪价涉[92]231号4城市类肥送乡售价沪价涉[92]231号5垃圾粪便短途人力驳运费沪价涉[92]231号新闻出版部门6第三产业及集体企业管理费沪价涉[93]50号交通部门7乡镇船舶修造技术认可费沪价涉[92]237号8清障打捞费沪价涉[92]237号9巡逻艇使用费沪价涉[92]237号广电部门10涉外宾馆录像带审定费沪价涉[92]274号11营业性录像摄制许可证工本费沪价涉[92]274号12闭路电视播放许可证工本费沪价涉[92]274号13营业性录像摄制业务登记册工本费沪价涉[92]274号14通宵场许可证工本费沪价涉[92]274号15录像摄制业务合格证工本费沪价涉[92]274号商业部门16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年检费沪价涉[93]80号17酒类零售许可证年检费沪价涉[93]80号18市粮油批发资格证、临时许可证工本费沪财综[95]2号工业部门19产品审查[标准]费沪价涉[92]238号20全套技术文件审查费沪价涉[92]238号21光学仪器产品型号注册费沪价涉[92]238号22废旧钢铁出市许可证收费沪价涉[92]338号23废旧有色出市许可证收费沪价涉[92]338号24旧机电(专用)设备出市许可证收费沪价涉[92]338号25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费沪价涉[93]83号26化学危险物品经营验证费沪价涉[96]36号技监部门27产品质量仲裁管理费沪价涉[92]218号农业部门28农药广告审批手续费沪价涉[92]233号司法部门29诉讼用纸收费沪价涉[92]303号公安部门30机动车停驶牌照保管费沪价涉[92]191号31交通纠察聘用费沪价涉[92]191号32机动车样本技术审定费沪价涉[92]191号33档案电脑检索打印费沪价涉[92]191号34代收录像播映附加费沪企一[91]150号园林管理部门35绿化工程项目许可证工本费沪价涉[92]320号36绿化工程项目鉴证工本费沪价涉[92]320号37绿化施工经营手册工本费沪价涉[92]320号文化部门38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沪财企二[91]11号39房地管理部门沪价涉[92]189号40粮油差价补偿费沪价涉[92]189号41临时绿地占用费沪价涉[92]189号42空房看管费沪价涉[92]189号43房屋交换手续费沪价涉[92]189号44接受委托钉门牌费沪价涉[92]189号45房屋交换费沪价涉[92]189号46房屋动态变更注记费沪价涉[92]189号47时间差房屋使用费沪价涉[92]189号48房屋竣工验收费沪价涉[92]189号49绿地建设配套费沪价涉[92]189号50商品住宅测绘费沪价涉[92]189号51开发企业资质年鉴复评费沪价涉[92]347号水利部门52市级河道危桥维修费沪农委[92]124号53排灌系统代办业务管理费沪价涉[92]246号54防汛墙建设单位管理费沪财综[95]32号55大型车辆开道护送费沪财综[92]191号56消防器材损耗费工本费沪财综[92]191号57生产消防器材工厂管理费沪财综[92]191号58人防工程消防使用证工本费沪财综[92]191号59乡镇企业消防验收合格证工本费沪财综[92]191号60农材代管仓库消防验收合格证工本费沪财综[92]191号61社会检测站管理费沪财综[92]191号62报警产品日常监督管理费沪财综[92]191号63城市建设费免缴证工本费沪财综[92]376号人事部门64待业证手续费沪财综[92]219号65工作寄住人员管理费沪财综[93]146号体育部门66健身气功管理费沪价涉[92]291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7汽车验证办公费沪价涉[92]165号劳动部门68补办用工手续费沪价涉[92]177号69施工项目开工报告审查沪价涉[92]177号70申请个本户待业证明工本费沪价涉[92]177号71办理除名、辞职手续费沪价涉[92]177号72补办证件费沪价涉[92]177号73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本费沪价涉[94]12号74劳动年度工资总额联合审核费沪财综[96]2号规划部门75竣工档案编制咨询费沪价涉[92]230号统计部门76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费沪价涉[93]239号宗教事务部门77宗教房地产开发服务费沪价涉[93]235号医疗保险部门78报销药品审批手续费沪财综[95]77号附件二:取消的各区、县和市主管部门自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序号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备注嘉定区1道路建设基金嘉府[96]128号2专控车附加费嘉府[93]146号3电话建设基金嘉府[96]128号宝山区4城乡建设基金宝府[92]223号5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宝府[97]65号6厂内车辆检测费宝山区物价局批复7车辆出入新村收费宝府[96]38号8插建费宝府[95]245号金山区9亭卫公路延伸工程道路建设费金府发[93]90号10筹措新卫公路工程建设资金金府发[94]2号11一次性征收新卫公路建设费金府发[94]143号12电力建设基金金府办发[94]143号13公路建设费金府办发[92]40号卢湾区1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费卢府[92]115号长宁区1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长府[91]办字第443号16临时建筑拆除保证金长府[96]办字第217号南汇县17公路建设基金南府[95]10号18电力建设开发项目南府[93]10号19精神文明活动基金南府办[96]6号20引清冲污费南府[95]4号21养殖业临时用地占用费南府办[93]9号松江县22增收自来水设施贴费松府字[87]第95号23煤气同步配套设施费检驻地字[97]第17号24驾驶员教育管理费松府办字[95]第41号奉贤县25城建档案保证金奉府办[89]99号26驾驶员教育管理费奉府办抄[94]205号27南桥地区治安联防费(超标部分)奉府批[95]135号崇明县28陈海公路拓宽改造前期建设费崇府发[97]105号青浦县29八运会车辆集资青府办发[97]48号30道路建设费青府发[94]129号31教育发展基金青府发[94]199号32计量器具检定服务费青价[93]58号33送检计量器具代办费青价[93]58号34房地局总管理服务费青价[92]53号35房地局编制预算费青价[92]53号36房地局审核监理费青价[92]53号37工商咨询服务费青价[93]1号38农行同城票据交换费青价[94]36号39公路筹措建设费青府发[94]29号40沈港镇捐资助学青府发[97]57号41香花桥镇捐资助学青府发[97]53号工商部门42卷烟广告申请费沪工商标[88]109号43进口卷烟广告申请费沪工商标[88]109号44烈性酒广告申请费沪工商标[88]109号邮电部门45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规划部门46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47建设项目验线费监督检查。
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涉及企业收费的通知(沪财预[2003]7号,沪价费[2003]6号)
![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涉及企业收费的通知(沪财预[2003]7号,沪价费[200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9a470252d380eb63946d05.png)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1 2 3 4 5 6 8 9 10 11 12 13 14 16 17 18 19 20 21 22
部门
经委 交通 商委 水务 规划 体育 科技 公安
项 一级项目
目
名
称 二级项目
批准文号
沪价费[94]133号、沪财综[94]38号 沪价涉[92]237号 沪财综[96]17号、沪价行[96]93号 沪财综[95]63号、沪价行[95]234号 沪价涉[92]246号 沪价涉[92]230号 沪价涉[92]291号 沪财综[95]87号、沪价行[95]283号 沪价费[94]128号 沪价行[96]145号、沪财综[96]39号 沪财综[94]64号、沪价费[94]228号 沪财综[94]64号、沪价费[94]228号 沪价涉[92]191号 沪价涉[92]191号 沪价涉[92]177号 沪价涉[92]219号 沪价涉[92]165号 沪价行[96]307号 沪价涉[92]177号 沪价涉[92]177号 沪财综[2000]62号、沪价行[2000]207号
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表、证、单、票、 卡工本费 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表、证、单、票、 卡工本费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特种行业变更、审证手续费 通勤车停车牌证工本费
劳动 人事 工商 技监 经委
外资机构代表证、工作证
归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1 2
部门
交通
项 原项目名称
补办出租汽车准营证 补发出租汽车明码标价签
目
名
称 并入项目的名称
原批准文号
沪价涉[92]354号 沪价涉[92]354号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费 汽车维修质量调解费 防伪标志工本费 船舶过闸证工本费 排灌机构管理费 地名资料费 游泳池管理费 体育场所临时占用许可证 科技经营、科技咨询登记证书 市科技成果登记费 消防管理费 特种行业许可证费 机动车辆管理收费 办理合同制工人录用手续费 合同鉴证书 旧车验证手续费 企业注册登记费 化学检测 技术分级 包装装潢印刷许可证工本费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沪财预[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沪财预〔2012〕25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结合2011年收费管理规范情况,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包含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的2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收费目录》汇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二级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项目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并对涉及企业的收费在备注栏内以“▲”符号予以特别注明。
三、凡2012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及范围等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凡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严禁“以证(《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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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价行[2000]153号、沪财综[2000]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0.07.17
【实施日期】2000.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
(沪价行[2000]153号沪财综[2000]45号2000年7月17日)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沪药监政[2000]046号《关于要求调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机构职能调整后原由市卫生局收取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等三项收费划转你局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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